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西藏干部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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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变更户籍。
我国各个省市劳动者退休,在那里办理,按那里的规定享受退休待遇,与户籍所在地没有必然联系,按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确定,西藏自治区也不例外。西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办理退休,只有符合法定缴费年限和西藏工作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以在西藏办理退休,享受西藏的养老保险待遇,不需要把户口迁入当地。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藏政发(2006)37号
二、实施范围
(一)西藏行政区域内各类城镇企业(含西藏驻格尔木单位,下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全部从业人员(简称企业和职工,下同);
(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
(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
上述各类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参保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三、统筹项目实施范围内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含个体参保人员,下同)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丧葬补助金。
六、计发办法参保人员达到自治区规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从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2000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累计缴费满1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高原补贴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西藏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西藏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从2000年7月1日以后至退休当年,历年实际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西藏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见附表)。
3.高原补贴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5%-15%)。
高原补贴养老金根据在藏工作时间,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5%-?15%的比例计发。其中:在藏工作时间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5%计发;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10%计发;二十年以上的,按15%计发(下同)。
(二)2000年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含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及其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高原补贴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西藏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000年7月1日以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2000年7月1日以后至退休当年,历年实际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当年西藏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计算。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西藏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000年6月30日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工作年限×1.4%。
4.高原补贴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5%-15%)。
(三)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达到自治区规定的退休年龄人员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标准参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丧葬补助费标准调整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2)73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