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天津市养老金上调方案
法律分析:总体调理原则也是沿用了全国大多数省份的方案,那就是“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倾斜调整”,其中定额调整部分,全部人员统一一个标准调上调58元。对比去年方案,其中企业退休人员下降2元,机关事业退休人员提升了5元。
在挂钩调整中,还是沿用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其中:A.同缴费总年限挂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满1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每多缴费1年,每月再增加2元。对比去年有了提升,15年之内每月提升了15元。15年之上每月又增加了0.5元。 B.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每月按照2020年末的基本养老金领取额水平上调1%。相比去年,养老金总额挂钩比例降低了0.6%。
对于高龄退休人士的倾斜调整。对于去年年满70岁不满75岁的,每月上升20元;年满75岁不满80岁的,每月上升30元;年满80岁的,每月上升40元。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由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按月优先代为扣缴。
(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三)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四)职工本人工资高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超过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五)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为其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其中百分之八记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二为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本人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本人缴纳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贰』 天津退休金上调新政策
法律分析: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结合"的办法。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完全统一的挂钩调整办法,与退休、退职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本人养老金水平双挂钩。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自7月份起发放,2018年1至6月份调整增加的养老金随7月份养老金一并补发。具体调整办法为:
定额调整,对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挂钩调整,一是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增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每人增加15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每人每月增加15元的基础上,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二是按照退休、退职人员本人上年年末月养老金的2%增加养老金,不足1分的部分按1分计算(向上取整)。挂钩调整既激励长缴长得,又激励多缴多得。
适当倾斜,一是对女65~70周岁人员,每月增加20元,对70~75周岁、75~80周岁、80周岁以上三个年龄段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加30元、50元、70元。二是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高龄倾斜后不足3073元的,补齐到3073元。三是对低收入人员适当照顾,对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高龄倾斜后,养老金仍低于3073元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超过一年,再增加1.2元。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标准最高增加到3073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叁』 2022天津市退休金上调新政策
对于2022年天津养老金情况:
1.定额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8元。
2.挂钩调整。挂钩调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与缴费年限挂钩,对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每人每月增加30元的基础上,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注意不满一年要按照一年来计算。第二个方面是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所有调整范围内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20年末的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增加基本养老金。而2020年这一调整比例是1.6%,今年下降了0.6个百分点,与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的比例下降,有利于缩小高低收入群体之间的待遇差距。
3.倾斜调整。主要是对两类人倾斜:一是艰苦边远地区的老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去年的高龄倾斜分别是30元、50元、70元。此外,对于女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元。今年的高龄倾斜调整幅度相比去年有所下降,并且今年没有专门给女性退休人员额外的倾斜照顾。二是对部队人员转业干部进行倾斜,按照本要求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3470元的,要补齐到347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