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休后再受聘,十年后辞退有补偿吗
退休后再受聘,一般来是没自有补偿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2项规定,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
B. 退休人员返聘被辞退如何赔偿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聘用已超过劳动年龄及已退休的人员在解除聘用关系时,不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如果聘用单位与被聘用退休人员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了解除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符合该支付情形,应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予以支付。对于涉及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受聘期间被所在单位解聘能否与一般劳动者一样享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5条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该条款的内容来看,我国法律仅规定了劳动者劳动年龄的下限,没有规定劳动者年龄的上限。目前我国现行退休制度规定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岁,依此规定法定退休年龄应视为劳动者劳动年龄的上限。劳动年龄的法定性表明劳动者劳动年龄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不受劳动者自身实际劳动能力影响。因此劳动者劳动年龄的法定年限届满之日,也是劳动者劳动年龄的终止之时。但我国的法律对离退休人员再就业未作禁止性规定,因此离退休人员再就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中明确规定,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即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C. 退休人员被返聘后,公司可以随意解除合同吗
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服务合同时,因主体不合格(劳动者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不属于《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为退休人员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支付经济补偿,不符合经济补偿的背景。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与用人单位无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因此,被辞退后,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获得赔偿。
特别提醒:用人单位与受聘退休人员已签订聘用合同的,聘用合同约定终止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符合支付条件的,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以上内容是边肖对退休后解除合同的赔偿知识的总结。综上所述,可以看出,退休后不就业的人与普通工人不同,所以解除合同时一般没有经济补偿。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提前约定补偿事项,否则很难获得经济补偿的支持。
D. 退休反聘人员终止劳动合同,企业是否需支付补偿金
楼主的问题,是政策问题,到目前为止,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上(估计以后也难以上升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层面上来,毕竟不是普遍性问题)。鄙人试探着给与解答,供参考——
1.在计划经济时代,1981年11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81〕164号文件〕,可查网站。规定:
二、必须加强对于退休、退职工人的聘用管理.
工人退休以后,一般不要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其他单位如果确实需要聘用有技术和业务专长的退休工人作技术和业务指导的,必须由原发退休费用的单位、聘用单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签订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方能聘用.过去已经聘用而没有签订合同的,应当补签合同,履行审批手续.
三、必须加强对于退休、退职工人受聘待遇的管理.
退休、退职工人受聘后,聘用单位除了发给“补差”(即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差额)外,还可视其工作成绩适当发给奖金.
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一)、(二)两项规定退休的工人受聘后,其退休待遇一般由原发退休费用的单位继续发给.
本通知下达前已按《暂行办法》第一条(三)、(四)两项和第五条规定退休、退职的工人受聘工作后,其退休、退职待遇由聘用单位发给,省、市、自治区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规定某些待遇由原发退休、退职费用的单位发给.
退休、退职工人受聘到以安置青年就业为主、经济条件又比较困难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后,其退休、退职待遇由原发退休、退职费用的单位发给.
退休、退职工人在受聘期间,因工伤残、因工死亡时,其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负担.
受聘的退休、退职工人,聘用期满解除合同以后,原发退休、退职费用的单位应该恢复其原来的各项待遇.
跨省、市、自治区聘用的退休、退职工人,其退休、退职待遇一律按发给退休、退职费用的单位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退休工人个人开业的审批办法和退休待遇,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酌情规定.
这就是退休返聘的最早的政策文件。很多单位并不办理审批手续,因而也不会减少退休金的数额。
2.在计划经济时代,1986年10月6日,由八部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中国科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办发(1986)32号文件)。可查http://www.hl.lss.gov.cn/hljszcw/news.jsp?ID=53&tableName=WEB_LDZC03
在该《暂行规定》中,有离退休人员返聘的规定。
3.实行市场经济以来,2005年2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八部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文件),并且在2008年1月15日,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516号〕,决定废止《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当前处理退休返聘的问题,即依据〔国发〔1981〕164号文件〕和》(中办发〔2005〕9号文件)作为政策依据。
4.处理退休返聘争议,并不是按照劳动合同关系,也不是依据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处理,而是认定为聘用合同关系处理,视为民事争议,(中办发〔2005〕9号文件),其处理争议的主要依据:
A.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
B.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C.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
D.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各聘用单位要关心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体健康,从工作需要和他们的实际情况出发,聘请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但在实际争议处理中,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往往不受理,而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5.至于楼主您所问的——企业是否需支付补偿金?政策没有规定,就看返聘时如何约定(最好有书面的聘用协议)?如果没有约定,则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支持(主要原因是没有法律依据)。慎之为好!
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