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社保中月工资总额包括哪些
依据国家统计局抄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l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② 企业退休人员留用的话,工资应该放入哪个科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应该减除费用3500元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由于其所得2000元未超过3500元,因此无需缴纳个税。
应当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就“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问题进行了明确。该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依据“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是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是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是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是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如果未能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根据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 超过退休年龄被辞退的补偿办法是什么
你当地的劳动局的答复是正确的。
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是自然终止的,再发生雇佣行为则是劳务关系了。
而劳务关系的解除,企业是不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的。
她50周岁之前,如果单位没有为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可以要求企业补缴。但50周岁之后,劳务关系情况下,企业不支付任何补偿了。
1、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具体说明:第一,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第二,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第三,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第四,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第五,在试用期被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的。
2、14年6月到16年1月一起工作了1年7个月,那么经济补偿按照2年计算,
劳动合同法47条已经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激明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雇主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雇工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辞退一般不需要补偿,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国家公务员辞退后如何计算工龄-------有多少年工龄就是多少年,工龄是你工作的年限,是不能够辞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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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鄙人所了解,确实辽宁省、沈阳市出台了对于超出退休年龄的未参保卜扒人员可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一次性缴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政策。
鄙人查询了国家以及其他地方 *** 的劳动保险政策,未发现国家或者其他地方 *** 出台类似政策。
沈阳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档案《关于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沈劳社发[2008]43号 )
楼主可以查询沈阳市 *** 的官方网站“沈阳政务网”
:lnsy.lss.gov./zwgk2/zwgk.do?ac=view1&id1=762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档案:
A.《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基金收入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等若干意见通知》(辽劳社发[2008]32号)
楼主可以查询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官方网站——
:ln.lss.gov./infopub25/PubTemplet/%7B538116AD-AF2A-4978-B786-5A2A1621E91C%7D.asp?infoid=10815&style=%7B538116AD-AF2A-4978-B786-5A2A1621E91C%7D
B. 《明弊告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80号)
楼主可以查询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官方网站——
:ln.lss.gov./infopub25/PubTemplet/%7B538116AD-AF2A-4978-B786-5A2A1621E91C%7D.asp?infoid=10816&style=%7B538116AD-AF2A-4978-B786-5A2A1621E91C%7D
档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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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劳社发[2008]43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80号)和《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基金收入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等若干意见通知》(辽劳社发[2008]32号)档案精神,促进我市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全面完成省 *** 下达的扩面指标,在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中,就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未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组织,地税部门可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规定先行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基金。各区、县(市)养老分中心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属地地税部门提供“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编码”空号段,供地税部门先行征缴使用,地税部门要同时督促企业及时到养老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对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按实际掌握的用工人数和执行年度的我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乘以我市前三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均增长率,做为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缴费基数。
三、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四、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一次性补齐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批准缓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在缓缴期内一次性补缴全额欠费确有困难的,应将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本息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齐,其余部分做出补缴计划。
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城镇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达到8人及以上,其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的费率,征收机构按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征收。
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从业的外籍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七、符合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范围,在2008年9月30日前因各种原因与原工作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或未解除劳动关系但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工作时间可以确认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现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在2008年12月31日前,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建立时间起,按对应期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同时缴纳按政策规定应征收的滞纳金。补缴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所计发的养老金不足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50%的按50%计发,从2009年起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
八、凡我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在2008年12月31前因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而没有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自由职业者,可在2008年12月31日前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以上年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和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15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其养老金计发办法参照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不足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50%的按50%计发。其退休时间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时间,其投保年限为15年,从2009年起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
九、本意见印发前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改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从2008年10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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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基金收入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等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认真贯彻省 *** 提出的“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要求,进一步落实全体城镇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应保必保。经省 *** 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我省城镇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从业的农民工、外埠人员、外籍人员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二、地处乡镇的企业(含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相对稳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了规范的劳动关系,其从业人员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
三、从未参保并经确认不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城镇集体企业,其职工(不包括已批准退休的人员)凭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由本人凭单位证明或社群证明或本人档案),由本人申请到户口所在地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月起,按照自由职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四、离开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未再就业的人员,可申请以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对应期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五、企业职工非本人原因中断缴费,解除劳动关系后转按自由职业人员身份接续参保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允许按照自由职业人员的相关政策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经 *** 有关部门认定,符合《对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的认定意见》(辽地税发[2001]166号)规定条件,不再具备缴费能力的企业,其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未再到其他企业或单位就业期间,经本人申请,可按照自由职业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七、自由职业人员(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自由职业人员身份接续参保人员及本通知六款规定的人员),可根据自身缴费能力,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选缴费基数。
八、本通知三、四、五、六款规定的参保人员,按自由职业人员缴费办法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再课征滞纳金。
九、城镇企业招用的农民工合同期满,继续在本省其它城镇企业单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按规定转移和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取得城镇私营、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与城镇街道、社群签订劳务、服务等临时性协议的,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参保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合同工期满返乡务农的,可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其再到城镇企业就业时按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合同工返乡不再到城镇企业工作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形成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按预期规定转移到户口所在地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可根据本人自愿一次性返还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国家有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外埠人员,在其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到异地就业的,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一、已参保人员(含农民工)在省内异地就业的,按规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再就业地不得以户籍不在本地、年龄偏大、缴费年限短等理由拒绝接收。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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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8]8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 *** 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8]10号)和《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基金收入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等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2号),经省 *** 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及其它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类企业、非企业社团组织,征缴机构可按缴费基数有关规定先行征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部分费款;征缴机构按月将这部分未参保单位名单传递给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对未办理参保登记的上述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和社团组织的从业人员核定其应缴个人缴费部分费款,征缴机构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进行征收。同时将其资讯提供给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及时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将其纳入参保管理。从未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其个人身份不符合《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基金收入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2号)三、四、五、六款规定的,应从参保之日起开始缴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对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征缴机构按实际掌握的用工人数和本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乘以本市前3年在岗职工平均年均增长率,作为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能及时提供用工人数及其从业人员的月工资收入时,再按其费基确定征缴额,同时将其资讯提供给社保经办机构。
三、征缴机构按月将未全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名单提供给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按现行个人缴费政策,核定其应缴个人缴费部分费款,征缴机构按核定的数额进行征收。同时将有关资讯及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企业为漏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四、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城镇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达到8人及以上,其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的费率,征收机构按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征收。
五、参保单位申报月工资总额低于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其单位缴费基数按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申报征收。困难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单位缴费基数按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申报征收。
六、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一次性补齐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一次性补缴全部欠费确有困难的,经统筹辖区 *** 批准,应将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本息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齐,其余部分可按规定程式办理缓缴手续,并做出补缴计划。有资产的,按《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闲置固定资产或者非经营性资产变现收入缴纳。企业仍无法缴纳的,由统筹辖区 *** 协调解决。
七、经统辖区 *** 确认,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特困企业,企业和职工均不选择解除劳动关系的,允许职工个人比照城镇自由职业者参保缴费的费基和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允许其按此办法补缴以前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给予提供记录缴费年限和接续录入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方便。征缴机构应按辽地税发[2001]166号档案规定,对无缴费能力企业进行跟踪检查,企业因经营好转、转制或破产后资产变现等原因恢复缴费能力的,应按规定补缴保费。补缴额为欠费额与企业职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的统筹养老保险的差额部分,对于职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的统筹保费,应偿还职工个人。职工退休后2年内企业恢复缴费能力的,如企业补缴保费,可以按补缴后的新缴费工资基数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社保经办机构按重新核定的基本养老金发放。
八、离开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且未参保的自由职业人员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对应期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在单位工作期间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前离开单位的人员,可从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之月起补缴;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后离开单位的人员,可从离开单位次月起补缴。补缴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从稽核批准后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缴后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人自愿继续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后,从稽核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述人员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自愿补缴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不能追加此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增加的待遇,经批准退休后,纳入今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九、由单位组织丢失档案的未参保人员,本人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查有原始招工录用手续并提供未受刑事处罚证明的,经确认劳动关系后,单位和本人可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属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自由职业者,可按自由职业人员办法办理参保并缴纳(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从稽核批准后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仍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人申请可继续缴费至符合按月瓴取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条件,从稽核批准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不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9月8日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已过退休年龄的临时工是临时的劳务用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随时招聘和清退的,清退时只要结清清退人员出勤工资,没有任何补偿的
没有其他情况仅仅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该情景并不包含在领取经济补偿的范围之内:
④ 聘用退休人员工资按什么申报
退休人员有很丰富的工作经验,个人又有想发挥余热的心,很多企业也乐于员工退休不离岗。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与任职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自动解除,且不得再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这就造成关于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的很多问题,比如:⑤ 已退休还在留用接下来不要了要赔偿吗
对于退休之后,仍然保留用人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当事人可以协商版解决,协商解决的,权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按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⑥ 到了退休年龄被单位留任退休金怎么算
退休金按正常退休计算,留用的报酬由双方约定。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办理退休,基本养老金按照所在省、或者直辖市、自治区规定计算办法进行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因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不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原单位聘用的,属于劳务关系,双方应当否定了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留用期间的报酬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中组部、中宣部、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总政治部、中国科协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
四、切实维护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各单位聘请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平等协商、报酬合理的原则,通过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应聘期间,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享受原离退休费和生活福利待遇。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享有其科研成果转化的收益。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应聘期间取得的报酬和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应依法纳税。
⑦ 事业单位退休留用规定
法律分析: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