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般国家公职人员可以经商吗
一般国家公职人员不可以经商。
对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2010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五条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纪发[2011]19号·2011年3月22日起施行)
第十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四项所称“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是指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个人在国(境)外投资入股”,是指在国(境)外以个人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
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市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而收取钱财的活动。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08〕11号)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第十五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六项所称“离职”,是指以退休之外的方式离开公职,包括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等情形。“原任职务”,是指离职或者退休前最后担(兼)任的职务。
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1984年12月3日起施行)
二、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6号·1986年2月4日起施行)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三、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离休、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
四、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开办的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失职者要追究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
八、本规定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以及这些组织的干部和职工。这些组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非商业性企业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B. 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后 能去企业任职取酬吗
一些经验丰富、有专业特长的党员领导干部退(离) 休后,以适当方式发挥余热,对社会是有积极作用的,但为了避免原有的职权对正常市场秩序的干扰,因此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定。
为此,中组部在2013年10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意见》同时规定了报批、报备程序,即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此外,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兼职(任职)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C. 党员干部退休后可否经商办企业
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从业的规定是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D. 国家公职人员在职期间可以经商吗
一般国家公职人员不可以经商。
对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2010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五条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纪发[2011]19号·2011年3月22日起施行)
第十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四项所称“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是指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个人在国(境)外投资入股”,是指在国(境)外以个人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
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市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而收取钱财的活动。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08〕11号)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第十五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六项所称“离职”,是指以退休之外的方式离开公职,包括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等情形。“原任职务”,是指离职或者退休前最后担(兼)任的职务。
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1984年12月3日起施行)
二、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6号·1986年2月4日起施行)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三、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离休、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
四、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开办的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失职者要追究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
八、本规定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以及这些组织的干部和职工。这些组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非商业性企业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 走访慰问困难群众发的慰问费应计入什么科目
*** 机关走访慰问困难群众发的慰问费支出,属于 *** 的民政救助专项资金,应在专项资金科目_民政救济中核算。如果是企业,是没有这个义务的。如发生支出,属社会捐献性质的公益事业,就应在公积公益金科目一社会捐赠账户中列支。如果企业慰问的是困难职工,则属工会组织的福利费支出,应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
一、破解管理难题,建立困难党员建档立卡办法。破解困难党员帮扶管理难题,一要按照一般困难、比较困难、特别困难三个层次,分别在各党支部、基层党委、县(市)委组织部建立电子管理台帐。台帐内容主要包括困难党员本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年收入情况、生产生活情况、困难情况及原因等。二要根据帮扶进展情况,由各党支部、基层党委、县(市)委组织部具体负责进行一次每年审核调整,实行动态管理。三要严格困难党员申报制度,由个人提出申请,支部大会初审,并将申报困难党员名单及有关家庭情况在所在支部进行公示,然后由支部向党委申报,党委集体研究审批,报县(市)委组织部备案。
二、破解无序难题,建立困难党员分类帮扶制度。针对困难党员帮扶无序难题,建立切实可行的分类帮扶制度。第一类,对存在"等、靠、要、怨"等思想的困难党员,重在思想引导。要采取正面引导、集体谈心、典型激励等行之有效的手段,帮助他们摒弃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等陈旧思想,克服思想障碍,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主动寻求新的发展机会;第二类,对因老、残、病、灾等原因导致的困难党员,重在生活救助。要采取雪中送炭式的扶助措施,帮助困难党员解燃眉之急,并利用困难党员帮扶基金使他们重新摆脱贫困;第三类,对缺技术导致的困难党员,重在生产扶持。要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其集中培训、上门指导,并发动党员富裕户进行结对帮扶,提高困难党员致富技能;第四类,对那些有脱贫愿望和信心,因缺资金而无法起步的困难党员,可视不同情况,从党员关爱基金中无息借给启动资金,帮助他们开办一些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的生产项目和社会服务项目。同时,加强与金融部门联系,对创业项目可行、规模较大、安排困难党员较多的,可以协商提供部门创业贷款。建立致富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站点及时收集、整理农牧产品销售,新技术、新品种、新岗位等信息,通过宣传单、会议、广播等渠道,定期发布给困难党员,引导他们选准致富项目,加快脱贫步伐。
三、破解责任难题,建立困难党员帮扶整体联动机制。针对帮扶困难党员认识不清,责任不明难题,建立帮扶整体联动机制。一是要建立结对帮扶和定期走访制度,对困难党员实施"一对一、长期帮助、一帮到底",各部门单位要做到"六定",即:定目标、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定点、定事长期帮扶,增强帮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使定期走访困难党员形成一项固定、完善的基本制度,帮助困难党员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实际困难。要建立困难党员结对帮扶管理台帐,及时记录帮扶措施和效果。二是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劳动、民政、税务、工商、财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帮扶工作联席会,研究帮扶困难党员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和典型,制定对策和措施,强化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建立督查考核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强化督查,每年开展一次考核总结评比,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单位"三个文明"目标考核、干部选拔任用和民主评议党员的一项重要内容,形成长期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困难党员帮扶工作顺利开展
访千家走万户送温暖情动三九;
献真心尽全力晓民情爱满八乡!
你看如何?
党员都是高傲的。不怎么搭理群众。党员这么交流困难。
他们的慰问也就是走过场
秀一秀没有屁用!
真正的希望能切实的帮助老百姓,给予帮助
中间不要贪污克扣!
这才是真正的。
这个问题很蹊跷。
难道走访慰问困难户不是单位统一组织的么?
走访慰问困难户,所有的慰问品和慰问金都应该由单位统一安排和准备,也根本无需担任慰问任务的工作人员自掏腰包来进行走访慰问。
慰问不能等同于救助。
首先,作为领导干部,“慰问”所包含的内容有很多,比如带有走访、体察民情、了解情况的含义等。但救助则是具体的措施;其次,慰问的范围一般很小(比如个人或极少数个体),但救助所针对的对象群体则大得多。
对你提的问题,回答如下,不一定使你满意,谨希望对你有帮助。
《宿迁市企业退休人员走访慰问制度》
为了解掌握退休人员基本情况,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规范社区工作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行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对所辖范围内属地管理的退休人员进行走访和慰问,同时要做好走访慰问记录和台帐登记工作。
一、走访制度
1、首次走访:对新纳入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应在10天内上门走访联系,发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和有关宣传材料。
2、重点走访:对鳏寡、残疾和70岁以上高龄退休人员每季度至少走访一次。
3、定期走访:对退休人员每年走访一次。
二、慰问制度
1、节日慰问:对特困退休人员家庭,每年春节、重阳节期间进行慰问,发放慰问物品。
2、生日慰问:在高龄退休人员80、90、100岁生日时上门慰问。
3、患病慰问:在退休人员患危重病时上门慰问。
4、困难慰问:退休人员家庭发生重大事故的及时上门慰问,对造成生活困难的,应积极协助办理 *** 补助。
5、悼念慰问:退休人员亡故后,应及时上门吊唁慰问,为亲属发放慰问金。街道、社区应协助死亡人员亲属在当月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丧葬抚恤费等社保待遇。
三、经费安排
对退休人员的慰问费用,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中列支。
四、本制度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办实事实话实说,走过场就欺骗,然后找记者报道某领导如何关心群众。最后一路上上升,最终到纪委喝茶。
随着寒假的临近,我们的实践内容也开始了,作为一个志愿者,应该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天气即使很寒冷,可是也抵挡不住我们这颗炙热的心。伴随着脚步声,我们来到了脱场村,以前只是听说过这个小山村,可是从未去过,这次是身临其境。这里的人们很朴实,孩子们都很听话。
我们走进了家户中,老人们的热情,以及他们的朴实,让我们都有些不自在。他们的话语中我听出来了他们对孩子上学的大力支持,依然清晰的记得有一位老人说:我们的一生已经没有接触新知识的机会了,只要孩子们一心想上大学,就算我们砸锅卖铁我们也要支持他们上大学,让他们过得幸福,也就是我们的快乐,和骄傲。这句话深深的触及到了我的内心深处,这句话我的家人曾经也是这样告诉我的,其实,农村的家长让孩子去外面上大学的渴望并不低于城市的人,其实,他们比任何人都渴望得到知识,只是各个方面因素的的限制让有些孩子失去上学的机会,这样的感觉是多么的伤感以及失落,听过各个家长的话语后,我觉得我们很幸运,真的很幸运,为何不好好珍惜这样的机会好好努力呢?
这个女孩是个五年级的孩子,家里排行老四,家里全年靠父母打工来维持生活,母亲身体不怎么好,,家里有些困难,可是她告诉我:姐姐,我一定要和你一样,好好学习,考上很好的大学,让父母为我开心为我骄傲,。。听了这个小女孩的话,我很惊讶,这样小的一个姑娘就对知识这样的渴望,我们何不应该去帮助她呢?
家长的期望,孩子的渴望,让我很感动,觉得我们应该大力支持他们,圆他们的梦想,和我一样实现家人的愿望,看看外面的世界,过的幸福,以后可以让父母享受享受。
寒假的工作告一段落,他们的话语让我铭记在心,希望以后的日子,我们能够在力所之及的范围内帮助他们,给予他们更多的信心,,,让他们实现梦想。
xx计划给了我这样好的一个机会让我参加了实践,去和孩子,家长接触,让我加强了自己的沟通能力,以及让我了解到孩子们内心地小小的梦想,以及孩子们的开心的交谈,让我仿佛感到了自己的童年,自己那时候的梦,很美好的一次实践,难忘的一份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