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外地人在大连退休的条件
外地人在大连退休的条件:
1、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在大连落户;
2、在大连市灵活就业,且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人员。
在退休地点选择方面:是按照户籍优先的原则。也就是说,首要考虑的就是户籍地。对于外地人来说,尤其是灵活就业人员,如果未来想在大连办理退休,多领养老金,不妨可以考虑在大连办理落户。对于东北地区的即将退休人员,尤其是灵活就业人员,在相同条件下,如果想多领一些养老金,可以考虑在大连落户,办理退休手续。
一、退休的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二、退休的程序:
1、申报人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及申报退休的相关材料;
2、申请人向所在单位、申报,企业存在的去企业、失业人员去辖区就业局申报;
3、企业、就业局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
4、合格后、档案转入当地社保局、社保局负责核定待遇;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② 外地人在大连退休的条件
外地人在大连退休的条件如下:
1、凡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2、凡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条件,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4、职工达不到退休年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5、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 大连市聘用退休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我市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已经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干部、职工及其原所在单位,以及聘用该部分人员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国有、集体、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凡已经聘用和拟聘用退休人贵的单位,其聘用岗位可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顶替的,不得聘用退休人员,一律改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第四条 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回,确需聘用退休人员的,必须按隶属关系报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外地驻连单位和中、省直在连单位一律按单位所属性质分别报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在批准的聘用期限内,被聘用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医疗费等有关待遇原支付单位停发,均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聘用期满经审批机关核准,原单位方可恢复支付其有关待遇。第五条 退休人员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以法人代表身份正式办理营业执照的,其原所在单位一律停发其退休金、医疗费等有关待遇。本规定发布后,退休人员办理营业执照的,必须持有所在单位停发有关待遇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第六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经聘用退休人员的单位,必须在1998年5月31日前停止聘用退休人员或按本规定为其聘用人员办理好各种手续。第七条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应严格按照本规定,依照各自权限,对全市各单位进行监察。发现违反本规定的,对单位按每聘用1人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领导和责任人按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人事局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