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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征地农转非人员退休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4-10-20 12:32:16

Ⅰ 重庆征地养老保险补贴有多少 重庆征地养老补贴对象有哪些

导语:滴滴滴!好消息来了!重庆市官方发布了重庆市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虽然对于部分人来说自己的土地被征用了,但还是得到了有效的补偿,权益有了保证。那么,重庆征地养老保险补贴有多少?重庆征地养老补贴对象有哪些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重庆征地养老保险补贴有多少
重庆征地养老保险补贴:
(一)补贴标准。
1﹒缴费补贴标准为5500元/人·年,在我市区片综合地价公布或调整时调整。
2﹒补贴年限。
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如下: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补贴年限为2年;
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补贴年限为3年;
年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的,补贴年限为4年;
年满22周岁不满24周岁的,补贴年限为5年;
年满24周岁不满26周岁的,补贴年限为6年;
年满26周岁不满28周岁的,补贴年限为7年;
年满28周岁不满30周岁的,补贴年限为8年;
年满30周岁不满32周岁的,补贴年限为9年;
年满32周岁不满34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0年;
年满34周岁不满36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1年;
年满36周岁不满38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2年;
年满38周岁不满40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3年;
男性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4年;
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补贴年限为15年。
征地养老保险补贴
(二)补贴方式。
1﹒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尚未达到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的补贴对象。
(1)征收土地公告后,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按年发放给本人。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后,已发放补贴年限未达到应补贴年限的,一次性将剩余年限缴费补贴发放给本人。
(2)征收土地公告后,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按年记入其个人账户。年满60周岁时,已发放补贴年限未达到应补贴年限的,一次性将剩余年限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3)征收土地公告后,在市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本人参保缴费凭证申请领取缴费补贴。
2﹒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已达到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或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
(1)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一次性将缴费补贴发放给本人。
(2)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一次性将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重新核定养老金待遇,从征收土地公告的次月起发放。
(3)在市外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将缴费补贴发给本人。
重庆征地养缴费补贴对象
(4)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且征地时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将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金待遇,从征收土地公告的次月起发放。
重庆征地养老补贴对象有哪些
重庆征地养缴费补贴对象:
1﹒补贴对象是指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确定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
2﹒以下人员不属于补贴对象:
(1)按照或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规定,已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2)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或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Ⅱ 重庆农转非养老保险新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农转非时已作就业安置,现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含已退休)的人员、安置就业的单位破产解体并进行了政策性安置补偿的人员、可按原来的保险办法执行。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每人15000元的农转非养老保险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老龄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按现行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

不少人群由于土地的被征用,成为农转非人员。而农转非养老保险的出台为他们解决了后顾之忧,切实做好了养老保障。让他们松了一口气。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转非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农转非养老保险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3、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4050”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

Ⅲ 重庆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领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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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话,每月领55元。
如果参加了的话,需要看你缴费年限,缴费金额。领取标准从几百到几千都有可能。

Ⅳ 关于调整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府发〔2008〕4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200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主城区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次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至2737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都市区:2737平方公里至5473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2.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农村房屋、青苗的补偿标准分别按附表2、3执行。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4、5执行;其余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综合定额补偿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式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3.住房安置
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本区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原则制定。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住房,并由建设单位定向销售给已进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需求。定向修建并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后,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
(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主城区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确保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
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主城区每亩3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主城区每亩1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每亩0.5万元的标准收取。
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作为市级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各区县(自治县)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应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土地行政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办法。
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收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所属行政区域(含北部新区)。
八、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渝府发〔2005〕67号文件同时废止。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原规定办理。
九、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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