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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一名退休人员

发布时间:2024-11-02 03:32:54

❶ 返聘退休人员发生工伤怎么办

我国退休年龄是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许多人在退休有处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又被某些单位返聘,这是无可厚非的事。但要是退休人员返聘期间被辞退的话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赔偿呢?小编为你讲述退休人员返聘期间被辞退赔偿问题。

对于涉及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受聘期间被所在单位解聘能否与一般劳动者一样享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5条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该条款的内容来看,我国法律仅规定了劳动者劳动年龄的下限,没有规定劳动者年龄的上限。目前我国现行退休制度规定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岁,依此规定法定退休年龄应视为劳动者劳动年龄的上限。劳动年龄的法定性表明劳动者劳动年龄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不受劳动者自身实际劳动能力影响。因此劳动者劳动年龄的法定年限届满之日,也是劳动者劳动年龄的终止之时。但我国的法律对离退休人员再就业未作禁止性规定,因此离退休人员再就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7]88号)《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规定,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即不发给经济补偿金。所以用人单位聘用已超过劳动年龄及已退休的人员在解除聘用关系时,不支付劳动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特别提醒:如果聘用单位与被聘用退休人员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了解除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符合该支付情形,应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予以支付。

相关阅读:什么是退休返聘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

包括:受雇佣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在原工作岗位延长一定的工作时间;受雇者离退休后被原用人单位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受雇者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进行择业,到原用人单位之外的单位工作的情况。

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对于退休人员返聘期间被辞退的,法律上没有规定单位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但要是,退休人员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中对辞退约定了赔偿金的,则要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赔偿。

❷ 人力资源管理(专)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要哪一年的,网上搜索就能找到。

❸ 河北省养老金怎么算举例说明


这是全国31个省市养老金计算的系列文章,本篇是系列文章的第17篇,介绍一下河北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是如何计算的。
企业退休需具备两个条件:法定的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最低的社保缴费年限15年。二者必须同时满足。当月退休,次月领取养老金。
想知道河北企业退休养老金是多少,需要掌握河北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下面就来看看河北省的养老金是如何计算的,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文章最后举了一个养老金计算的例子。

第一步,要清楚退休人员的首次参保时间,首次参保时间不同,养老金的构成有差别。
首次参保时间很重要,因为首次参保时间不同,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有差别。在河北,企业职工首次参保时间在1996年1月1日(含)之后,退休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首次参保时间在1996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退休养老金除了以上两种养老金外,再额外增加一笔过渡性养老金。

第二步,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了解了养老金的基本构成,就来说说河北养老金的具体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当年河北省养老金计发基数×(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计发比例1%。
公式中涉及三个计算因子,分别是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累计缴费年限。下面分别进行介绍,这几个数据的来源和如何确定。
(1)养老金计发基数:
养老金计发基数是河北人李碧社厅公布的数据。2021年,河北省养老金计发基数是每月6575元。目前,河北省已经公布了2021年平均工资为每月6877元,预测2022年河北省养老金计发基数是6877元/月。
(2)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是指本人退休时历年实际缴费指数的平均值。
先根据本人历年实际缴费除以对应的历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计算当年的缴费指数,历年缴费指数计算出来后相加后进行平均。
比如15年的缴费指数之和是20,那么本人实际平卜陆均缴费指数为提醒大家注意,如果退休人员有视同缴费工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要考虑视同缴费工龄,把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指数合计后进行计算。
(3)累计缴费年限
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个人实际缴费的年限,先计算缴费的月数,然后除以12,就得出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1996年1月1日之前的未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年限。比如实际缴费年限15年,视同缴费年限10年,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就是25年。
(4)计发比例:
计发比例为一个定数,1%。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计发月数。
累计存储额是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养老金账户的金额,以及按照规定记账利率计算的利息。
计发月数,50岁退休,计发月数是195,55岁退休,计发月数是170,60岁退休,计发月数是139。
3、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当年河北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平均缴费指数×1996年1月1日之前的缴费年限×过渡系数养老金计发基数,前面已经介绍了,这里就不多说了。
过渡系数的取值范围国家规定是1%到河北规定数值是、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案例分析计算
王大爷是河北人,1991年1月开始在河北参加工作,1993年1月开始实际缴费,视同缴费年限是2年,实际缴费年限是3年,1996年1月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是5年,1996年之后的缴费指数是年7月办理退休手续,1996年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年,累计缴费年限年,个人养老金账户累计储存额万元,养老金计发基数是6877元/月,退休时养老金是多少?
具体计算分析如下:
1、基础养老金
型扰顷=6877×(1+(2+3××÷÷2××1%
=元
注:1992年底之前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指数为1,1993年到建立个人账户前1年本人实际月缴费指数小于时,按照计算,大于的,据实计算。
2、个人账户养老金
=83000÷139
=元。
3、过渡性养老金
=6877×(2+3××÷×5×元。
4、王大爷退休时每月的基本养老金。

❹ 贵州退休工资计算方法

企业退休需具备两个条件:法定的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最低的社保缴费年限15年。二者必须同时满足。当月退休,次月领取养老金。
想知道贵州企业退休养老金是多少,需要掌握贵州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下面就来看看贵州省的养老金是如何计算的,看完本文就清楚了,分三步。
第一步,要清楚退休人员的首次参保时间,首次参保时间不同,养历缺桐老金的构成有差别。
首次参保时间很重要,因为首次参保时间不同,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有差别。在贵州,企业职工首次参保时间在1998年10月1日(含)之后,且只有实际缴费年限的,退休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首次参保时间在1998年10月1日(不含)之前且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或者之后参保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除了以上两种养老金外,再额外增加一笔过渡性养老金。同时,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超过15年的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分别加发灵活就业年限基础养老金和计划生育养老金。
第二步,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了解了养老金的基本构成,就来说说贵州养老金的具体计算公式是怎样的。在贵州,根据个人参保缴费情况,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1998年10月1日及之后参保的,并且只有实际缴费的参保人员,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当年贵州省养老金计发基数×(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累计实际缴费年限×计发比例1%。
公式中涉及三个计算因子,分别是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累计缴费年限。下面分别进行介绍,这几个数据的来源和如何确定。
(1)养老金计发基数:
养老金计发基数是贵州人社厅公布的数据。2021年贵州省养老金计发基数是元/月。
(2)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是指本人退休时历年实际缴费指数的平均值。
先根据本人历年实际缴费除以对应的历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计算当年的缴费指数,历年缴费指数计算出来后相加后进行平均。
比如某年扮袜缴费基数是5000元,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是5500元,那么缴费指数就是如果30年的缴费指数之和是29,那么本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为累计实际缴费年限
累计实际缴费年限就是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先计算实际缴费的月数,然后除以12,就得出实际缴费年限。比如实际缴费月数300个月,实际缴费年限就是300/12=25年。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计发月数。
(1)累计存储额,是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养老金账户的金额,以及按照规定记账利率计算的利息。
(2)计发月数,50岁退休,计发月数是195,55岁退休,计发月数是170,60岁退休,计发月数是139。
第二种情况,1998年10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并且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或者之后参保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本肢坦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小于1的,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当年贵州省养老金计发基数×(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累计缴费年限×计发比例1%。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当年贵州养老金计发基数×1997年12月31日及之前的缴费年限(1997年12月31日之后参保的按照经认定的本人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养老金计发基数,前面已经介绍了,这里就不多说了。
(2)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把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指数进行平均。贵州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每月的指数为对于农垦企业1993年1月到2003年6月的视同缴费指数为供销合作社的视同缴费年限指数全部为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4)1997年12月31日之后参保的按照经认定的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比如,1999年开始当兵2年,就属于视同缴费年限。
(5)过渡系数,国家规定的取值范围是1%到贵州规定数值是 src="+fMD5xBQ+e6uMD9ZvOBo5Q+L6teL6QLTF5+U7hzLwU3u+Vz8POCmSddBklSVFxlMIHkcJJc="/>
第三种情况,1998年10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且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或者之后参保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本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大于等于1的,养老金计算方法如下。
1、2024年底之前退休的月基本养老金=老办法月基本养老金标准+新老办法养老金差额×过渡比例。
新办法月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上面的第一种方法计算,老办法按照上面的第二种方法计算。过渡性亚航就按照上面第二种方法中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中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按照本人历年实际缴费指数计算。过渡比例的规定,2021年为70%,2022年为80%,2023年为90%,2024年为100%。2025年之后退休,全部按照新方法计发养老金。
第三步,部分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加发养老金待遇
1、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对于15年以上部分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
年限基础养老金=(累计缴费月数-180)×5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加发计划生育基本养老金。以退休退职时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5%的比例加发基本养老金。
案例分析计算
张某是贵州退休人员,1982年1月开始工作,1993年1月开始缴费,平均缴费指数为视同缴费年限为11年,实际缴费年限29年,累计缴费年限40年,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9万元,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时养老金有多少,假设养老金计发基数为6379元/月。对照以上养老金计算方法,张某适用第三种养老金计算方法。
1、老办法计算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6379+(1+(11×1+29×÷40)÷2×40×1%=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90000/139=元。
过渡性养老金=6379×11×元。
张某的养老金为以上养老金数据之和,结果元。
2、新办法计算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6379+(1+÷2×40×1%=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元。
过渡性养老金=6379×11××元。
张某的养老金为以上养老金数据之和,结果元。
3、新老办法差额元。新老办法过渡待遇为×元。
4、基本养老金为元。
5、计划生育养老金×5%=元。
最终,张某的退休时的月养老金为元。

❺ 返聘人员因身体原因死亡单位怎么处理

很多退休的同志,因为自己的原因被单位返聘回去,下面是我为你介绍退休返聘员工上班期间因为身体原因死亡单位如何赔偿的案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返聘人员因身体原因死亡单位赔偿的情况

案例情况

李某,男,年龄61周岁,退休,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其技术娴熟,且身体健康,无疾病,故被原单位(某机械建造厂)反聘为工厂技术总指导,双方就工作及报酬事宜达成口头协议,没有签订任何相关内容合同。一天,李某在工作时突然摔倒在地,被单位员工即时送往医院后当天就抢救无效而死亡。

李某家人找到单位称李某系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而死亡的,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争议的焦点

退休返聘人员因为自身原因死亡,是否算工伤。

第一种观点认为:多数人认为死者家人不能获得工伤保险事故赔偿。因为认定为工伤的首要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如果构成劳动关系才能进入《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反之,则不得适用。而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劳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当事人李某已61周岁,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法》所认定的劳动关系,因此也不受《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其家人不能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双方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二种观点认为死者家属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理由是:《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未作禁止性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因此,只要是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并且为其提供了有偿劳 动服务,那么双方即形成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据此,本案中李某在工作期间因病死亡,其家人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获得赔偿。

案件分析

实践中,因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伤亡是否被认定为工伤的问题没有得到统一结论。但就本案情况来看,李某在单位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理由如下: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内容的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者丧失劳动资格的年龄,用人单位雇用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就必须要退出劳动岗位。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为用人单位所进行的劳动活动,不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而是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

本案李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用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此点与《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具有典型区别,因此,李某与用人单位之是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综上所述,李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并且已经依法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在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也不能认定为工伤。其损害赔偿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单位在返聘退休人员的时候注意的问题

第一、做好入职体检,建议不要聘用具有高危疾病人群员工,如“三高”人员;

第二、不要聘用具有家族病史的员工,如精神疾病;

第三、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有关于工伤赔偿的法律法规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❻ 退休人员下班途中摔伤

退休人员被单位返聘工作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2008-09-03

【案情】
陈老师退休后受聘上海商业会计学校,成为客座英语老师。某天,她在去教室上课的路上被迎面奔跑而来的一名学生撞倒在地,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陈老师为退休人员,这次受伤到底算工伤还是遭遇民事侵权?学校和李老师各执一词。会计学校称,其系事业单位,陈老师是学校聘用的已退休人员。学校承认陈老师确实在学校被撞骨折,但学校与她没有劳动合同,双方只存在民事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学校提出,陈老师在校园内被学生撞倒致伤的事故是他人侵权造成,可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请求,但不应通过工伤认定途径解决。因此,学校并未按有关规定在30日内向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于是,陈老师直接向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区劳动局经调查核实,于2007年1月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认定商业会计学校与陈老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陈老师的伤属于工伤。
商业会计学校不服工伤认定,于是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关于陈老师的工伤性质的认定。区政府审查后维持了区劳动局作出关于陈老师的工伤认定。商业会计学校又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关于陈老师的工伤认定。
黄浦法院审查后认为,陈老师是商业会计学校雇用的退休人员的事实,既有区劳动局出示的工作人员胸卡、会议通知、工资存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又与陈老师本人的陈述相印证,同时,商业会计学校对此亦不曾否认,故根据法律规定陈老师与商业会计学校之间已形成了劳动关系。此外,无论陈老师提出民事损害赔偿与否,均不妨碍区劳动局依其申请,作出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最终,法院认为区劳动局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法定职权。被诉工伤认定结论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案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认定必须满足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另外,从程序上看,事故发生后,劳动者申请工伤也必须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本案中,相关当事人争议问题的焦点也就在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因为这是工伤赔偿与普通民事赔偿的分水岭,我们就以本案为例对劳动法律关系做出法律上的评析: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两者便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即便是在试用期也是如此。
为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新近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关系的建立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2款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旦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即使是在试用期也属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所以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的有力证据。在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时,劳动者只要提交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便当然可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本案中的陈老师由于没有和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没能通过提供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那么陈老师就真的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了吗?我们认为,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并不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唯一凭据,劳动法承认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地位。下面我们就对事实劳动法律关系做出评析。
二、劳动合同并不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唯一凭据,劳动法承认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地位。
我国法律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通过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规避法律风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虽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实际上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时,可以按劳动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处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事实劳动法律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存在一个对事实劳动法律关系证明的问题,也就是说劳动者需要提供证据,用证据来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这种劳动法律关系,这也就涉及举证的问题,劳动者如果不能提供有力证据的话,将不能享受具有劳动关系的待遇。
本案中的陈老师虽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但是有证据对其在学校从事的劳动予以证明,比如说劳动局出示的工作人员胸卡、会议通知、工资存单等,并且这一点学校是予以承认的,所以可以证明陈老师与学校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第1款之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所以陈老师属条例规定的“职工”,也就当然应当适用条例规定予以工伤认定。人民法院和区劳动局据此作出裁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律师总结】
虽然劳动法承认事实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地位,但是对于劳动者来说还牵扯一个举证问题,所以,作为法官我们建议,劳动者应当提高权利保护意识,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将来发生争议时,劳动合同可以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有力证据。同时,劳动者也应具备风险防范意识,对于工作、生活中的风险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防范。事故发生后劳动者要有证据收集和保留意识,这是及时、有效获得法律救济的保障。

❼ 案例分析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能否和退休的王阿姨签订合同

公司是不能和退休的王阿姨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双方之间就不是劳动关回系,答是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是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和保护的,是受民法调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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