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休的公务员出国最新规定
公务员退休了可以出国吗?B. 退休干部出国定居有关规定
法律分析: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一般不超过一年。假期从离境之日起计算。退休、退职工人的假期,由发给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批准;退休、退职和离休干部的假期,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委托亲友代办)在境外定居,去港澳的,不予办理手续;去国外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对于少数有特殊专长的人员,离休、退休后又受聘或被借用的,确属工作需要,如出国参加国际专业技术会议,进行经济、技术考察或谈判,签订经济、技术、贸易合同等,情况特殊,别人不能替代,本人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出国(境)任务的,按照“确属必须、从严掌握”的原则,可酌情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管理
(一)加强教育,防范在先。要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针对性地对出国(境)党员干部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要把教育与管理结合起来,坚持和完善出国(境)人员行前集中培训、谈话提醒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出国(境)人员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性问题,提前采取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
(二)强化管理,从严把关。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中办发[1991]8号)和《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中办发[1993]23号)规定的批准权限进行审批。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的审批,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的有关规定。
(三)健全制度,规范党员干部在因公出国(境)期间的行为。对派驻国(境)外工作的党员干部,派出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临时出国(境)的团组,应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团组成员未经团组领导同意,不得单独活动;不得擅自变更出访路线;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期限;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派出单位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
C. 检察机关退休人员出境管理规定
一、备案登记
本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实行备案审批制,全体在职人员以及仍在脱密期内的涉密离岗(离职)人员均纳入管理范围。
本院需纳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人员(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的范围为本院保密委员会、保密办公室全体人员以及院保密委确定的离退休但仍在脱密期内的涉密人员。登记备案人员情况发生变化的,政治部应及时更新报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二、审批程序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干警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分别如下:
1、县委管理的干部:县委管理的干部在准备出国前,由本人提出因私出国(境)申请(件1),说明去向、出国原因、在国(境)外停留的时间(需具体到日期),并提交相应时段请假条,经由分管院领导、政治部主任审批同意后,征求驻院纪检监察组、院保密委意见(件2),报经检察长审批同意后,依次报县纪委、县委政法委、县委组织部批准。县委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离退休不满两年的,因私出国(境),由本人向政治部提交申请(件1),经由政治部主任审批同意后,征求驻院纪检监察组、院保密委意见(件2),报经检察长审批同意后,依次报县纪委、县委政法委、县委组织部批准。
2、 本院管理的干部及其他在编在职干警:本院管理的干部及其他在编在职干警在准备出国前,由本人提出申请(件3),说明去向、出国原因、在国(境)外停留的时间(需具体到日期),经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部门负责人因私出国(境)的需分管院领导审批),由政治部征求驻院纪检监察组、院保密办意见,部门主要负责人报检察长审批;其他人员由政治部主任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应当主动接受保密教育,签署《因私出国(境)人员行前保密教育情况表》(件4)。在办理签证前5日内,携带《因私出国(境)人员行前保密教育情况表》复印件到政治部报备。
3、 县委组织部、本院已登记备案人员没有办理过出国(境)证件、港澳台签注的,在办理上述审批手续时,一并提交《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件5)。经审批同意后,登记备案人员携带《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出入境管理局窗口办理证件。
4、 司法雇员及其他聘用人员、院保密委确定的离退休但仍在脱密期内的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参照在编干警相关规定执行。
三、出国(境)相关要求
1、按照组织部门相关规定,县委管理的干部(含县委管理的离退休未满两年的干部)因私出国(境)原则上限定每两年一次,每次境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十天。
其他人员因私出国(境)原则上限定每年一次,每次境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十天。
2、人员因私出国(境)必须严格遵守审批程序,本人提前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才能办理出国(境)手续。禁止先确定行程后报批。已登记备案人员没有目的地先行申请办理证件的不予审批。
3、对下列人员审批时应当从严把关:(1)涉及管理人、财、物以及机要档案和涉密岗位的;(2)配偶已移居国(境)外;(3)没有配偶,且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4、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工作人员和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或有其他不宜出国(境)的情况,一律不批准出国(境)。
四、证件管理
1、市、县委管理的干部(含县委管理的离退休未满两年的干部),须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政治部转交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已经批准出国(境)的,应当于回国(境)7天内,将所持证件交由政治部转交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
2、本院管理的干部及其他干警、院保密委确定的离退休但仍在脱密期内的涉密人员已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须向政治部提交证件复印件,并在证件内容、效力发生变化时及时向政治部报备。
五、 强化责任监督
1、全体干警要切实加强自律,严格遵守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规定。经批准出国(境)的,在外期间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执行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不准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时间,不准擅自更改行程或在境外加签他国(地区)签证。
2、政治部牵头负责本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工作。明确专人做好登记、审查、备案、报批和证件管理等日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检查,确保本院人员因私出国(境)工作规范有序。
3、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意见。
4、院保密部门负责保密管理工作。严格对涉密人员的出国(境)管控,对出国(境)涉密人员进行行前保密教育。
5、各部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切实掌握人员情况,加强对人员的教育,慎重提出审核意见,强化源头管理。
6、对违反以下相关出国(境)相关管理规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1)违规办理出国(境)证件的;
(2)违规持有出国(境)证件的;
(3)瞒报持有出国(境)证件的;
(4)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的;
(5)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出国(境)行程、日期等、延长出国时间的;
(6)瞒报出国(境)情况的。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上级和主管部门如出台新规定,刚按新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由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D. 退休在国外定居如何领养老金
法律分析: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出境定居的,应当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待遇后出境定居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以继续领取。按领取人的意愿,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基本养老金可以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若国内无亲属或他人代领,本人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款寄汇至国外的,汇费由其个人负担。
3、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居住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 按照国家规定退休(离休)的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享受的退休(离休)待遇()A.随之取消B.部
按照国家规定退休(离休)的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享受的退休(离休)待遇不变。专
《中华人民属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
归侨、侨眷有权出境定居。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的,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照发。
(5)离退休人员出国境扩展阅读
退休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在国内的待遇
1、按照国家规定退休(离休)的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退休(离休)待遇不变。其养老金可以委托他人领取,但需每年向原工作单位或者负责支付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我国驻其所在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或者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
2、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籍后,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对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待遇。
3、对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退休人员临时入境就医,可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与境内离、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4、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退休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到原单位所在区县的医疗保险中心申请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