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还要出入境登记吗
要的。公务员出境有限制,公务员不是不能出国,而是需要单位批准后才行,需要办理普通护照,是登记备案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单位出具同意意见,并交验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出入境的注意事项是应主动报备离退休人员管理科备案,并提供国外联系电话、国内紧急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B. 检察机关退休人员出境管理规定
一、备案登记
本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实行备案审批制,全体在职人员以及仍在脱密期内的涉密离岗(离职)人员均纳入管理范围。
本院需纳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人员(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的范围为本院保密委员会、保密办公室全体人员以及院保密委确定的离退休但仍在脱密期内的涉密人员。登记备案人员情况发生变化的,政治部应及时更新报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二、审批程序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干警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分别如下:
1、县委管理的干部:县委管理的干部在准备出国前,由本人提出因私出国(境)申请(件1),说明去向、出国原因、在国(境)外停留的时间(需具体到日期),并提交相应时段请假条,经由分管院领导、政治部主任审批同意后,征求驻院纪检监察组、院保密委意见(件2),报经检察长审批同意后,依次报县纪委、县委政法委、县委组织部批准。县委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离退休不满两年的,因私出国(境),由本人向政治部提交申请(件1),经由政治部主任审批同意后,征求驻院纪检监察组、院保密委意见(件2),报经检察长审批同意后,依次报县纪委、县委政法委、县委组织部批准。
2、 本院管理的干部及其他在编在职干警:本院管理的干部及其他在编在职干警在准备出国前,由本人提出申请(件3),说明去向、出国原因、在国(境)外停留的时间(需具体到日期),经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部门负责人因私出国(境)的需分管院领导审批),由政治部征求驻院纪检监察组、院保密办意见,部门主要负责人报检察长审批;其他人员由政治部主任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应当主动接受保密教育,签署《因私出国(境)人员行前保密教育情况表》(件4)。在办理签证前5日内,携带《因私出国(境)人员行前保密教育情况表》复印件到政治部报备。
3、 县委组织部、本院已登记备案人员没有办理过出国(境)证件、港澳台签注的,在办理上述审批手续时,一并提交《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件5)。经审批同意后,登记备案人员携带《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出入境管理局窗口办理证件。
4、 司法雇员及其他聘用人员、院保密委确定的离退休但仍在脱密期内的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参照在编干警相关规定执行。
三、出国(境)相关要求
1、按照组织部门相关规定,县委管理的干部(含县委管理的离退休未满两年的干部)因私出国(境)原则上限定每两年一次,每次境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十天。
其他人员因私出国(境)原则上限定每年一次,每次境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十天。
2、人员因私出国(境)必须严格遵守审批程序,本人提前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才能办理出国(境)手续。禁止先确定行程后报批。已登记备案人员没有目的地先行申请办理证件的不予审批。
3、对下列人员审批时应当从严把关:(1)涉及管理人、财、物以及机要档案和涉密岗位的;(2)配偶已移居国(境)外;(3)没有配偶,且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4、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工作人员和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或有其他不宜出国(境)的情况,一律不批准出国(境)。
四、证件管理
1、市、县委管理的干部(含县委管理的离退休未满两年的干部),须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政治部转交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已经批准出国(境)的,应当于回国(境)7天内,将所持证件交由政治部转交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
2、本院管理的干部及其他干警、院保密委确定的离退休但仍在脱密期内的涉密人员已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须向政治部提交证件复印件,并在证件内容、效力发生变化时及时向政治部报备。
五、 强化责任监督
1、全体干警要切实加强自律,严格遵守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规定。经批准出国(境)的,在外期间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执行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不准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时间,不准擅自更改行程或在境外加签他国(地区)签证。
2、政治部牵头负责本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工作。明确专人做好登记、审查、备案、报批和证件管理等日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检查,确保本院人员因私出国(境)工作规范有序。
3、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意见。
4、院保密部门负责保密管理工作。严格对涉密人员的出国(境)管控,对出国(境)涉密人员进行行前保密教育。
5、各部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切实掌握人员情况,加强对人员的教育,慎重提出审核意见,强化源头管理。
6、对违反以下相关出国(境)相关管理规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1)违规办理出国(境)证件的;
(2)违规持有出国(境)证件的;
(3)瞒报持有出国(境)证件的;
(4)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的;
(5)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出国(境)行程、日期等、延长出国时间的;
(6)瞒报出国(境)情况的。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上级和主管部门如出台新规定,刚按新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由院政治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