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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退休医疗保险吗

发布时间:2024-12-08 16:00:57

㈠ 重庆职工退休医保年限不够怎么办

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在退休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应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此外,随单位参保并退休的人员不属于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范围,因此不能在退休后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

以单位职工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办退休时医保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须在退休之月办理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保费,否则将暂停享受医保待遇,中止医保关系。不足年限的补缴标准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为一个年度的缴费额,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保费。
例如:小编在办理退休时,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28年零5个月,距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30年还差1年零7个月(19个月),他所在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人均缴费基数4775元。他就应按照4775元的8%作为一个月的补缴金额,即:一次性补缴4775×8%×19=7258元。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在办理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相关手续后,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既可以选择继续按年缴纳医保费,也可以申请一次性趸缴剩余年限的医保费。
选择一次性趸缴剩余年限医保费的,所需费用按一次性趸缴当月的缴费标准计算。2018年一次性结算剩余年限的缴费标准为一档3369.60元/年,二档7413.12元/年。
选择按年缴费的,须在每年的1月10日前按确定的档次足额存入当年的医保费用,确保医保待遇不受影响。2018年按年缴费标准为一档2520元/年,二档5544元/年,以后的缴费标准会随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㈡ 重庆市职工退休医保年限怎么认定

大家都知道,退休的时候达到医保规定的缴费年限,不用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就可享受退休人员的职工医保待遇。但缴费年限到底是怎么计算的?10年?25年?30年?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又是啥意思?今(11)日,重庆市医保局针对重庆医保缴费年限问题做了官方解读。
随用人单位参保的退休人员》》
重庆医保局以用人单位参保退休和以个人身份参保退休两种情况进行说明,首先是随用人单位参保的退休人员。
政策规定——
从2014年1月1日起,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退后,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993年3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之间,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可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以上视同缴费年限不得重复计算。
举例来说——
李先生1984年1月参加工作,1993年3月开始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并由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005年1月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医保,一直缴纳至2014年12月退休。其1984年1月至1993年3月的连续工龄,以及其1993年3月至2004年12月随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两部分为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2005年1月至2014年12月为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累计已满足3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不用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就可享受退休人员的职工医保待遇。需要说明的是:
连续工龄主要是指在国有、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的年限。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怎么办?别担心,你可以选择在退休时一次性补交不足年限,差1个月补1个月。比如,同样是1984年1月参加工作,2005年1月随单位参加医疗保险,2014年5月退休的陈先生情况就不一样了。
虽然陈先生缴费年限已达30年,但因为实际缴费年限只有9年5个月,他仍然要补缴7个月的医保费,女职工也一样。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退休人员》》
政策规定——
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参保人员2003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举例来说——
刘先生,1984年1月参加工作,2003年12月开始以个人身份参保,2009年12月以个人身份退休。其1984年1月至2003年12月的连续工龄共20年可视同为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但是他的实际缴费年限只有6年,他需要补足年限后才可以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政策规定——
2014年8月1日以后退休的个体参保人员,1993年3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之间,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可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举例来说——
王先生1985年1月参加工作,2014年9月以个人身份退休。其1985年1月至1994年12月的连续工龄10年可视同为职工基本医保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1月至2004年12月之间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10年可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在2004年12月前共有20年可视同为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只需要实际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缴满。
以个人身份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咋办?重庆市医保局表示,有两种方法。一是选择在退休时一次性趸缴;二是选择继续按年缴费直至缴费期满。
需要注意的是——
2008年12月31日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最高不超过15年。比如张先生,2007年5月以个人身份退休,退休时年满60岁,无连续工龄。他只需要满足实际缴纳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不需要达到最低缴费年限30年的规定就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㈢ 重庆企业退休职工医保每月是多少钱

单位退休人员:
单位不缴纳退休人员大额医保费;个人没有变化,与在职职工缴纳的大额医保费相同,目前为5元/月·人。
个人身份退休人员:
缴费期满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大额医保缴费标准与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的大额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致。即:60元/年(5元/月)。

㈣ 重庆退休职工怎样办理职工医疗保险

如果重庆市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连续医疗缴费年限不足(男30年,女版25年),那么退休权后需要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放弃参保。
继续缴纳有两种情况,一是从由单位办理退休的人员,由单位继续缴费,退休者个人不需要缴纳费用。二是个人办理退休的人员,由本人自费缴纳不足年份的医保费用,可以逐年缴纳,也可以一次性缴纳。个人缴纳费用需要在办理退休的社保所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社保窗口或者街道社保所缴纳。
具体缴费流程可以咨询12333社保服务热线。

㈤ 退休人员 原单位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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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不能混作一起。首先是企业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该企业员工是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亦是如此。只有补足费用和滞纳金后才能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种做法,对该企业员工和退休人员貌似不公平,但对全体按时足额缴纳医保的企业和人员是公平的。
至于提到的第二个问题,是重庆市为减轻企业负担,规定在三年内分步减少直至取消企业为70%以上的退休人员缴纳医保。具体做法是:重庆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单位,退休人员超过在职职工人数70%以上的,每月缴纳的退休人员基本医保费从2011年9月起,两年内将逐步取消。即从2014年1月1日起,取消缴费。
这是为了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实施的新政策,虽然2014年开始单位不再为退休人员缴费了,但退休人员依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从2014年1月1日起,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应满30年、女应满25年,其中本人在我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是有欠费的除外。
关于第二个问题的官方文件如下:对于第一个问题该文件也有明确规定,你也可以自己在网上搜索一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7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2〕22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振实体经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2〕25号)精神,现就调整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月为超过在职职工人数70%以上的退休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两年内按以下办法逐步取消:
(一)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按其应缴额的60%缴纳。
(二)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按其应缴额的40%缴纳。
(三)从2014年1月1日起,取消缴费。
二、强化职工医疗保险缴费
(一)退休人员随单位参加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继续由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缴费。
(二)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继续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7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从2014年1月1日起,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应满30年、女应满25年,其中本人在我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对不足上述缴费(或实际缴费)年限的,应在办理退休之月办理一次性补缴。标准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参保人员退休时,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以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为基数计算。补缴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按补缴基数和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一次性划入补足年限对应的个人账户资金。
(五)对未及时办理补缴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未申请补缴的,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止医疗保险关系;
2.3个月内按本条(四)款标准一次性补足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3.超过3个月补缴的,其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个人账户按规定补划,医疗费用从补缴的次月起按规定支付。补缴标准为其申请补缴时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为基数计算。
因政策调整导致申请补缴时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或比例)低于职工本人退休时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或比例)的,则仍按职工本人退休时的缴费基数(或比例)计算补缴金额。
三、用人单位只有退休人员的相关问题处理
从2014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只有退休人员,没有在职职工的,其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缴费期满的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二档的退休人员划入标准计入;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的缴费基数以我市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基数,退休人员个人应承担的费用按规定缴纳。
四、逐步取消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超过在职职工人数一定比例的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是市委、市政府切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强化宣传,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2年10月17日
希望以上解答对你有所帮助。

㈥ 重庆退休职工医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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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要享受退休职工待遇,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2.累计缴费男到达30年,女达到25年。(包括视同缴费年限)3.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0年。(即参加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对于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但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参保人,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对于由单位办理退休的人员,由原单位继续缴纳参保费用,退休者从退休之日起人再不缴纳费用、二是对于个人办理退休的人员,由本人继续缴纳职工医保费用,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选择一挡或者二挡缴费,缴费期间继续享受对应的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次月停止医保待遇,直至累计交满10年为止。如果经济条件容许,也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医保费用,交齐医保费用的次月开始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㈦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详解

员工从入职前就开始担心工资、保险待遇问题。到底企业退休员工可以享有什么医疗保险待遇?某保险专家对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及缴费规定作出了解答。

重庆2014年起单位将不再为退休人员缴医保费用

为了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重庆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单位,退休人员超过在职职工人数70%以上的,每月缴纳的退休人员基本医保费,两年内将逐步取消。市人社局发布消息,从2014年1月1日起,取消缴费。对于医保报销的攻略,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社保医保怎么用?一文教你申办报销流程!

退休人员依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退休人员依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说,这样做的目的,只是为了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

退休人员随单位参加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继续由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缴费。目前,重庆市城镇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缴费标准是:个人(包括在职和退休)每月缴费2元,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基数的1%缴纳。

缴费年限不足可一次性补缴

值得注意的是,从2014年1月1日起,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应满30年、女应满25年。其中,本人在我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可享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在办理退休之月办理一次性补缴。标准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参保人员退休时,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以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为基数计算。补缴后,享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并按补缴基数和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一次性划入补足年限对应的个人账户资金。

申请补缴别超过3个月

如果没有及时申请补缴的,将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止医疗保险关系;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一次性补足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超过3个月补缴的,其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个人账户按规定补划,医疗费用从补缴的次月起按规定支付。补缴标准为其申请补缴时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为基数计算。

㈧ 重庆国有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医保享受侍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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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解”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有解除协议和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有解除协议的人员,而“单解”主要是针对1998年至2003年下岗的“单解”人员。国企“单双解”人员自愿以个人身份接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申请享受缴费补贴,但此缴费补贴与“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重庆国有企业“双解”人员申请医疗保险财政补助由区级劳动就业部门负责审核,经确认可以社保局出具的盖了章的双解合同复印件申请办理补助。同时,每年在规定的月份内(各区县自行确定申报月份)在参保地集中申请办理。参保人员缴费期内,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和缴费比例降3%的优惠。

重庆2012年、2013年“单解”“双解”缴纳标准如下:
二、享受财政补贴“单双解”及集体退休人员缴费
(一)年缴人员计算金额
一档:1%基本医疗+1%大额
2012年:2356ⅹ12ⅹ0.01+28261ⅹ0.01-180元=386元/年
2013年:30031.5ⅹ0.01+30031.5ⅹ0.01-180=421元/年
二档:7%基本医疗+1%大额
2012年:2356ⅹ12ⅹ0.07+28261ⅹ0.01-180元=2083元/年
2013年:30031.5ⅹ0.07+30031.5ⅹ0.01-180=2223元/年
(二)一次性交人员计算金额
2012年一档:2944ⅹ12ⅹ0.02ⅹ10-1800=5266元
2013年一档:40042ⅹ0.02ⅹ10-1800=6209元
2012年二档:2944ⅹ12ⅹ0.08ⅹ10-1800=26463元
2013年二档:40042ⅹ0.08ⅹ10-1800=30234元

㈨ 重庆职工医保缴纳多少年可以终身享受

一、重庆职工医保缴纳多少年可以终身享受
1.当职工医保缴费(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达到男30年,女25年,其中在重庆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按月领取退休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重庆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2.对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在退休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应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作为补缴基数。对不愿补缴的,也可选择按照重庆市规定参加居民医保。
二、哪些时段可以作为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以下时段可作为:
1.在重庆市外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
2.1993年3月至2004年12月期间随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3.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4.军人服现役年限。
以上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均不得重复计算;
重庆市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可按12.5%的比例折算为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㈩ 重庆退休人员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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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目前国家规定,医疗保险需累计交费满25年,退休时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其中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必须不少于15年,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本通知实施前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实际缴费或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年限要求的,应一次性补齐实际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用,仍未达到累计缴费年限要求的,再补齐累计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用,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缴费率计算。
(二)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参保后连续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制。1、本通知实施前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自本通知实施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2、本通知实施后失业的,自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个人参保人员退休后每月需缴纳15元医疗救助金,享受随单位参保的人员的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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