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临近退休,企业因为不想为其办理退休,所以让员工主动离职,合法吗
这当然是不合法的,马上就要退休了,企业是有义务为他办理退休手续的,让员工主动辞职,员工完全可以拒绝,并且去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㈡ 到了退休年龄,公司可以强制我退休吗
一般到了退休的年龄,公司强制性的退休也是属于合理。毕竟到了退休的年纪,可能对公司就不会带来利益。身体上也会受到影响,公司强制性的退休也是情有可原。但是到了退休年龄合同还并没有到期,这种情况公司也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几乎每隔一周公司都会有这样的争议,劳动者到退休都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每个月领着退休金,然后在家里照顾孩子,其实这样的生活也是比较有意义的。或许在刚开始大家接受不了,这样闲散的生活,但是时间长了之后也能够得到满足。刚退休时可以选择跳广场舞,或者是做一些其他有意义的事情,都能够带给大家快乐。如果公司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让员工退休,不要害怕,相信法律会保护我们的权益。
㈢ 员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公司需要给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吗
员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龄那么你拿着有效的证件到你所在退休办去办理退休,不需要公司给你办理,如果公司给你办理的话那不是更好吗,这样你省了不少时间,少跑了不少道路,这就是公司对你的关爱,才帮你去办理退休手续。
㈣ 企业不给在职职工办退休手续这合法吗
看具体情况,职工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该办理退休手续。
以云南省为例,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未能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细则》第五条规定执行;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未及时申请退休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州(市)、县(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严格按政策审核职工退休资格,对不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审查职工提前退休资格或违反政策办理参保人员退休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在各类考评、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等方面作相应处理。
对职工正常退休,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实行审批,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退休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和计发基本养老金。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时,须提供州、市级或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相关的病历资料,鉴定结论与病历资料不相符或鉴定结论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不得提前退休。
根据云劳社〔2006〕11号文件的精神,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男年满50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45周岁、在生产(工勤)岗位年满40周岁的,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5年方可申请按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4)企业可以选择不办理员工退休扩展阅读:
参保人员退休时间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或登记之月起计算,次月享受退休待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录入数据库时,应按规定审查相关资料。对已入在职人员数据库后批准退休的,应于次月将有关数据转移到退休人员库。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退休政策,因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虚假资料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或个人冒领的基本养老金除如数追回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㈤ 员工到了退休年龄,是否应该给他停保,并办理退休
员工到了退休年龄,应该给他停保,并办理退休。如果符合退休条件,企业应当及时到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如果企业要继续聘用,在退休手续后,企业可以与他签订聘用协议,当然这不是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管辖的范围,适用于民法典。我国企业职工退休条件依然是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根据该文件第一条规定,员工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应当退休。因此,员工到了退休年龄,无论合同是否到期,本人意愿如何,用人单位应当主动为其办理退休。员工个人是否缴足15年,是否可以享受退休待遇,那是员工的事,是否补交也是员工个人的事,如果他提出需要企业帮助的,企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帮助是必须的。具体,请咨询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根据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首先要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其次是将取得的医疗诊断证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所以,员工到达退休年龄之后,应当办理退休的。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