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业退休人员的安葬费如何算
一、基本养老金
(一)享受条件
1、退休年龄
2、缴费年限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
限,下同)满15年的;
(2) 1998年6月30日 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13年6月30日 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
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
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
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计发办法
1、按月领取
(1)基本养老金
A.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
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B.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C.按规定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
老金:
a.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b.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D. 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 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再计发地方养老金: 地方养老金=(本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 ÷2×本人 2006年6月30日前 缴费年限×1%
注:①关于a的取值: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大于等于0.6时,a=1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小于0.6时,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
其中: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月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②视同缴费指数计发方法:
A、普通人员按1.201;
B、特殊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
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
视同缴费指数=退伍时全国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转业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
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
退伍时、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时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
③视同缴费月数为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月数与1993年12月31日前的实
际缴费月数之和;
④实际月缴费月数为1994年1月起的实际缴费月数之和;
⑤实际月缴费指数计算办法:
A、 一般情况的计算办法
实际月缴费指数=1994年1月起本人月缴费基数÷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若是补缴(包括差额补缴)所欠养老保险费的月份
补缴月份的实际月缴费指数=补缴时段的月缴费基数÷补缴时(办理补
缴时间)对应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
B、 早期离开国企一次性缴费的人员
一次性缴费的实际月缴费指数=一次性缴费的月缴费基数÷200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
缴费指数;
⑦视同缴费账户及个人账户的计发方法详见《视同缴费账户简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简
介》。
(2)过渡期计发办法
设置5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将粤府〔2006〕96号文计发办法
(下称新办法)与省原养老金计发办法(下称省原办法)对比按差额计发
基本养老金。
A、如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省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
发;
补差=省原办法基本养老金-新办法基本养老金(含地方养老金);
B、如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省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按下列方式处理:
应发基本养老金=省原办法基本养老金+(新办法基本养老金(含地方养老金)-省原办法基本养
老金)×M;
M的取值: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10%;
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30%;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50%;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70%;
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90%;
2011年7月1日以后不再对比,按新办法计发。
(3)省原养老金计发办法
注:
① a01、a02……a05为2001年至2005年社保年度本市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分
别为:17.1%、6%、5.4%、5.3%、2.93%;
② 计发系数:首次领取待遇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为1.2%,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1%;
③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9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临界指数1×(93
年12月前视同缴费月数+93年12月前实际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年6
月的实际缴费月指数之和] ÷(1993年12月前视同缴费月数+1993年12月前
实际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 年6月实际缴费月数)
④ 实际月缴费指数=参保人的月缴费基数÷对应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2、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
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
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老年津贴。一次性老年津贴标准为:缴费每满一年,
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二、退休人员亡待遇
(一)丧葬费=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二)抚恤金=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三)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四)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退休前出境定居或亡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者者的法定继承人;
(二)同时退还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本息。
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须知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为职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退休手续。
办理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
2、《退休人员申请表》或《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及复印件;
3、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4、《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批表》及复印件;
5、军转干部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及复印件。
二、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金
1、如有《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2、本人申领的: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及复印件、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3、《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
三、退休后亡待遇
1、殡殓证明(或注销户口)的原件及《报告书》(或《亡殡葬证》)的复印件;
2、《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
3、需要供养直系亲属的,按不同的供养对象提供如下资料:
(1)供养配偶
A、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市劳能力鉴定部门的证明。
B、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生活来源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社区居委
会证明。
(2)供养子女
A、未满16周岁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B、满16周岁后仍在读高中或职中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学生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在读学
校证明。
C、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证明。
(3)供养父母
A、者为独生子女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街、镇以上计生部门的证明。
B、者为非独生子女的:提供供养人劳保卡(需加盖公章)或医疗费报销凭证。
(4)供养其他直系亲属的:提供供养人劳保卡(需加盖公章)或医疗费报销凭证。
四、退休前出境定居或亡
1、如有《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2、《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
3、出境定居需提供:
(1)公安机关确认的出境定居证明;派出所注销的户口、护照(非中文版的,提供职工本人的书面申请);
(注:提供上述资料之一及复印件)
(2)本人申领时,还需提供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或
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他人代办的:除了提供上述资料外,还
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公证机关确认的 委托书(非中文版的,需公证机关翻译确认);
4 、亡需提供:
(1)亡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殡殓证明或《亡报告书》等);
(2)由继承人申领时,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户口簿无法证明申办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需提供经
公证机关确认的公证书);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继承人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委托书。
五、非本市城镇户口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前离开本市时,一次性申领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个人
缴费部分
1、《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经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参保人员缴费情况明细表》;
2、职工本人在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号那一页的复印件或银行卡(原
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本人签名确认的《农民合同制职工退保申请书》;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非本市城镇户口人员一次性待遇表》一式两份。
5、职工本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除提供 1、2、3点资料外,还需提供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非本市户口离退休(职)人员申请邮政发放养老金需提供的材料
1、《国内市外退休人员邮政储蓄发放退休养老金表》;
2、邮政储蓄存折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
3、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七、参保单位办理一切社会保险业务须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
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
广州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年定期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
核查,对没有提供有效生存证明的,从当年7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一、广州市定居(不含番禺、花都区)
对本市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由参保单位(或区退管办)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抽查核实。
二、异地定居
每年3月至6月20日,由参保单位(或区退管办)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单位离退休人
员居住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1、国内定居的:出具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确认意见;
2、国外定居的:出具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使馆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出具居住国所在
地公证机关证明;
3、香港地区定居的:出具“香港民政总署”或“香港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4、澳门地区定居的:出具“澳门民政总署”或“澳门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5、台湾地区定居的:出具当地公证机关证明;
6、从国外或港、澳、台等地区回国探亲的离退休人员,可提供相应的定居证明与入境证明。
以上第 2、3、4项境外定居人员所出示的定居证明中包括本人定居时间和当年的年龄。
三、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亡之后,其亲属应在7日内向所在街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报
告,并由街退休人员服务机构同时报所属的区退管机构,区退管机构接到报告后20日内向所属的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亡后,其亲属应在7日内向者原单位报
告,原单位获得者亲属报告20日内向社会经办机构报告。
四、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员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未达到退休年龄前出境定居但未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在达到退休年龄又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发生以上第1、2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停发基本养老金后提供有效证明或经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
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3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发现后
即停发基本养老金,退还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后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建账前个人缴
费本息退回本人,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发生以上第4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
服刑前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B. 如何补交广东省的社保
补交广东省的社保分以下情况来进行补交
一、非一次性补交
1、补缴所需条件,女方年龄最大限54岁(59年出生的)、男方年龄最大限59岁(54年出生的),且补缴年没领过失业救济金及退过保的而且还需年满18岁;
2、补缴时段分小龄【女不超过45岁(68年后出生的)、男不超过55岁(58年后出生的)】、大龄【女45岁及45岁以上、男55岁及55岁以上】两种情况,小龄补缴从2000年1月开始至今,大龄补缴从2000年1月开始至2012年12月;
3、补缴社保种类需五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一起补,不能单补或组合补,且统一用私企在市社保补;
4、操作过程,逢单月10号小龄截止报单,每月20号大龄截止报单,截止后2个月内补缴好(国家规定正常补缴时间为60天到90天),并且可在补缴好后的1至2个月里(大龄1个月,小龄2个月)在广东社保查询网上查询到;
5、补缴人员需提供广州社保号(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开号的需09年9月后有一个月在广州市区投保过才属于广州社保号,否则当没在广州买过社保非广州社保号),没有社保号的(没有买过社保的或者没有在广州买过社保的)需先办理增员注册一个号后再补缴(凡新增人员社保医保卡国家需4个月后才能领取到)并提供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
6、补缴可同时一次性补缴多个时段且每个时段原则上要满二年,如补缴人员在广州还在参保的可不需现公司停保(非广州市需停保,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区的也需停保,以免查询不到参保状态而增员补重复),只要直接加补所需时段就行,如补缴出现重复的,国家只能退养老个人部分,并不能单补2000年1月至2002年7月段,要补缴这段的需连到2002年8月;
7、费用合算:社保费+社保利息+服务费+残疾人保障金【(50元∕人﹒月)补2012年及后的需加此项】+加急费【(20元/人﹒月)需补2008年及后的当月补当月显社保网的需加此项,每月10号截止报单】+调配费【(70元∕人﹒月)女45岁及以上男55岁及以上的需加此项】
二、一次性补交
一次性补缴业务类型分别有以下5种,为广东省户籍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
1、企业未参保人员(237号文)。2011年7月1日前曾与中央、省直和军队驻穗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原单位为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纳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
2、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193号文)。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城镇集体企业,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3、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91号文)。在1978年6月1日后离开中央、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含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干部,不包括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员(不包括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4、宗教教职人员(45号文)。2012年2月前已年满60周岁且仍在我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我省户籍宗教教职人员,可自愿按照属地原则,一次性缴费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5、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7号文)。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企业,且离开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人员。(原企业是指1994年1月后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军队企业以及原改制破产的企业))。
上述人员根据不同的补缴类型按照下列流程分类办理:
一、第1、2、3、4类补缴人员
(一)申请
申请资料:(1)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密封的个人档案复印件(加盖复印机构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章;(3)填写《个人自愿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4)第4类补缴人员提供我省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教职人员身份证明、以及教职人员所在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出具并经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核的其60周岁前在我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年限证明。申请人等候受理并领取《受理回执》。
(二)领取审核结果并选择缴费年限
申请人按回执上的查询时间(20个工作日),前往省社保局业务大厅领取《一次性缴费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或审核结果告知书。
(1)不符合办理本业务条件的人员,领取核定结果,签名确认。
(2)符合办理一次性缴费条件的人员,领取《审核表》后,对个人信息及工作年限进行签名确认后,选择缴费年限。
办理时,由申请人在《审核表》上选择填写一次性缴费的年限,省社保局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缴费年限,计算应缴纳的金额,加盖省社保局业务专用章后交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三)缴费
申请人于签名确认缴费金额之日起3个月内凭《一次性缴费审核表》到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因申请人原因逾期未缴纳的,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四)后续业务
申请人到地税部门缴清一次性缴费的全部费用5个工作日后,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或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需申领养老金以及医保参保手续的,或需申请一次性趸缴或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和程序到我局相关窗口申请办理。
二、第5类补缴人员(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
(一)申请
申请资料:(1)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本人在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工、农、中、建)任意一家银行开立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首页复印件一份;(2)密封的个人档案复印件(加盖复印机构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章);(3)已参保的申请人最后参保地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需加盖当地社保局公章)或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从未参保人员和最后参保地为省直的不需提供);(4)填写《个人自愿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和《委托银行自动结算社会资金授权书》(一式两份)。申请人等候受理并领取《受理回执》。
(二)领取审核结果并选择缴费年限
申请人按回执上的查询时间(20个工作日),前往省社保局业务大厅领取《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或审核结果告知书。
(1)不符合办理本业务条件的人员,领取核定结果,签名确认。
(2)符合办理条件的人员,领取《审核表》后,对个人信息及工作年限进行签名确认后,选择缴费年限。
办理时,由申请人在《审核表》上选择填写一次性缴费的年限,省社保局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缴费年限,计算应缴纳的金额,加盖省社保局业务专用章后交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三)缴费
申请人于签名确认缴费金额之日起3个月内将核定的应缴款项存入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等待公示通过后扣款。因申请人原因逾期扣款不成功的,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四)后续业务
扣款成功后,申请人在最后参保地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或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需申领养老金以及医保参保手续的,或需申请一次性趸缴或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和程序到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相关窗口申请办理。
三、法律责任
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除取消审核结论外,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C. 退休人员社保异地认证怎么办理
一般到去社保局就可以了,一个省退休人员都到省社保局去认证他也接待不过专来。这个认证主属要是要本人到场,带着你的退休证、身份证、户口本到区一级退休人员管理部门去办理一下就可以了,最好把他们的电话记下来,以后如果身体不便不能到场的,可以先电话咨询一下。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网络_社会保险
D. 广州市退休申请需要什么资料
1、职工个人原始档案;
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
3、《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情况表》;
4、户口簿复印件(复印户口簿首页、本人页);
5、身份证复印件;
6、曾领取失业金人员需提供《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表》复印件;
7、按工人岗位办理退休的女职工需提供本人退休申请及劳动合同书、岗位协议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