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医疗补助的标准
根据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规定,医疗补助的报销标准如下:
1. 一年内住院医疗费用,包括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部分(如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移植后抗排异药物等),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5万元以下的费用,退休人员和享受医疗照顾的司局级以上人员可获得90%的补助,超过5万元的则补助95%。
2. 对于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如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退休人员和享受医疗照顾的司局级以上在职人员可获得95%的补助,其他在职人员则补助90%。
3. 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退休人员和享受医疗照顾的司局级以上在职人员同样可享受95%的补助,其他在职人员补助比例为90%。
4. 对于医疗照顾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外的额外费用,按照医疗照顾政策,医疗补助经费将提供额外补助。
5. 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后,如果个人负担仍然困难,其所在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适当的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