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企领导退休后兼职规定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离)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投资入股或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退(离)休三年内到与原任职企业没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或退(离)休三年后到退(离)到相关企业兼职的必须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㈡ 部队离休干部是否可以在企业任职
以下供参考: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以往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进一步规范完善管理制度,体现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
《意见》规定,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意见》明确,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㈢ 国企离退休近30年中层干部需要排查吗
国企离退休近30年中层干部一般都不需要排查。
一般来说中,企业中干部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5岁,在正式退休前,提前五年退下来,这是国企和大型企业的一种特殊现象,而且主要是针对国企中层干部实行的政策,俗称“退居二线”。
按道理,中层干部也应该在领导岗位上干到退休年龄,但是在企业中,普遍会提前3-5年,让55岁左右的中层干部提前离岗,这只是企业的土政策而已,并不是明文规定!
换句话说,这项政策的针对性很强,只限于中层干部,公司级领导一般不在强制离岗之列。大多数国有企业,副总级以上领导都会干到60岁退休,行政级别比较高的国企,一把手(董事长)的退休年龄为62岁。
㈣ 国家工作人员内退在国企任职可以吗
第一,抄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离退休的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
第二, 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退休,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地的企业任职或兼职,从事经营性的业务活动。
第三,即便三年后要到原任职务地的企业任职或兼职,也必须向原单位报告,提供说明材料,由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才能兼职或任职。
㈤ 国企法人代表退休后是否自动解除
国企法人代表退休后,一般情况下并不会自动解除法人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法人身份不因个人离职、退休等原因而自动解除。除非企业法人代表主动申请辞去法人职务,或者由于法定代表人死亡、破产等情况下,企业法人代表才会自动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法人代表的退休并不等同于辞去法人职务。如果企业法人代表退休后不再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法人职务的交接。另外,企业法人代表的退休对企业本身并没有影响,企业仍然需要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和义务。
㈥ 国企退休人员三年过渡期
我们说早在2019年3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2020年年底前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给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这个政策可以说就明确了,要从全国范围内实行国企社会化了。㈦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
2000年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这一要求,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同样适用。
因此,《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离职或者退休后的从业行为作出了约束,即“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7)国企离退休领导人员三年后扩展阅读:
一是任职或投资的范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从防止利用原任职务的影响损害国有企业的利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角度出发,将任职和投资入股行为限定在一定的范围。这个范围即是“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
这里的“有业务关系”,是指所有与原任职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关系,包括:购销业务、服务业务、拆借、担保关系、资产租赁、产权(股权)交易、投融资关系等。从概念上讲,其外延要比关联企业形成的关联关系宽泛,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不限定所有制的形式、隶属关系和产权关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担任职务、投资入股的企业,如果与原任职企业没有任何业务关系,或者虽有一定业务关系,但其既不是私营、外资企业,也不是中介机构,则不属于被禁止担任职务、投资入股的范畴。
二是这里的“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了在限制范围内的企业和单位担任职务、投资入股,但又不局限于这种行为,也包括其他经营活动。代理,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接受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委托,以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
三是关于时限问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将时限确定为“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与中央纪委全会提出的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从业行为的时限规定相一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三年以后,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企业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都应当是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