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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离退休制度沿革

发布时间:2024-09-03 21:14:33

A. 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经过近十年的改革与建设,中国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形成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为主的多层次、多支柱新型养老保险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又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以保证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其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自由职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我国当前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统账结合”的管理模式,要求参保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工资总额的20%和8%的比例,分别参加社会统筹调剂和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中,缴费满15年并达到退休年龄者可以领取养老金,计发办法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 (新规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逐步过渡”的方式。
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缴费满15年一律发给15%,以后每多缴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计发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计算。对于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老人仍按过去的由企业缴费形成的社会统筹部分来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可称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十一五”期末,全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25673万人。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为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在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它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建立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单位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12,约为8.33%;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6,约为16.66%。截止2010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已有3.71万家,参加的职工人数达1335万,积累基金2809亿元。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可以实行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以促进和提高职工参与的积极性。 2014年12月23日上午, 国务院副总理马凯代表国务院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做了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报告中首次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五个同步”,即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B.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制度沿革

加快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社会保障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明显滞后。我国应尽快出台统一的政策法规,提高统筹层次,“做实”个人账户,建立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大力发展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对策,建立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事业单位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 年代,成型于1978 年。当时国务院下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基本确立了干部退休制度,其内容包括退休条件、退休待遇和抚恤善后等。1986 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1992 年,原人事部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改变退休金实行现收现付、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1993 年,国务院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1994年,原人事部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退休金的计发基数、比例标准做了详细规定。1994 年开始,云南、江苏、福建等地先后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有关文件,并开展试点工作。据原人事部有关资料显示,截至1997年,全国28个省(区、市)的1700 多个地市、县开展了试点,其中19个省(区、市)政府出台省级方案,全国参保人数超过1000 万人,约占机关、事业单位人数的1/3,但是各地试点适用范围差别较大,实施细节也各不相同。
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经贸委所属10个国家局管理的242个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原建设部等11个部门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改革了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化、企业化管理,这些转制的科研机构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2000 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公务员和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部分财政供款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办法在调查研究和试点基础上分别制定,要求已进行改革试点的地区继续完善和规范。2001 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其中对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时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作了规定。
2006年,原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70%—90%计发(退职人员按50%—70%计发)。
2009年,为推动事业发展,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约束功能,经国务院批准,事业单位分三步走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在职职工领取绩效工资,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因此,目前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的基本退休费;二是属地化的生活补贴,即替代绩效工资的部分。
2008年,国务院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2009年1月,国务院要求5个试点省份正式启动此项改革,实现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制度能够衔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企业基本一致。

C.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哪里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念颤神一般由机关事业单位所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管理。具体来说,可以联系所在地的人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社保局(社会保险管理局)进行咨询和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养老保险相关业务时,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工作证明、社保卡等必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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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沿革

(一)事业单位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 年代,成型于1978 年。

(二)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经贸委所属10个国家局管理的242个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原建设部等11个部门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改革了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化、企业化管理,这些转制的科研机构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三)2006年,原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仔亏薪级工资之和的70%—90%计发(退职人员按50%—70%计发)。

(四)2009年,为推动事业发展,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约束功能,经国务院批准,事业单位分三步走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在职职工领取绩效工资,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五)2008年,国务院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洞慎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

(六)2015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这项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哪里管?

D. 有些老人,退休金不多,很后悔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买低了。你怎么看

我刚退休,退休工资不足两千,也很后悔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低了,我有16年100%交的,单位交了9年,就是那9年拉低了工资,97,98年单位连最低缴费都没有达到 都是自己补的,如果25年都按100%缴纳,估计离3000不远了,人老了,花钱的地方多了,如今钱越发不值钱,随便吃饭面都10多元,一盒药20多,随便一个感冒也得几百元,别说住院了,其实当年坚持点还可以稍微交的高点,就是因为经济不宽裕 ,哎!穷人即使退休了也是穷人,所以,我现在退休了,任然不敢休息,手里没钱心发慌。

我身边还有没交够15年的人,估计老了更后悔把,一个错误的决定会影响晚年生活。

子非鱼,安知鱼之乐?

You are not a fish, how do you know what constitutes the enjoyment of fishes?






是的,很多老人后悔当初是把养老金基数买低了。但说实话,我们的养老保险缴费是跟 社会 平均工资挂钩的,自己收入在什么水平?在当时的收入水平下,能参加的起高基数的养老保险吗?这种后悔也只是事后诸葛亮了。

90年代,我国全面建立起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允许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通过自己缴费的方式参加养老保险,等到退休年龄可以领取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在此之前,人们连参加养老保险的机会都没有。

最初的养老保险制度,虽然有一定的 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的特点,但是相对来讲非常平均。因为退休只能领取20%的 社会 平均工资,再加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钱数相对贬值速度非常快,人们参保积极性不高,即使参保也仅仅选择最低基数缴费。

2015年国家《 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发布以后,全面完善了我们的养老保险制度,相应的养老金计发模式发生了改变。保值增值能力更强,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的作用更高。现在的养老金计算公式是这样的,主要包括 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两部分构成。

基础养老金 是根据本人的平均缴费档次、缴费年限和社平工资相挂钩,一般来说缴费15年最低基数(60%),只能领取12%的退休上年度 社会 平均工资。100%基数缴费只能领取15%的社平工资。300%基数缴费只能领取30%的社平工资。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主要是每缴费一个月,按照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最后按照退休年龄确定的计发月数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跟缴费基数挂钩非常密切,是纯粹的但是又会受到通过货币贬值的影响。

总体来说 ,我们的养老金计算公式实际上综合考虑了保值增值,也考虑了个人储蓄。再加上我们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确实很多人是没有考虑到的。

缴费基数低,只是影响养老金高低的一项因素。缴费年限的长短才是更关键的因素。退休以后养老金调整方案中,缴费年限的作用更是远远高于缴费基数。对于年轻人的告诫,就是缴费时间尽量不要中断。 如果我们缴费中断了,可是需要多倍缴费才能够弥补的

在职职工不存在自选缴费基数,能自选缴费基数的是城乡居民或灵活就业者。缴费时舍不得多缴,领养老金又嫌少,典型的小市民或小农意识。世上没有后悔药可吃,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归根结底还是对多缴多得政策理解不深,行动不力。没有办法,悔之晚矣,让下一代接受教训吧!

有些老人退休金不多,很后悔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买低了,你怎么看?下面谈谈笔者对此问题的分析与解读,欢迎广大读者和网友朋友们批评指正。

我认为,这是一个奇葩的命题,按退休时间倒算,只可能指向并发生在企退人员身上无疑。也就是说,这个现象很可能是人为杜撰的一个话题而己,也就是客观上并不必然有这样的问题存在呀!

试问,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在企业先行一步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初始阶段,也就是在当时的 社会 环境条件下,有些退休老人退休金不多完全可能,但不一定是社保缴费基数买低造成的。因为那时的缴费政策明确,执行也绝对到位。也就是说,有些老人很后悔当年缴费基数买低了,并不必然存在。

很显然,在当时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以灵活就业身份买社保是不可想象的,怎么可能出现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基数的机会与可能?况且,退休待遇计发是通过计算平均缴费指数来实现的,当时职工平均工资普遍偏低不假,但与之配套的 社会 平均工资也高不到那里去。可见,“有病乱投医”,也就是做出社保缴费基数买低的结论,是压根上站不住脚的。

总之,有些老人退休金不多,是另有原因造成并导致的,与所谓的社保缴费基数买低并不搭界,没有关系,因为当时的政策规定与 社会 条件就摆在那里。至于有些老人退休金不多,这种普遍偏低现象,必与当时开始显现的退休待遇双轨制,不无关系。这也正是开启养老并轨改革的 历史 沿革之所在,是机关事业单位大刀阔斧进行企业计发办法改造与调整的 社会 动因之所在。

一,因当年这些老人,考虑问题不够长远,只会祘眼前的小账,却不会祘退休后的大账!现在退休了,对兑工资的时侯,看见当时多交社保基金老人退休金比自己多,自己马上后悔了!可是一切都太晚了!

二,所以,我们在办一件事之前一定要反复思考,考虑周全一些,就不会上当吃亏!生活的硩学就是这样:深谋远虑的人,总是一个成功,接着一个一成功!思维简单的人,总是一个后悔,跟着又一个后悔!

三,希望吃亏的老人们勿多想,要吸取教训,善交聪明朋友,让自己也变得聪明起来,向前看,坦然面对,注意身体!有一个 健康 的身体比金钱更重要!

谁有都不如自己有,退休金的多少,直接影响我们晚年的生活质量。

她是我去年退休的同事,一个月退休金5000多元,非常滋润。我认识的李姐是去年领取退休金的,自己缴纳社保费,选择低位的,才开2200多元。

如果自己是灵活就业,需要自己选择缴纳社保比例的,尽量趁着年轻能挣,缴纳比例高的,这样退休金高。

楼下天天捡废品的阿姨我问了,是农村的,农保一个月不到100,她顾及儿子,女儿家都过的不容易,不要儿女的钱 ,自己捡废品挣钱。



楼主你好,有些老人退休金并不是很多,很后悔当年的社保缴费基数买低了,你怎么看这个问题?如果说你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正常的办理退休了。那么这个时候,你才感受到自己养老金待遇是比较偏低的,实际上已经是为时已晚了,而且是属于于事无补的。所以这个时候你才感受到自己社保缴费标准的偏低,没有任何的用处了。

我们平时常说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那么就是多缴多得长缴长得这样的原则。为的就是能够让大家充分的清晰的意识到,社保多交纳对自己来说是有好处的。因为毕竟最终受益的是我们本人,自己别人是拿不走的。当然将来如果说你不在乎养老金偏低的问题,那么你也可以按照最低年限或者说最低的平均缴费指数来参保。也是没有问题,只不过有些人可能到了老了以后才会后悔,那么实际上是没有任何的用处。

作为年轻人来讲,可能还有缓解的余地,也就是说他们完全是有可能,去提高自己的参保缴费年限,同时也能够提高自己的平均缴费指数。所以我们应当做的是什么呢?就是将来在有限的参保年限内,适度的提高缴费标准,以此来获得更高退休养老金的待遇。绝对不能够等到退休以后才知道这件事情,为时已晚那个时候后悔是来不及的,所以说任何事情,都应该宜早不宜迟,缴纳社保这件事情也是一样的。

要是超过六万元打死我也不交,有这些钱干啥都能挣出退休金钱,有的地方交十多万,也拿不到三四千社保金,很亏的。

如果是企业交,是根据你的工资总额计算的。但有些民营企业和私人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会有一些方法,把工人的奖励不计入工资,这样工人就少交了养老保险。因为养老保险金工人自己交工资总额8%,企业交12%,企业比你自己交的多。这样,就可以降低企业人工工资成本。

E. 养老保险的历史沿革

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后分别于1958年和1978年作过两次修改。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我国建立了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此,我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为此,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年金,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20世纪80年代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开始进行改革探索,90年代改革全面展开并不断深化,建立了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筹集模式,确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部分采取现收现付模式,均衡单位负担;个人账户部分采取积累模式,体现个人责任,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和职工缴费形成,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因此,该制度既吸收了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又借鉴了个人账户模式的长处;既体现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的特点,又强调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激励机制。随着该制度在中国实践中的不断完善,必将对世界养老保险发展史产生深远的影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被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提供适当水平的基本生活保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迫切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改善居民对改革的心理预期,增加即期消费,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根据上述原则制定的一系列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了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三支柱的共识。第一支柱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政府在进行试点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险体系的基础。基本保险的资金来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国家立法或通过行政手段要求企业必须强制参保,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中社会统筹基金由企业缴费的一部分形成,职工个人账户基金由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企业缴费的一部分形成。以保证劳动者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第二支柱是近年来逐步明确的企业年金。早在199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和《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劳部发[1995]464号)文件,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企业年金是其中的一个层次。企业年金是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或是完全由企业负担,是企业按照其经营效益自愿参加的,政府给予参保企业以一定的优惠政策,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年金是企业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之后的附加保险,它主要是企业根据其自身经营情况为职工出资投保的旨在解决企业职工退休后在基本养老保障外取得的养老金。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由个人根据其自身需要,自愿投保,保险费由投保人全部负担。主要包括自愿的个人储蓄和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以上三个支柱在理论上将一个养老保险制度应有的再分配功能、储蓄功能与保险功能有机地结合在一个共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之中。
2009年1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F. 目前哪些地区及单位退休人员可以领到过渡养老金

目前,可以领到过渡性养老金的,是全国企业的退休中人们。这是因为企业计发办法,已连续实施20多年了,企业退休中人退休时一直按部就班,在按既定的计发办法执行着。这个客观事实是既定存在的,也是没有任何悬念的。

很显然,本题目所提问题,肯定是针对机关事业单位而言的。止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市、自治区,除少数省区如江苏、山东外,尚未把退休中人的“预发养老金”,改办为实际养老金,也就是本题目所提“领到过渡养老金”的问题。

哪“领到过渡性养老金”问题,与机关事业退休中人重新核定养老金有何关系呢?应当说,这与广大退休中人们,具有专属的视同缴费年限密切关联。视同缴费年限的法定存在,必然涉及到如何进行价值补偿的问题,这就是过渡性养老金的来龙去脉与 历史 沿革之所在。

十分清楚,所谓过渡性养老金问题,实质上就是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的别称而已。而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给付问题,则必然涉及到对视同缴费年限的具体价值补偿问题。在这里,这个具体的价值补偿办法,是以个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年限缴费指数,以及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系数,是通过这三个重要参数,相互作用来实现的。

很多人实际上有疑惑,养老金待遇很复杂吗?为什么有好几种名字?确实有好几个名字。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领取的待遇叫做 基本养老金 。而基本养老金在计算上又是有三部分构成的,分别叫做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但是很多人在说养老金待遇的时候,表示养老金待遇,只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这又是为什么呢?

过渡性养老金究竟是如何来的呢?实际上现在的养老金计算公式是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出的新计算公式。 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 。但是文件明确了按照国发1997年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不过,实际上1997年文件主要指的是明确实施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各地实施的有关时间有所差别,因此过渡性养老金执行时间也有所差别。简单理解的话,由于现在社保缴费待遇只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因此大家普遍对个人账户养老金实施以前的缴费年限计算 过渡性养老金 。

过渡性养老金,是以各省、市、自治区为基础,按照待遇水平平稳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实施的。

全国绝大多数省市采取的是跟 社会 平均工资相挂钩的方式,比如山东省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式是这样的:

平均缴费指数 ,实际上就是历年实际缴费年限相应档次的平均数,在基础养老金中出现了。如果我们实施养老保险缴费以后,一直按照60%的基数缴纳社保,那么每年的缴费指数就是0.6,平均缴费指数也是0.6。

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 各地并不统一,比如青岛市是1994年10月,而很多地区则是1995年12月31日。有的则指的是视同缴费年限,有的包含实际缴费年限。

北京市则是分成两部分,1992年10月到1998年6月30日之间的年限,按照本人实际缴费指数计算。1992年10月之前的缴费年限按照本人视同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像山东省等一些地区则压根没有视同缴费指数,因此必须按照平均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另外,有的地区则是退休上年度 社会 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作为计算方式。

过渡系数, 是各地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的,一般从1%~1.4%不等。北京市是1%,黑龙江省是1.2%,山西省和山东省是1.3%,云南省是1.4%。而基础养老金这一系数只是1%。

其实除了跟 社会 平均工资相挂钩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式以外,各地还有根据之前年的缴费年限设置虚拟视同缴费个人账户的计算方式。上海市、广东省和江苏省采取的是这种方式,不过上海市2018年又进行过改革改为了跟社平工资挂钩的方式。

虽然说是以各地建立统账结合养老保险缴费方式为起始时间,但是一般对于复退士兵服役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工作时间和上山下乡工作时间,都可以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当然也有的地区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转化个人账户。

总体来看,随着军人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制度的建立,全国均已经实施 社会 保险缴费,未来养老保险制度都会统一起来。 过渡性养老金,随着时间的推移,最终会消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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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目前哪些地区及单位的退休人员,可以领到过渡性养老金的待遇?作为企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来讲拥有过渡性养老金的待遇,那么必须是在1992年之前有参加工作的年限,那么这一部分的视同缴费年限,就可以按照过渡性养老金的待遇,给你累加到总的养老金当中去。

还有就是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在2014年10月份以后退休,在2024年9月份之前这10年的,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那么是可以享受到过渡性养老金待遇的。不过这个事业单位的过渡性养老金待遇在计发的过程中,相对来说是比较复杂的,甚至有些地区在已经发放完成之后,那么由于差距太大,导致又会停止发放。

所以说你不论是任何一个地区退休的,那么只要是在这10年当中之内,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采用一个新老办法交替的一个形式,那么如果说出现自己的原有的退休金待遇少于老办法的计算方式,那么都可以享受到这个过渡性养老金的待遇,毕竟这个过渡性养老金的待遇是自己养老金的一个补偿待遇,所以说这10年当中退休的人员都可以享受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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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所有人都是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的,但是随着 社会 的发展,国家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不断的改革, 其中企业在九十年代进行了改革,而机关事业单位在2014年10月进行改革,每次改革都对一部分在养老保险改革前参加工作、在养老保险改革后退休的人产生了影响 ,这部分人就被称为“中人”。

因为“中人”之前是没有缴纳养老保险, 因此在改革后如果按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这种办法来计算退休后的养老金, 将导致养老金比改革前退休的人员下降非常大 ,因此国家特地增加了一个新的养老金,就是“过渡性养老金”,因此“中人”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主要和参保人员的 视同缴费年限长短 有关系,具体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

其中 视同缴费指数和过渡系数 都由各个省份自己确定具体方案。

因此,其实只要是“中人”都是可以领到过渡性养老金的 。但是,因为过渡性养老金相关的新计算办法相关的参数迟迟未能确定,导致各地“中人”领取的养老金都是按照老办法计算后预发的,自然也不包含过渡性养老金。

不过从2018年开始,已经有多个省份开始按照新办法计算“中人”们的养老金了, 包括江西、山东等,这些省份的“中人”都已经可以领取到过渡性养老金的。

楼主你好,目前哪些地区单位退休人员可以领到过渡性的养老金呢?这个所谓的过渡性养老金主要指的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2014年10月份以后,办理退休的这部分人员,并且按着新的办法来激发自己养老金待遇,那么出现新办法激发养老金待遇,多出来的这部分费用的比例将按照过渡性的形式发放给自己的一个待遇。

但是虽然说在当时提出了10年的一个过渡期限,大概就是从2014年的10月,一直到2023年的9月这10年的期间,但是时间已经虽然过去了一半,实际上有很多地区并没有将这个过渡性养老金的待遇补发到个人的手里,原因其实有很多因为造成个人的这个养老金的待遇和之前养老金待遇的一个计算方式有很多的不妥之处,也就是说它的这个退休金的待遇的差距和之前老的这部分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差距造成的一个偏差太大,所以说,这部分过渡性养老金就形成了一个暂时发放的局面。

那么有很多地区,比如说四川省就已经发放过这个过渡性养老金的待遇,但是因为差距太大又导致停止了发放这个过渡性养老金待遇,那么从去年年底开始,逐步理顺了这样的一个过渡性涝金待遇,但是我个人认为可能会在今年年底之前一次性补发,完成之前5年的一个待遇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感谢阅读,请加我的关注。

目前哪些地区及单位退休人员可以领到过渡养老金?过渡养老金作为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倍受广大退休人员关注,但是要具体到哪些地区及单位退休人员,这个题目太大,可能没有人会准确回答这个问题,下面和大家分享我了解的常识。

过渡性养老金作为新老制度衔接过程中,为保障在过渡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与老制度相比不会低于按照老制度来办理退休时的水平,总的原则是保低限高。过渡性养老金的概念第一次出现在国发(2005)38号文件中,即《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根据该文件精神规定,在“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由于这部分人员处于新老制度交替的执行阶段,实际缴费年限比较短,个人账户余额比较低,如果只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养老金水平明显低于按照老制度进行退休的人员,所以过渡性养老金是作为在过渡阶段退休人员的一种补贴性的养老金。

领取过渡性养老金的人员,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人员。一是1996年1月之前参加工作1996年1月以后办理退休的企业职工。包括在( 1997 )26号文件实施之前参加工作,该文件实施后办理退休的国有企业职工、集体企业职工、就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离职后到企业工作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在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属于领取过渡性养老金的人员;二是2014年10月以前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是辞职离职后到企业工作的人员,在2014年10月以后办理退休的,均可以领取过渡性养老金。

凡是在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1996之后已经办理退休的原国有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辞职离职后到企业工作并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他们的养老金待遇中已经包含了过渡性养老金。我本人就是在1975年参加工作,2015年办理退休的人员,在我领取的养老金中,就包含了过渡性养老金;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在2014年10月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由于部分地方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式还没有完全成熟,所以他们在办理退休后,过渡性养老金还处于待发状态。自2018年以来部分省市已经补发到位,但还有部分地方还处于待补发阶段。

这段时间积累了几百条信息没有回答,所以这里节约时间简单回答不足之处请谅解。

这个我们通过网上、政策、新闻等进行了解,然后通过官方网站进行资料统计看所以这里就不过多说明了

基本上都是以前的老人计发时才有,制度调整时过渡5年,现在几乎都是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了。

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老国有集体企业职工都有

94年有的地方是96年前参加工作的人都有

G.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我国与其他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一、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简介
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历史传统各异,不同国家之间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比较晚,但发展却很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其覆盖范围、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类型:
(一)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国家为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部分社会成员参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税)相关联。保险对象一般为工薪劳动者,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待遇水平适中,如美国的平均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43%左右。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于低收入人群。
(二)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以智利、新加坡等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的政府强制性规定公私单位的所有雇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政府的养老基金监管局负责规范与监督基金的管理,不具体参与实际管理事务。私营性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法定的经营管理者。政府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财务状况、资产结构进行监管,并要求其交纳风险准备金;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独立化的原则来进行管理,基金可以用于购买政府债券、企业证券和民营化的公共设施;基金所有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从自己选择缴费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领取养老金,或者将积累的养老金连本带利转向人寿保险公司以支取年金。
(三)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以英、澳、加、日等国家为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因此称宽铅绝为“福利型”或“普惠制”养老保险。在这一制度下,所有退休国民,均可无条件地从政府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普惠制的养老保险待遇,一般水平很低,不足以维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退休者要维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必须同时加入到其他养老保险计划中。
(四)国家型养老保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经在大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实行,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按照“国家统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工人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这种养老保险制度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利于培养劳动者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目前,正在退出国际社会保障领域。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现状及主要特点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主要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51年在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该制度持续实施到1956年底。
第二阶段,恢复性改革阶段。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工会制度被废除,激贺劳动慎姿保险基金被用于其它用途。这一时期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是企业办保险,其特征是: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资金有企业从生产收益中筹集,并在企业营业外项目列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养老保险金,而职工个人不承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第三阶段,探索性改革阶段。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全部展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以迫使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传统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建立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阶段,个人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实行试点阶段。2000年12月,国务院第42号文件《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我国在东北三省进行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在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养老保险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在全国范围内完善这个制度积累了经验。
第五阶段,全国覆盖改革阶段。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一决定主要针对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显现出的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在总结我国20多年来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探索和实践经验,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和2001年以来东北三省试点实践的基础上作出了改革决策。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三个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组成,即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和个人储蓄型保险计划,由此初步构建了我国现代养老保险体系的制度框架。
第一个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对城镇企业职工强制实行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保障水平较低,覆盖面较广。在部分有条件的地区,我国政府鼓励当地政府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探索和试点。
第二个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它由政府政策鼓励,企业自愿建立,企业或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通过商业机构运营,给付水平由缴费和投资收益率决定。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目前我国只有极少数效益比较好的企业为职工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尚处于零星发展的状态。
第三个层次是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它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补充保险形式。后两个层次中,企业和个人既可以将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存入社会保险机构设立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也可以选择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
我国是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众多、经济水平较低,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结构社会,工业比较落后,农业比重较大,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的差异很大,加上历史、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原因引起的各种利益差异,使新旧矛盾相互交织,情况极为复杂。在这样的基本国情下,造就了我国特有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其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如覆盖范围不够广泛,大量的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空帐运行,没有真正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基本养老计发方法不尽合理,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还不健全,养老金总体水平还不高;统筹层次比较低,基金调剂能力还比较弱;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等等。

三、国外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偏低
在养老金方面,瑞典和英国两国的养老金制度都包括统一标准的国家的养老金,与收入相联系的补充养老金,各种职业津贴等制度层次。日本的养老保险也分为三个层次: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组合年金、厚生年金基金。德国养老保险包括: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个人养老保险。美国有多种养老保险,其中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比较发达。截止2007年底,我国已有北京、天津等13个省市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辽宁、安徽等7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市级统筹为主;其它省份仍以县级统筹为主。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分散在全国1800多个统筹地区,成为世界上一道独特的“景观”。养老保险基金的分散管理,在实践中导致了很多问题:一是限制了保险的社会共济作用,低层次统筹的格局加剧了资金供求的结构性矛盾;二是加大了基金管理的风险,增加了基金监管的难度;三是过低的统筹层次,导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二)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过窄
瑞典养老金的覆盖面具有普遍性,凡是达到在瑞典居住或工作的法定年限者都可以参加基本养老金制度。英国的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也具有普遍性,它的条件是所有满足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所规定的年龄和资格标准的老年人都可以领取。德国养老保障的受益人涵盖普通雇员、矿工、公共部门、雇员、自雇者;农民、农业工人,被排除于制度之外者很少。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一般限于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固定职工,而占人口较大比重的农民群体和数量逐渐增多的灵活就业者,还没有被纳入养老保险的框架之内,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依然较窄,说明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社会化程度不够,其所应有的保障功能还未实现。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的发展实践来看,尤其是总结美国、新加坡等养老保险法制建设比较规范的国家的先进经验,养老保险必须建立在一整套严密的法律体系支撑下有效地发展下去。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善是与国家养老保险立法不完善密切相关的。我国养老保险法律体系不完备,完善养老保险立法已是当务之急。迄今国家对养老保险尚未单独立法,代而行之的是各种政策、暂行规定、通知、决定等低层次的行政法规模式,且经常变动的政策文件,缺乏整体性和权威性。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原则性的依据,不少退休劳动者的养老费用被拖欠,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维护,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缺乏实施的物质基础。(四)我国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国外的养老保险资金一般说来有三条渠道:劳动者缴纳受保工资的一个比例,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一个比例,政府做出一定贡献。发达国家中采取双方负担的标准模式是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缴费通常与收入水平相联系,受保工资有一个最高限额。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比例可以是相同的,但大多数国家雇主比例更高。政府的贡献来自于国家总收入,也有少数国家取自专项税收(如烟草税、酒精饮料税)。我国养老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征缴养老保险收入及其利息收支、财政补贴,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养老保险费的欠缴与流失情况十分严重。另一方面,由于老年人口数量的不断上涨,享受养老保险的人数不断增加,养老金的支出逐年增加,导致部分地区的收不抵支,原有的积累逐渐减少。此外,养老保险管理费用的不合理增加导致养老金开支更加“吃紧”。
(五)我国领取养老金年龄过轻
为了适应21世纪老龄化社会,1994年日本把领取养老金的起始年龄推迟到65岁,对没有工作或低薪的劳动者,可在60~64岁期间支付部分养老金。瑞典基本养老金和与收入相联系养老金的年龄资格未满65岁。美国通过一项国会立法,将退休年龄从65岁推迟到67岁。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特殊工种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和企业为减轻职工下岗和事业压力,通过采用提前退休的方式解决就业的矛盾,实际上就是把就业的压力转移给养老保险,把近期问题推向远期。
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及战略构想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实践以及当前国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大趋势,为我们深入思考养老保险制度科学发展的路径,提供了充足的土壤和养分。现实的约束条件决定了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原有的制度安排推倒重来,但是,却迫切需要对原有的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与完善。
(一)推动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
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从理论上讲有两种路径:一种思路是自下而上,从县、地市再到省级统筹,从而进一步发展到全国统筹。这种思路看似较为稳妥,实则十分缓慢。目前我国采用的就是这种思路。另一种思路是自上而下,一步到位。一步到位实行全国统筹,企业缴费形成的统筹账户资金统一由中央政府筹集、管理、调剂和调动,个人账户资金由省级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这就将名义上地方负责、实际上中央出钱的暗补变为明补,充分明确中央政府承担养老保险的财政责任,进而增强人们在养老保险上的预期和信心,增强人们对于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
首先,建立统一制度、统一规则的全国“大一统”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实现城乡全面覆盖、人人皆有保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养老保障体系,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的政策需求,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其次,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才是解决我国养老保障制度问题的根本之策。有媒体报道,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动因是财政负担问题。若仅将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作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将成为“头痛医头”的改革,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降低到企业水平,而公务员养老改革却不纳入改革的范畴,必将增加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的阻力。将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公务员养老改革、农民工养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国养老制度的“碎片化”将从“二元”演变为“三元”“四元”,其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将更加严峻。
(三)加强养老保险政府配套措施
政府应当建立专业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及时全面地将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公开化,并切实实行问责制;让承担缴费义务的直接责任主体劳资双方及其代表组织工会和雇主组织参与养老保险事务的监督管理;国家加强养老保险的法制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用法律法规及时解决在养老保险参保、退保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资金安全性,强化保险费的收缴功能、达到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保险基金支付风险。
(四)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新来源
通过征收特种税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政府可以考虑征收遗产税、消费税,以及从个人所得税、利息税中划出一定的比例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还可以从国有土地出让金、发售社会福利彩票等渠道筹资。一些专家建议建立保险基金对企业的持股,使其获得了稳定的基金来源,增强支付各项社会保险金的能力;同时,企业因让渡了一部分产权,也有利于将原来承担的社会职能转给社会保险体系。这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有助于企业改革。按照行业、地区,参照企业现行的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确定资产的平均报酬率,将历年来政府从企业中提取的超过这一水平的资产收益视为投资抽回,将国家的再投资和政府补贴视作投资追加。投资抽回与投资追加的差额,即资产存量中劳动积累形成的部分。
(五)适当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龄
我国职工的退休年龄应适当延长,不同性质的劳动者不应“一刀切”规定退休工龄,即不分职业、学历,劳动者统一按到规定年龄实行退休。而且性别也不应是退休年龄的考虑的必要因素,劳动者的学历、职业应列于新体制制定退休年龄的考虑因素。采取“一刀切”规定退休年龄,将造成高素质劳动力的极大浪费,同时对高学历的劳动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新的养老保险立法将劳动者的学历作为参考因素来规定退休年龄,应比未接受高等教育者延长若干年。

五、总结
随着我国老龄化人口的加剧及家庭结构的变化,养老问题日益突出。进入21世纪后,我国养老保险面临严峻的挑战。不断出现的养老统筹层面低、筹资难等问题,已使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力不从心;而传统的养老模式与现实要求相距甚远。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善和完善上,不能一味照搬西方模式进行大范围甚至全国性的社会统筹,必须认真分析中外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准确定位制度改革方向,结合我国国情与经济实力,正确地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从而构建符合国情和深得人心的新的养老保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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