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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人员退休的文本

发布时间:2024-11-07 14:52:13

Ⅰ 写给退休人员的祝福语

给退休同事的祝福语

、老骥伏枥,退休续谱夕阳曲;苍松傲雪,余生再唱春牛歌。

2、战歌声中铸丹心;桃李飘香万树春。

3、宽厚的身躯,宽厚的嘴唇,宽厚的嗓音,宽厚的品格。尤其上帝塑造了他一双引以自豪、令人妒忌的、宽厚的大脚。虽常常因满世界买不到合适的鞋,而干扰他创作的思绪,在那长满荆棘的艺术长路上,勤于自修,勇于求索,踩出了一串串色彩斑斓的宽厚的脚印。做人、做事业宽容厚道,宽博厚德,这就是我眼中的梅玉文。玉文退休了,那双脚仍旧是那样宽厚。只是现而今,买鞋不犯愁了,那双宽厚的大脚仍在不停地向前踏步,踩出的脚印将更加宽厚。你的同道,石连甲。

4、在艰困中成长的人有最美好的理想;在不景气退休的人有最快乐的希望。

5、感谢老板多年来对我的关心、鼓励和帮助,你从前教授我的某某事(说细致一些)将使我获益终身,希望今后仍能得到你的赐教。

6、多少年来风雨路,现跟随岁月叹流年,忆往昔同游书山路,此时各奔天涯不相见,几多相思只化作颗颗热泪,祝君平安,愿君幸福。

7、从冰雪到绿草,那是冬天走向春天的路。从失败到成功,那是你冒着风雪,踏着冰层闯出来的路。

8、退休了,岁月不饶人啊,祝愿你在以后的日子里,快乐幸福的度过每一天。

9、在这短短的时间里我在你身上学到了很多东西,虽然现在不能在你身边学习了,可是我会把你的教导永远记在心里,谢谢你我敬爱的领导!

10、亭亭玉立,摇曳生姿,舞台上盛开着艳丽的君子兰;悠扬委婉,舒展自然,剧场里回荡着醉人的旋律。尊敬的歌手啊,您赢得了如雷的掌声,您更赢得了人们的心!

11、人生路,有点苦,走过风,走过雨,路过欢笑,经过痛苦,有些感情,停留心中,有些朋友,时常挂念,朋友,一路保重!

12、周游列国东方子;博通古今大学人。

13、愿我的临别赠言是一把伞,能为你遮挡征途上的烈日与风雨。

14、明天,这是个美丽灿烂、辉映着五光十色的迷人的字眼。愿你的明天无限美丽、无限灿烂、无限迷人!

15、我衷心的祝愿你:退休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我相信你的退休生活,应该会比工作的时候更加美丽。

Ⅱ 如何写关于退休人员的祝福语

1.微风拂面、旭日高扬,九月的季节秋高气爽;金色岁月,桃李芬芳,又一年教师节美好时光。祝福你,祝福他,愿金秋时节,你安康,他安康,大家都安康!
2.春风化雨四十载;谢你育才万千户。战歌声中铸丹心;桃李飘香万树春。
3.年少时不懂的珍惜,有这么好的一位老师在我面前,如果时间能够倒退我会说:“我一定要学好!”明天就教师节了,提前祝您节日快乐!
4.祝苏老师和洪老师退休生活如夕阳红,还是那样光辉灿烂,那样绚丽多姿,那样和谐圆满。
5.相逢又告别,归帆又离岸,既是往日欢乐的终结,又是未来幸福的开端。
6.一代宗师,堪称楷模。
7.愿你用思索这把金钥匙,去打开疑窦的大门,闯进创造的殿堂。
8.健康是人生第一财富。
9.我衷心的祝愿领导:退休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我相信你的退休生活,应该会比工作的时候更加美丽。
10.愿你像那小小得溪流,将那高高得山峰作为生命得起点,一路跳跃,一路奔腾,勇敢地、勇敢地奔向生活得大海??
11.在这短短的时间里我在你身上学到了很多东西,虽然现在不能在你身边学习了,可是我会把你的教导永远记在心里,谢谢你我敬爱的领导!
12.是智慧,是静谧。祝你聪明!愿你上进!
13.春天又来临了,绿衣使者带给您的是:一代人对您的长长的思念,深深的祝福。
14.尊敬得老领导,你这就要退休了,我们小辈儿,一定会谨记您得教育,努力工作得。
15.快要退休了,为您送上祝福无限,愿欢乐的歌声时时围绕着,欢乐的笑声永远包裹着,欢乐的年华永远伴随着,时刻沉浸在欢乐的海洋!
16.天道酬勤。人世间没有不经过勤劳而成为天才的。愿你日夜勤奋,早日成才!
17.风和日丽掩不住心情低落。我知你将乘车离去,不敢当面和你别叙,发条短信祝福于你。祝你一帆风顺顺到底!愿你事事顺心心如意!
18.等待雨,是伞一生得宿命;短信滴滴,不牵挂你,心痒痒得;风里雨里,祝福漫天扯絮;天晴了,在你脸上涂鸦笑意。酷暑来临,暴雨无情,好好保重自己。
19.老师您辛苦了。
20.领导退休后希望你把你的业余生活,搞得丰富多彩。经常锻炼身体,爬个山,游个泳,养个花弄个草的,也希望你常来我们这里看看大家。

Ⅲ 写给退休人员祝福语有哪些最新的句子【必备】

时刻是看不见也摸不到的,就在你不注意的时候,它已经悄悄的和你擦肩而过,人的一生,贡献所作所为的意义和价值,比人们的预料更多地取决于心灵的生活,所以你知道有哪些关于退休人员的祝福语吗?下面是励志的句子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写给退休人员祝福语有哪些最新的句子”,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写给退休人员祝福语有哪些最新的句子【篇一】
1.当你孤独时,风儿就是我的歌声,愿它能使你得到片刻的安慰;当你骄傲时,雨点就是我的警钟,愿它能使你获得永恒的谦逊。
2.您送我进入一个彩色的天地,您将我带入一个无限的世界......老师,我的心在喊着您,在向您敬礼。
3.别离,是点滴难舍在心间,牵挂得情绪洒满心田;离别,是丝丝遗憾在蔓延,祝福得话语充盈着双眼,愿你我相信重逢得一天不会遥远。
4.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漫随天边云卷云舒。
5.温馨的眼神通透心灵,真心的教诲照耀前程。您是人生路上的使者,带着我们走向憧憬已久的梦。教师节,请接受我们发自心底的祝福:愿您身体健康,事事如意!
6.愿我得临别赠言是一把伞,能为你遮挡征途上得烈日与风雨。
7.你得步伐总是走得那么轻盈矫健,希望你在新得岗位上有更多得成就,祝您事业顺心,步步高升!
8.忘不了您的笑脸,遗忘不了青春厚重的记忆。但愿明月千里寄相思,祝福您好人一生平安。也祝您退休快乐,幸福安康,万事如意!
9.长路漫漫,前途未知,我多想与你同行,但是今日我只能送你到此,希望你在未来的道路上一帆风顺,不要怕艰辛,我的心将与你同行。
10.领导啊,我们一晃差不多二十年了,在一起,朝夕相处,在一个办公室。说退你就退了,你整个把我闪了一下。你别忘了咱们下一步还有很多很多的事,你人退了但是咱们的事不能退。看你那样子吧不像个六十岁的人,我倒像个六十岁的人,咱俩应该调过来才对。退了,要注意身体。我就为了你这个退,我烟都抽上了。好了,祝你:又有一片新的领域。你是解放了,我们还在拼吧。
11.对您有无法忘记的恩,无法忘记的情,无法忘记的爱,是您点燃我希望的光芒,给我插上理想的翅膀,带我翱翔在知识的海洋,老师,祝您退休快乐!
12.我不想说,您很辛劳;我不想说,您很美丽;我不想说,您很睿智;我不想说,您很可亲。老师,今天教师节,我只想说,我很想念;我只想说,您要保重自己
13.愿你用思索这把金钥匙,去打开疑窦的大门,闯进创造的殿堂。
14.让我与你握别,再轻轻抽出我的手,思念从此扎根,年华从此停顿,朋友,请把我的祝福别在衣襟上吧,从此天涯海角都有我的问候。
15.点一盏心灯,照亮无数学子的前程;洒满腔热情,孕育满园桃李的芬芳。快要退休了,学生祝您节日快乐,并郑重地向您道一声:谢谢!
16.如果你想得到甜蜜,就将自己变成工蜂,到花蕊中去采撷;如果你想变得聪慧,就将自己变成一尾鱼,遨游于书的海洋。
17.我们的老会计,几十年过去了,你未说假话;一万多个日子,不做假账。你是我们的榜样。
18.当我伤心时,是您开导我;当我失意时,是您鼓励我:您是我的良师益友。恰逢今天生日,发条短信祝您快乐,您就像是我的老师,愿你安康!
19.选择了教育,就是选择对情感的珍视;选择了教育,就是选择对万物的眷恋;选择了教育,就是选择高远的人生志向。提前祝你退休快乐!
20.忘不了您从前的鞭策,忘不了您严厉的神情。忘不了您细心的教诲,忘不了您慈母的关怀。更忘不了您神圣的节日。教师节,短信真诚的道一声,您辛苦了!
写给退休人员祝福语有哪些最新的句子【篇二】
21.你有父亲严厉的一面,有母亲慈祥的一面,有朋友知心的一面,感谢您的指引,感谢您的教诲,感谢您的关心,快要退休了,祝您‘节日快乐’。
22.快要退休了,送你一束七彩康乃馨:红色是幸福,蓝色是博大,白色是纯洁,紫色是深邃,绿色是希望,黄色是欣慰,橙色是收获。愿你拥有多彩的幸福生活。
23.送你一杯美酒,祝你前程路上福长有;送你一杯清茶,祝你前程路上乐无涯;送你一条短信,祝你前程路上尽好运。祝你:一路顺风!
24.生日到了,送你三束花,一束康乃馨,您像慈母教我做人;一束百合花,感谢您不求回报纯洁的爱;一束满天星,那是您的桃李满天下。祝您生日快乐!
25.师恩难忘刻骨铭心,千言万语难表我对你的感激之情。希望你辛劳的满头银丝,会在今夜变黑,希望你操劳的皱纹,会被我们的祝福抚平。老师,祝您万事如意!
26.我渴望拥有您那颗绿色的心,浸染着春天的颜色,生机勃勃,希望无限;我盼望拥有您那颗属于春天的心,生长着一棵棵枝繁叶茂的大树!退休快乐!
27.事能知足心常惬;人到无求品自高。热心服务情为老同志所系;廉洁奉公利为离退休所谋。
28.老梅,退休后希望你把你得业余生活,搞得丰富多彩。经常锻炼身体,爬个山,游个泳,养个花弄个草得,也希望你常来我们这里看看大家。
29.用语言播种,用彩笔耕耘,用汗水浇灌,用心血滋润,这就是我们敬爱的老师崇高的劳动。
30.快要退休了,愿我的祝福像清茶一样滋润您干涸的喉咙,像蜡烛一样照亮您的办公室,像鲜花送一样给你送去一片清香!愿您在今后的日子更加健康快乐!
31.你是只到死丝才尽的春蚕,为我们把你的青春奉献;你是成灰的蜡烛泪方干,为我们指引美好的明天。亲爱的老师,教师节了,祝您节日快乐!
32.尊敬的老领导,你这就要退休了,我们小辈儿,一定会谨记您的教育,努力工作的。
33.我的朋友们,我们要暂时分别了;“珍重珍重”的话,我也不再说了。在这欲去未去的夜色里,努力铸造几颗小晨星;虽然没有多大光明,但也能使那早行的人高兴。
34.亲爱得同事_,祝愿大家用成功者得态度做事,用心做人。亲爱得同事们,祝愿大家用成功者得态度做事,用心做人。
35.亭亭玉立,摇曳生姿,舞台上盛开着艳丽的君子兰;悠扬委婉,舒展自然,剧场里回荡着醉人的旋律。尊敬的歌手啊,您赢得了如雷的掌声,您更赢得了人们的心!
36.天道酬勤。人世间没有不经过勤劳而成为天才的。愿你日夜勤奋,早日成才!
37.快要退休了,为此我已经烦恼好久了,想谢恩师却不知道如何表示了,天天在为买礼物苦恼了,眼看节日就到了,只好发条短信祝福了,祝您节日快乐!
38.三十八年过去,未说假话;一万多个日子,不做假账。
39.人生的路上,留下太多的脚印,有深有浅,也许这样的经历才算得上丰富,但是有时候宁愿平淡点,淡漠点,但是,却每每不能让自己有这样平静的心态,去面对我不想面对的。
40.愿你一直身材苗条线条好,永远青春美丽不变老,四十岁的年龄,三十岁的心脏,二十岁的形象,十八的心态,永葆青春花期长。祝你生日快乐!
写给退休人员祝福语有哪些最新的句子【篇三】
41.一个点驻足原处举步维艰,两个点直线贯穿双向绵延,三个点组成平面风景无限;无数同学无数个点,借助短信点点相连,教师节至,愿良师益友们快乐安然!
42.每年,我把第一缕春光和贺年卡一起寄给您;我亲爱的老师,愿春天永远与您同在!
43.运动,是健康的源泉,也是长寿的秘诀。盼您天天锻炼,益寿延年。
44.是智慧,是静谧。祝你聪明!愿你上进!
45.我深深地理解,耗费了多少时间,战胜了多少困难,你才取得眼前得成绩。请你相信,在你追求、拼搏和苦干得过程中,我将永远面带微笑地站在你得身旁。
46.在艰困中成长得人有最美好得理想;在不景气退休得人有最快乐得希望。
47.阳光孕育着花草,大地孕育着树木,溪水孕育着鱼儿,而最无私的爱是您也曾经孕育着我们,给了我们最初的教育。快要退休了,祝老师您节日快乐。
48.谢你育才万千户。战歌声中铸丹心
49.爱好广,会消遣,常旅游,雅兴添;爱垂钓,舞翩翩,学书画,逛书店;打乒乓,弄棋盘。
50.战歌声中铸丹心;桃李飘香万树春。
51.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
52.我觉得梅导啊,也是我们得梅主任,在将近,实际是将近二十年我们合作。说句老实话,一个是对我、包括我们单位,帮助特别大,所以在今年他那个总结里,他就划了一个圆。我觉得真得是挺圆。所以说我就希望,虽然他退了,但是我们希望这个圆咱们还能继续圆下去,也希望他,今后还是要在我们这个团队也好,领路人也好,确实我希望他还是能够一起合作,哪怕是一起喝酒。
53.周游列国东方子;博通古今大学人。春风化雨四十载;彩天与我创未来。
54.春风化雨四十载;谢你育才万千户。战歌声中铸丹心;桃李飘香万树春。
55.当学子们硕果累累的时候,当桃李们庆祝胜利的时候,当我们即将走出校园的时候,当我们回眸看到您深情眼神的时候,向你致敬,无私奉献的老师!希望你快乐永远!
56.虽然天总会黑,人总要离别,但天也会亮,人总会有相聚的一天!我期待着那一天的到来!
57.我衷心的祝愿领导:退休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我相信你的退休生活,应该会比工作的时候更加美丽。
58.学生受好老师的影响,亦如飘飞的风筝与线的关系,好老师以人格塑造学生,好老师持久真心地关爱。祝好老师退休快乐,其实,好老师最富足。
59.您的叮咛饱含温情,启迪着懵懂的人生;您的教诲珍若挚宝,引领我们步入沧桑正道。千言万语道不尽一声感恩,万水千山隔不断一句祝福:世界退休快乐!
60.大哥你好。今天是你60岁得生日,没想到60年一眨眼就过去了。你在我心目中是最好得大哥,你在父母得心目中是最孝得儿子。在这里,我代表全家衷心地谢谢你!大哥,这么多年,你无论是工作上还是对家里人,都付出了、都辛苦了!我祝你以后走得越好,越来越好!

Ⅳ 国家离退休人员政策法规

转载自政策网络:
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中发[1982]13号)

l 政 治 待 遇

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中发[1982]13号)

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等,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劳人老[1982]10号)

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原则上按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阅读机要文件、听重要报告、看必要的学习材料以及参加重要的政治活动和轮信困会议。

对因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在不违背保密制度的原则下,老干部部门指定专人赴离休干部住地送阅重要文件或口头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国办发[1983]39号)

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据各地经验,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劳人老[1983]18号)

l 离退休费待遇

■1999年

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机关、事业单位199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1999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离坦改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机关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10元,厅(局)级170元、处级140元、科级110元、科员及办事员9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7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10元、助教以下职务90元;工人,特级技师和技师11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90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退职生活费。

上述办法仅限于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在职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离退休人员仍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发[1997]91号)规定的办法执行。(国办发[1999]78号)

从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腊念的调整水平应与机关事业单位大体相当,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幅度,1999年应比正常年份高一些,一般应比1998年月平均养老金水平提高15%左右,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目前养老金的实际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确定。今年已经对养老金进行了正常调整的地区,在这次调整中相应冲减。(国办发[1999]69号)

l 提 高 待 遇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包括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工人),是否同干部一样享受老红军、老干部待遇的问题。根据1979年4月17日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解决部分老红军、老干部工资过低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应享受老红军、老干部的待遇。其标准工资低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十七级的,一般的可以提高到行政十七级的标准工资额。(由所在单位负责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已经退休的,其待遇可以改按离职休养的规定办理,并从批准之月起执行。)([81]劳险字9号)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中组发[1982]13号)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应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干部的工资额,离休后方可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应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八级干部的工资额,离休后方可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中组发[1984]11号
劳人老[1984]13号)

为了解决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继续按有关规定享受司局级或处级待遇的问题。1982年底以前,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工资级别调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仍按中组发[1982]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1983年底以前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其标准工资额调为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工资额的(不包括浮动工资、津贴、补贴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调整的工资),仍按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组通字[1985]44号)

确属落实干部政策,工资级别调升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或调升后工资额超过当地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可以按中组发[1982]13号、组通字[83]29号、中组发[1984]11号和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或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老干字[87]
第10号)

凡确属平反冤假错案、落实政策,工资级别调升为行政十四、十八级以上或调升后工资额超过当地行政十四、十八级的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的离休干部,可按照中组发[1982]13号、组通字[83]29号、中组发[1984]11号和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或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除此之外晋级的,仍按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老干字[87]第047号)

离休干部按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县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提高待遇后,享受副司局级或副县处级待遇。(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

l 特殊贡献待遇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1978]104号)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1983]141号)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般系指: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上述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体确定。(劳人科[1983]153号)

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986年已满60周岁,并于1983年9月1日前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后回国的),在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他们的退休费按其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给。对于过去已经办了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同样对待;领取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退休费的时间,自1986年2月起计算。(国发[1986]26号)

国发[1986]26号文件所规定的三个条件,高级专家(包括已退休的高级专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并领取原工资额百分之百的退休费。([86]国科发干字0281号)

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离休后提高待遇的问题,仍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非国家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在职时按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享受的乘车、医疗等项待遇,离休后仍可以继续享受。(老干办字[1990]213号)

1991年的政府特殊津贴及按去年发放特殊津贴的标准,即每人每月100元,免征工资调节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离、退休后可继续享受,数额不减。(中发[1991]10号)

中小学教师在职期间获得特殊教师荣誉称号并享受特级教师补贴费,在退休时仍保持其称号和待遇的,可以按照教育部、劳动人事部[1982]教计资字213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即:“特级教师退休、病休时,有补贴费的,其补贴费可作为计算退休费和病假待遇的基数;离休时有补贴费的,补贴费照发”。(人退司函[1991]5号)

对部分收入较低的离退休专家发给适当生活补贴。这次发放补贴的范围是199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在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专业技术级别为1-6级的离退休专家。根据离退休专家原专业技术级别和现有月固定收入额确定补贴标准。1-3级离退休专家月固定收入达不到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4-6级离退休专家达不到800元的,补足到800元。(组通字[1999]11号)

l 1-2个月工资生活补贴

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

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国发[1982]62号)

《几项规定》(国发[1982]62号文件)第三条中所称“标准工作”,一般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表中的级别工资,但有保留工资的离休老干部,其标准工资中含保留工资。

离休老干部按《几项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当年一至十二月不论哪个月批准离休的,都在批准离休之月按一年一次全额发给(离休前领取的奖金不再扣回)。由退休改为离休的老干部,其生活补贴应从1982年4月开始发给。从第二年开始,在每年一月份发给。(劳人老[1982]10号)

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对于1945年9月2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再增发一部分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数额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生活补贴,从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额发给。(劳人险[1983]3号)

离休干部按《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国发[1979]245号)享受的每人每月五元副食品价格补贴和按《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国发[1985]6号)规定享受的十七元生活补贴费,可纳入本人离休费总数,计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离休费总数的生活补贴。(国发[1989]82号、83号)

按照国发[1982]62号和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每年享有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离休费总数生活补贴的离休干部,这次(指国发(1991)74号)增加的离休费,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今后,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均可照此办理。(人退发[1992]3号)

l 保 险 统 筹

国营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和医疗待遇。其中医疗费用的列支项目与离休干部原来在职时相同。国营企业单位的职工退休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医疗待遇。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当享受与在职职工相同的丧葬补助费;如有供养直系亲属,其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享受抚恤费或救济费。(劳人办险[1986]1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国发[1997]26号)

各地要通过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财政补助等措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目前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足额缴拨的地区,要在今年9月底前改为全额缴拨。各地不得实行行业间的封闭运行,

对尚未完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地区,在明确保证发放责任的同时,要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对当期发放确有困难的地区要及时实施基金调剂。对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要认真进行清理,凡属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应由企业根据效益自行确定。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条件。各地要制定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实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或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目标。(国发[2000]8号)

l 护 理 费

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国发[1980]253号)

《暂行规定》第五条所称因病残发给护理补助费的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个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的工资标准。病情好转、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护理补助费停发。(劳人老[1982]10号)

对于离休、退休的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应参照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0]2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发放离休费、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民[1984]优18号)

离休、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条件享受的护理费,其标准调整为《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中规定的当地新五级工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为51元)。本通知自下达之月(1986年11月)起执行。(劳人老[1986]16号)

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程度,一般分别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其费用按现行渠道开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对于完全护理依赖者中的特别严重者,护理费标准可以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50%,对于部分护理依赖者中的较轻者,护理费标准可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劳险字[1992]28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可适当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民政部《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1989]优字18号)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凡特等和一等伤残人员可享受护理费,其标准:特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一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30%。伤残情况特别严重的,护理费可略高于本等级标准,伤残情况较轻的,护理费可略低于本等级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护理费的具体标准。(人退发[1993]1号)

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当地新五级工月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51元)调整为每月100元。已高于此标准的地区,不再调整。新的护理费标准从1998年7月起执行。(人发[1998]56号)

l 优 抚 待 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从1986年7月1日起,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标准发给: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计发。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计发,但其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的1/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1/4。离休、退休的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的一次抚恤标准,也按上述规定执行(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的全额工资计发)。(民[1986]优6号)

1993年10月1日后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作;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取消1986年对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人薪发[1994]48号)

l 医 疗 保 健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国发[1998]44号)

l 探 亲

国家建立职工探亲制度,是为了解决在职职工因工作和生产需要与家属分居两地的团聚问题,退休、退职职工已经脱离工作和生产岗位,一般在存在与家属分居两地问题,对探亲假也不应理解为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所以,职工退休、退职后不应再享受国务院规定的职工探亲待遇。(劳险司函[1989]1号)

l 住 房

关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住房(不包括私房)产权归属问题。凡安置时原工作单位与接受安置单位已商定归属的,按协议确定;未明确归属的,根据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精神,产权归接受安置单位或地区。房改中,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个人需购买现住房时,应按产权持有单位或地区的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该单位或地区同职级离休干部的购房优惠待遇。(老干字[1994]3号)

Ⅳ 退休时怎样认定是干部还是工人身份

企业职工退休按岗位确定干部与工人身份。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46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第二条规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

在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按干部身份退休;其它岗位工作的人员按工人身份退休。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

审核是管理岗位还是工人岗位,主要依据档案中的劳动合同、奖励申报表、处罚决定、任免职务通知等资料审核。

(5)关于退休人员退休的文本扩展阅读:

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关于在企业内录干、聘干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分界限随之打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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