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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培训教师退休可以享受教师待遇吗

发布时间:2024-10-15 05:07:58

㈠ 考哪些证书国家有补贴

1、劳动者取得抄证书(职业资格袭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

按规定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如教师证等。

2、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如高级技工证书等。

3、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公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方便劳动者按需选择。如施工员证书。

4、动态调整职业资格目录,动态发布新职业信息。如人力资源师证书

5、推动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如高级工程师证书等。

㈡ 在处理违法人员时有一项取消退休待遇的处罚,退休待遇有哪些

你的问题很有意思,最近我们看电视,上网都会发现,对于部分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宣布他们的处分时,对于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最后都会附上一句,取消退休待遇。

目前由纪检监察机关处分的人员,主要是属于监察法监察的人员,那么哪些人员属于监察法监察的范围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 体育 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凡是以上六类人员,监察机关都会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按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在处理违纪、违法人员时,涉及到需要取消退休待遇的,一般都是属于开除公职的处分,才会有取消退休待遇之说。按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对于已经退休的的公职人员,只要符合开除处分条件的,除了给予党纪处分以外,一般最严重的就是取消退休待遇。那么退休待遇分为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两个方面。政治待遇上,取消退休前相应的级别待遇,比如出席会议、阅读相应密级的文件,相关的车辆使用、住房待遇,工作人员配备、医疗保健检查等;经济待遇主要是取消退休金的发放。最主要的还是从此没有了退休金,比一般的老百姓更惨。由于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很多都不是依靠缴纳养老保险来办理的退休,他们领取的是退休金而不是养老金,所以取消的是他们的退休金。当然以后随着退休全部实行缴纳养老保险的退休制度,那时如果公职人员取消退休待遇的含义,和现在是有所区别的,比如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一次性退还给本人,但是不能再享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等。

综上所述,取消退休待遇,主要针对的是退休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对于一般的老百姓或是企业职工,如果属于全额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判处有期徒刑以后,养老金会停止发放,但是服刑期满结束以后,养老金待遇还是可以恢复的,但是作为一般的公职人员,如果判刑以前是按照老制度办理退休,或是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部分,刑满释放以后,养老金需要重新计算。

是这样的,在处理违法人员时有一项取消退休待遇的处罚,主要是指对国家公职人员违法后取消退休待遇的处罚,包括公务员、吃“财政饭”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那么,退休待遇有哪些呢?通常来讲,一个公职人员享受的待遇内容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经济待遇;生活待遇;工作待遇;福利待遇。这些待遇,公职人员在职期间可以全部享受,退休以后除了一部分待遇不能享受以外,相当部分待遇也是可以享受到的。比如,在政治待遇上还可以继续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职务,进行参政议政;在经济待遇上还享受着领取退休金的待遇;在生活待遇上还享受着医疗服务和保健方面的待遇等等。

而如果公职人员有严重的违纪行为被取消退休待遇后,上述这些方面的待遇就统统取消了,包括退休金也没有了。说的形象一些,从此以后就成了一名什么待遇都没有的普通老百姓了。

处理违法人员时取消退休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医疗待遇、住房待遇等,涉及对象大多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这些待遇具有很强的身份标识,取消退休待遇,不可以继续继续享受。比如,某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按照规定,可以继续享受同职级在职职工的医疗待遇。但是,由于个人违法违纪,被取消退休待遇,医疗待遇自然不能享受了。

退休养老金作为生活待遇的一部分,与其他待遇有所不同。

2014年10月,我国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并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职工一样,开始缴纳职工社保,变更为:用人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

举个例子,某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保缴费基准8000元/月,每月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28%,即每月2240元。2014年10月之前,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2014年10月之后,用人单位承担1600元/月、个人承担640元/月。

因此,2014年10月后退休职工被取消退休待遇,其养老金待遇可以从两个方面剖析:

一是,2014年10月前的养老保险,这部分费用是用人单位缴纳。被取消退休待遇,不再享受这部分权益,主要体现在视同缴费年限清零,导致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大为缩短,从而影响职工养老金额。

二是,2014年10月后的养老保险,这部分费用是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等同于个人权利。一般满足条件,职工可以继续领取养老金。

进一步细分为三种情况:

1)退休职工被判处拘役、有期或以上刑罚,服刑期间,停止退休养老金发放,出狱之后恢复发放。

2)退休职工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但缓刑、监外执行,养老金继续发放,但不参与国家年度养老金调整;处罚结束以后,重新参与。

3)退休职工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

主要注意的是,上述三种情况同样适用于普通职工退休人员,请大家务必注意。 综上所述,退休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取消退休待遇,代价十分高昂,政治待遇、住房待遇、医疗待遇等基本上没有了,生活待遇也大打折扣,扣除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养老金必然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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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人员取消退休待遇,这个说法我们最近一些时日是经常看到的,那么,这个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事实上这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所犯下的错误,对他们做出的一种处理的决定。

正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52条规定所说的:

他们的退休待遇是分为两部分的,一是生活上的待遇,二是政治上的待遇。

当然了生活上的待遇,对于他们来说是最为重要的。

生活上的待遇具体指的就是和个人退休时的岗位级别挂钩的一些福利,主要涉及到的东西有:退休金和各类补贴。

政治待遇包括:政治理论学习, 向退休老干部介绍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定期给不同级别的退休老干部阅读相应级别的文件等。

这些取消退休待遇的人养老金基本上都是有的,这个是保证他们基本生活的东西,但是,其他的福利待遇就没有了。

事实上若是有些人犯的错误是严重的,就应该取消所有的待遇,让他们不作为,让他们知法犯法。

你说呢?

取消退休待遇一般针对的是公职人员,企业退休人员不会被取消退休待遇。

大家好,分享社保知识,我是思之想之,最近国家在处理一些违法违纪的人员时,有人被取消退休待遇,退休待遇包括什么?是养老金吗?养老金有一部分是自己工作交的钱,能取消吗?

没错,大家可以经常看到新闻,有些公职人员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为违法乱纪被处罚,从而取消或降低了退休待遇。

退休待遇包括养老金待遇,但是不只是养老金,还包括一定的医疗待遇、生活待遇、政治待遇。

比如前段时间轰动一时的苟晶被冒名顶替上学事件,最后处理结果她的班主任被取消了退休待遇,班主任属于教师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这是有法可依的。

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该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也就是说,他违法违纪的行为太严重,但已经退休了就不给处分,而是相应降低或取消待遇,不然,这个处分是没有用的,是虚的,没有实际作用,不能让退休成为违法违纪的挡箭牌和避风港。

同样涉及苟晶事件的公安局退休干部,是公务员,也被降低退休待遇。

这也是有规可依的。

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这样做是为了给这些违法违纪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惩罚,让他们付出代价,否则什么惩罚也没有,你觉得公平吗?

况且2014年10月1日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没有缴费的,不好好为人民服务,违法乱纪就要自食其果。

而对于企业退休人员,一般是没有取消或降低养老金待遇的。

如果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服刑期间的养老金是暂停发放的。不过并没有取消,而是等服刑期满后,恢复发放养老金。

所以大家要搞清楚了。

我主要回答你在副题中所说的国家在处理违纪违法,取消退休待遇的问题,不包括地方。

主要是两项待遇: 生活待遇,政治待遇。

国家在处罚一些违纪违法人员时,我们看到的取消退休待遇的处罚是按照干部任免权限行使处罚权的。

国家处罚的一般是享受副省部级以上待遇的国家公务人员,央企享受副部级以上待遇人员或享受同级别待遇的专家、教授。而不是我们这些参加养老保险,退休后靠养老金过日子的“蚂蚁金融”人员。

国家所处罚的取消退休待遇主要是指以下两项:

一、生活待遇

l、工资,离退休干部的标准工资。

2、福利补贴:如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知补费等。

3、生活补贴。

4、增量补贴[2006]80号文规定。

5、护理费。

6、高龄补贴。

7、电话费。

8、住房,用车。

9、离退休医疗费按照规定实报实销。

10、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报销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藉往返车船费。

11、因年龄大不便外出的,发 健康 休养补贴。

12、丧葬费,抚恤金。

13、对病故干部遗属,生活补助费,医药补助费。

二、政治待遇

1、组织老干部看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

2、政治理论学习。

3、参加党员组织生活,参加党员活动。

4、节日慰问活动。

从以上看出,政治地位决定生活待遇,生活待遇凸显政治地位。

警钟长鸣!不管是高官还是百姓,道德的尺度,纪律的红线,法律的底线不允许踩踏。

居士解答,谢谢阅读!

在处理违法人员的时候,有一项是取消退休待遇的处罚,这个主要是针对退休的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人员在违法违纪以后的一项处罚。

根据我国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52条规定: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那么退休待遇一般都包括什么内容呢?一般来说,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人员能够享受到的退休待遇包括生活待遇,政治待遇,以及经济待遇等。

一般公职人员退休之后,还能够享受到在职时候的一些生活方面的待遇,虽然不能够全部享受到在职时候的全部待遇,但是仅仅部分生活待遇也是能够让生活过得不错的,比如医疗保健的待遇,还有经常体检的待遇等。

好多公职人员在退休之后,还能够享受到政治待遇。比如订购很多报纸和杂志,能够随时看到国家大事,还可以担任人大,政协相关职位的工作,也能够参政议政,有时候也会被邀请参加各种会议去探讨。

公职人员退休之后,也能够享受到一些经济方面的待遇。工资人员退休以后,还能够享受到养老金和各种生活方面的补贴,有些可能也有电话费报销等待遇。

从上述可以知道,公职人员退休待遇还是不少的,但是如果因为公职人员犯法或者严重违纪导致养老待遇取消,如果是判刑的话,那么这些退休待遇包括退休金一下子就全没有了,而如果是违纪,其他退休待遇没有了,而且可能退休金也要下调很多。

因此,作为公职人员,如果被判刑或者处罚,那么可能在待遇方面还比不上普通老百姓了。

处理已退休的违法人员有一项决定就是取消退休待遇。其实,这只是同等于在职违法人员开除公职的处理标准。被开除公职,就是取消了工资待遇及其对应的公费医疗待遇,只要没剥夺公民权利那就仍享有公民应有的一切权利。区别;退休人员,不挣工资领的是养老金,在职的领的是工资,违法后的处理是相同的,既原有身份都不存在了,只能享受公民应有的权利和福利。

退休了,仍然要受法律的约束!

党的十九大以后,在处理违纪违法党员领导干部时,“降低或取消退休待遇”逐渐成为一项高频出现、重要处罚措施。这项处罚,只适用于国家公职人员,基本针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的高级领导干部,一般干部很少能适用,企业职工以及 社会 灵活就业者不存在这种处罚。

这些群体的退休待遇主要是指:

1,政治待遇:可以出席一定级别的政治大会,如在地级市,通常在市委书记履新就职或召开党的特别重大活动时,一般当地退休的厅局级干部才有资格受邀参加;阅览一定级别才可以看的内部或保密文件。

2,生活待遇:只有高级领导干部才会享有的使用公车、配备秘书等。

3,医疗待遇:以前,高级领导干部享受的医疗待遇按退休前级别定,有的厅级干部退休时会被组织照顾,享受副省级医疗待遇。

4,经济待遇:就是退休工资。主要受退休前行政级别影响。

实施“降低或取消退休待遇”处罚,一般是因为这些群体的违纪违法性质不算很恶劣,大多配合组织审查或主动投案,且退休多年,岁数较大。处罚实施后,各项退休待遇会有较大程度下滑或失去。

实施这项处罚,目的在于警醒国家公职人员履职时要时刻牢记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守好法,用好权。否则,查实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话,即使退休也不代表安全上岸,依然会受到党纪国发处理。

交了养老保险的按说不能取消退休待遇。只能取消与职务相关的待遇,取消报纸,取消可以参加的活动等。

㈢ 《教师法》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
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奖 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 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 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 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所属院 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㈣ 退休后返聘人员享受什么待遇

退休后返聘人员待遇,工资标准具体看与用人单位协议如何签订。退休返聘人员和单位之间只能认定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也不受相关法律的调整和保护,所以工资数额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为保障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标准有哪些
由于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的关系是按劳务关系来处理,所以其工资标准由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自行协商确定。但双方可参照劳动关系,按照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水平,并根据退休返聘人员的能力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工资数额。
二、退休返聘人员工资
工资标准具体看与用人单位协议如何签订。退休返聘人员和单位之间只能认定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也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所以工资数额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退休返聘有优惠吗
员工退休后被返聘的,一般不享受带薪年休假。退休返聘人员已经不具备劳动者身份,他和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是劳务合同,不适用《劳动法》。退休返聘人员也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四、退休返聘
1、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洞升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
2、包括:受雇佣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在原工作岗位延长一定的工作时间;受雇者离退休后被原用人单位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受雇者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进行择业,到原用人单位之外的单位工作的情况。
五、退休返聘优点
1、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能力较强,工作经验较丰富。很多退休人员还可以再继续上班的,一般都是原来单位里的技术骨干,或是管理干部,特长往往比较突出。
①他们的经验丰富,可以作为公司的培训人员,向新进员工介绍自己的经历,传授经验。为公司文化的传承和公司知识体系的传承都有很大好处。
2、退休返聘人员对于所工作的单位来说,其成本要大大低于普通员工。因为退休返聘人员往往都是在原单位享有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因此无须再为其支付这些社会福利。另外,退休返聘人员激返由于在原单位享有一份退休金,因此经济上的压力不大,对薪金收入也没有过分要求,心理期望值不高,工资也偏低。
3、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态度比较认真,多年的磨练使他们养成了认真的工作态度。
4、退休返聘的人可以发挥余热,更多的为社会产生价值。
六、存在的问题
1、工伤保险
在劳动关系中,工伤保险是法定基本社会保险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强制性。然而,在聘用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之间建立的劳务关系,法律则没有规定其可以加入工伤保险。而在实际生活中,聘用单位往往是不予办理与工伤保险类似的商业保险的,日后,一旦返聘人员因工作造成人身伤害,由此产生的损害费用的承担主体便成为了纠纷高发区。
2、加班补偿
①返聘人员在劳动后所受领的经济利益属于工资还是薪酬关系到加班是否应当支付劳动法所规定的加班费用问纳铅老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性质属于劳务合同,故其受领的经济利益属于薪酬。既然属于薪酬,那么不适用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用的相关规定自然成为当然。
②但是,返聘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往往技术含量比较高,同样的加班时间内为聘用单位创造的价值反而更高。如果一味地认定不能给与加班费用,这无疑是不合理的。
3、劳务解除
①劳务关系解除时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关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但在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间存在的劳务关系则不存在经济补偿的规定。基于此,聘用单位与返聘人员间解除劳务关系时,不应当再享有经济补偿。
②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4、腐败问题
退休返聘人员,被返聘的单位为原单位关联企业,可能利用之前原单位的关系,为现供职企业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滋生职权、职务便利之外的腐败现象。
七、聘用退休返聘人员应如何规避风险
1、单位需要避免发生事故,并为员工购买商业意外险。
2、因为单位无法给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所以需要购买意外伤害险,在员工发生意外时至少可以报销部分费用。
3、单位应该和员工签订协议,说明因为员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在单位发生了符合工伤的事故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所以需要员工自己注意。
4、加强单位内部管理,避免事故发生。主要针对员工的不安全行为和物品的不安全状态进行管控。
5、加强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隐患排查,指定专职安全员,建立安全管理网络等等。
八、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劳务关系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㈤ 你会愿意在退休后继续工作吗为什么

1. 一部分因为想找点事情做。
有一部分人退休后是因为耐不住寂寞,相信每个人都在憧憬退休后的美好生活,每天养养花、养养鱼、逛逛菜市场,但是一旦真的退休,就感觉闲得慌。
2. 一部分人是因为真的生活所迫。
在我国,还是有相当多的一部分人,退休后继续工作的原因是因为生活所迫。很多人会想,到60岁退休,是不是应该安度晚年、享受生活了嘛?但是,很多人交城乡居民养老金,很可能每个月才几百块钱或者一两百块钱,这完全不够家庭的开支,所以很多人选择打打零工,补贴家用。
有些老人的儿女还是个啃老族,自己的父母到了五六十岁,依然吸食父母的血汗钱,这些都是生活中都能看到的现象,但是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我们作为旁观者,又做不了什么。
3. 一部分人因为真的热爱工作。
种种可能都会发生,当我老了就未必耐得住寂寞。很多人都会有这种感受,放假了就想上班,上班了想休息。但是老了退休了就是永远放假了,耐不住的。

㈥ 取得哪些证书可以涨养老金

《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及《独生子女证》的人,可以加退休工资。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只是用于行业准入、薪水定级、职称评定的依据。不作为退休待遇的依据。例如,大学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级人才的退休待遇国家是有增加退休待遇的限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证书规则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通过国家法律、法令和行政条规的形式,以政府的力量来推行,由政府认定和授组织来实施,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的,对劳动者的从业资格进行认定的国家证书。
哪些证书退休后有补贴:
1、劳动者取得证书(职业资格首慧迟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如教师证等。
2、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如高级技工证书等。
3、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公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方便劳动者按需选择。如施工员证书。
4、动态调整职业资格目录,动态发布新职业信息。如人力资源师证书
5、推动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如高级工程师证书等。
它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须具有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是对劳动者具有和达到某一职业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准则,通过职业技能判定的凭证,是职业准则在社会劳动者身上的体现和定位。
社工师证是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通过社会工作师考试即可获得。社会工作师考试是新的职业资格考试,《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已获人事部审定通过,领取证书可享受国家政策补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成为评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的主要方式和社会工作者取得资格的手段。
中级经济师证书其它作用:
1.抵扣个税
从国家税务局发布的相关政策可知,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中增加了一个附加扣除项,其中就包含有具备经济师证书的个税扣除选项,具体的扣除金额为按3600元/年(年度汇算清缴)。
2.积分落户
近年来,很多大城市都开始实施“积分落户政策”。在取得中级经济师证书之后,就将享受到积分落户加分的福利政策,更快实现在大城市落地生根的目标。
3.领取补贴
全国多个省市出台了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在部分地区,“持有经济师证书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按高级、中级和初级分别为2000元、1500元和1000元”。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碧答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者李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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