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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待遇

发布时间:2024-10-23 03:38:33

㈠ 广州退休年龄及办理退休流程和所需资料政策

在我们生活中经常有人到了退休年龄,却因单位或自己的原因没有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是材料不齐全,导致无法及时办理退休。还有一些人,以为只要到了退休年龄,社保经办机构就会自动发放养老金,这些想法都是大错特错的。如果企业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因为法定原因需要提前退休的,是需要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需要处理好社保事项。本文我将带你一起了解关于广州职工退休年龄广州职工退休流程和办理所需材料的相关知识。那么,恢复企业员工退休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呢?退休年龄是多少岁呢?

一、广州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政策规定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具体规定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广州职工办理退休流程
1.申请,我区单位参保人或非本市户籍的社会失业人员,参保单位到地税部门办理停保手续并确认当月扣费成功,在职工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带齐资料到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到其他相关部门办理退休后过渡性医疗保险等手续;我区户籍的社会化人员,参保个人到地税部门办理停保手续并确认当月扣费成功,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带齐资料到荔湾区退管办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到其他相关部门办理退休后过渡性医疗保险等手续。
2.受理,材料符合要求的人员,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或区退管办受理。
3.审查,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或区退管办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对材料符合的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5.送达,办理成功后在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三、广州职工办理退休所需材料
1、《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 (原件正本(收取)4份);
2、户口簿 (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3、身份证 (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4、《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5、《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批表》 (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6、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相关审批材料和地税缴款凭证 (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7、《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 (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8、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9、个人存折结算帐户;或银行卡开卡申请表;或银行卡及个人对账本 (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10、《广州市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金发放银行信息登记表》 (原件正本(收取)1份,原件正本(核验)1份) 。
四、广州退休相关知识文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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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广州市海珠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怎么样

广州市海珠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注册地址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细岗路7号二楼。

广州市海珠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12440105G340043481,企业法人云珊,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广州市海珠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经营范围是:制定区退休职工管理工作计划并检查监督落实;审核办理企业退休、退养人员社会化管理手续,协调退休职工养老、医疗和社会失业办理退休的后续手续;负责特殊人员、非本市退休自下而上信息及工伤复发、住院等申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街道退管机构开展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通过爱企查查看广州市海珠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更多信息和资讯。

㈢ 广州花都社保局的介绍

花县劳动局成立于1973年4月,2001年12月机构改革后更名为花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全区劳动力管理、劳动监察、职工工伤和残废等级认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险等业务,内设四个科室,现有干部职工18人。附设两个协调管理单位: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区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

㈣ 荔湾区退管办营业时间

9点到17点。根据荔湾区退管办官网显示,荔湾区退管办营业时间是9点到岁猛17点。广州市荔湾区退休职工管理委陵简员会办公室,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宗旨和业务范乎汪桥围是承担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㈤ 关于劳动合同

可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咨询一下,关键是要有证据!比如工资条、请假单、罚款单等等,你在那个区呀,看看下面电话吧!

海珠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宝岗大道1099号二楼
联系电话:84252257

海珠区社保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宝岗大道1099号一楼 宣传、监督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相关劳动政策,接受违规举报等

海珠区社保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宝岗大道1099号二楼 本区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的调解与仲裁,联系电话:020-84406141

海珠区社保局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同福中路319号 主要工作职能:工作培训、工作介绍、离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与劳动监察等。电话:020-84398599

海珠区社会保障局退管办 广州市细岗路7号 离休职工的福利、管理等工作。电话89223215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宝岗大道139号10楼 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资金的征缴、发放等方面的工作职能。联系34386823

海珠区社会保障局公医办 宝岗大道139号11楼 受理本区内公共医疗的相关事务。电话:34381011

海珠区社保局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宝岗大道1099号三楼 职工技能培训、考核工作;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等。电话:84481820

●越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州市法政路青莲里4号
联系电话:83553340

越秀社保局劳动监察科(劳动监察大队) 法政路青莲里4号9楼 宣传、监督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相关劳动政策,接受违规举报等。电话:020-83552685

越秀社保局劳动关系科(仲裁办) 法政路青莲里4号8楼 本区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的调解与仲裁,联系电话:020-83545483

越秀区社保局公医办 办法政路青莲里4号7楼 83557913

越秀区社保局就业中心 海珠北路107号二楼 主要工作职能:工作培训、工作介绍、离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与劳动监察等。电话:020-88900167

越秀区社保局训练中心 海珠北路69号 职工技能培训、考核工作;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等。电话:81094450

越秀区社保局基金中心 大德路188号大德大厦6楼 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资金的征缴、发放等方面的工作职能。联系83350865

越秀区社保局退管中心 西华路新桥直街5—7号 离休职工的福利、管理等工作。电话88901529

●东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州市东华北路9号
联系电话:021-37632301

东山社会保障局劳动综合科 东华北路9号 37632301

劳动关系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东华北路9号 本区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的调解与仲裁,联系电话:020-37631753

东山社保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东华北路9号 宣传、监督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相关劳动政策,接受违规举报等。电话:020-37631323

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合群西路东湖公园内康乐林 87666449

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东华北路9号 37632857

东山劳动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东华北路9号 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资金的征缴、发放等方面的工作职能。联系37632679

东山社保局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东华北路9号德政中路龙腾里10号 主要工作职能:工作培训、工作介绍、离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与劳动监察等。电话:020-61181188-1101

东山区社保局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东华北路9号庙前直街10号之一3楼 职工技能培训、考核工作;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等。电话:37631697

●荔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逢源路 127号
电话:020 81376850

荔湾区社保局劳动监察大队 逢源路 127号 宣传、监督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相关劳动政策,接受违规举报等。电话:020-81378296

荔湾区社保局信访室 逢源路 127号 81377196

荔湾区社保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逢源路 127号 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资金的征缴、发放等方面的工作职能。联系81376876

荔湾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广州市周门南路20号 主要工作职能:工作培训、工作介绍、离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与劳动监察等。电话:020-81838294

荔湾社会保障局就业训练中心 逢源路 127号 职工技能培训、考核工作;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等。电话:81379560

荔湾劳动局退休职工管理服务中心 广州市周门路14号 81034792

●天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州石牌东路117号
电话:020-87542172

天河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 石牌东路117号 宣传、监督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相关劳动政策,接受违规举报等。电话:020-87589963

天河社保局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石牌东路117号 本区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的调解与仲裁,联系电话:020-87589958

劳动就业服务就业管理中心 石牌东路117号 87570948

天河区社会保障局就业训练中心 石牌东路 151号 主要工作职能:工作培训、工作介绍、离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与劳动监察等。电话:020-38897635

天河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石牌东路 137号7楼 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资金的征缴、发放等方面的工作职能。联系38896454

社会保险局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龙口西路 73号 87514587

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办公室 天府路 1号 2号楼 10楼 38622557

●白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州柯子岭景云路22号
电话:26090729

白云区劳动局信访室 柯子岭景云路22号 26092304

白云区劳保局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柯子岭景云路22号 主要工作职能:工作培训、工作介绍、离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与劳动监察等。电话:020-26091947

白云区社保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柯子岭景云路22号 宣传、监督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相关劳动政策,接受违规举报等。电话:020-26090299

白云区社保局公费医疗办公室 柯子岭景云路22号 26090600

白云区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柯子岭景云路22号 本区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的调解与仲裁,联系电话:020-26090467

白云区社会保障局退休管理办公室 柯子岭景云路22号 2离休职工的福利、管理等工作。电话6091970

白云区劳动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柯子岭景云路22号 26092195

白云社保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柯子岭景云路22号 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资金的征缴、发放等方面的工作职能。联系26090986

白云区劳动技工学校 柯子岭景云路30号 26091642

白云区社保局职业技能鉴定站 柯子岭景云路22号 职工技能培训、考核工作;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等。电话:26092070

●芳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州花地大道中20号
电话:81506791

芳村区社保局党政办公室 花地大道中20号二楼204室 81506791

芳村区社保局劳动保险福利科 花地大道中20号二楼202室 81506720

芳村区社会保局就业培训科 花地大道中20号二楼203室 职工技能培训、考核工作;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等。电话:81511949

芳村社保障局劳动关系科(仲裁办) 花地大道中20号二楼207室 81506472

芳村社保障局劳动监察科 花地大道中20号一楼105-106室 宣传、监督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相关劳动政策,接受违规举报等。电话:020-81510071

芳村区社保局劳动监察大队 81504543

芳村区社会保险局退管办 花地大道中20号二楼201室? 离休职工的福利、管理等工作。电话81406292

芳村区社会保险局公医办 花地大道中20号三楼301-303室 81403013

芳村区劳动局就业中心 下芳村信义路198号 主要工作职能:工作培训、工作介绍、离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与劳动监察等。电话:020-81807178

训练中心企资中心社保中心 芳村大道东20一楼 81575092

●花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新华镇公益大道兰花路
联系电话:86969339

花都区劳动局就业服务中心 新华镇公元前路15号 主要工作职能:工作培训、工作介绍、离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与劳动监察等。电话:020-36832630

花都区劳动局社保基金中心 新华镇公益大道兰花路 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资金的征缴、发放等方面的工作职能。联系86969866

花都区劳动局劳动监察科 新华镇公益大道兰花路 宣传、监督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相关劳动政策,接受违规举报等。电话:020-86969332

花都区劳动局工资福利科 新华镇公益大道兰花路 86969331

花都区劳动局劳动关系科 新华镇公益大道兰花路 86969337

花都区社会保险局退管办 新华镇公益大道兰花路 离休职工的福利、管理等工作。电话86969335

花都区社会保险局公医办 新华镇公益大道兰花路 86969330

●黄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大沙东路333号政府大院
联系电话:82378774

黄埔区劳动局劳动保险福利科 大沙北路110号二楼 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资金的征缴、发放等方面的工作职能。联系82376192

黄埔区劳动局劳动监察科 大沙北路110号二楼 宣传、监督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相关劳动政策,接受违规举报等。电话:020-82376259

黄埔区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 大沙北路110号二楼 82375885

黄埔区社保局退管办 荔香路168号二楼 82282080

黄埔区社会保障局公医 办大沙路333号531室 82378636

黄埔区社保局社保中心 大沙北路110号二楼 82398175

黄埔区社保局就业中心 大沙北路110号二楼 职工技能培训、考核工作;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等。电话:82376176

黄埔区社会保障局培训中心 港湾西路4街90号 82276451

黄埔区社会保障局仲裁办 港湾西路4街90号 本区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的调解与仲裁,联系电话:020-82376167

●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开发区管委会大楼A座7楼
联系电话:82221326

开发区社保局办公室 志诚大道居委会大楼东座712室 82212593

开发区社会保障局劳动处 开发区居委会大楼410室 82111290

开发区社保局劳动监察大队 开发区居委会大楼410室 宣传、监督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相关劳动政策,接受违规举报等。电话:020-82111295

开发区社会保障局信访室 开发区东园 三街12号 82111294

劳动局人才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开发区志诚大道办证中心 主要工作职能:工作培训、工作介绍、离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与劳动监察等。电话:020-22322990

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开发区志诚大道办证中心 22322810

开发区劳动保障局培训部 开发区志诚大道办证中心 职工技能培训、考核工作;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等。电话:22322816

开发区社保局劳动力市场 开发区青年路98号2楼 82216015

●番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番禺区市桥镇平康路48号
电话:020-84692909

番禺区劳动局劳动监察科 番禺区市桥镇平康路 48号 宣传、监督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相关劳动政策,接受违规举报等。电话:020-84692969

番禺区劳动局工资保险福利科 番禺区市桥镇平康路 48号 84692948

番禺区劳动局退管办/解困办 番禺区市桥镇平康路 48号 84692939

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番禺区市桥镇平康路 48号 主要工作职能:工作培训、工作介绍、离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与劳动监察等。电话:020-84692993

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番禺区市桥镇平康路 48号 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资金的征缴、发放等方面的工作职能。联系84636948

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番禺区市桥镇平康路 48号 84693815

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番禺区市桥镇平康路 48号 职工技能培训、考核工作;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等。电话:84692985

●从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街口镇河滨南路43号
电话:020-87962212

从化市劳动局就业培训科 街口镇河滨南路43号 职工技能培训、考核工作;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等。电话:87962946

从化市劳动局工资福利科 街口镇河滨南路43号 87963237

从化市劳动局劳动关系科 街口镇河滨南路43号 87965495

从化市劳保局劳监大队 街口镇河滨南路43号 宣传、监督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相关劳动政策,接受违规举报等。电话:020-87960843

从化市劳保局社保基金中心 街口镇河滨南路43号 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资金的征缴、发放等方面的工作职能。联系87962706

从化市社保局就业服务中心 街口镇河滨南路43号 主要工作职能:工作培训、工作介绍、离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与劳动监察等。电话:020-87966392

从化市社保局公医办 街口镇河滨南路43号 87971723

从化市社保局退管办 街口镇河滨南路43号 离休职工的福利、管理等工作。电话87965460

从化市劳动局技能鉴定站 街口镇河滨南路43号 87960141

●增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州荔城镇挂绿路25号
电话:020-82752102

增城市劳动局社会保险科 荔城镇挂绿路 25号 81752324

增城市劳动局职业技能开发科 荔城镇挂绿路 25号 职工技能培训、考核工作;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等。电话:82740716

增城市劳动局劳动监察科 荔城镇挂绿路 25号 宣传、监督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相关劳动政策,接受违规举报等。电话:020-82755650

增城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 荔城镇挂绿路 25号 82738511

增城市劳动局劳动关系科 荔城镇挂绿路 25号 82738511

增城市劳动局仲裁办 荔城镇挂绿路 25号 本区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的调解与仲裁,联系电话:020-82738511

增城市社保局工资福利和基金监督科 荔城镇挂绿路 25号 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资金的征缴、发放等方面的工作职能。联系82738511

增城市社保局退管办 荔城镇挂绿路 25号 离休职工的福利、管理等工作。电话82729239

增城市社保局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荔城镇挂绿路 25号 82628595

㈥ 广州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基金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统筹范围及对象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广州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固定职工(含未参加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的全民带集体的混岗人员),都必须参加退休基金统筹。第二条统筹项目
参照国家对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待遇的规定,统筹如下项目:
1.退休费(含退职费)。
2.离休费(即原基本工资和按国家及省规定增发的生活补贴)。
3.副食品价格补贴。
4.粮差补贴。
5.离、退休、退职职工生活补贴费(按国家规定十七元标准)。
6.因工残废护理费。
7.离休、退休、退职职工死亡丧葬费、抚恤费和救济费。
8.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提高的退休金。
9.按省政府规定加发的退休补助费(一九五二年、一九五六年前参加工作增发15%和10%退休费)。
10.广州市规定的生活补助费(十元)。
11.主要副食品、粮油价格补贴(二十元四角四分)。
12.生活困难补贴(五元)。
13.肉菜补贴(六)。
退休职工医疗费和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开支费用(如建房费、安家补助费等)不列入统筹,仍由原单位支付。第三条离休、退休、退职条件及待遇
集体单位的职工离休、退休、退职条件及待遇,均按中组发[1982]11号文《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发[1978]104号文《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劳动人事部人险[1983]3号文《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办理。第四条退休基金的征集和支付
退休基金的统筹,以“以支定筹,略有积累”为原则。提取比例计算,以一九八七年市属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工资总额、退休费总额(九项),一九八八年发给在职固定职工、退休职工二十元四角四分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退休职工五元生活困难补贴、十元广州市生活补贴、六元肉菜补贴等退休费用之和为基数计提23.5%的退休统筹基金,企业在营业外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
退休统筹基金的缴纳和支付,实行“定额计提,定额拨付,先提后付”。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委托开户银行以“托收无承付”和“委托付款”方式按月进行收缴和发放,半年结算。
退休基金必须按时如数缴纳,逾期不交的,按日加以0.5%的滞纳金;少报工资总额的,除补交退休基金外,另加收退休基金补交额的5%处罚金。滞纳金和处罚金全部转入退休基金。第五条退休基金的管理
退休基金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
退休基金以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的帐户存入银行,专款专用。退休基金存入银行的款项,按照同城居民个人储蓄日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退休基金。
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建立退休基金手册,按月核实各单位应征集和发放金额,记入退休基金手册。各单位凭退休基金手册,按月到指定的开户银行缴交提取,并由银行监督支付。
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从退休基金统筹总额提取5%的积累金,作后备调剂金。提取0.5%的管理费,作为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用。第六条退休审批手续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严格职工退休、退职的审批手续。提前退休的,要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鉴定,市劳动局批准。未经批准而提前退休的职工,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有权拒付退休费用。第七条参加统筹的单位如发生歇业情况时,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其退休、退职职工的退休费;如出现并、分的情况时,由所归属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到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办理转移手续。第八条实行租赁、承包的企业,必须将退休基金列入租赁、承包基数内。租赁、承包者应对本企业的退休基金统筹承担责任,按规定缴纳退休基金和发放退休金。第九条因亏损等原因缴纳退休基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及时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批准,可缓期缴交,但一次缓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十条各区、县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订本区、县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㈦ 广州市聘用企业退休职工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退休干部、工人(以下简称退休职工)受聘再工作的管理,保证聘用者和受聘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包括外资投资企业)、实行企业性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退休职工。第三条凡身体健康,具有一技之长或有一定劳动能力的退休职工,均可接受聘用。第四条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退管委)负责退休职工的待聘登记、介绍聘用、信息服务等工作。第五条聘用退休职工时,聘用和受聘双方应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签订聘用合同,并按隶属关系到市退管委或区、县(市)退管委办理聘用登记手续。第六条聘用合同必须有聘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工作(劳动)时间、工种、工资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用合同一式四份:退休职工、聘用单位各执一份,退管委、原工作单位各备案一份。
聘用合同统一由市退管委印制。第七条聘用合同期满需继续留用的,应续签合同和重新办理聘用登记手续。第八条聘用退休职工应以安排技术性、指导性工作为主,不得安排其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电工除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高空及其他直接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第九条聘用单位应加强劳动安全保护工作,保护受聘退休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如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由聘用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调查、报告、分析、统计。第十条退休职工受聘再工作期间,其退休费(包括各项补贴)、医药费、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和救济费以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均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发给。
退休职工在受聘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补助费、丧葬费、抚恤费等项劳动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按现行职工因工伤亡的有关规定负担全部费用。第十一条聘用单位办理聘用手续,应按分管权限,向市或区、县(市)退管委缴纳退管活动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
退管活动费主要用于退休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和管理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监督。第十二条退休职工受聘从事退管、街道管理、治安巡逻、市容卫生等社会公益性工作的,可免交退管活动费。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广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过去市有关聘用企业单位退休职工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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