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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离退休职工遗孀待遇

发布时间:2024-09-15 17:17:33

Ⅰ 请问国企职工因病死亡后抚恤金应怎样发放

国企员工因病去世,可以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

Ⅱ 湖南事业单位职工遗属抚恤金

湖南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2005)
据近年来丧葬收费标准不断提高和城乡居民生活费支出不断增加等实际情况,为减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家属的经济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丧葬费标准

1.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1500元调整为4000元。

2.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2000元调整为5000元。

3.关于丧葬费发放有关的其他事项仍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湘人险〔1990〕100号、湘人发〔1997〕169号、湘人函〔1997〕7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遗属系非农业人口

(1)居住在长沙市市区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90元调整为23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65元调整为19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80元调整为2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60元调整为190元。

2.遗属系农业人口

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由现行140元调整为17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20元调整为150元。

3.上述对象中不论家住何处,对经组织确认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45元调整为6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60元调整为80元。红军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80元调整为100元。遗属系孤身一人,无直系亲属者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50元调整为70元。具备两项以上增发补助费条件的按其中金额较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4.红军时期、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生活补助标准按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老干局《关于适当提高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配偶、遗孀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退职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老干〔2004〕4号)的规定办理。

5.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湘人险〔1992〕75号和湘人发〔1997〕170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后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Ⅲ 离休干部遗孀生活补助标准

一、离休干部遗属补助的条件
确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和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离休干部遗属补助的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亲属:
1. 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 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 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并旁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离休干部遗属补助的标准
1. 调整丧葬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干部(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丧葬费发放条件、开支项目、支付渠道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2. 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经费开支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调整标准后,非农业人口遗属原享受的物价性补贴不再执行。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1. 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绝晌橡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 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4. 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止或发放其生活困难补助。
5.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需要申报的材料和审批程序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6. 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规定调整并补发差额部分。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所以我们对一些平常的法律知识应该有所认识。

Ⅳ 离休干部去世后遗孀每月补贴

法律分析:对国家对离休干部遗属待遇如下:1、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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