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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活困难退休职工

发布时间:2024-08-21 19:00:13

㈠ 上海退休职工遗属补贴

关于调整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98)国管财字第182号),现将调整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没有经济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1.已故职工的配偶,有子女的,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160元;无子女的,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00元。
2.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有子女的,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00元;无子女的,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300元。
3.因工牺牲职工的配偶,可在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上增加30元。
4.配偶以外的其他遗属(指符合[92)科发人字0512号文第二条 规定的补助对象),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130元。
5.家居农村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80元。
二、己故职工的配偶有经济收入,按下列标准扣除本人留用的生活费,剩余部分应赠养其他遗属。
1.已故职工或配偶本人是研究员(含相当职务)、司局级以上干部的,每月留用生活费为400元。
其他职工每月留用生活费为300元。
3.以上标准只用作计算己故职工配偶生活费多余的部分,收入不足上述标准的部分不能补足。
4.计算遗属收入时应包括:工资、奖金、各种补贴、离退休人员的各种费用。
三、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其他规定,仍按(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2]科发人字0512号)执行。
四、京外各单位原则上执行地方规定,也可参照本通知办理。
五、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我局1995年1月3日印发《关于提高己故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人字[1995)006号以及1995年12月7日印发《关于为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提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人字[1995)335号)同时废止。

㈡ 请问上海市工会给退休人员住院每天天补贴多少钱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总工会
发布文号: 沪工总保[1995]74号

为了切实保障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1994年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上升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职工及家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分别为: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本人每月220元;家居市区和郊县城镇的职工家属每人每月165元,家居农村及外地城镇的可按实际情况掌握,一般可低一些,但降低幅度不能超过10%。
二、关于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家庭收入计算及困难补助经费列支渠道仍按沪工总保[1994]10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市“一老养一老”退休职工定期困难补助标准按本人220元,配偶165元掌握,收入单独计算,本人收入低于385元的,补足到385元。本人收入是指按沪社保综发[1995]14号文件规定实行物价补偿后的月养老金。本次补助金额低于原补助金额的,按原补助金额补给。本市地区集体企业“一老养一老”退休职工的补助标准可比上述标准低20元,补助经费仍由退休费统筹基金列支。其他单位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四、本通知自1995年4月1日起执行。

㈢ 上海市退休职工该怎样报销丧葬费

上海市退休职工关于丧葬费的相关情况参考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非因工死亡时,其生前供养并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以下简称职工遗属)适用本通知。

二、登记申请程序

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职工遗属,可以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递交职工生前所在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遗属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登记造册盖章后,携带下列材料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遗属办理生活困难补助费申领手续:

(一)填写完整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

(二)职工死亡证明;

(三)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四)职工遗属的身份证明;

(五)由职工遗属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申请人生活来源情况的证明。

三、审核支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于受理申请的次月起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补助标准

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孤身一人的,增加30%。

今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时,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五、其它相关事项注意

(一)符合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死亡当时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且目前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职工死亡当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不能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职工遗属有收入的,其收入低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可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予以补足。

(三)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其原按有关规定享受的待遇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继续享受。

(四)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非因工死亡时,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提示】
若有变动及相关政策调整,请以最新的法规为准参考执行

信息源

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http://www.12333sh.gov.cn/07zcfg/gfxwj/200709/t20070913_1029388.shtml

㈣ 上海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法律主观:

离退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关于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表的问题,下面 网 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表有什么 1、离退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及以下职务400元。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 保险法 全文》第十六条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 的个人,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 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 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退休人员补贴需要交 个税 吗 1、上班族的 个人所得税 ,一般是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当然我们的工资收入所得,不是都需要缴纳个税。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时,工资收入不仅可以减去5000的费用,还能扣除 五险一金 ,以及其他专项扣除。 2、劳动者退休后又重返职场工作的人不在少数,这类退休人员再任职时与用人单位会签订合同和协议,只要退休人员符合再任职的条件,并与单位构成了实质上的任职受雇关系,那么退休再任职的人员就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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