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1.更新观念,重新认识离退休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老年人的需求观念也有了相应改变,离退休服务管理工作要根据老年人新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并结合实际有所创新。首先,要从政治上、思想上关心老年人,树立关心今天的老人就是关心明天的自己的理念;其次,要为老年人提供机会,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继续奉献余热。再次,尽可能地完善文体活动设施,为离退休职工活动创造良好的活动条件,以通过健康有益的群体性活动,使他们精神充实,生活愉快,身心健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2.强化管理,充分发挥离退休职工的人力资源,退休职工中一部分人仍然年富力强,退休前是生产骨干或技术能手,应创造条件,鼓励他们参加社会发展或社会化服务,继续发挥他们的智力优势和技术优势,这样,对国家、对单位、对其本人都是有利的。
3.在继续落实离退休职工“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的同时,给予离退休职工精神慰藉和必要的帮助。例如针对“空巢家庭”、“独居”的离退休职工,在“两项待遇”得以有效落实的情况下,他们所面临是“空虚感和孤独感”,解决办法是创造条件推进居家养老服务。
4.老年医疗保健工作水平的高低,是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和社会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因此,务必把老年医疗保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积极利用国家逐步完善医疗保障机制的政策,在条件和政策允许的基础上,适当降低退休人员住院治疗费自负比例;并争取政策,按一定比例报销离退休人员的门诊就医费,逐步解决离退休职工看病贵的问题。同时,有关部门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提高离休干部的护理费用,解决离休干部的后顾之忧。另外,为方便离休干部就医问题,医院要为离休职工就医提供“绿色通道”即:“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配药,优先住院”的四优服务。坚持定期对离退休职工进行健康体检,设立老年健康状况档案,对疑难病症早发现、早治疗,减少老年人的痛苦;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人康复诊所,设置专门老年家庭病床,消除其因疾病痊愈后遗留的功能性障碍。
5.离退休职工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精神愉悦与经济保障同等重要。老年人只有老有所养,才有老有所乐;只有老有所乐,才能为社会做出新的贡献。离退休服务管理部门应按照灵活多样、统分结合、培养兴趣、发挥特长、量力而行、适当鼓励的思路,组织离退休老同志开展琴棋书画比赛,举行获奖作品展览;开展老年文艺活动。根据老同志的爱好,成立老年舞蹈、腰鼓、钓鱼、象棋、门球、乒乓球等体协队伍,制定全年活动计划,做到天天有活动、月月有赛事,并结合离退休职工身体状况,适当减少竞技性文体活动,以开展大众性文体游乐活动为主,真正把大多数离退休职工吸引到活动场所,以增强离退休职工的体魄和身心健康,达到愉悦身心、陶冶情操、活跃气氛的目的。
6.采取措施,努力提高离退休服务人员的自身素质。一是加强离退休服务人员的政治思想建设,使服务人员不断提高对离退休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起做好离退休服务工作的自信心和责任感,清除离退休服务工作“没出息”、“低人一等”、“没地位”的错误认识,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组织他们深入社区“现场办公”,定期走访,调查研究,与离退休职工交朋友,掌握他们的思想动向,有针对性地做好服务工作。二是完善服务人员培训制度,分期分批组织离退休服务人员参加培训,关心服务人员的成长,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给予服务人员晋升的机会,以充分调动离退休服务人员的积极性,让服务人员把服务离退休职工作为一项事业来干。三是选有一定工作经验和能力、资力较深、服务意识强、工作负责的同志担任离退休服务工作人负责人,并保持服务人员队伍相对稳定。
7.充分发挥党支部和自管组的作用。目前,根据工作需要,分片区成立离退休党支部和自管组。这些基层组织在协助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部门做好离退休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分析离退休职工思想动态、化解调处矛盾、上门走访、互帮互助,开展活动和维护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做好离退休服务工作的一支不可替代的力量,是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所以,应重视这支力量的建设,在给他们交任务的同时,做到政治上多关怀、思想上多交流,工作上多支持、待遇上有保证,注重保护他们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服务、管理离退休职工的作用。
『贰』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组织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各科室的工作关系;制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文档、保卫、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汇集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险政务信息、宣传报道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价的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离退休工作科)
承办全局人员的录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任免、辞职辞退、工资调整等工作;承办接收安排大中专毕业生及军队转业军官、退役军人;负责本局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考评推荐及聘任工作;承办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全局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劳动工资与基金监督科
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管理政策、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工作;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法律、法规;拟定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中重大违纪案件。
(四)培训就业科
拟定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划、政策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等工作;研究拟定全市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研究拟定职业技能鉴定办法,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研究拟定职业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办法和职业技能竞赛政策;拟定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研究拟定促进全市城乡就业规划和基本政策,制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制定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政策,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市级就业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办法;负责对全市就业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按照规定负责境外公民来淮就业和介绍出境就业管理及驻外机构工作人员的选派工作;负责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拟定,并督促实施。
(五)劳动争议仲裁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研究拟定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政策;负责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及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指导和督促县、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工作,组织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群众性突发事件;研究拟定地方性劳动争议仲裁规定,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六)劳动保障监察科(劳动保障投诉受理中心)
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受理举报投诉并组织查处,参与查处重大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案件;负责全市劳动保障年审工作。受理劳动保障的投诉和举报,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劳动保障违法违纪案件。
淮北市劳动保障投诉中心受理投诉举报范围:
1、用人单位违反有关招用职工规定的行为;
2、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未按规定签订、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3、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工作时间规定的行为;
4、用人单位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规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6、用人单位未遵守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行为;
7、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8、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七)政策法规科
贯彻国家、省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地方性规定;承办局机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负责依法行政的执法监督、普法工作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宣传、咨询工作。
(八)养老保险科
贯彻执行国家养老保险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养老保险地方性政策规定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个人帐户确定和基金征缴、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研究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养老保险市级调剂金征缴、管理、调剂给付办法;贯彻执行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认定符合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承办规定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的企业职工退休、原行业统筹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和待遇核定工作;研究拟定补充养老保险基本政策和管理规则;研究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管理的规划和政策;负责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对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业务进行资格认定,并对其承担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监督。研究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研究拟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研究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九)失业保险科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失业保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失业保险地方性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研究拟定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和失业保险金稽核办法;研究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政策和规则;研究拟定失业人员疾病、生育和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医疗保险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制定全市医改的具体规划意见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研究拟定医疗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研究拟定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研究拟定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及管理办法;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规则,负责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对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医疗保险业务进行资格认定,并对其承担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十一)工伤生育保险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职工工伤、生育保险的有关法规政策,拟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难;研究拟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拟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行业差别费率,拟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政策和规则;研究拟定工伤医疗和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组织拟定伤病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参与职工工伤、职业病的认定;负责伤病残职工伤残等级及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二)监察室
负责纪检监察、解放思想主题实践活动、效能建设、行风建设等工作。
(十三)市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所(副县级)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方针政策,负责经办各类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者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结合工作开展宣传和调研活动;负责核定参保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标准,受理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的申报,建立完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数据库,负责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负责失业人员管理、待遇核定和失业金发放工作;审核支付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丧葬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负责调整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和失业人员失业金待遇;负责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维护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配合局信息中心做好社会保障卡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县区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业务工作的指导;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做好社保基金预决算工作。
(十四)职工医疗社会保险中心(副县级)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医疗保险的方针政策,结合工作开展宣传和调研活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及相关证、卡的管理;负责医疗保险各项费用的审核与结算;负责做好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审核报销、特殊病种的审核确认工作;负责对医疗保险各项基金的管理、运营,指导参保单位建立和使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及相关证、卡的管理;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审核发放工作;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与管理,做好医保基金预决算工作;负责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并对其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对其定点资格的审定和年审工作;负责指导县、区及街道社区医疗保险的服务与管理工作。
(十五)劳动就业管理局(副县级)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管理指导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负责全市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流动就业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指导工作;负责全市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审批、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协调、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全市创业基地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就业服务机构的管理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全市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基础建设和管理指导工作;负责全市社区就业岗位、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工作,对困难就业人员开展就业援助;负责全市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的管理和指导工作,收集、公布职业供求信息,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负责接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委托,为其代理劳动保障相关事务,规范和指导劳务派遣工作;负责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及城乡劳动力的再就业意识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负责全市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管理指导全市转移就业工作;负责协调全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各类就业服务组织的发展工作;负责贯彻各项财务制度、编制全市就业和再就业资金的预决算计划,落实好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管和使用工作。
(十六)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工伤生育保险的方针政策,结合工作开展宣传和调研活动;负责各参保单位和职工基础资料的管理归档;负责各参保单位上报的申请工伤待遇资料审核、待遇发放、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各参保单位上报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资料审核、待遇发放、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准确、及时反映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收支运营,年度基金经费财务预决算;负责对各定点协议医疗机构管理检查工作;协助工伤生育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进行调查取证;负责开展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参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指导县、区工伤生育保险工作。
(十七)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负责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负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负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负责检查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负责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负责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年度审查;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日常巡查、执法检查。
(十八)老年活动中心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方针政策,结合工作开展宣传和调研活动,为退休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负责推进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实现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的逐步分离,后纳入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接收工作;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和供养直系亲属生存状况,协助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信息采集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定;负责企业退休人员档案集中管理和档案借阅、查阅的办理工作,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向进入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负责退管服务费的收支和管理,编制单位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对退管服务费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指导社区开展退休人员文体娱乐活动,协调开展全市性文艺汇演和健身活动;帮助社区建立退休人员自管服务组织,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开展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帮助提供方便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对孤寡、高龄、特困、重病、残疾等退休人员实行重点帮扶和走访慰问,对死亡退休人员吊唁,帮助其家属申请办理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手续;负责与异地居住退休人员所在社区的信息联系,了解掌握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的具体健康状况和家庭生活情况。
(十九)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负责贯彻执行《劳动法》、《职业教育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授权,在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指导及考务管理、质量控制、评估工作;负责管理指导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鉴定质量保证体系和考评员队伍建设;负责全市技师、高级技师的评聘指导工作。组织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社会化考评工作;负责全市职业院(校)以及社会培训机构毕(结)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全市企(事)业单位有关技术人员的职业技能考核;负责全国、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统一考试的考务管理;负责实行国家就业准入制度的全市城乡各类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管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命题技术标准》;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打印、统计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技术能手推荐评选工作。配合有关单位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叁』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自我管理和互助组织
对企业抄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除了依袭靠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和社区服务人员之外,还可以通过开展退休人员的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来解决他们在日常生活、学习和娱乐等方面遇到的问题。街道、社区应在企业退休人员中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根据退休人员居住情况分片划定若干小组,由退休人员推选本小组中责任心强、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身体条件较好的退休人员担任组长。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一般以30-50人为一个小组为宜。广大企业退休人员通过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可以更好地发挥余热,繁荣社区文化,促进社区建设,不断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
有的地方还明确规定,在退管经费开支中划出专门的经费给自管小组用于自我管理和互助组织的网络建设和开展活动。
『肆』 沈阳市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更好地发挥退休干部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市属及市属以下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退休干部均属本规定管理服务范围。第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退休干部的统一管理服务机关。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实行以退休干部原工作单位管理为主、居住地(街道、乡镇等,下同)管理和退休干部自我管理为辅,专群结合,条块结合的办法。
退休干部原工作单位负责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指导和组织退休干部发挥作用。
退休干部居住地负责组织退休干部参加各种形式的活动,沟通退休干部同原工作单位及人事部门的联系。
退休干部可以建立自管组织,进行自我管理,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建立协会、联谊会等。第四条 各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同志负责退休干部工作。各县、区要建立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根据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建立相适应的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第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退休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一)退休干部原则上保持在职时所享受的基本政治待遇。各单位要为退休干部阅读文件、政治学习、组织活动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单位举办有关的重大会议和群众活动时,要邀请退休干部(或代表)参加。
(二)退休干部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费和有关补贴外,同时享受原单位在职人员各项非生产性福利待遇。
(三)退休干部就医,要适当从优。属于建国前参加革命的、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因公致残的,实行看病优诊;退休时享受干诊、优诊待遇的,退休后仍保留原待遇。退休干部体检,由原单位组织,随在职干部体检一起进行。
(四)患急病、重病的退休干部用车,原单位要给予必要的照顾。对原是副局级以上的退休干部,每人每月发给二十五元交通补贴费,其他退休干部每人每月发给三元交通补贴费。
(五)对生活确有实际困难的退休干部,原单位要给予定期或临时性补助。
(六)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或出售商品房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照顾退休干部。退休干部私有住房需要维修,本人无力解决的,原单位要给予人力、物力帮助或适当的经济补助。
(七)对无子女或丧偶独立生活的退休干部,原单位要和居住地组织密切配合,给以必要的照顾,妥善安排他们的晚年生活。对身边无子女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将其在外地工作的一名非农户子女调来居住地,人事、劳动部门要给予办理调转手续,公安部门要准予落户。
(八)各单位要在重大节日期间做好退休干部走访慰问工作。
(九)退休干部去世后,原单位要协同家属做好丧葬及后事处理工作。第六条 提倡退休干部在身体允许、完全自愿的前提下,为两个文明建设从事义务服务;鼓励和支持有专业技术的退休干部从事技术、咨询工作;允许退休干部从事其他劳动,其范围和报酬问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退休干部再工作的管理工作,由退休干部原工作单位负责。
(二)退休干部再工作的审批程序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单位同意,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到市、县、区人才市场办理签证手续。从事个体经营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退休干部办理再工作签证手续时,由用人单位按其月报酬的3%和合同期限,一次性向人才市场缴纳管理费。人才市场应将管理费中的75%作为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拨给同级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掌管使用。
(四)对不按审批手续私自聘用退休干部的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对不办审批手续的退休干部,原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及时补办。第七条 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按规定每人每年六十元由财政部门拨给,全部留给退休干部原工作单位,用于组织退休干部开展活动,不准挪作他用。退休干部管理经费为每人每月二元,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于每年年初按本单位退休人员总数一次性拨给市、县、区人事部门掌管使用。县、区人事部门要将收到的全部管理经费,按40%的比例上交市人事局。退休干部管理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全局性的活动。退休干部经费结余部分,可转下年度使用。第八条 对确有困难要求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人事部门要本着就地就近和控制大城市人口的原则,做好审批安置工作,各单位要给予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