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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离退休人员政策

发布时间:2024-08-25 18:38:31

1. 民政部2007年102号文件内容

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 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相关政策的完善落实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围绕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的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向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以及实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3个政策,民政部门的职责有四项:

1、落实对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工作。

2、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

3、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制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具体实施办法,落实有关医疗保障政策。

(二)统筹研究,做好生活有特殊困难的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的救助工作。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等两项政策,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复员退伍军人有关资料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

二、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一)有关对象及其范围的界定

1、参战退役人员。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作战是指武装力量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具体界定为:我军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为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和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主要包括: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大陆的国民党军队的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叛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参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

1954年11月1日以来,我军的主要作战有:

(1)解放-江山岛作战(1954年11月至1955年2月)

(2)川、甘、青、藏、滇地区平叛作战(1955年12月至1982年12月),包括四川凉(山)茂(县)西(昌)地区平叛,西藏平叛(含甘肃、青海、新疆部分地区藏区)

(3)炮击金门作战(第一阶段为1953年8月23日至1959年1月7日,第二阶段为1960年6月17日、19日)

(4)中面边境勘界警卫作战(1960年11月22日至1961年2月9日)

(5)中印边境自卫反击(1962年10月20日至11月21日)

(6)“八?六”海战(1965年8月6日)

(7)崇武以东海战(1985年11月13日至14日)

(8)援越抗美作战(1965年6月至1973年8月)

(9)援老抗美作战(1968年1月至1978年5月)

(10)珍宝岛自卫反击作战(1969年3月)

(11)西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74年1月)

(12)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1979年2月17日至3月16日)

(13)“老山、耆阴山”地区对越防御作战(1979年10月至1989年10月)

(14)南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88年3月)

2、原809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8023部队是原国防科工委21试验基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代号,从1964年至1996年,多次执行核试验任务。现为总装备部21基地,驻地在新疆马兰。

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的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等。

民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二)申报登记和初审程序

相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和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

(1)2007年国家离退休人员政策扩展阅读:

主要涉及三点:

1、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2、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

3、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

参考资料:旌阳区人民政府--民发【2007】102号

2.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改亏丛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核樱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空前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 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

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3. 2007年元月湖北省对退休后死亡教师抚恤新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

一、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如下: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

2008年7月31日,十堰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转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如下: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收到市局转发的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后,对我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2004年10月1日以后死亡人员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并就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向县政府进行了请示。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待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将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提高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竹山县民政局 竹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竹山县人事局 竹山县财政局

2008年8月26日

4. 2007年安徽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加多少

记者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从今年7月1日起,安徽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0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90元,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将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另行增加养老金。

普遍增加90元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凡200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列入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的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此次基本养老金的普遍调整标准为:200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90元。

部分人员另行增加

2006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普调基础上,再另行增加养老金:

1.退休前获得副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退休前获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享受全薪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2.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男到达70周岁,女到达60周岁,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男到达80周岁,女到达70周岁,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

3.195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下同)超过35年的,另增加50元,超过30年但不满35年的另增加40元,达不到30年的另增加30元。

4.普调后月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615元(含)的,另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普调后超过615元但达不到645元的,补到645元。

8月底前发放到位

通知要求各地高度重视,抓紧组织实施,务必于8月底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位,同时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已参保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中央财政对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专项补助资金,省财政按规定拨付各地。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区)本次调整养老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的其余资金,由省全额补助;各市本级所需资金,由同级政府统筹解决,省里根据各市具体情况适当补助。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5. 2007年离退休涨工资

11日从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国家要求,哈尔滨将上调企业退休、退职人员2005年、2006年、2007年的养老金。按规定,退休、退职人员应于2005年7月1日以后及2006年7月1日以后享受但还未享受到的养老金待遇增加部分,也将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次性补发给退休、退职人员。

据了解,哈尔滨市此次连续3年上调养老金水平的幅度分别以2005年、2006年、2007年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加率的比例进行调整。

2005年度的养老金调整政策从当年7月1日起执行,凡在2004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都可按规定进行调整。

2006年度的养老金调整政策从当年7月1日起执行,凡在2005年12月31日前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都可按规定进行调整。

2007年的调整标准目前还没有确定。

本次养老金调整,将2005年度和2006年度两次养老金政策一并执行。据了解,哈尔滨市区共有34万企业退休人员,这次调整养老金由哈尔滨市社保局根据分析中的数据资料直接调整,10月底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会逐一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2005年度调整标准:

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

每人每月增加45元

1996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

每人每月增加35元

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

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004年12月31日前退职

每人每月增加25元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再增发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为: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工人高级技师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2006年度调整标准:

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

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1996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

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

每人每月增加80元

2005年12月31日前退职

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再增发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为: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工人高级技师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4、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在此次养老金待遇调整中,对于符合在普调基础上再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在本年度调整时,同时具备两个以上条件的,不能重复享受调整政策,可按调整中的最高标准实行。在2006年度调整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仍低于300元的补足到300元。其中,退职人员调整最多不能超过100元。

6. 2007年增加工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将再次提高,人均月工资增加80元,增幅为15%,离退休人员

的离退休费也将相应增加。此次调资政策实施后,今年内人均增资水平达到180元,如考虑年终一次

性奖金的因素,增资水平则达到近240元。人事部有关负责人说,此举的目的在于进一步扩大内需,

拉动经济增长,改善人民生活。也是为了实施人才战略,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

机关调整工资标准的办法是:公务员各职务层次职务工资起点标准由现行的50元至480元提高到100
2006年7月10日
元至850元,各职务层次职务工资标准的档差也适当拉大,由现行的10元至75元提高到13元至120

元。这就缓解了平均主义的弊端,更好地体现了工作的难易程度和责任的轻重。调整职务工资标准

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三项之和,最高工资标准为2846元,比原来提高了595元;最

低工资标准为445元,比原来提高了50元;最高工资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的比例为6.4:1,比现行

的5.6:1略有加大。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职务)工资标准,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

的比例相应提高。

事业单位大体参照机关同职务人员的增资水平,相应调整其固定部分标准和活的部分。其中,固定部

分按增资的70%增加,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

加。退休人员按照职务划分几个档次,按绝对额增加退休费。其中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以上、厅局

级、处级、科级、科员及办事员分别增加280元、185元、125元、80元和55元;专业技术人员,

教授级、副教授级、讲师级、助教及以下职务分别增加180元、120元、80元和55元;工人,高级

技师和技师增加8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增加55元;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

每月增加50元退职生活费。

调整后的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0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

每月418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43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6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

毕业生(含学制为6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及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93

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90元。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

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3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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