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职工代表大会有那些权利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厂长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五、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厂长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厂长,报主管机关审批。
(1)退休职工列席职代会扩展阅读: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B. 退休职工 职工大会
有权,退休职工代表参加职工大会
能啊 为什么不能 也是元老 做过很多贡献嘛!
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和任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调动职工积极性,办好社会主义企业。
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制度,是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活动的规范性规定,既属于各企业制订的职代会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主要有下列几个制度。
(1)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①民主管理联席会每季召开一次,由厂工会主席主持,由厂工会委员、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各代表组长(车间工会主席)参加。
②根据会议内容及需要,可邀请党政负责人或其它有关人员参加,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2)职工代表提案(意见)处理制度
①征集提案,要结合职代会工作进行,企业每半年征集一次。
②凡征集的提案,由工会负责分类整理。建立提案卡,交有关领导或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和解答。
③领导对提案解答处理期限,从接到提案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天。处理意见要通过会议或提案卡反馈形式与职工代表见面后归档。
企业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应承担的工作任务
(1)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2)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3)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4)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5)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6)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7)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职代会联席会议在行使职权时应注意的问题
职代会联席会议的主要职权,是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包括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和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问题,应该是临时遇到的、同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有关的重要问题。属于企业重大决策的问题,应尽可能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重要问题,要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以得到确认。
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的内容
(1)按政策规定本企业业务招待费可列支数;
(2)本企业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数;
(3)业务招待费支出项目和金额;
(4)企业领导班子各成员列支数;
(5)业务招待费支出情况、超支或节约情况,与上年度同期的对比及原因分析;
(6)今后的打算或整改措施;
(7)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对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绕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职工代表的调动、退休和罢免、撤换
(1)代表在本企业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调离本企业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代表任期未满退(离)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2)每个职工或原选举单位,发现代表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都可以向工会提出罢免或撤换的要求。罢免或撤换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的职工会议讨论,获得全体职工过半数以上的同意。对被罢免或撤换职工代表,要及时报告企业工会,经工会讨论通过后,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
(3)代表出现缺额,应及时补选。补选代表的程序和选举代表一样,由选区的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的培训
(1)换届后的职工代表,必须进行一次全面培训。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的理论和方法。
(2)对新当选的代表,还应进行必要的“入门教育”。组织学习民主管理基础知识,职代会的性质和任务,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等。
(3)在召开职代会前,应围绕本次大会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一事一训”。
(4)结合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实践工作的锻炼,举行民主管理成果发布、知识测验、智力竞赛和其他各种形式活动,提高代表参政议政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
职代会的列席代表
(1)职代会根据审议问题的需要,可邀请部分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2)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如工作需要,可聘请参加职代会的有关民主管理小组。
(3)列席代表可以是厂级领导干部、中层干部、技术干部、经营管理干部、有关工人,也可以是本企业的离(退休)干部(职工)、职工家属等。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职代会职权:
(1)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5)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国有独资及控股的公司制企业职代会职权:
1、听取和讨论关于本公司发展、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事先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议决定公司提出的公益金使用方案;
4、民主评议监督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向有关方面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5、依法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6、听取关于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
7、审议通过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职代会主席团
(1)每次职工代表大会应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的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2)主席团成员必须是同届职工代表,非职工代表和列席代表均不能担任主席团成员。党、政、工的主要领导没有被选为职工代表的,可以从职工代表中的党、政、工副职干部中选举。
(3)主席团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直接选举产生。第一步,在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企业工会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第二步,将候选人名单提交职代会讨论,采用举手表决或拍手通过的办法选举产生。
(4)职代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由工会向下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职代会各种专业工作委员会或小组
(1)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设置,应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而确定。一般可设生产经营工作委员会(小组)下同;财务经济工作委员会;安全劳保、规章制度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女工工作委员会;宣传、文体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干部及工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2)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接受职代会和工会的领导,在工会主持下进行。职代会民主管理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工会有关业务工作委员会力求统一,但不要一刀切,要根据工作实际有分有合,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活动制度。
(3)职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一般平时不脱产。由于工作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4)职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一般由五至九人组成。其成员应按专业性质挑选热心群众工作有专长和有经验的人员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聘请少量的非职工代表担任。
(5)职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设主任(组长)一名,副主任(副组长)一至二名。正副主任(组长)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职工代表担任,一般可与对口的工会业务委员会负责人统一起来。为便于开展工作,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宜担任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正职职务。
(6)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成员,由职工代表、团(组)酝酿提出名单,工会委员会汇总平衡,经职代会通过产生。
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基本职责和任务:
职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在职代会召开期间,重点工作是参与行政制订有关方案,对提交职代会讨论的有关问题进行审议,提出对某些问题调查研究的报告。职代会闭会期间,重点工作是有目的地开展民主管理活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听取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其主要工作任务:
(1)生产经营工作委员会;包括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审议生产经营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财务经济工作委员会:包括审议企业资金分配,工资改革,晋级方案,各项资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使用方案和工会财务预决算,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3)安全劳保、规章制度工作委员会:参与安全、劳保方面规章制度的制订和监督检查;
(4)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包括处理职工的劳动争议,生活福利工作计划和住房分配方案的制订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生活保险、生活救济、互助互济、离退休职工管理等工作;
(5)女工工作委员会:包括女工的“五期保护”、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以及幼托工作的监督检查;
(6)宣传文体工作委员会:主要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包括职工教育计划的审议,理想纪律等各种思想教育工作的要求;组织文体活动等;
(7)民主评议干部及组织工作委员会:包括会员管理,代表的选举、管理、培训、搜集整理大会提案、组织实施评议各级领导干部等。
工会与职代会实行“两会合一”的体制是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创新,理顺工会与职代会关系。工会工作业务与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任务要有机结合。避免机构重叠和人员兼职过多。对特殊性质的工作或临时性的重要任务,可设置单一性任务的临时机构(如分房小组、评议干部小组等)。
C. 退休职工有权参与职代会的表决吗
退休职工没有权力参与职代会的表决,
职工退休后其身份就由“单位人”转换为“社会人”,已不再是职工了,所以,把退休职工称为“退休人员”更准确、更符合实际。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集体企业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因为退休人员已不再具有职工的资格,所以职代会无须参加,更不具备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表决的权利。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23条明确规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3)退休职工列席职代会扩展阅读:
当职工代表与企业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了劳动关系,包括办理了退休、出国等手续的人员,因为同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即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的同时终止。所以退休职工不能当选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一般情况下,考虑到退休职工曾经的付出和在企业中所占的比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经过合法程序推荐少量具有代表性退休职工作为职代会列席代表。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具有建议权和发言权。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评议和质询;
(四)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D. 企业在改革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就施实,是否合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依据《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北京三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为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是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内在需要。
第三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坚持和发展企业民主管理是公司党委、行政和工会组织的共同职责和原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公司所属法人企业。
第二章 公司职代会及职权
第五条 公司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职代会接受本企业党组织领导,对党组织的决议、决定要认真贯彻执行;职代会应保证经理的中心地位,积极支持经理行使权利;工会是本企业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职代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以下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对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企业改制、改组、变更、分立、合并、兼并、搬迁、改造、破产及清产核资方案;企业裁员、分流、安置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企业基本建设方案和工程项目招投标方案;大宗物资采购方案;大额资金使用情况;企业重大投资和生产经营中的重大决策方案享有审议建议权。
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必须将企业改组、改制方案,搬迁、改造方案,兼并、破产方案及清产核资情况,企业裁员、分流、安置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权:职代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享有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如职工薪酬管理办法;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职工培训计划;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劳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上述内容既未公开又未经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
(三)、审议决定权:职代会对职工福利基金、公积金、公益金的使用方案;职工购房配售方案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等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享有审议决定权。
(四)、民主监督、评议权:职代会对企业贯彻劳动法律、法规和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情况;对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工资、奖金、补贴、住房、用车、通讯工具使用情况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企业招待费使用情况等涉及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享有民主监督权。对企业领导人员享有民主评议权。
(五)、民主选举、更换权:职代会对工会委员会成员、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企业改制后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参加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享有选举、更换权。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公司职代会代表以各企业、分公司、各部室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职工代表又是会员代表。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
(二)、本职工作好,有较强的责任心。
(三)、关心集体、办事公道、联系群众、遵守纪律。
(四)、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五)、有一定的业务知识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构成: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包括一线职工、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一线职工的比例不得少于50%;科技人员、青年和女职工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公司职代会及职工代表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任期未满,在公司内部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保留;职工代表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原选单位按规定程序补选。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职工代表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提出意见、建议和表决权;召开职代会前有提案权。
(二)、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对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参加对企业管理人员的质询、评议。
(三)、因参加职代会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享受正常出勤待遇。
(四)、对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和掌握党的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等专项工作的职工代表向职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特约代表和列席代表
(一)、公司职代会可以邀请一些离、退休职工作为“特约代表”,“特约代表”在职代会上可以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二)、不是职工代表的农场及所属单位或部门的领导干部可作为列席代表列席会议,可以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四章 职代会的组织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职代会代表的比例和人数应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与上级主管部门商榷,但职工代表人数最低不得少于30人。农场所属100人以下的法人企业可实行职工大会制度。公司及所属法人企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参加,方可召开。
第十六条 职代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由全体职工代表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要根据会议内容和情况确定,各个层面要有一定的比例。
第十七条 主席团成员选举程序:
(一)、工会结合公司实际,同党政协商后,提出大会主席团及执行主席人选。
(二)、将主席团和执行主席名单提交职代会预备会议,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职代会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二)、研究需要大会通过和表决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三)、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
(五)、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其他问题。
第十九条 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专门工作小组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设定的。可设提案小组、经营管理小组、安全生产小组、职工保险福利小组、财务审查小组、规章制度监督小组、平等协商小组、民主评议小组等。
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产生。如工作需要,可聘请具有业务专长的非职工代表。
第二十条 专门工作小组的任务:
(一)、会前,征集、汇总职工提案。
(二)、会后,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贯彻落实情况;研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三)、处理职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按规定,向职代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召开职代会的基本程序
(一)职代会预备会召开的程序。
1、预备会由工会主持召开,全体职工代表参加。
预备会召开前,要将职代会所审议的内容(草案)提前7天发给职工代表征求意见,征集大会提案。工会及各职工代表团(组)及时综合、归纳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综合整理提案,并提交公司行政班子研究决定。
2、预备会议程:
(1) 选举大会主席团和执行主席;
(2) 审议通过职代会议程。
(3) 对在职代会闭会期间,由各代表团组长代行职代会职权审议决定的事项进行通报并予以确认。
(二)职代会正式会议的召开:
1、职代会正式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全体职工代表参加。
2、大会主要议程:
(1)听取并审议公司行政的工作报告;
(2)听取并审议工会的工作报告;
(3)听取并审议公司行政提交大会的有关议题;
(4)听取代表提案审查和落实情况的报告;
(5)听取公司厂务公开有关内容的报告;
(6)通过大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职代会决议。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形成决议和做出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未经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确需修改,必须提请职代会重新审议并经70%以上职工代表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是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临时处理企业急需解决的某些重要问题的一项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人员由职工代表团(组)长、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职代会专门小组负责人组成。
(二)、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需经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并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职代会有关职权的行使程序
(一)、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和重要改革方案的程序。
1、行政提出重大决策目标、措施和依据,形成具体方案(草案)。
2、将方案(草案)在职代会预备会前7天发给职工代表征求意见和建议。
3、工会将职工代表的意见反馈给行政。行政吸纳职工代表意见并对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4、召开职代会,由行政领导做有关决策事项的说明;职代会专门小组做预备会初审情况的说明,职代会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5、在职代会形成决议后,企业行政对决策方案组织实施。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程序。
1、工会方参加工资协商、集体合同谈判的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
2、工会方代表与企业行政方代表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3、在职代会审议前7天,将集体合同(草案)发至各代表团或职工代表手中,征求意见。
4、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双方代表对集体合同(草案)文本进行修订。
5、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工会就集体合同(草案)的产生过程、主要标准条件的确立依据等情况做出说明。
6、职工代表大会对集体合同(草案)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7、报所在区县劳动部门审查备案。
(三)、审查同意有关重要规章制度的程序。
1、行政提出各项规章制度方案(草案)。
2、提交职代会专门小组进行讨论,并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和建议,整理后反馈给行政领导。
3、行政根据职工代表意见对方案(草案)进行修改。
4、职代会审议通过后由行政公布实施。
(四)、审议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积金、公益金及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程序。
1、公司行政提出职工工资分配方案(草案),提交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工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和福利事项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3、行政根据工会的建议,结合企业财力情况,提出各项基金使用方案和改善职工福利的方案(草案),并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
(五)、评议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程序。
1、工会制定评议方案(草案)并提交党委,听取意见后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2、被评议人员向职工代表做述职报告。
3、职工代表对有关人员进行民主评议。
4、由评议监督小组把评议意见进行分类整理、综合评定、确定评定等级。
5、由评议监督小组利用厂务公开等形式向职代会公布评议结果。
第五章 职代会与其他组织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 职代会与党委会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
(一)、职工代表大会要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公司党委要把职代会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职代会工作,听取职代会工作汇报,支持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协调好职代会与企业行政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职代会与工会
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和执行主席、专门工作小组的组建方案,组织专门小组和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调研等活动。
(四)、提名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候选人。
(五)、闭会期间,组织传达大会精神,监督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处理情况。
(六)、建立与职工联系制度和职工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的渠道,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与建议;
(七)、定期培训职工代表,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职代会与经理办公会
公司经理办公会是企业决策的执行机构,职代会是职工对企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经理办公会在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应提交职代会征求意见或审议,要广泛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决策实施结果应向职代会报告。
第六章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第二十八条 为了提高公司及所属法人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质量,必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一)、公司成立企业民主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经理、党委副书记和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纪委负责人、政工部、行政法律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资产开发部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办公室设在工会,工会主席担任办公室主任。
(二)、公司成立企业民主管理监督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纪委、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企业是否将应提交职代会讨论、审查、审议的事项按规定提交给职代会;职代会各项职权的落实及效果;职代会的召开(代表的选举、人数、构成比例)、工作程序和会议议程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厂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厂务公开栏的内容是否定期更换。
(二)监督检查的办法:
1、公司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和监督检查小组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参加所属法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2、对厂务公开工作半年检查一次,主要方式:听取所属法人企业行政负责人对厂务公开工作的全面汇报;召开职工群众座谈会听取意见。
(三)监督检查情况的上报和反馈:工会每年要对民主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由监督检查小组会同检查情况一并向党委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其内容列入企业行政工作报告和工会工作报告当中,利用职代会向职工(代表)反馈。
(四)公司对所属法人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实行考评制度,并列入公司政治工作考评内容,与年终绩效工资兑现挂钩。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下列行为的,工会有权向上一级党委、行政反映,并责令其改正。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企业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企业改制、破产方案,企业减员、分流安置方案,劳动合同到期人数较多的终止、续签方案,企业经济性裁员方案不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
(三)不执行或擅自修改职代会决议,给企业、职工或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企业因不实行民主管理导致重大失误或重大事故,对责任人不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查同意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出现有悖于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之处,一律以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