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休后在厂里上班受伤能拿到工伤认定吗
按规定,员工工作受伤,可以认定工伤,依法领取工伤赔偿。但是,有些员工过了法定退休年龄还在工作,已满60周岁工作受伤。因为退休员工继续工作会认定为劳务关系,那么可能会影响认定工伤。
首先,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员工受伤,可以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不过,已达退休年龄继续带衡岩工作的,跟公司建立劳务关系,所以工作受伤不能认定工伤,不过,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并且,按照人身拦晌损害赔偿规定,这时候可以主张以下费用: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必要的营养费;
8、残疾赔偿金;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11、康复费;
12、护理费;
13、后续治疗蠢御费;
14、精神损害抚慰金。
其次,员工已达退休年龄,但是社保缴费年限不够,即未达15年,退休员工继续工作的,将按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属于以上情况的,可以积极申请做工伤认定,主张工伤损害赔偿。
⑵ 60岁办了退休后,厂里留用能买工伤保险吗
退休年龄不一定是60岁,具体的退休年龄是由国家或者单位的规定决定的。如果您茄御已经退休,那么不咐激可能再留用在厂里,所以也不能再购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为在职员工提供保障的,退休颤简岩人员不在范围内。如果您在退休前已经购买了工伤保险,那么在退休后也可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⑶ 退休后上班受伤了怎么赔偿
退休后上班受伤了赔偿方法,具体如下:
1、退休返聘人员一旦发生“工伤”,应认定为从事雇佣工作中受到的伤害,雇佣单位(聘用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必要的交通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2、退休人员工作中受伤的赔偿按照人身损害的规定赔偿。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和用人单位就不算劳动关系,只能算劳务关系的,而工伤是发生在劳动关系中的,在劳务关系中,是不存在工档圆伤的。因此超胡中过退休年龄的工伤,不按照工伤计算,只能按照劳务关系处理,雇主有责任的,就应当向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退休人员退休后是无法适用于劳动合同的签订事项的,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综上所述,退休人员工伤期间工资的计算即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裤蠢山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⑷ 退休后在工厂打工受伤怎么办
退休打工受伤的,不能要求工伤赔偿。属于侵权造成的伤害,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聘用单位有过错的,承担人身损害赔偿。
退休人员工作中受伤的处理:首先需要认定该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如构成劳动关系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在务工中受到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而应由用人单位对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一、退休人员的工龄怎么算
退休人员的工龄计算方法有三种:
1。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
2。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3。工龄折算法。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
二、退休人员签的劳务协议如何解除
退休人员签的劳务协议,可以随时解除。找法网提醒您,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如果劳务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解除劳务关系,没有约定的,用工一方一般可以随时解除劳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退休打工工伤怎么赔偿
退休打工受伤的,不能要求工伤赔偿。退休员工发生“工伤”的,其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不得要求工伤保险赔偿;属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伤害,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属于聘用单位失责的,聘用单位作为雇主应向退休返聘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四、退休辞退有补偿吗
退休辞退是没有补偿的,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再上岗的,属于返聘行为,被辞退后有没有经济补偿,依据签订的返聘合同而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况如下所述: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退休返聘员工有年休假吗
从法律层面来说,退休返聘员工没有年休假。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⑸ 如果工人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继续在厂里上班,厂里会为他买养老保险吗
工人都已经达到了退休年龄,原则上是应该是已经买不进去养老保险或者其他保险了,但是如果说你为了工人的安全着想,或者是为公司的员工的利益着想的话,应该可以给他买一种其他的商业保险,保证这个员工在上班期间,如果一旦遇到什么工伤啊,对公司也有利益。
⑹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年龄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是没有办法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的劳动法当中就明确规定了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以及其所享受的工伤待遇问题。如果在超过年龄之后依旧选择继续工作的话,这个时候用人单位是不需要为他们缴纳社保的。因为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暂停缴纳社保,包括工伤保险。
而在建筑施工企业当中,这样的情况尤为频繁。所以对于退休年龄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在施工项目上的工伤保险当中,只要是属于项目上的人再次受到伤害,都需要通过保险来进行赔付。同时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如果是在上下班的途中受到伤害,也是应该按照工伤来进行认定。从这里就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是较为全面的。
⑺ 退休了还在本单位上班生病住院有没有工资和病假
退休了还在本单位上班,劳动双方属于劳务关系,劳动者生病住院没有工资。劳动双方存在纠纷,可以到当地的人民法院主张合法权益。
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劳动者一般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活动而获得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劳动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相关劳动活动并获取相关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在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其身体健康、劳动技能等各方面都有下降,发生劳动风险的机会则有上升,已不适合继续从事劳动,故在达到一定年龄后就应该强制退休。在强制退休之后,为保护退休人员的利益使其生活有保障,国家建有离退休制度,可领取养老保险金。就法定退休年龄各国规定不一,有的国家(如美国)没有退休制度,只要劳动者身体健康许可,均可以继续工作。我国由法律直接规定退休年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该规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更改或违反。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劳动者年老后劳动能力下降,虽然法律承认劳动者退休后仍能够发挥余热,但其已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也是如此,员工退休后即无须继续缴纳社保,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通常情况下,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有些地区允许购买工伤保险)。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