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转业志愿兵最新政策
针对军转志愿兵(士官)安置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一、国发(1978)75号:国务院《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 第5条.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年满五十五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志愿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待遇和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
注:(1)安置责任:国家负责(2)安置办法: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
二、国发(1978)223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第一条、志愿兵的政治待遇,如听报告、看文件、发书刊等,可按排职干部待遇。第七条、志愿兵的困难救济,福利待遇,伤、残优待和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均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办法执行。第八条、志愿兵经组织批准退出现役转业的,本人要求复员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符合退休条件退休的,分别办理转业、复员、退休手续,并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发给各种补助费。粮食定量和被装发放,均按干部的有关标准执行。
说明:从两个方面说明按干部带待遇(1)政治上(2)生活上
三、民发(1978)11号:民政部关于部队士兵提拔为干部或者改为志愿兵后是否继续保留其自留地问题的批复; 义务兵提拔为干部或者改为志愿兵后,他们已经成为职业军人,没有必要继续保留其自留地。
说明:从两个方面说明按干部待遇(1)从提干或改为志愿兵后的工作性质定义上:职业军人(2)执行政策:收回自留地
四、民政部〔1979〕民优字第22号关于部队志愿兵的家属如何优待问题的通知 “部队义务兵战士改为志愿兵的,他们已享受工资待遇,因此他们的家属可与部队干部的家属同样对待,不应再享受部队义务兵战士家属的优待。”
说明:在对得家属的政策上和干部一样
五、国发(1983)16号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原则上转业回原籍,由县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转业的志愿兵安置工作后,安置单位相应增加的劳动指标,应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在安置转业志愿兵时,应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其工资级别评定,军龄(入伍前有工龄的应加入伍前工龄)满八年不满十五年的定三级工;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定四级工;满二十年以上的定五级工。
说明:我们转业有指标,有身份
六、参务(1983)243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转业志愿兵,“安排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如工作需要,可在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进行调动。第五条、转业志愿兵,应根据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和本人专业、特长,确定分配系统或单位。所需劳动指标,由民政部提出,交劳动人事部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内,并保证落实。县(市)安置部门,也可先安置,后结算,妥善安置。志愿兵退出现役的经费计算,其与干部职级比照可按:一级志愿兵按军队干部二十三级正排职,二级志愿兵按二十二级副连职,三级志愿兵按二十一级正连职,四级(含)以上志愿兵按二十级副营职。
说明:(1)再一次说明我们有指标有身份(2)再一次说明我们和干部在待遇上的可比性
七、 《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1992年冬季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一九七八年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以来,部队基层有76种干部职务陆续改为志愿兵担任。他们在部队政治思想、专业技术、作战训练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发挥着同基层干部一样的骨干作用。......逐步参照转业干部安置的有关办法,调整有关政策。
说明:(1)我们担任的是干部曾经担任的职位,发挥着干部作用(2)在安置上和干部有可比性
八、国务院 中央军委第608号文件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第三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第三十八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说明:待安置期间应享受待遇
九、国办发(2000)62号《军队转业干部(士官)住房保障办法通知》:第(十一)住房补贴来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十二)住房补贴对象。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 (二十一)军队转业士官的住房保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说明:在住房问题上与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十、人发(2002)59号文件;文件要求:主动关心军队复转人员的生活,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不推不拖,尽快落实到位,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以及因拖欠工资造成生活困难等问题,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尽力帮助其筹借资金,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和生活困难等问题的解决,对暂时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与当地社保机构协商,签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纳的补缴协议,对没有参加医疗保险或暂时无能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可以实行社会医疗救助办法,采取政府支持,社会捐助、单位出资等多种方法筹资,解决军队复转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对确有特殊困难的人员,要按照个案处理的原则,采取临时救济,企业照顾,结对帮扶等多种办法;对功臣模范和因战因公致残、患有严重疾病人员,要作为工作重点;对有困难的老党员,也可采用党费资助的办法帮助解决,对“关、停、并、转”企业的军队复转人员,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妥善安置,对符合就业条件的,要尽力安排他们的工作,对下岗失业的,要作为再就业工作重点,积极提供再就业援助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要优先安排一方尽快上岗。对符合低保条件,要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八一”期间要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走访慰问和送温暖活动。
说明:(1)转业不但包括干部也包括志愿兵(2)主动关心复转军人;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及保险问题对士兵和我们无关
十一、国发(2005)2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一)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坚决维护《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二)坚决将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尽快安排到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清理,在切实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及时拟订、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各地区务必于2005年8月底前开出所有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真正上岗就业。(三)坚决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要督促有关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实。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未发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额补发。(四)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国发(2005)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四)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可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 2.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二十二)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二十四)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说明:针对下岗企业(1)解决下岗工人再就业(2)提供岗位补贴,资金由财政解决(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三、劳社部发【2006】17号:《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地方政府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军转志愿兵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生活困难。
说明:针对下岗工人(1)发放《再就业优惠证》(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提供岗位补贴对士兵和我们无关
十四、国办发(2013)78号:《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的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作出重大决策部署,2011年10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公布,标志着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基本建立。第三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中央国家机关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三)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科学合理拟订安置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下达。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务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六)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指出军龄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应当与接收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志愿兵待遇比对干部依据系列文件:1、国发(1978)75号;2、国发(1978)223号; 3、民发(1978)11号;
4、民政部〔1979民优字第22号; 7、《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1992年冬季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8、国务院 中央军委第608号文件;9、国办发(2000)62号; 11、国发(2005)23号;(没有参考价值) 14、国办发(2013)78号;(没有参考价值)
关于志愿兵身份系列文件:
5、国发(1983)16号;6、参务(198)243号;
关于志愿兵待岗(包括下岗)期间待遇依据系列文件:
10、人发(2002)59号;国发(2005)36号;13劳社部发【2006】17号;
退休志愿兵(士官)比照退休干部相应职级落实待遇系列文件:
1.(1994)财社字19号;2.(1996)政联字9号;3.(1978)政干联字245号;
4.(2001)政干字491号;5.(2004)政干字497号;6.(2006)政干458号;
7.(2011)政干249号。
以上政策证明:转业志愿兵安置,法律有规定,中央有要求,政府有责任。
1、军转志愿兵的法定身份和待遇是明确的,和军转干部同样都是职业军人,同样都是转业到地方继续工作的;
2、军转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是无固定期限的;不是本人原因,军转志愿兵是不得下岗失业的。
3、比照军转企业干部的解困方法,从根本上解决我们的生活、养老问题刻不容缓。
㈡ 志愿兵士官转业国企退休政策享受干部待遇55岁退休吗
没有这一规定,只要是男性,在企业(无论国企,民企,无论干部职工,只要不是特殊工种),法定退休年龄就是60岁
㈢ 志愿兵在企业退休享受什么待遇
社保局会查询审核你的个人档案,计算兵龄和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金额、个人帐户余额、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考指数化月均值缴费工资、自己均值交费指数值等等一系列数据、国家政策性养老金上调基数等数据。
综合计算核算后,确定退休金的多少。
志愿兵、士官都是战士,不是干部。转业安置工作后,企业若没有任命其为管理人员,待遇按工人和普通员工标准执行。
㈣ 企退军转干最新政策
一、军转企业干部退休最新政策是:
1.根据最新政策,今后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从批准退休次月起享受生活补贴和门诊医疗补贴。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生活补贴和门诊医疗补贴,经统筹地人事部门审核后,由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随同基本养老金一并按月发放;暂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生活补贴和门诊医疗补贴,经当地人事部门审核后,由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单位按月代发。
2.省部属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生活补贴和门诊医疗补贴,先由当地财政部门垫付,年度终了后,经当地人事部门审核,由各市财政部门汇总市本级及所属各县(市、区)实际垫付情况,向省财政结算。
3.地方政府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军转志愿兵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生活困难。
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补贴政策依据:
1、军人转业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凳雀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计侍判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一般情况下士兵转业由地方民政局、劳动局等部门负责安置。副团(不含)以下军官由地方人事局负责安置,副团以上军官由组织部负责安置。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补贴政策依据
从2012年1月1日起,部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达不到下列标准的(不计算今年的高龄、高级技术职称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增发部分),采取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予以补齐。原师职(包括专业技术6、7级,文职干部局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3189元;原团职(包括专业技术8、9级,文职干部处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755元;原营职(包括专业技术10、11级,文职干部科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449元;原连职(包括专业技术12级,文职干部1级科员)及其以下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342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不足上述标准的,采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据实补齐。
3、补贴
(1)补贴是由制造商或批发商传递给零售商并给予其销售职员用于主动性销售某种商品的费用。补贴一般用于新项目、较慢周转的项目或较高毛利差额的产品。它们经常被用来推动家具、服装、消费电器和化妆品的销售。
(2)综上所述,原师职(包括专业技术6、7级,文职干部局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3189元;原团职(包括专业技术8、9级,文职干部处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755元;原营职(包括专业技术10、11级,文职干部科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449元。
三、军转干部转业流程:
1、军转干部转业大致的流程可分为四个阶段:
(1)确定转业对象;
(2)整理移交档案;
(3)考核安置分配;
(4)办理手续报到。
第一步,转业意向摸底。一般在士官选改、老兵退伍结束后,各单位就会开始转业摸底。需要正确地将个人情况、个人诉求向组织如实反映;
第二步:批准转业干部枣谈早名单。各单位统筹单位建设发展及干部自身情况,研究确定及上报转业干部名单。
第三步:完善档案确认安置地及安置方式。一般为3月上旬,转业干部将结婚证、配偶户口本复印件,未婚的提供父母户口本复印件提交单位,补充到个人档案,作为地方军转部门判定转业安置地的依据。
第四步:参加安置考试。填报完安置地及安置方式后,转业干部基本可以离队,筹划安置考试的相关准备事宜了。
第五步:选岗及报到。根据考核安置办法确定选岗顺序,个人选择好岗位,至此军转安置基本结束。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程序将军转干部个人档案保存到单位内人事部门,适时通知军转干部报到。
四、补贴标准:
1、生活补贴:按转业时所任部队职务发放补贴。其中:原正师职职务(含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干部职务等级,下同)每月补贴500元;原副师职职务每月补贴450元;原正团职职务每月补贴400元;原副团职职务每月补贴360元;原营职职务每月补贴320元;原连、排职职务每月补贴300元。
2、门诊医疗补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发放30元门诊医疗补贴。
五、补助标准:
从2012年1月1日起,部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达不到下列标准的(不计算今年的.高龄、高级技术职称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增发部分),采取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予以补齐。
1、原师职(包括专业技术6、7级,文职干部局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3189元;
2、原团职(包括专业技术8、9级,文职干部处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755元;
3、原营职(包括专业技术10、11级,文职干部科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449元;
4、原连职(包括专业技术12级,文职干部1级科员)及其以下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342元。
5、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不足上述标准的,采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据实补文。
法律依据: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二、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的固定部分按照分配到机关的同等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7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单位对应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或职员职务工资档次;其津贴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四、军队转业干部的津贴、补贴、奖金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六、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认真落实。同时要注意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特别是先期转业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顾全大局,为国家的改革、发展、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㈤ 请问企业退休志愿兵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待遇有什么区别,可否享受同等生活补助。
区别就是志愿兵的待遇肯定没有干部的好,目前没有退伍企业的志愿兵享受军转干部待遇的政策,不享受同等生活补助的。区别如下:
1、服役期不同:
以前的志愿兵现在叫士官,现在部队里的士官是指服役期已超过2年并且自愿留在部队继续服役的士兵,和部队签定合同,按月拿工资。
退伍分配工作的士官需要服役12年以上才可以。享受正营职待遇,六期士官签定的服役期为9年,享受副团职(正团级)待遇,家属随军。
2、待遇不用:
但是干部的话,根据政策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应当根据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含非领导职务) ;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确保军转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军转干部的工资待遇政策性非常强,国家在各个时期都对军转干部的工资待遇有明确的规定。还有住房保障、教育培训等,这些都是退休志愿兵没有的。
注意,每个省还有各自的对志愿兵和干部的政策,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5)转业志愿兵士官企业退休扩展阅读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第三条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因严重违犯纪律或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者,经军以上机关批准,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
第四条志愿兵退出现役,由师以上机关批准,填写《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志愿兵退出现役证明书》。
第六条志愿兵退出现役时,本人申请复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应予鼓励,除由部队按规定发给生产、生活等项补助费外,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协助解决。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因家庭发生重大变化,本人要求回乡的,需有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准予复员回乡。
第七条志愿兵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由部队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师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可予以退休,由本人原籍或直系亲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接收安置。退休费、福利待遇和住房等,按军队干部退体的规定执行。退休人数和安置地点,由各大单位于每年六月底以前上报总参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