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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建房补助

发布时间:2024-08-11 23:04:13

『壹』 事业单位退休后房补能拿多少

1、离退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2、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3、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
4、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5、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申领住房补贴条件有哪些?
1、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凡易地安置自行解决住房、就地安置居住私房、自建住房或租用私房的,分别增发一次性住房补助费。事业单位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它们不以盈利为目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
2、一般是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的社会组织。住房补贴是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综上所述,我们对于在事业单位上班退休后怎么办理住房补贴的问题,对于申请住房补贴的条件,我们也应该了解一下,这样有利于我们办理,不符合是不能办理的,所以办理前,多了解一下相关的办理申请条件和手续。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第十三条规定,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办法,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稳步开放已购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贰』 退休后事业单位房补

在我国有很多的员工在事业单位工作,因为在事业单位工作福利待遇是比较好的,并且有很多人还有住房补贴,但是有的人已经退休了也没有享受到,那民法典规定事业单位退休后还有住房补贴吗,我整理了如下的内容给大家做参考。
一、民法典规定事业单位退休后还有住房补贴吗
退休人员如果住房是单位分配的、也就是公有住房、应享受未达标差额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按照以下顺序发放、无房户按月补贴、无房户一次性补贴、未达标差额补贴、级差补贴、退休职工排在在职职工前面。
二、民法典规定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申领住房补贴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凡易地安置自行解决住房知唯、就地安置居住私房、自建住房或租用私房的,分别增发一次性住房补助费。事业单位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它们不以盈利为目的,搭颂培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
2、一般是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的社会组织。住房补贴是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民法樱脊典规定事业单位退休后还有住房补贴,退休人员如果住房是单位分配的、也就是公有住房、应享受未达标差额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按照以下顺序发放、无房户按月补贴、无房户一次性补贴职工排在在职职工前面。

『叁』 事业单位退休后应发的房补为什么没有了

“房补”,不同地方的叫法也不一样,有的地方叫补充公积金,有的地方叫提租补贴,还有的地方叫住房补贴。 房补属于地方性补贴 ,因此各个城市对于“房补”的发放政策都是不同的。

对于经济比较好的省份 ,比如江苏、浙江、广东等, 很多地市都是有发放房补的 ,和住房公积金一样按照全年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发放,一些地市这两部分加起来一个月就有大几千元。但对于经济较差的一些省份或者地市,房补一个月只有几百元,甚至很多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根本没有见过房补这种东西。

对于退休人员是否继续享受房补,不同地方的政策也不同。江苏省级机关是还有继续发放房补的 ,按照上一年的月均收入的125%为基数进行发放。但是一些地市,对于退休人员是没有再继续发放这块补贴了;还有一些城市,房补总共只发二十年。

对于题主所说到的退休后应发的房补没有了, 房补本来就不是一定要发放的 。所以,如果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一下其他退休人员是否还有, 如果大家都没有了肯定是当地的政策有所变化 ,如果只是自己没有了,那可以找退休前的单位的人事科问清楚。

印象中,发房补,或者享受住房补贴、住房优待,是上个世纪和本世纪初期的事情,最起码有十五年以上,再没有听过这个名词了。目前,还继续发放住房补贴的,除了新疆等偏远地区,和部分住房库存量过大的城市,为了拉动经济增长,对公职人员采取“成本价售房”等补贴措施外,就只有各大城市为了“抢人大战”,为技术引进人才提供的一次性住房优惠或者补贴了。

如果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等公职人员工资中,有住房补贴、电话补贴、高温补贴、取暖补贴等,或者精神文明奖、科学发展观奖等类似于年终奖的一次性奖励,多半的基本条件和发放范围,都是要求“在岗在编”的正式职工,临时合同工等编外人员,和各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在发放范围。

有这些额外补贴和年终奖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都要求地方财政“量力而行”。一方面,这些支出是由地方财政承担的,省级以上财政不予补助,也不能从“转移支付”中支出;另一方面,只有地方财政收入有富余的情况下,才能酌情发放,如果地方财政吃紧,这些补贴和年终奖一般情况下不能再行发放。按这个要求,发不发、给谁发、发多少,都是由地方政府决定,由地方财政负担。其程序是由人社部门负责提出发放计划,由政府会议决定后,由财政部门负责执行。

由此可以看出,发放补贴和奖金的,是地方财政收入情况良好的经济发达地区,财政困难地区少发或者不发。发放的范围、标准等的决定权,也在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无关。

事业单位在职工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和薪级工资。津贴补贴包括绩效工资,边远地区津贴。在扣款栏中分为扣取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退休人员人员的工资包括基本退休费,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不管是在职人员或者是退休人员,其工资中根本没有房补这一项,也没房补这一说法。我认为题主所说的房补,应该是指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按在职人员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按照应发工资的12%从个人的工资扣取,称为个人部分,单位再按相同的金额进行配套,称为单位部分。不管是单位部分还是个人部分,每月都将公积金一并存入单位为个人在住房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个人公积金银行账户,主要用于职工购房或房屋装修用于住房贷款或装修贷的抵押,也可以一次性提出弥补职工购房资金或装修资金不足的问题。

由于这项政策的实施主要是解决在职职工在购房时资金不足的问题,为稳定职工的工作,鼓励职工购房而实施的一项政策,退休人员没有。退休后,由于单位不再给退休人员配套住房公积金,因此退休人员可以一次性将公积金取出,用于自己的日常开支。

总之,除住房公积金之外,也没有其他的房补之类的补贴了。因此,题主所说的房补应该就是住房公积金,这项政策只有在职人员享受,退休人员没有发放。因此退休后就没有住房公积金了。

事业单位房补是叫做住房公积金。根据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月存入个人公积金账户,一般情况下,单位和个人缴纳比例不得高于工资的12%。购买住房或租房的时候可以根据有关手续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或者退休的时候可以将公积金余额全部取出。但是,公积金只是在职人员的福利,退休后便不再缴纳公积金,所以,住房公积金是为了鼓励买房而设立的专项,在职工买房或装修等可以凭证明支取,如果没有提前买房,退休时一起归职工所有,但从交纳到退休一般有30多年了,算下来也没有多少,按通货膨涨算,钱基本贬值了,如果提前买房,还可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

人到退休,人都老了,按规定也没有什么买房的意愿了,公积金不交了,反而收入少了很多,因为单位不再贴钱了,表面上退休工资比以前拿到手的钱多了,其实是少了。

事业单位房补是什么补贴,难道在职时就有房补吗?

不论机关还是事业单位,在职时缴纳的保险基本都是一样的,就住房补贴方面,也就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根据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 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 住房公积金,每月存入个人公积金账户,一般情况下,单位和个人缴纳比例不得高于工资的12%。购买住房或租房的时候可以根据有关手续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或者退休的时候可以将公积金余额全部取出。但是,公积金只是在职人员的福利,退休后便不再缴纳公积金,所以,题主说的事业单位房补到底是指什么补贴?

就当前部分地区公积金政策来说, 除了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公积金外,单位还会缴纳一定比例的补充公积金 ,比如在天津地区,单位除了按照12%缴纳公积金外,还会额外缴纳百分之十几的补充公积金,这样算下来公积金缴存比例差不多可以达到工资的30%以上。这部分补充公积金有人也称之为房补,但是补充公积金在退休后也不再继续缴纳。

所以说,题主所说的事业单位房补有可能就是指补充公积金吧,补充公积金在退休后当然也就不再继续享受了。 不过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除了正常的工资外,还会为职工发部分房补,但是房补的数额比较小,也就几百元钱 ,但是这些情况只在极少数的地区存在,大部分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应该是没有房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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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附近县市退休的机关事业人员据说发了房补,但我们市没有发,去年到市信访局等职能部门咨询过,当时各部门负责人都表态从2019年开始发,但至今没兑现。

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是,根据本人级别所享受的住房面积,(是福利分房所得的房产)不足部分,按一定此例所给的补贴款。如一个处级职称应享115平方,而实际居住90平,所差25平则给予补贴,这些都是十多年前的事了,事业单位补贴资金来源不同,分全额拨款,由政府出,差额拨款由政府,单位分别出,而自筹单位则由单位自已出。所以执行情况,不大相同。

退休后90%的老人和原来单位无关,是社保局发养老金。只有10%大国企,公务员队伍,有钱企业,有退管办,退休人员可以去问问……

房补不归社保局发。而是由原单位发。有规定的发,没规定的不发。

事业单位退休后应发的房补为什么没有了?其实在事业单位从2014年10月开缴纳五险一金以后,房补就是一个多余的产物,住房公积金就是解决大家的住房问题,既然有了住房公积金,为什么机关事业单位,甚至有的国企还要发放房补呢?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我国从80年代实施住房制度改革以后,那种在单位工作,依靠单位建房、分房的 历史 就已经结束,取而代之的是住房的商品化,即由供给制改成了市场化,为了促进房地产的发展,推动住房商品化,于是在所有的企业中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质就是单位筹集一点,个人提交一点,共同构成了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模式。有了住房公积金,特别是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比较高的单位,职工买房基本上不用自己花钱,购房的首付款可取出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来支付,每月的按揭贷款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再申请部分商业贷款,这样每月几千元的房贷,每月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就可以还贷。

但是任何事情都是一分为二的,自古以来就是几家欢乐几家愁,那些单位好的,在央企、国企工作的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住房公积金就高,但是那些在民营企业工作的人就比较可怜了,有的住房公积金很少,有的甚至没有住房公积金,所以住房公积金成了单位的一项福利,收入差距在不同的单位、不同的行业之间越来越大。除了住房公积金以外,不少单位还搞起了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不但国企有,机关事业单位也有,其实补贴的不是住房,也成了一项变相的职工福利,这样尽管每年的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但是各地财政包袱却是越来越大。

2015年1月,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下发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要和企业一样,缴纳五险一金,其中这一金不是职业年金,而是住房公积金。有了住房公积金按道理住房补贴就该停止了,但是不但没有停止,不但在职人员要发,甚至连退休人员也要发。住房补贴制度就是一项少数人分享财政资源的不合理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住房补贴并没有纳入社保统筹的范围,而是属于统筹外支付项目,既然是统筹外项目,那就是有钱可以发,没有钱就可以不发。因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自从办理退休以后,其养老金是由社保部门统一计发,社保部门计发的只有统筹内项目的基本养老金,而各种各样的补助还是由原单位承担。由于退休人员退休后,财政不再按照在职人员办理拨款,事业单位除了自收自支的以外,财政全额支付的事业单位,是没有能力再承担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等额外补贴的。

住房补贴的目的,就是补贴住房,既然大家都买了住房,有的甚至有几套住房,凭什么还要发住房补贴呢?特别是有了住房公积金以后还要发住房补贴,更是一种不合理的制度。最近中央印发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社会 化管理的制度,其主要目的就是要清理不合理的统筹外补贴项目。我想随着各项制度的逐步完善,住房补贴终将会退出 历史 舞台,所以事业单位退休后,应发的住房补贴没有了是非常正常的现象,你已经退休了,而且有了几套住房,凭什么还要住房补贴呢?

综上所述,住房补贴制度,特别是在事业单位缴纳 社会 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后,住房补贴实际上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对于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退休后,住房补贴属于社保统筹外项目,所以没了住房补贴属于正常的范畴。

『肆』 浜嬩笟鍗曚綅閫浼戜汉鍛樼殑浣忔埧琛ヨ创鏄鎬庝箞绠楃殑

浣忔埧琛ヨ创灞炰簬鐢ㄤ汉鍗曚綅绂忓埄锛屾槸鍥藉朵负鑱屽伐瑙e喅浣忔埧闂棰樿岀粰浜堢殑琛ヨ创璧勫姪銆傚崟浣嶅師鏈夌敤浜庡缓鎴裤佽喘鎴跨殑璧勯噾杞鍖栦负琛ヨ创锛岀敱鑱屽伐鍒颁綇鎴垮競鍦轰笂閫氳繃璐涔版垨绉熻祦绛夋柟寮忚嚜琛岃В鍐充綇鎴块棶棰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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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2022年退休住房补贴最新政策

一、发放对象
发放住房补贴的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经费纳入我县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离退休的,未参加房改购房、集资建房(含未经县房改办审批的单位集资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房或者住房面积未达到面积标准的离退休人员。
2.根据2022年财政预算安排,决定对2022年11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进行发放补贴及1999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间已故的符合前述第1条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已享受过住房货币补贴的人员除外,此后批次(或者年度)发放对象的条件及办理时间,由县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另行通知。
二、住房补贴标准
1.未参加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房人员的补贴标准。
一次性住房补贴标准:每平米168元;工龄住房补贴标准:每年每平米3.684元。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一般干部70平米,科局级(中级职称,含副科)80平米,县处级(副教授级职称,含副处级)90平米,地厅级(正高级职称,含副厅)120平米。以上均指建筑面积,且已包含规定的阳台面积。职级以申领住房补贴当年的职级为准。
2.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人员的补贴标准,按面积差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
面积差是指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减该离退休人员家庭已享受优惠购建房面积的差。
3.发放的住房补贴应扣除已领取的建房补助费(包括住房修缮、扩建、新建住房补助费、易地安家补助费等)。
三、发放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填写“松阳县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审批表”并提供离退休证明文件、原任职文件、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复印件,向原所在单位申请。
2.单位受理个人申请后,对申请表中个人所填内容和职工家庭住房分配情况审查核实(核实申请人提供的复印件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并盖章)并汇总公示,无异议的,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于2023年01月02日前报县房改办审批。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未在前述期限内申请的,本次不再予以办理,有关人员可随下批次(或者年度)人员申请。
3.县房改办对上报的申请人按规定进行审查,初步确定补贴对象,并将补贴对象名单在松阳政府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确定为补贴对象。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拨付住房补贴,住房补贴资金到单位,由单位直接发给离退休人员。
4.单位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后,须将经申领人签字的领款花名册报县房改办备案。
四、发放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的若干补充规定
1.异地安置且户口已迁离本县的离退休人员,在迁入地未享受住房补贴的,可以根据迁入地房改部门的证明申领住房补贴。
2.离退休人员异地定居的,按原工作地(松阳县)的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3.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已出国、出境定居的,不能申领住房补贴;若以后回国定居的,可以申领住房补贴。
4.离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和离退休时间以个人档案为准,单位要对个人档案进行核对。
5.1999年1月1日以前去世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已故离退休人员,不再补发住房补贴;1999年1月1日以后(含1999年1月1日)去世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
6.对不同婚姻状况的,按以下办法核发住房补贴
(1)婚前单身各购建过房改房的,房改房面积合并计算,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按面积差核发住房补贴。
(2)婚前单身一方购建过房改房的,房改房面积共同享受,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按面积差核发住房补贴。其中未购房一方可按无房职工标准享受工龄住房补贴。
(3)夫妻双方均为再婚,再婚前原家庭均购建过房改房的,各自按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原家庭购建房改房面积之差核发住房补贴。
(4)夫妻双方均为再婚,一方再婚前原家庭购建过房改房,另一方原家庭未购建过房改房的,已购建过房改房的一方按面积差核发住房补贴;未购建过房改房的一方按无房职工核发住房补贴。
(5)离婚后现单身,原家庭已购建过房改房的,按面积差核发住房补贴;原家庭未购建过房改房的,按无房职工核发住房补贴。
(6)离婚职工再婚后又购建过房改房的,其购建房面积加上各方在再婚前按上述规定计算得出的已购建房改房的面积后,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各自按面积差核发住房补贴。
7.住房情况证明
(1)夫妻双方或单方在1993年1月1日之后换过工作单位的,须有原所在各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2)配偶方不在本县范围内的,须配偶方所在单位并经当地房改部门核实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3)军队复员、退伍、转业人员及其配偶申领住房补贴的,应提交由军队师或师以上单位房改办或部队营房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8.离退休人员申请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应满20年工龄。工龄未满20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
9.有条件的差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垂直管理单位及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资金自筹。
10.本通知由松阳县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其他
个人不实申报住房补贴的,五年内不得领取住房补贴,对骗取住房补贴的,除追回补贴款外,并由有关单位给予责任者纪律处分。

『陆』 大连地区今年盛传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发房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货币补贴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0-12-23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货币补贴调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货币补贴调整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 [1998] 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辽政发 [1999] 1号)和省住房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房委字 [2000] 9号)精神,结合我市住房货币分配改革的经验,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大连市机关和定额补贴事业单位住房分配制度改革试行方案》进行调整,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货币分配制度,逐步实现职工住房分配的货币化,力争在2016年前完成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的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工作。

(二)原则: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的指导下,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公正公开、兼顾公平,男女平等、离休人员优先”的原则。

二、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和定额补贴的事业单位(以下称参改单位)。

(二)补贴对象: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参改单位在编和离、退休职工(以下称老职工)。

三、补贴标准

住房货币补贴包括基本补贴、工龄补贴和维修基金补贴。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根据我市200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基本补贴标准为1623元/平方米,工龄补贴标准为23元/平方米•年,维修基金补贴标准为48元/平方米。

(二)各职级人员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1.公务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副市级180平方米,正、副局级140平方米,正、副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及科级以下85平方米。

2.专业技术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40平方米,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05平方米,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及以下相应职称的人员85平方米。

3.工勤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高级技师105平方米,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5平方米,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

四、补贴计算办法

(一)住房货币补贴额=基本补贴额+工龄补贴额+维修基金补贴额;

基本补贴额=基本补贴标准×差额补贴面积;

工龄补贴额=工龄补贴标准×1993年前工龄×差额补贴面积;

维修基金补贴额=维修基金补贴标准×差额补贴面积;

差额补贴面积=补贴面积标准-已享受福利面积。

(二)红军、**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基本补贴额分别增加100%、50%和40%。

五、补贴发放方式和时间

采取一次性核算、按比例分年度发放的方式,无论是否购房均发放住房补贴。

(一)对前7批已领取补贴和第8批已确定补贴资格的老职工及离休干部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于2010年启动。

(二)对其余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老职工进行全员补贴,一次性核算,按比例分5年发放,于2011年启动,2016年前发放完毕。

(三)对领完补贴晋级的老职工发放增加面积的级差补贴,于2016年启动。

六、补贴资金的来源、管理与使用

(一)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来源:

1.财政负担的部分:来源于市财政预算资金、直管公房售房款及其他可用于住房货币补贴的资金。

2.定额补贴单位负担的部分:来源于单位自管房售房款、福利基金和其他自有资金。

(二)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由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中心共同确定年度补贴计划。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市住房保障中心为我市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工作的组织实施。

七、政策衔接

(一)前7批已领住房货币补贴的老职工,增加面积部分按新标准计算补贴额。对原职务差额面积部分,已领满32年补贴的,不再重新计算;未领满32年补贴的,按原职务差额面积、原补贴标准和未满32年差额年份占32年的比例计算补贴额。

(二)对领取住房货币补贴后职级发生变动的老职工,在全部老职工领完住房货币补贴后,可申请级差补贴。

(三)参改单位须为全体职工建立统一的住房档案及住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八、工作纪律

(一)老职工在申请住房货币补贴时,须如实填写福利性住房等有关情况。对虚报、瞒报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住房补贴资格,并追回已领取的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参改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审查。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参改单位纪检部门要全程参与单位住房货币补贴的认定、审核、发放工作。

(三)市国土房屋局、市财政局与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住房货币补贴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方案规定,侵占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九、附则

(一)大连市各区市县和先导区财政拨款单位的住房货币补贴工作,可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由当地政府(管委会)制定、调整本地区住房货币补贴方案,报市住房保障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二)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和驻连中省直等单位的住房货币补贴工作,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既可参照本方案标准执行,也可制定不高于本方案标准的住(购)房货币补贴方案。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保障中心批复后施行。

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和驻连中省直等单位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可利用本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款,也可按照相关规定列入企业成本,或由各级财政预算列支以及其他自有资金等。参改单位须在市住房保障中心指定的银行开设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存储补贴资金,经市住房保障中心批准后划转到职工个人住房货币补贴账户。

(三)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对参改单位的住房货币补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四)按规定标准发放的职工住房货币补贴,不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数,不列入缴纳社会保险基数。

(五)本方案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

住房货币补贴有关问题解答

1、什么是福利性住房?

答:夫妻双方除以市场行为(含继承、受赠个人所有权的住房)以外获得的住房,均视为福利性住房。

2、个人以不同形式出资的福利性住房,如何确定福利住房面积?

答:(1)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购买的商品房和动迁安置投资代建的住房,其中个人按市场价出资的面积部分,不计为福利性住房面积;

(2)超出单位分配住房规定面积标准以外,个人按市场价出资的面积部分,不计为福利住房面积;

(3)单位以交预付款的形式,实行的集资分房、集资购房、有偿分房,或其他形式个人部分出资获得的住房,后按房改政策理顺并办理了冲抵购房款的住房面积,计为福利住房面积。

为核定福利住房面积,须提供个人出资收据及购房合同等原始资料,或市档案馆的查档证明,不能提供的,不予认定。

3、集资建房如何确定福利住房面积?

答:职工参加单位实行集资建房获得的住房,由建房单位按当年建房造价和集资额,确定单位和个人所占的面积比例,单位面积为福利性住房面积,须提供个人出资收据及集资建房合同的原始资料或市档案馆的查档证明,不能提供的,不予认定。

集资单位原有规定的,仍以原单位规定为准。

4、解困房如何确定其福利住房面积?

答:职工全额出资购买的解困房(以产权证附记栏附记为准)按20%的比例,计为福利住房面积。

5、购买公有(承租权)住房,又通过房改政策购买为房改房的,是否算福利性住房?

答:按照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规定,以市场交易行为购买的公有住房,不属福利性住房。确认此行为需提交下列资料原件:(1)原承租人转让申请;(2)转让审批书;(3)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转让协议书;(4)个人按市场评估价的5%~10%向产权单位交纳的过户费收据;(5)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的备案手续。

6、离婚职工如何确定双方福利住房面积?

答:在大政发[1999]66号文件实施之前 (含6月30日)离婚且承租公房的,经协议、法院判决获得住房的一方算有房,另一方算无房;离异时住房已参加房改的,房改房面积均为双方的福利住房面积。1999年7月1日之后离婚的,家庭住房(公房、房改房)不论判给哪一方,均计为双方福利住房面积。

7、转业军人居住军队住房的,如何确定面积?

答:凡居住军队的公有住房、房改房、公寓房和配偶居住的地方公有住房双方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住房交回军队的,必须提供军队师以上出具的证明,单位要到军队核实。

8、高层框架结构的住房,如何确定福利住房面积?

答:可在原住房建筑面积上折扣20%的面积,剩余面积计为福利住房面积。

9、职工原取得的福利性住房,后由子女或父母承租或按房改政策购买了该套住房的,住房面积如何确定?

答:职工原取得的公有住房,不论现在由谁承租、或谁为产权人,均视为该职工的福利住房面积。多套住房的,其面积应合并计算。由子女或父母承租、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应以分房单位为主,先确定该职工的福利住房面积后,超过分房职工补贴面积标准的剩余面积,计为另一方(子女或父母)的福利住房面积,由双方单位共同核定、确认。

10、因购买房改房等原因,住房面积有变化的,按哪个面积确定?

答:按后一个住房所有权证(租赁证)记载的面积确定。

1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补贴13万的职工符合领取住房补贴的,如何计算住房补贴?

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以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的面积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领取13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以65㎡核定为经济适用住房面积。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部分,按976元/㎡的补贴标准计发住房补贴,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若未达到个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部分,按1623元/㎡计发差额面积住房补贴。

12、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福利住房面积如何确定?

答:职工(配偶)已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凭军队上级部门的住房价格批文和购房合同、购房票据,不计为福利性住房面积。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部分,按976元/㎡的补贴标准计发住房补贴,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若未达到个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部分,按1623元/㎡计发差额面积住房补贴。

13、职工调离单位的,住房补贴怎么办?

答:职工因各种情况调离单位的,停止发放原单位的住房补贴,由新单位计发,并记入职工住房档案。

14、外地职工调入大连或配偶在外地工作的,住房补贴如何计算?

答:须提供原所在单位的住房情况证明。在原地有公房、房改房或已出售的公房、房改房均为福利住房面积;将住房交回原单位的,按无房认定。该职工家庭在原地的住房情况须由职工原所在单位及配偶单位出具证明,并须经所在城市的住房制度改革部门或(住房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15、职工领取住房补贴时的职务与现职务不同(高或低),住房补贴如何计算?

答:前七批已参改的职工,按原参改时补贴标准(976元/㎡)、面积标准和参改时的职务计发剩余年限的补贴金额;按现行补贴标准(1623元/㎡)计发现任职务与现行面积标准的差额补贴金额。新参改的职工,按现行补贴标准(1623元/㎡)计发现职务面积的差额补贴金额。

16、新调整方案出台前,单位以不同形式进行的住房货币改革,住房补贴如何计算?

答:经市住房保障中心和原房改办批复的单位住(购)房补贴办法仍有效,按原方案享受的住(购)房货币补贴面积,认定为该职工的福利住房面积;原方案为定额补贴的,按其当时职务核定成同期对应的市标补贴面积为福利住房面积;原方案为夫妻双补的,按该职工享受的补贴面积,分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福利住房面积;原方案为单补加夫妻职级差补贴的,方案中涉及的职级差补贴面积,需计入配偶的福利住房面积。职工已享受的住房补贴仍未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可按差额面积计发住房补贴。

17、2000年以后军队转业的干部住房补贴如何计算?

答:2000年以后的军队转业干部,凡未居住军队住房,且已领取了住房补贴的,可按现行无房户的补贴政策计算补贴额,减去其在军队已领取的购房补贴额,差额部分计发住房补贴。转业干部向所在单位申请住房补贴时,须提供在军队领取购房补贴的有关材料。

18、已故职工的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1999年1月1日以后去世的职工,可以发放住房补贴。

19、参加市直机关干部解决住房的,住房补贴如何计算?

答:选择购买住房的, 若购房面积超出本人原职务补贴面积标准,在计算房价时,已按照本人的职务面积标准,给予了超出10平方米的政策优惠,因此,认定福利住房面积时,要在原补贴面积标准上增加10平方米;若购房面积低于原职务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实际购房面积认定职工的福利住房面积。

选择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按本人现职务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减去原职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差额面积部分计发住房补贴。

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办理住房货币补贴须知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机关住房货币补贴申报、审核与发放的管理制度,保证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顺利实行。依据《大连市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分配实施方案》和《大连住房货币补贴审核发放办法》制定本须知。

一、参改单位工作

首先成立本单位货币补贴领导小组,确定委托办理人、审核人等。

1、职工申报

(1)参改职工及其配偶要如实填写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配偶填写的职工住房信息必须由所在单位确认)。本人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具结保证。

(2)职工本人及其配偶需提供:福利房房证、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3)职工本人及其配偶2000年7月1日后户籍有迁移的,还需提交迁出地点的房证或相关证明。

(4)职工工作期间有工作单位变动的,需要提供原单位分调房及是否领取住房补贴的情况证明。无法提供的,要由本人具结保证。

(5)对住房情况确认不清,需要其提供的其他材料证明。

以上需职工提交的证件、资料及证明必须提供原件,由单位确定的审核人亲自复印、扫描并归档,同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

2、单位审核。

审核原则:要件齐全,符合规定。

按照职工所享受的福利性住房或领取的住房补贴、职务、工龄逐项进行审核。

A、住房审核的具体证件:

(1)夫妻名下房产证(夫妻户口簿所在地房证或曾得到过的福利房房证)或买卖手续、拆迁协议等材料。

(2)户口簿(2000年7月1日后户口迁移的,还需提供迁出地的房证)。

(3)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等)。

(4)婚姻证(结婚证、离婚证、协议或判决书)。

B、行政职务及专业技术的审核。

(行政职务任命文、专业技术职称聘书或聘文)。

C、工龄及离退休时间的审核。

工龄按人事档案确定参加工作时间,离、退休时间以离退休证记载为准。

D、审核情况公示。

对审核后认为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要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福利住房情况及领补贴情况、工龄、职务、所享受标准)照相。

3、录入、扫描、上传、上报的内容。

(1)按审核后的职工申报信息影印、录入和扫描。

(2)上传至国土房屋分局。

(3)纸质材料归档、上报国土房屋分局。

(4)填写《单位审核意见书》和《审核意见表》,并附补贴职工明细报国土房屋分局。

以上资料经审核后,要设定专人管理,设定专人录入、影印、拷贝、上传、上报。

二、国土房屋分局复核

1、受理、查验单位上传、上报的所有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不全的退回单位补件。

2、与住房信息查验系统数据库比对、审核。

3、审核结果处理。界定不清的回退单位处理。有问题的集中意见及时与住房保障中心沟通解决。

4、填写《审核意见书》意见,上传住房保障中心。

三、保障中心终审

1、受理(受理分局上传数据及上报的纸质资料)。

2、与住房查验等系统数据库对比。

3、填写《审核意见书》意见。

4、汇总各类审核数据。

5、内部抽查复审。

6、确认(三部门联合意见)形成批复意见。

四、补贴资金发放

参改单位到住房保障中心窗口领取单位补贴批复,办理职工补贴发放手续。

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人员

申报审核和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通知

市直机关、各参改事业单位: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货币补贴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0]77号,以下简称《方案》)发布以来,受到各界的普遍关注。市直机关、各参改事业单位按照《方案》要求,积极做好登记审核等工作,为货币补贴发放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但在统计汇总和调查摸底工作中发现,一些参改人员提供的材料、数据不准确,部分单位登记不认真,审核走过场,存在着瞒报、虚报等问题,给下一步工作带来许多困难,也容易出现违规违纪问题。为规范工作、明确要求、强化纪律,确保货币补贴发放工作顺利实施,现对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人员申报、审核和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如实申报。凡参改的干部职工,要根据《方案》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及相关材料,任何人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或采取舞弊欺骗等手段,伪造证件、假编材料,虚报、瞒报,确保所有上报证件真实、材料准确、结果有效。

二、认真审核。各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审核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参改人员上报的证件、材料要仔细查证,逐项审核确认,逐级签字负责,确保上报要件完备可靠。不得采取如突击晋职晋级、个别照顾等形式为个别人谋取利益。

三、严格把关。各参改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住房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对符合条件的参改人员要加强教育,对责任部门和审核人员要加强管理。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办公室、财务、房屋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把好申报、审核等各个环节,防止发生违规问题。

四、加强监督。在个人申报,部门审核基础上,要将本单位所有参改人员申报情况公示,由领导审定签字。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凡未进行公示的单位不得上报。防止出现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货币补贴问题的发生。凡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照历史分(调)住房及掌握的住房、货币补贴情况,做一次全面认真的自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个整改,及时纠正。市国土房屋局将会同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政府纠风办等部门对住房补贴申报、审核、发放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督察,监察机关将对违规、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追究当事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国土和房屋局

监察局

财政局

纠风办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来源: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

『柒』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如何办理住房补贴申领条件有哪些

其实对于在退休以后的住房补贴都是人们比较关心的问题,当然在事业单位上班的人们也是需要在退休时办理住房补贴,办理后才给与发放,并且这个也是属于个人的利益问题。但是很多人不知道怎么办理。那么我就来介绍一下有关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如何办理住房补贴

其实对于在退休以后的 住房补贴 都是人们比较关心的问题,当然在事业单位上班的人们也是需要在退休时办理住房补贴,办理后才给与发放,并且这个也是属于个人的利益问题。但是很多人不知道怎么办理。那么我就来介绍一下有关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如何办理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申领条件有哪些?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如何办理住房补贴?

1、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单位申请、单位审查、各单位对申请表和职工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查、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状况、确定分配对象。审核,其中职工工龄应由所在单位劳动工资部门审核;市房委办审核、市房委办根据规定对补贴对象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审核。

2、退休人员如果住房是单位分配的、也就是公有住房、应享受未达标差额 购房补贴 、购房补贴按照以下顺序发放、无房户按月补贴、无房户一次性补贴、未达标差额补贴、级差补贴、退休职工排在在职职工前面。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申领住房补贴条件有哪些?

1、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凡易地安置自行解决住房、就地安置居住私房、自建住房或租用私房的,分别增发一次性住房补助费。事业单位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它们不以盈利为目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

2、一般是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的社会组织。住房补贴是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以上是我介绍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如何办理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申领条件有哪些?相信我们对于在事业单位上班退休后怎么办理住房补贴的问题,对于申请住房补贴的条件,我们也应该了解一下,这样有利于我们办理,不符合是不能办理的,所以办理前,多了解一下相关的办理申请条件和手续。

阅读全文

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建房补助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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