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机构职能
(一)办公室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负责全局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车辆、接待、安全、保密、信息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二)政治部负责党务、纪检监察、行风建设;负责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老干部管理工作;承办党委日常工作。(三)政策法规科组织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牵头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问题的调研工作;拟订本系统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承担相关政策法规的咨询和普法教育工作;承办机关其他法律事务工作。(四)财务与基金监督科参与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及市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资金(经费)预决算;负责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经费;承担局直属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管理并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并负责监督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拟订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规则,并组织实施。(五)职位管理科(市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职位需求计划;负责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协调落实,依法对其进行监督;负责市政府序列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分类、职务升降、职务任免、竞争上岗、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等工作;负责全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审批、人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承办向市人大提交政府组成人员任免提案;承办以市政府名义任免的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副县级领导干部任免手续;负责市政府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和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安置工作;推行公务员调任、转任、轮岗和回避制度;负责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市直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聘用合同制管理及聘用合同鉴证工作;负责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人员聘用后,对在执行聘用合同中出现的人事争议案件进行调解、审理、裁决。(六)考核奖励科(市政府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序列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考核、纪律、奖励、惩戒等工作;综合管理全市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和审批政府部门及行业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负责建立全市政府绩效管理体系,负责将省下达的指标分解到各责任单位,并指导、监督和推进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相关部门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负责对市重点工作、重大项目进行绩效管理;拟定政府绩效考评结果的使用办法,推进政府管理创新;负责协调召开市绩效评估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布置绩效评估工作;负责市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对绩效评估责任单位的考评工作。(七)录用培训科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组织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工作;组织实施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有关国家公务员培训的政策、规定;拟定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人事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对市直各部门新录用人员、晋升领导职务人员、专项工作业务需要人员的培训;负责在职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负责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的外语、计算机等级的培训、考试及证书的发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急需专门人才的培训工作;指导葫芦岛市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业务工作;负责市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下公务员及事业单位职员的学历认定工作。(八)人力资源开发与市场科(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科)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开发的综合协调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推行市场准入制度,规划和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开展流动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级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市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和申报工作;承担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博士后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吸引各类人才和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归国留学人员服务工作;受理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申请;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九)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科负责推进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拟订全市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负责管理全市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实施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审批全市初、中、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数额,并负责市属事业单位专业职务聘任工作;指导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十)工资福利科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政策和离退(职)休政策的贯彻实施;拟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负责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假期、工龄认定和死亡、因工伤(亡)抚恤政策;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承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确定和工资变动的审批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十一)军官转业安置科(葫芦岛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执行国家及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法规;拟定本地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制定本地区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总体方案,编制本地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指导县(市)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负责市直和部分驻葫中、省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组织并实施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本地区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解困政策的落实;承担本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预算、审核、套改、汇总、上报、核发及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险的办理及档案保管等工作;承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十二)外国专家工作科研究拟订全市国外专家、智力项目引进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制定全市引进国外专家年度计划;负责归口管理国家和省引进国外专家初审和申报工作;承担国家和省引进国外专家项目经费的拨付、管理工作;建立与国外专家组织合作关系,组织、指导全市企事业单位与国外组织项目对接;组织指导全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推广和示范基地建设工作;负责引智宣传工作;负责处理引进国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组织我市优秀外国专家参加国家和省外国专家局的国外专家表彰活动。执行省政府吸引海外研发团队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研究拟订市政府吸引海外研发团队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执行全市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工作计划,并负责相关工作;负责建立海外高层次专家库,协助企业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十三)出国(境)培训科研究拟订全市出国(境)培训政策及管理办法;制定全市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负责聘请外国专家开展国内培训;负责归口管理省和市出国(境)培训、研修项目的初审、申报工作;承担本系统国外培训的相关工作;建立与境外培训机构的合作关系。负责全市外国专家管理与服务工作,按权限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介绍外国专家来我市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负责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初步审查工作;负责全市聘请外国专家资格单位的管理(经济、文教、技术管理类等)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年检工作。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工作及与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承办派往国际组织职员及相关管理工作。(十四)劳动关系科拟订全市劳动关系相关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相关政策并组织落实;规范国有企业裁员行为;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贯彻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负责特殊工时审批工作;拟订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拟订并组织落实最低工作标准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工作;承担有关信息和统计管理工作。(十五)培训就业科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能力建设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就业培训、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的政策,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全市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划,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普惠制就业培训实施计划并负责普惠制培训基地资质认定;负责市本级及(辖区)初、中级和县中级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拟订全市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流动就业政策和措施;负责制定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省就业管理规定。(十六)养老保险科拟订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含城镇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的城镇企业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生前所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政策;拟订未就业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规划、政策及待遇标准;负责参加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中、省直企业、市直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政策拟订和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拟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办法;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我市城镇企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政策工作;负责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死亡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待遇审批与调查;负责城镇企业与职工特殊工种范围及连续工龄的认定。(十七)医疗保险科(工伤保险科)拟订全市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和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和指导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我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全市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市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离退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负责全市工伤保险管理、政策制定与指导;拟定和实施工伤认定等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负责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组织全市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指导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十八)信访科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本系统群体性突发事件预警稳控及应急处理;负责信访事项受理、复查、复核工作;承担局系统及市委、市政府接访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相关信访任务。(十九)机关党委
⑵ 葫芦岛市退休职工涨工资多少
辽宁2010年企业退休职工涨工资政策具体调整办法
具体调整办法为,全部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其他符合额外条件的有另外增加标准。如,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00元;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6元;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2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通知》还规定,担任正高级专业职务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副高专业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今年的养老金调整政策中还增加了新内容:在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⑶ 市企业退休涨工资细则,今年葫芦岛市退休工资还涨吗
辽宁省201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已经在2017年7月底前到位。2018年因为在职职工工资和物价水平增长,还会继续调整基本养老金,但具体办法出台要待全国两会之后,请耐心等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7)156号
各市人民政府,参加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所属驻辽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务部批准,现就2017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企业退休老工人),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企业: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5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5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63元。
5、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机关事业单位: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5元。
2、其他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3元。
(二)挂钩调整
企业:
1、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拆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16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
退休(职)人员按照本人2016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2.3%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
1、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1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元人均养老金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
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天每月在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三、资金渠道
(一)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解决。
四、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心和关怀,直接关系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任务,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紧落实,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尽快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所需资金,确保在2017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