❶ 军工企业改制人员安置有什么规定
社会上的企业都是针对不同的领域进行的经营活动,而国家因为建设需要也会设立相应的企业来满足生产和使用,尤其是在国防问题上需要有专门的军工企业来提供相应的设备和装备,但是对于员工来说可能面临着改制的可能。那么,军工企业改制人员安置有什么规定? 一、军工企业改制人员安置有什么规定? (一)与企业保持正常 劳动合同 关系的在岗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 解除劳动合同 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 解除劳动关系 ,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 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和《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三)劳动 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2、付清拖欠职工的 工资 、集资款、 医疗费 和挪用的职工 住房公积金 以及企业欠缴 社会保险 费,支付 经济补偿金 。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 劳动关系 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1条第5款:“(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九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 (二)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与在岗职工相同。 (三)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为: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待岗前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参照在岗职工的情形;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军工企业对于国家来说就是为其提供防卫安全的装备来源,所以企业员工也担负着非常中的工作压力而需要相应地得到补偿,尤其是在企业改制之后就应当为员工提供适宜的安置措施。
❷ 军改后部队职工怎么办
结论:由地方政府负责安置工作。
解析:
(一)原本由军队负责的服务保障任务转交给地方单位后,原有的军队职工将随任务一同移交,其劳动、人事、工资和社会保险关系也将随之转移。新办企业如果接收并安置了一定比例的军队职工,将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享受国家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需将军队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纳入地方用工、培训、再就业管理体系之中。鼓励军队职工自主就业和创业。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在职业介绍、转岗培训、提升再就业能力等方面为军队职工提供便利,并积极协助他们找到工作。同时,将适用于地方通用专业的军队职工培训、专业技术等级考核、评定等工作纳入地方管理体系,军队不再单独组织。对于那些主要安置军队职工、已完成与军队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以及军队职工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应比照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制定。地方政府应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等方面提供支持,并对相关收费给予优惠。
❸ 灵活就业转单位交社保厚,年限是否累计
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的社保与单位缴纳的社保都是社会劳动保险(社保),是同一性质保障性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增加。
❹ 河南省事业单位退休条件
不能
国发〔1978〕104号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专、事业属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❺ 企业离退休人员未移交地方,改制时是否需要安置
当然。安置与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应给补偿而不给我们,这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请教指点!
❻ 《劳动法》对国企职工内退有什么规定
《劳动法》没有规定内退,以下是劳社部发布的关于内退的办法和规定:
1、《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3号)第一条第六款
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2、《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6)军改人员分流退休条件扩展阅读:
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该条例第十七条第七款提出了“提前退出岗位休养”这一概念。
国家出台内退政策的目的是:企业减员增效,发展生产。是针对有富余人员的企业,因年老、体弱、多病而不适应工作强度的职工,可以在本人自愿申请的情况下,提前享受退休待遇。国家在出台内退政策的同时,强调严禁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行为。
❼ 事业单位改革已在事业单位超编安排的军转干部如何定岗
超编人员在此次改革过程中安置方案如下:
内部消化:虽然事业单位普遍存在超编问题,但是单位很多体制内员工都面临退休。无法通过转岗进行再次安置的职工,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是符合国家退职条件的,办理退休、内退以及提前退休。单位本着只出不进的原则,几年内就可以消化超出的编制员工。分流转岗:这类是属于仍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参公事业单位的人员,如果自身能力等各方面不能与公务员的工作岗位相匹配,则进入其他事业单位去进行工作。
❽ 无锡市企业参保人员退休办理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无锡市企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需准备以下材料:
首先,《职工缴费年限审核表》或《破、关、撤、改转制分流人员花名册》是必备的,用以确认职工的缴费年限。
其次,职工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一寸近照一张,用以身份验证和照片存档。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也是必须提供的材料之一,用于记录职工的养老保险信息。
人员增减变动表则是为了反映企业职工变动情况,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如果职工享受优异待遇,需要提供相应的证件或批准材料,以确认待遇的适用性。
对于病退人员,需提供《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其符合病退条件。
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情况,需提交《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申请表》,证明其符合提前退休条件。
最后,《社会化发放信息表》用于提供退休金发放的详细信息,确保退休金准确、及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