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单位改制人员退休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1、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事业编制予以核销。个派郑别事业单位未改企,只是参照企业运行的,事业编制一般不予核销。2、事业单位改企,编制核销,并不意味着原有从业人员全部变成企业员工身份。原有从业人员一般情况下会分类处理,总的原则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处理的力度主要是根据改革阻力大小决定的,并无一定之规。
【法律依据】: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
第十七条 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原事业编制内人员,本人申请并经转制单位批准,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八条 转制时,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自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人员的,应按照规定处理劳动关系,对符搭羡高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转制企业应当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知尺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❷ 事业单位 在编人员退休了 这个名额还占编制了吗
现在事业单位定编不定人,也就是说个人是没有编制的,你说的编制回只是人事关答系,不是真的编制。
通俗点来说,比如编委只给你这个单位定10个编制,那么所有人事关系在这里的人都占用这10个编制,人多于10个就是超编,少于10个就需要进人(在中国一般不会出现这种现象)。编委目前是不给事业单位个人编制的。
❸ 公务卡注销需要单位证明吗
公务卡注销也是需要单位证明的。
个人建议:
如果持卡人出现离拆燃职退休调动等情况需要公务卡注销申请的话,可以先填写一张公务卡信息注销申请表前往单位进行盖章之后拨打建设银行电话95533来进行公务卡的注销,公务卡信息注销申请表需要送往交结算科进行备案,之后才可以进行正常的注销流程。对于公务卡的使用上面也有着非常严格的标准,你再申请办理之前一定要出示单位证明才行,而且公务卡的使用人员必须是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企等有编制的人员才可以办理的,与普通银行卡相比,公务卡的优惠也更多一些。
(3)人员退休销编申请扩展阅读: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发卡银行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动向中国银联申请单位公务卡专用卡BIN,确保单位公务卡与个人公务卡的卡BIN分离管理。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及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为单位及持卡人提供办卡、使用、挂失、注销、资金信息反馈等方面的服务。
(三)按照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要求丛御简,加强与单位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反馈动态监控所需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四)配合财政部渗裤门做好有关单位公务卡业务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
(五)加强对员工的公务卡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公务卡服务水平。积极扩大线下、线上商户范围,不断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
第二十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单位公务卡BIN的分配管理和发卡银行卡面设计的审核。
(二)确保转接清算系统的平稳运行。
(三)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有关单位公务卡业务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
(四)配合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卡银行开展单位公务卡的宣传推广工作。
❹ 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原来所占用的编制是被编办取消还是成为空缺编制
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原来所占用的编制空出来了,单位可以通过当地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招考的形式进人,以弥补原来的空缺。多少省市出台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办理进行编制管理。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的编制结构。
事业单位编制用于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下级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应当根据其职责任务、工作需要和编制员额情况核定。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因职责任务变化需要调整编制的,应当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事业单位编制及其使用现状;
(二)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三)调整的方案;
(四)原机构编制批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4)人员退休销编申请扩展阅读: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任务确定、编制核定,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二)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三)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分类管理、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职责,并对下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事业单位以及核定的事业编制,是事业单位设置岗位、配备人员、核拨经费、办理法人登记及社会保障手续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