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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退休人员抚恤金

发布时间:2024-09-27 09:31:52

『壹』 辽宁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大概是多少钱

法律分析:(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贰』 沈阳市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一、丧葬抚恤金标准是什么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二、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丧葬费标准
1.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3.如果职工是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供养亲属抚恤金其具体赔偿标准是: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等。
三、工伤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叁』 辽宁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一、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丧葬费标准
根据人社部下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18号)文件要求:统一全国各省企业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的计算标准。
1.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倍。即:2个月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2.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9~24倍。即:9~24个月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由此可知:参保人员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的计算标准,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有关。
下面以2022年辽宁省丧葬费和抚恤金为例,仅做参考。
(一)计算标准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发布的《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21年辽宁省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646元,折合每月3091元。具体见下表:
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标准:3588*2=7176元。
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抚恤金上限标准:3588*24=86112元。
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标准:3588*9=32292元。
(二)申领材料及流程
辽宁省各城市申领材料和流程,略有差异,下面以大连市为例,仅供参考。
申领材料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退休人员本人或领取人的银行卡(折)复印件、死亡证明(或承诺书)等。具体申办流程如下:
三、辽宁省城乡居民丧葬费标准
根据辽宁省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5号)文件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也就是说:辽宁并未统一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的具体标准,而是要求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比如经济发展水平,退休人员数量、社保基金支付能力等),自主确定是否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自主确定丧葬补助金的标准。
下面以沈阳市为例,仅做参考。
根据沈阳市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4〕54号)文件要求: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参保人死亡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补助标准为3个月的基础养老金
写在最后:
1.对于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丧葬费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抚恤金上限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4倍,抚恤金下限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倍。
2.对于辽宁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全省暂未制定统一的丧葬费标准。比如:沈阳城镇居民退休人员的丧葬费标准为去参保去世时基础养老金的3倍。
3.对于既没有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也没有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无法领取丧葬补助费。

『肆』 沈阳丧葬费如何领取

问题一:沈阳市退休人员单位黄了丧葬费去哪领取 企业退休人员一旦退休就与企业脱离了关系,由社保局和街道社区对退休人员进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身故后丧葬费、抚恤费及个人账户余额等都一并由亲属到其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局办理领取手续。

问题二:沈阳市丧葬费标准 沈阳丧葬费按以下标准支付:因为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福利待遇标准及计发办法的通知》(沈劳发[1995]71号)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按职工困难补助标准发给。死亡职工配偶不计算负担遗属生活费的固定收入,由原每月一百元调整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5%以下(含各项补贴),月收入超过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5%的,超过部分作为遗属生活救济费计算。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劳动保险条件》规定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
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数为准(每年劳动局将发函通知)。以后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各项待遇,每年7月1日调整一次(即: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执行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持平或下降时不作调整。”
按照《关于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救济费和按月享受的生活救济费标准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的通知》(劳发[2001]35号)第二条规定:“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标准为退休人员死亡时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按月享受的生活救济费标准仍接原规定执行。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执行时间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年的6月30日。”

问题三:2016年沈阳市离退休职工死亡其丧葬费标准? 原辽宁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部分保险福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丧葬补助费,按上一年本市10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另可能建议进一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咨询,电话12333,以对方答复为准。
辽宁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部分保险福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辽劳字[1996]196号
各市劳动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由于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职工标准工资的封存,我省企业职人工部分保险福利待遇的支付办法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为此,现对企业职工部分保险福利待遇的支付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 职工病假工资及疾病的救济费的计算基数
企业职工病假工资及疾病救济费的给付,经职工休工前6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不含奖励工资、各项补帖),仍按照《劳保条例》规定的连续工龄及计发比例计发。按此计发的病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同期企业平均工资的150%。疾病救济费不得高于同期企业平均工资70%,不得低于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二、 职工因工负伤住院
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治疗期间至医疗终结前或医疗终结评残前,停发工资,改发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按本人停工治疗前6个月的平均工资(含奖励工资)发给。在此期间企业新增工资的,按不低于休工前同工种同条件人员的新增平均工资额发给。不能发全额工资的企业,其职工工伤津贴不得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额。
三、 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丧葬补助费,按上一年本市10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按年龄划分)均按本市上一年1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四、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的计算,不再按辽劳险字[1988]131号文件规定的以死者配偶工资收入折算办法执行。今后凡是符合供养条件的人员,均按照当地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发给其生活救济费,其所有供养直系亲属领取的救济费总额不超过上一年本市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对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五、 职工探亲假期工资待遇
职工探望父母和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其假期工资按照本人休假时上个月的工资(不含奖金)计算发给;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其往返路费超过本人休假时上个月工资(不含奖金及各种生活物价补贴)30%以上的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六,婚、丧假工资待遇
职工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 本能知未作规定的其他各项福利待遇支付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八、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问题四:沈阳市企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和抚恤金的近期发放标准。 现在一般不分的那么详细,企事业一般都是给结算20个月的工资。别的就没了。

问题五:沈阳市老人去世丧葬费能领几个月的 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丧葬补助费,按上一年本市10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企业单位:10个月的伤葬费和两个月的工资。事业单位好像是20个月。
如果是买断、或者是厂子没钱,建议到户口所在社区咨询。

问题六:沈阳丧葬费怎么给,给几个月的工资 具体咨询户口所在区的养老保险管理分局。

问题七:2014年沈阳市丧葬费的领取标准 您可以在当地统计局网站上查询

问题八:沈阳丧葬费。 按照《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费计发标准及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3]5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标准按所在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给。
按照《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8]11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我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退休费。
按照《关于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3]114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我市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

问题九:沈阳市在职员工,非工伤死亡,领取丧葬费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ke./view/4601001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有些地方遗属可以将死者帐户内的资金全额提取、

问题十:沈阳市退休老人去世了丧葬费怎么办 这个肯定是自己付啊,不管是哪里,都是要自己付的
望采纳

『伍』 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是多少

法律分析:1、抚恤金:以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退休费)为基数,病故发20个月;因公死亡发40个月;烈士发80个月。 (2)丧葬费: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顷正烂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死亡发6倍;因公死亡和离休人员发10倍。

法律依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雀漏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 年8 月1 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倍加本人生前4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清燃。

『陆』 沈阳市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大概是多少钱

法律分析:沈阳市退休职工因病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沈阳市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支付3个月丧葬补助费和10个月一次性救济金(抚恤金),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月支付生活救济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柒』 沈阳关于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

根据原辽宁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部分保险福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辽劳字枯旦[1996]196号)第三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丧葬补助费,按上一年本市10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死亡退休职工生前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根据原沈阳市劳动和社没罩扰会保障局《关于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救济费和按月享受的生活救济费标准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沈劳发(2001)35号),还应按月发给救济生活费闷察,具体标准会因为生活水平提高,建议咨询当地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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