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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经理退休了还能当经理吗

发布时间:2024-09-09 07:19:55

1. 集体企业退休职工有选举权吗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根据这一规定,当选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最基本的条件是必须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顾名思义必须是企业职工的代表,必须是与企业选举单位职工有着相同的切身利益的职工,否则难以真实直接地代表选举单位的职工。同样的道理,当职工代表与企业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了劳动关系,包括办理了退休、出国等手续的人员,因为同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即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的同时终止。所以退休职工不能当选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但是,考虑到退休职工曾经的付出和在企业中所占的比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经过合法程序推荐少量具有代表性退休职工作为职代会列席代表。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具有建议权和发言权。
拓展资料:
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也规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

2. 退休人员能在企业任高管吗

可以的,国咐稿伏家没有这方面的限制。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
包括:受雇佣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在原工作岗位延长一定的工作时间;受雇者离退休后被原用人单位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受雇者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进行择业,到原用人单位之外的单位工作的情况。
办理返聘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2.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3.组织人社部衡携门备案。用人单位与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应签订《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
4.明确聘用期限、工作时间和内容、报酬、医疗、工伤、争议处理等事项。
因此,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法律依据】: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十三条
退休人员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敬腊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3. 集体企业法人退休后能继续担任法人、经理吗

法律分析:视情况,如果不是全民所有制单位的集体企业的,是可以继续担任职务的,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4.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代表要退休,能否继续担任求解

【裁判要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批准退休后,其行政职务自然免除,即无权再代表企业作出民事行为,或代表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31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市××装饰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号。
法定代表人:孙德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黑龙江珍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塑料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号。
法定代表人:武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燕,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证,塑料公司账目显示是借款而非投资款。××公司是孙德鹏的个人独资公司。三、××公司是独立法人单位,即使被吊销了营业执照,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并没有丧失。在企业权益受损时,不应剥夺其获得救济的权利。四、案涉房产是孙德鹏投资以××公司名义建设的,××公司的诉权不能得到保障,孙德鹏和××公司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是不公正的。五、孙德鹏有权代表××公司进行诉讼。1.在工商登记上孙德鹏依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为非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免不应由主管单位决定,且主管单位已经同意与××公司脱钩,因此,黑龙江省轻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省轻工联合会)作出的《关于同意孙德鹏同志退休的批复》是无效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给法院的函也是无效的。2.清算组的成立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由股东组成,××公司是孙德鹏的个人独资公司,塑料公司无权组织清算组。3.关于清算组的效力问题,法院终审裁定之间是矛盾的。二审认定清算组的效力,排斥孙德鹏法定代表人权利。但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3798号民事裁定认定清算组没有主体资格,该终审裁定与本案二审裁定互相矛盾。4.塑料公司组织的清算组不具有合法性,应认定××公司尚未成立清算组,应由原法定代表人孙德鹏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请求撤销一审、二审裁定,指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塑料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公司目前的法律状态为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于2001年12月19日被行政处罚,已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二、根据民法总则、公司法、民法通则等关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责任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需进入清算程序,清算组代表企业诉讼,而不是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进行诉讼活动。企业被吊销执照后,公章收缴不得继续使用,法定代表人在企业解散后擅自处置公司资产的,要接受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三、清算阶段企业法人财产与该企业出资人资产具有同一性。根据法律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进入清算阶段后,剩余资产归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公司于2001年被吊销执照,债权债务清算早已结束,假如办公楼为××公司所有,也应当归属于塑料公司。四、关于××公司的所有权性质。1.××公司为国有企业,虽然政府部门下达了脱钩文件,但是工商登记中关于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及出资人为塑料公司,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二轻总会的记载均未变更,企业也从未进行改制。2.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哈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德鹏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孙德鹏在该刑事判决中供认××公司为国有企业,并承认挪用了××公司的国有资产。因此××公司的国有性质是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记以及孙德鹏认可的。五、清算组具有合法性。××公司清算组是由省轻工联合会批准成立的,是合法的。吊销执照后,孙德鹏无权代理企业进行诉讼。六、关于孙德鹏的诉讼主张。孙德鹏主张××公司是其个人独资公司,孙德鹏是利用××公司提起个人追索财产之诉,不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孙德鹏现为加拿大国籍,并且为刑事犯罪人员,主管部门早已免去其法定代表人职务。孙德鹏利用手中××公司公章,假借××公司名义,控制公司财务账目,导致至今不能办理注销手续。综上,孙德鹏无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公司再审申请。
本院对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审、二审裁定和××公司再审申请的理由以及塑料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孙德鹏是否有资格代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中,1993年塑料公司出资设立××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塑料公司委任,其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公司自设立至今,隶属关系虽发生变化,但××公司并未进行企业改制,其企业性质和出资主体并未改变。2007年11月16日,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党组作出《同意孙德鹏同志退休的批复》,孙德鹏退休时间从2002年4月算起,其行政职务自然免除。××公司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原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其政府主管部门,作出孙德鹏退休及职务自然免除的决定对××公司及孙德鹏具有约束力。2007年11月23日,省轻工联合会作出《关于“成立哈尔滨市××装饰公司清算小组的请示”批复》,同意塑料公司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小组”,暂接管××公司,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并对孙德鹏进行离任审计。2017年7月8日,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复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公司的资产清理由清算组负责,公司原领导机构及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企业进行诉讼。同时孙德鹏已经被免职,不能代表公司作出民事行为,不能代表××公司提起该案诉讼。因此,××公司主体资格虽然存在,但因孙德鹏已经被免除法定代表人资格,不能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公司已进入清算程序,是否进行诉讼应当由清算组决定。综上,二审法院认定孙德鹏无权代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属诉讼主体不适格,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哈尔滨市××装饰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冯小光
审 判 员骆电
审 判 员潘杰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兴成鹏
书 记 员张丹
来源:民事审判

5. 企业退休职工还有企业经理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吗

退休职工,已经不再是企业职工,和企业不再发生任何关系,没有资格再参与企业内部的决策专和选举,但属是,可以作为列席代表参加有关职工代表会议,有发言和建议的权利,但是没有选举的权利。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十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也规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职工。”由此可见,当选的职工代表必须是“职工”,退休人员,不再是职工当然也不能作为职工代表,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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