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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经开区退休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发布时间:2024-08-05 23:07:45

A. 重庆职工医保o三年至一四二档交费是多少

是补交吗?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可以选择一挡或者二挡缴费,二挡建立个人账户,缴费比例为社保局确定的比例。(一挡5%,二挡11%)个人参保一次性收取全年12个月费用或者当年剩余月份费用。
2014年重庆市职工医保个人参保二挡全年缴费标准,3745元;如果是需要补交2003年以来的医保,只有用工单位才能申报补缴。
职工(参保人)个人补缴,只能是单位破产等状况,无力缴费,个人自愿补缴才能缴纳。具体缴费标准有社保局核定计算。
个人参保的人员,不能补缴以前的。可以补缴退休时不足缴费年限的医保费用。补缴标准为2014年缴费标准,即二挡每月312元。差多少个月,补多少个月。
以下是2102年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补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供你参考。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补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3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补缴费的问题,根据《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9〕29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办发〔2005〕158号)等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的补缴
(一)范围对象
本人已缴满的医保年限中有一档和二档实际缴费年限、但二档不足10年的退休人员,以及已一次性按一档趸交剩余医保缴费年限、且自愿申请一档转二档的退休人员(以下统称“缴费期满人员”),可按本条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
(二)补缴申办
缴费期满人员自愿申请补缴医疗保险费用的,可在每月1—20日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三)补缴标准
按本人申办补缴之月一档与二档趸缴标准之差额和一次性应补足二档医保缴费年限计算。
(四)待遇享受
缴费期满人员,从完清应补缴费用的次月起享受二档医疗保险待遇;补缴费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按二档标准予以报销,其个人账户应按补缴费的基数和规定比例计算并一次性补划。
二、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补缴
(一)范围对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已参保单位漏报、瞒报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的,可按本条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
(二)补缴申办
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已中断缴费的),需要补缴医疗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到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对从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需要新参保并补缴医疗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办理参保手续。对用人单位不存在的,由职工或退休人员本人提供有关资料到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三)补缴标准
1.对用人单位主体存在。职工现仍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按其申请补缴之月本人的缴费基数、规定的缴费比例(不享受阶段性降费政策,下同)和补缴年限计算,并一次性补缴;对已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按其申请补缴时的上年度原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基数、规定的缴费比例和补缴年限计算,并一次性补缴。退休人员按其申请补缴时的上年度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基数、规定的缴费比例和补缴年限计算,并一次性补缴。
2.对用人单位主体已不存在。职工或退休人员本人自愿申请补缴其单位工作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的,按其申报当月个人参加职工医保的二档趸缴标准和补缴年限计算,并一次性补缴。
(四)本条补缴时间不得早于2005年1月1日。
(五)待遇享受
1.用人单位及补缴人员在完清应补缴费用的次月,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补缴费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其个人账户按补缴费的基数和规定比例计算并一次性补划。
2.职工或退休人员补缴其在劳动年龄段内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职工或退休人员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三、有关要求
解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补缴问题是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市社会保险局要及时细化操作流程、明确业务需求、完善业务软件系统,确保此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及其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做好宣传和具体经办工作。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B. 重庆市万盛区城市大病救助在哪里申请

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是对患有重大疾病并造成医疗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限额资金救助,享受医疗优惠政策;对特殊困难群体(包括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给予医前救助,并资助其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方法步骤:
二、申请条件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
3、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
4、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
5、以上救助对象需要具有本地户口,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指定医疗机构就治,且经过医疗保险报销的。
三、所需资料
1、填写《慈善救助大病患者申请表》;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报销结算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等需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5、社会困难家庭需要由单位或者居委会开具收入证明;
6、其他申报材料。
四、申请和审批程序
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三)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六)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发放由市民政局、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意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大病医疗救助承担范围:
(一)未经定点医院批准,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能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而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的;
(四)隔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因赌博、吸毒、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救助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病人抢救治疗及疫情和大规模传染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
(八)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C. 退休人员 原单位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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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不能混作一起。首先是企业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该企业员工是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亦是如此。只有补足费用和滞纳金后才能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种做法,对该企业员工和退休人员貌似不公平,但对全体按时足额缴纳医保的企业和人员是公平的。
至于提到的第二个问题,是重庆市为减轻企业负担,规定在三年内分步减少直至取消企业为70%以上的退休人员缴纳医保。具体做法是:重庆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单位,退休人员超过在职职工人数70%以上的,每月缴纳的退休人员基本医保费从2011年9月起,两年内将逐步取消。即从2014年1月1日起,取消缴费。
这是为了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实施的新政策,虽然2014年开始单位不再为退休人员缴费了,但退休人员依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从2014年1月1日起,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应满30年、女应满25年,其中本人在我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是有欠费的除外。
关于第二个问题的官方文件如下:对于第一个问题该文件也有明确规定,你也可以自己在网上搜索一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7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2〕22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振实体经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2〕25号)精神,现就调整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月为超过在职职工人数70%以上的退休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两年内按以下办法逐步取消:
(一)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按其应缴额的60%缴纳。
(二)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按其应缴额的40%缴纳。
(三)从2014年1月1日起,取消缴费。
二、强化职工医疗保险缴费
(一)退休人员随单位参加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继续由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缴费。
(二)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继续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7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从2014年1月1日起,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应满30年、女应满25年,其中本人在我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对不足上述缴费(或实际缴费)年限的,应在办理退休之月办理一次性补缴。标准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参保人员退休时,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以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为基数计算。补缴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按补缴基数和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一次性划入补足年限对应的个人账户资金。
(五)对未及时办理补缴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未申请补缴的,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止医疗保险关系;
2.3个月内按本条(四)款标准一次性补足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3.超过3个月补缴的,其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个人账户按规定补划,医疗费用从补缴的次月起按规定支付。补缴标准为其申请补缴时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为基数计算。
因政策调整导致申请补缴时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或比例)低于职工本人退休时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或比例)的,则仍按职工本人退休时的缴费基数(或比例)计算补缴金额。
三、用人单位只有退休人员的相关问题处理
从2014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只有退休人员,没有在职职工的,其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缴费期满的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二档的退休人员划入标准计入;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的缴费基数以我市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基数,退休人员个人应承担的费用按规定缴纳。
四、逐步取消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超过在职职工人数一定比例的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是市委、市政府切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强化宣传,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2年10月17日
希望以上解答对你有所帮助。

D. 重庆长寿区医保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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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办公室(023)负责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业务处(科)室
名称电话传真名称电话传真
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3号办公室6389220663892206参保科6389226963892280
重庆市万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心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心连心广场办公室5824060658240330单位参保科5834032658240330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公室8780612187806106统筹科8780611987806106
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渝中区分中心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218号中银大厦负三楼综合科6355789063557889参保科6355788363557896
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大渡口区分中心重庆市大渡口区双山路11号综合科6895128368951283参保科6895080368951183
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江北区分中心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7号综合科6786262267862622参保科6786031167725514
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沙坪坝区分中心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33号3楼综合科6540347965403479参保科6545879265458727
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九龙坡区分中心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三村1号1幢负1楼综合科8616932686169327参保科8616932286169327
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南岸区分中心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大石路51号综合科6260041362600413参保科6260040662600413
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北碚区分中心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168号海宇大厦4楼综合科6829920268299602参保科6829920368299602
重庆市万盛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心重庆市万盛区万东北路8号综合组4829559948263926综合组4829559948263926
重庆市以桥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重庆市双桥区双北中路综合科4333374443333744业务科4333374443333744
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渝北区分中心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300号综合科8601437886014378参保科8601437086014378
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巴南区分中心重庆市巴南区巴县大道57号综合科6621990866219908参保科6621991866219908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险局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866号办公室7924541779245417统筹管理科79245437
重庆市长寿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公室重庆市长寿区望江路26号华康大厦综合科4025223740252237参保科4024444840252237
重庆市江津区城镇职工医保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路世纪大厦社会保障大厅综合办4755504547557005参保中心4755521347555112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江城大道236号综合科4275751242757517参保管理科4275751042757517
重庆市永川区医保中心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西路208号办公室4983626049836260申报科4983626349836260
重庆市南川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重庆市南川区和平支路37号办公室6456637064566370统筹科6456637464566370
重庆市綦江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重庆市綦江县文龙街道核桃湾九龙大道52号2—1办公室4862852548628513职工医保科4862827148628513
重庆市潼南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重庆市潼南县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41号办公室4459079544590798参保科4459079744590798
重庆市铜梁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重庆市铜梁县大北街北环路36号综合科4563261245632612综合科4564677845632612
重庆市大足县医疗保险管理局重庆市大足县棠香办事处东北环路98号办公室4376336143763361申报科4376336043763361
重庆市荣昌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重庆市荣昌县昌州大道中段75号医疗管理科4678744646787446参保申报科4678701246787012
重庆市璧山县医疗工伤保险中心重庆市璧山县璧城红宇大道10号办公室4141945341419453参保管理科4141156941419453
重庆市梁平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所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梁山路359号综合办公室5322650953226509参保管理科5322622553226509
重庆市城口县医疗保险管理局重庆市城口县葛城镇北大街45号办公室5922729959228777医疗科5922271259228777
重庆市丰都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重庆市丰都县党政大楼226办公室办公室7060589670605896医保管理科7073858870738588
重庆市垫江县社会保险局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工农路宇田花园217号办公室7451118174512818医疗保险科7451109274512818
重庆市武隆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心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路45号办公室777205227720522参保信息科77205227720522
重庆市忠县医疗保险服务所重庆市忠州镇州屏环路59号办公室5424197854241978参保管理科5423742954241978
重庆市开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重庆市开县汉丰镇开州大道中段劳动保障办公大楼办公室5229926152299261统筹股5229926252299261
重庆市云阳县医保局重庆市云阳县云江大道农行办公楼二楼办公室5518636655186366医保服务科5518620055186200
重庆市奉节县医疗保险服务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仙西路195号办公室5655178056551780参保征管5655148056551780
重庆市巫山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中路272号办公室5768665357686550申报科5768265357682653
重庆市巫溪县医疗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镇泉劳动保障办公大楼四楼办公室5152211251522112职工医保5152207651522112
保险管理局参保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医疗保险中心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玉带南街59号主任室7333105773332161参保科7333105773332161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险局500241重庆市秀山县中和镇人中民路3号办公室7667070676670218职工医疗保险科7667199376670218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200242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中路117号办公室7555445575554455参保管理科7555581575554455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医疗保险局500243重庆市彭水县汉葭镇滨江社区插旗街99号综合科7884246678842466统筹计划科7884116178842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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