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南京市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
北京市统一标准,丧葬费5000元,抚恤金为死者生前6个月工资。 丧葬费规定 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统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丧事简办和基本满足丧事办理费用开支的原则,对我市市属各单位死亡职工丧葬费开支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我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我市今后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 抚恤金规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22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没闹企业: 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绝腊的救济费标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企业普遍反映按死者本人标准工资待遇偏低、且不易操作。经研究现就有关救济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二、所需资金仍在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起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枯宏罩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B. 2022年9月1日南京市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执行新标准是多少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由原来的16490元调整为18360元。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C. 南京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费多少
结论:
具体要看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还是企业退休人员,因为政策和标准都不一样。
解析:
根据江苏省相关政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后,遗属可以享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三项待遇。具体如下:
1.丧葬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标准一样,均为6000元。
2.一次性抚恤金机关退休人员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政策不同。
1机关退休人员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退休费(不含职业年金)。
2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1050元,孤寡一人另增加100元。不过,只有生前依靠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详见附件)才可以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政策和标准都是一样的。
江苏省企业(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死亡政策与标准
企业退休人员(包括灵活就业参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的人员)去世后,遗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但没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待遇。具体如下:
1.丧葬补助金按照死亡时上一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2021年江苏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是4812元,所以2022年度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标准是9624元。
2.抚恤金以死亡时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退休前的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
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养老金每领取1年抚恤金领取月数减少1个月,但减少后的发放月数不能低于9个月。
也就是说,抚恤金标准在9-24个月之间。
按照上述政策和2021年江苏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2022年度去世的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最少是43308元、最高是115488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退休金跟养老金是一回事,国家公职人员也需要依法缴纳养老保险,但是,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平时缴费系数的高低,这些因素会影响退休以后的退休金标准,养老保险肯定是交的越多,领的也越多。
D. 南京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是多少
常州地区为6000元,还有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16000元及相应的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苏人社发[2012]102号 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近几年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3月1日起,调整参加我省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 的各类人员因病颤颤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信清的 丧葬费标准 统一调整为6000元。 二、各市(含所辖县(市)、区)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含滑洞前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调整为: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16000元;南通、扬州、泰州1500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14000元。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支出渠道不再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1〕21号)第六条和《关于企业职工和 离退休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个人账户支出,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E. 南京退休工人去世的丧葬费怎么算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下列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根据湘劳社政字:一:丧葬补助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法给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四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补助费。
二:供直系亲属救济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
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32个月。
其中: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4个月;二人者。
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8个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2个月
(5)南京退休职工死亡待遇扩展阅读:
丧葬费是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
由原工作单位支付。国家有关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其数额一般是该企业全部职工3个月的平均工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时,所办理丧事的有关费用支出,不论职工级别,按规定的数额一次发给,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
赔偿实际损失的理论
赔偿实际财产损失的理论认为,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死亡,其丧葬支出的费用,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因此应当予以全部赔偿。这是通行的理论。
提前支付丧葬费利息理论
提前支付丧葬费利息的理论认为,人早晚皆难免于死,其殡葬费用,习惯上是由其遗族支付。
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死亡,死者的殡葬费用不能认为系侵权行为所生损害。
而是早晚要支出的费用,充其量仅相当于比本来死期提早支出之费用之利息之损害而已
因此这种赔偿金应当赔偿提前支付丧葬费的利息为合理
F. 南京丧葬费2022最新标准
一、丧葬费的发放标准:
发放标准为:当地上一年度(或前12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乘6个月,由死者直系亲属领取,没有直系亲属领取,根据情况组织安葬或出具相关证明领取,丧葬费是统一的,只根据时间和地域的不同而不同,不考虑死者的年龄或其他因素。
二、退休人员的丧葬费用的发放程序:
1、携带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到殡仪馆开出三张发票,到死者所在的地方进行调档。
2、死亡档案未在原来的单位,由原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绿色调档,并保留三份发票。个人资料由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部门(办公室)档案室查询。
3、如果女办办理移档,请务必请死者的配偶出具授权书,方能办理。将家属身份证及火化收据交回档案室。经过对死者的记录的检查,还有两个发票。一个人自己留着,将最后一份收据(火化收据)送到了死者的居住地,由社区主任在他的身后盖上了印章。凭火化证明,盖章回执,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的殡仪馆办理一次性的丧葬补助。
4、工作人员根据个人档案提供的工资数据和电脑数据,核对并打印出四张表格,包括400元内的丧葬费(地区略有不同),外加10个月的工资。经办人在四张表格上加盖个人印章后,到社保大厅结算处进行审核,加盖被审核人员的个人印章,然后回到部门负责人第一次加盖个人印章的地方。处理完之后,把个人档案还给劳动部门,让档案部门在四张表格上圆印,其中三张是个人印章,一张是圆印。一个立案,另外三个送社会保险公司理赔。
5、一个月后,所有的丧葬费用都会汇入死者的银行账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G. 南京市80岁以上老人的丧葬费标准
南京市80岁以上老人的丧葬费标准如下:
1、家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遗属费)等三项待遇。其中,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企业所在地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
2、企业职工,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因工死亡的,家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新标准,是按照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一次性抚恤金,2021年9月1日后去世的企业退休人员,以去世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在职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数来确定发放月数;
3、具体计算方式根据缴费年限来定最高发放月数,最低9个月,缴费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一年,多发一个月,上限最高24个月。根据领取基本养老金年数扣减,每多领一年,减少一个月,但是依然保底9个月;若是老人的个人养老金没有领取完,遗属就能继承余额,并申请领走。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敬尺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誉搏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亮虚高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