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休人员离职手续
退休 人员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另一类是虽达到 退休年龄 (通常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特殊岗位可提前),但未能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 一般认为,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不属于《 劳动法 》所规定的劳动者,其退休后被返聘而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关系不是 劳动关系 ,而只是 劳务关系 ,不受劳动法律 法规 的调整。2008年9月18日生效的国务院颁布的《 劳动合同族蠢笑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劳动合同终止 。该条例对《 劳动合同法 》作出了修正,把后者所规定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修改为达到退休年龄即为终止,即不论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到退休年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即为终止。终止之后,如劳动者继续在单位上班,那么所形成的关系自然也就不是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聘用上述两种人时,无论签订的是聘用协议还是 劳动合同 ,都只能按民事聘用关系处理,而不能按劳动关系处理。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上述两种特殊情况下,起决定作用的是身份而非契约。所以这就要求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聘请这两类人员时注意核查其身份、年龄等信兆含息。 关于聘用上述两种人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我们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在聘用上列两种人员时,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在 社会保险 、 最低工资 、 加班 、雇佣期限等方面均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例如学生实习可以不支付 工资 ,双方可约定随时终止雇佣等。但在某些地区也有特殊规定,如 上海 有所谓“特殊劳动关系”的说法,在特殊劳动关系下,在劳动保护、工作时间、最低工资这三个方面还是受劳动法规调整,但在其它方面可随约定。 2、双方可以不签订合同,不会产生 双倍工资 的赔偿责任。但双方签订一个明确的合同更能避免争议。 3、如果聘用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怎么办?最高人民法档码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 人身损害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虽然不是劳动关系,不算 工伤 ,但作为雇佣关系,雇主同样要对雇员在工作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而且:其一,用人单位此时无法为之办理 工伤保险 (不过对于下岗职工,按某些地方的做法,是可以重复缴纳几份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可能在几个单位同时工作,有此需要。具体办理方法请咨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二,雇主承担责任的范围与工伤范围不同,一般认为工伤更广(如上下班途中发生 交通事故 也是工伤,但返聘的退休人员下班途中出事故雇主无需担责。;三,两者的 赔偿标准 不一样。一个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一个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因此,用人单位要考虑是否为这两类人员购买保险以转移风险。 4、这两类人员在聘用期间,非因工作而发生的治病费用、 女职工 的生育等费用,用人单位无需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在合同中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 现实中还有一类特殊的劳动者:与原单位没有 解除劳动关系 ,但已经不在岗。此时他到新的单位工作,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在原来,一般认为是否定的。但自2010 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生效后,情况有了变化。该解释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根据该规定,如果接受其它单位的下岗人员在本单位就业,也必须与其 签订劳动合同 ,否则会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也必须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来操作。不过,由于社会保险不能重复上两份,因此如果别的单位已经为该员工上了保险,则本单位不需要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在校学生和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关系,也不会能享受具有劳动关系人员的相应福利。也就是说在校学生和退休人员在工作时不确立劳动关系,那个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不会受到很好的保护,所以在校学生和退休人员在再给别人工作时要善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⑵ 退休离职有补偿吗
没有。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陪陪定,劳动者达到退休条芦租蠢件办理退休手续的,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但可以依法领取退休金,享受退休待遇。
劳动者符合一定条件的,是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的,劳动者退休后退出劳动力市场,享有相应的待遇,劳动者达到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但可以依法领取退休金,享受退休待遇。
因为社保规定养老保险需要缴满十五年,因此就有员工以为社保缴够十五年,就可以依法申请退休,其实这种想法完全错误。按照当前的政策规定是,员工社保中养老保险需要缴满十五年,缴纳到这个时间之后可以选择不交,但是可以选择继续缴纳,因为多缴多得。但是,对于当前员工的退休规定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或作年限满10年,通常情况下适用这个标准。
2、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适用于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员工。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有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适用于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
4、员工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已经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因此,要想办理退休得满足上面的规定才可以,要是不满足退休条件的,光养老保险缴满十五年还是不能依法办理退休。
不过确定已经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的话需要按照下面步骤办理退休:
1、需先到社保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办理退休审核手续;
2、接着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3、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符合退休条件的,接着带上退休审批表、本人身份证到个人缴费窗口修改基础信息,确认个人缴费情况。
4、到社保机构型瞎指定银行办理养老金代发借记卡。
5、办完退休手续后到社保局基金审核科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计算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⑶ 员工到退休年龄离职要经济补偿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离职时,通常并不享有额外的经济补偿。
一、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相关规定,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有权选择退休并终止劳动合同。法定退休年龄是依据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而确定的,通常是基于员工的年龄和工龄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定。
二、劳动合同终止与经济补偿
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员工是否享有经济补偿,主要取决于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如到期不续签或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属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员工在退休前与用人单位存在其他形式的劳动关系(如兼职、劳务合同等),那么可能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来确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三、员工权益保障与福利待遇
虽然员工在达到退休年龄离职时通常不享有额外的经济补偿,但我国法律仍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例如,员工在退休后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此外,一些企业也可能根据自身情况,为员工提供一定的退休福利或待遇。
综上所述:
员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并离职时,通常并不享有额外的经济补偿。这是因为劳动合同的自然终止并不属于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然而,员工的合法权益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同时,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为员工提供一定的退休福利或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⑷ 已退休人员可随时辞职吗
已退休人员可以随时提出辞职请求,但不可随时走人,因为一般来说已经退休的人员在单位基本都是被返聘的,有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如果随时走人的,就属于合同的违约情形,应该提前协商处理。
一、已退休人员可随时辞职吗?
不可以,劳动者不辞而别,不履行法律规定的离职手续,是一种违法行为,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
如果员工不辞而别,未作说明,单位可视情况发展作出处理,如果员工仅是失踪了几天,又回到公司则应视为旷工,如果员工持续不归,经通知仍不回公司或无法通知联络,超过公司规定的旷工期限,则可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包括结束彼此的劳动关系。
劳动者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赔偿以下损失的责任: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员工辞职应注意什么?
1、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员工这时需要书面形式的辞职信,在纸质的辞职信上,需要有员工亲笔签名,辞职信一般交给直接上级或企业的人力资源部。
辞职信给了企业,员工怎么能证明自己已经按劳动法的要求,用“书面”形式通知企业了呢?员工这时能做的,只能是在递交书面辞职信的时候,跟企业要一个收到辞职信的回执。
2、办理工作交接。
按劳动法,员工虽然到30天的时候可以不再上班,但一定要办理工作交接。当然工作交接是企业安排的,如果企业不安排,也最好写一份工作交接清单,用书面的形式,对工作及自己工作时间的安排进行说明,递交给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一式两份,自己保留一份企业盖章或相关人员签字的。
不办理工作交接,企业可以暂扣工资,直到交接后再发放,一直不交接就一直不发。企业还可能会在员工转档案,转社保,开离职证明时,为难员工。虽然扣留档案与社保不符合劳动法规。
劳动者辞职一般都是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是直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员工就可以随时辞职,如果劳动者是出于适用期的,只需要在辞职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并且不需要以书面形式。
⑸ 人员达到退休年龄能直接办理离职吗退休的人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吗直接走可以吗
没有这方面的明文规定。但是到了退休年龄,要想离职,最好还是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以备有人接替工作。
⑹ 员工到退休年龄离职,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终止。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⑺ 人员达到退休年龄能直接办理离职吗
可以直接要求用来人单位源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可以直接要求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自行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
用人单位不办理终止合同手续的,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办理。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