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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15 04:05:52

㈠ 到退休年龄可以不退休吗

到退休年龄可以不退休。一般职工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动员职工退休、退职。但生产上确有需要,必须缓退的,可以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没有经过批准,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必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掌握退休、退职的条件。
凡是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就应当动员他们退休、退职。如生产上确有需要,必须缓退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没有经过批准,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对于应当退休、退职的工人,经过多次动员,仍然坚持不退的,可以停发其工资,改发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
凡是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不得退休、退职。对伪造证件退休、退职的,要追究本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给予适当处分。

㈡ 退休需要提前办理吗

退休要提前办理视以下情况而定:
1、若是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企业人事劳动部门会提前3个月通知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并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2、若是参加的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或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笑者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败升腊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办退休准备哪些材料
1、户口本;
2、身份证;
3、退休申请表;
4、职工档案;
5、特殊情况退休还需要劳动能察滑力鉴定书、特殊工种的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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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新劳动法内退规定

内退,是根据企业内部制定的政策所执行的。内退必须符合相关的劳动法律的规定,否则内退是不行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条件,缺一不可:
一为企业富余职工,
二已到达法定的内退年龄,
三需职工本人自愿,
四需获企业领导同意,
五劳动部门需备案。
一、新《劳动法》对于内退有何规定?
内退,是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己制定的内部退休政策,所谓内退,是企业自己搞的,依然是企业的职工,依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到法定年龄,再办理退休
"内退"是"在企业内部退出岗位休养"的简称。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内退",无论是条件还是程序,都是由相应的法规规定的。如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不履行规定的程序,用人单位无权擅自决定安排职工"内蔽腔退"。因内退问题在现实中产生的许多法律纠纷,很多内退的职工或企业都很关心内退的一些法律上的规定,现对内退问题的法律依据及规定作以下总结。
1、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可见,“内退“有三个条件即男到达55周岁、女到达50周岁以上,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
2、劳动部对于企业职工内退同样有明确的规定。《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今后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劳动部的规定是对《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再次重申,严禁剥夺劳动者正当权利。劳动社会保障部《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同样的规定。
3、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这一条例名义上为“工业企业“实质上其原则适用银森于所有全民性质的企业,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企业化改制的原国有事业单位。因此,现在国企改革中发生的所有“内退“纠纷均应使用该条例。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及政策规章可知,执行国务院法规中的“内退“是有严格条件的,违反了上述法律政策规章办理的“内退“不会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二、企业职工内退相关政策法规解析: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法律要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
1、企业富余职工
所谓富余职工是宏搏衫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这部分职工
2、法定的内退条件
国务院1规定法定的内退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法定内退条件即男55岁、女50岁
3、职工本人自愿
4、企业领导同意
5、劳动部门备案
在内退程序上,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协商一致,办理大面积内退期间,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应当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
国家出台内退政策的目的是,达到内退条件的职工因大部分存在年老、体弱、多病的情况,考虑到这部分职工的具体情况,结合到企业减员增效发展生产的目的,针对有富余人员情况的企业,经职工本人自愿,可以办理内退。因此国家出台了有关企业职工内退的政策规定,并强调严禁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行为。
在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中,任何涉及员工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等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企业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内退达5年后应该办理正式退休结束企业内退状态,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

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
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的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㈣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对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各地在试点中先行试办,并请在试点中,认真调查研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经审定后,在普遍实行《暂行办法》时,再通知各地区、各部门统一执行。
一、在军事系统无军籍的固定工人;各单位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国家计划以内的长期临时工(编者注:此处改按劳动部保险福利司劳险司函字[1989]21号文办理),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
二、曾经当过干部的女工人,退休时可按照《暂行办法》中有关女工人退休条件办理。
三、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的工人,符合《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三)项的年龄条件的,也可以退休,其退休费标准按照《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
四、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范围和工种名称,除过去已经批准的一些工种外,需要新增加的工种,由中央各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提出,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的主管局,会同卫生局、劳动局提出,上报有关的主管部和卫生部审查,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
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工作。
五、原劳动部过去已经批准一些部门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见附表),其他部门如有与已批准的工种名称相同、劳动条件相同、专业性质相同的,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提出,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实行,报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备案。但是,其劳动条件应当与批准该工种当时的劳动条件相同。虽然工种名称相同,其劳动条件变化了的,就不应当再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例如混凝土工原来是手工搅拌,现在已改为机械搅拌的,就不应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
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满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
七、《暂行办法》中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是指经指定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轻便工作的工人。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具体标准,暂由省、市、自治区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后试行。
八、《暂行办法》中所称“抗日战争时期”是从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起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止; “解放战争时期”是从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起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止。
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
(一)参加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或者接受党的任务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
(二)参加民主党派的机关工作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从事民主革命工作的时间;
(三)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机关工作的时间;
(四)参加革命军队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时间;
(五)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团体的机关工作的时间;
(六)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党政机关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
(七)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算起;
(八)起义人员参加革命工作的,起义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曾经资遣回家,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从参加革命工作之日起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九)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人,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但是情节较轻,并且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的,他们受处分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也可以作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十)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后,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九、因组织原因中断过工作,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人,退休时一般可以将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并以此确定其退休待遇标准。例如:一九七八年六月份退休的工人,前后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为三十年,其退休待遇标准,可以按照一九四八年六月份参加革命工作的待遇标准发给。
十、按照本人标准工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可以将地区生活费补贴、因工残废补助费与本人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原来享受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工人退休、退职后,到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居住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不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在内;如果从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退休、退职到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居住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应当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在内。
有保留工资的工人,退休、退职时,其保留工资原则上不作为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基数,如有特殊情况,暂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酌情处理。 (编者注:我区现按桂劳险字[1979]16号文件执行)
十一、《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护理费的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其具体数额,由省、市、自治区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但是不要超过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编者注:我区现按桂老字[1987]5号文执行)
十二、按照《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的,要经过批准。中央党政机关及其直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中央党政机关征得单位所在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同意后批准; 地方党政机关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
十三、退休工人因病住医院的伙食费和就医路费,由本人自理。因工残废的退休工人,旧伤复发必须到外县治疗的,需经负责发给退休费的单位同意,县级卫生行政机构批准。到外省治疗的,需经负责发给退休费的单位同意,省级卫生行政机构批准。他们的就医路费,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据实报销;住院伙食费,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补助三分之二。
十四、退休、退职工人本人享受医疗待遇的报销手续,企业单位的退休、退职工人凭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按照原工作单位在职工人的医疗待遇,向原单位报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退休工人、退职工人,由居住地方的县、市辖区掌管公费医疗经费的机关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现行办法办理。
十五、退休工人去世以后,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按照原单位在职去世工人的待遇办理。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十六、《暂行办法》第七条中“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是指按照财政部有关差旅费的规定办理。
十七、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退休、退职当月的工资照发,从下月起改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退休、退职工人去世后,从去世下月起停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十八、退休、退职工人因为违犯法纪被判处徒刑的时候,在服刑期间应该停止享受各项退休、退职待遇,并且收回其退休、退职证件。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十九、工人退休、退职,由原单位发给退休、退职证。证件由省、市、自治区按照统一式样印制。
二十、企业单位的工人退休、退职以后,如果支付费用的单位撤销或合并,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由撤销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或合并后的单位继续发给。
二十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军事系统无军籍的退休、退职工人,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当年由原单位拨交退休、退职工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自下年起由民政部门列入预算支付。
二十二、戴帽的地、富、反、坏分子,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参照《暂行办法》中有关退职的规定,作退职处理。
二十三、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需要改变退休费标准的,由原单位负责办理。如果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由撤销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办理;没有上一级主管单位的,由现在发给退休费的单位负责办理。
二十四、《暂行办法》规定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是指工人退休、退职时符合招工条件的亲生子女和自幼抚养长大的养子、养女。
二十五、工人退休、退职后需要招收的子女,原是城镇知识青年,现已是国营农、林、牧、渔场正式职工的,可以商调,国营农、林、牧、渔场应给予照顾。
在职工人死亡后,也可参照退休工人招收子女的原则办理。(编者注:此条改按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执行)
一九七八年七月十一日

㈤ 办理退休需要提前多少时间

若是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企业人事劳动部门会提前3个月通知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并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若是参加的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或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㈥ 退休与退职待遇上有何区别

根据劳动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劳险字[1988]3号)规定,企业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要妥善安置,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的,可以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按一定比例发给生活费。离岗退养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费。
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离岗退(休)养一般是指职工在接近正常退休年龄(一般为五年)时,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或因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而退出工作岗位,由企业按月发给一定的生活费。离岗退养是目前解决企业富余人员过多的一项措施,职工离岗退养并未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而退休是当职工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

㈦ 离退休(退职):离岗退养与退休有何区别

根据劳动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劳险字[1988]3号)规定,企业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要妥善安置,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的,可以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按一定比例发给生活费。离岗退养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费。
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离岗退(休)养一般是指职工在接近正常退休年龄(一般为五年)时,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或因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而退出工作岗位,由企业按月发给一定的生活费。离岗退养是目前解决企业富余人员过多的一项措施,职工离岗退养并未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而退休是当职工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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