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领取的退休养老金、一次性补贴等收入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提示
一国企财务人员L女士,企业改制,拿了一笔一次性补贴提前退休。现在某外企H公司任财务,下个月退休,可从社保局领取退休养老金了。而她并不知道这些钱哪些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哪些要缴税?如果要缴税,该怎么缴税?
依据相关税法的规定,职工退休后从社保局领取的法定养老金,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所以,L女士下个月起领取的养老金,可以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而她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领取的那笔一次性补贴款,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免税的离退休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假设L女士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领取了63600元的一次性补贴,还有12个月到法定退休年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900元。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后,L女士去外资企业H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拿到了8000元的月薪,在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后,这笔薪水跟企业的其他员工一样计算个人所得税。
等L女士办理退休手续后,H公司决定返聘她,待遇不变。由于L女士已经退休,因此企业聘用她所发生的支出,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视为L女士的工资薪金所得:1.L女士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2.L女士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3.L女士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4.L女士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如果L女士在H公司的工作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则她的这8000元的收入就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在笔者《莫言的税生活》一文中有比较详细的阐述。
当然,任职期间,企业给L女士发放的所有福利待遇,与其他在职员工一样,该进福利的进福利,该算工资的算工资,总之,一切照旧。
假设L女士从H公司退休后,并没有在H公司继续任职,而是去了另一家企业W公司继续工作。春节前,原任职的外资H公司和现任职的W公司都给L女士发放了一笔过节费,按照税法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则这两笔过节费,都需要与L女士从W公司取得的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在一起,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的问题:他们公司有一位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他的工资薪金、奖金、福利等该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行税法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所以并不是企业认为其是高级专家,就可以享受免税的待遇。总之,签订超过一年的劳动合同,建立长期雇佣关系,与其他在职员工同等待遇是该离退休人员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条件,否则就很可能要按照劳务所得多缴税了。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
Ⅱ 企业年金退休领取时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需要缴税。
根据《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回财税2013103号相关规定:
个人达到国家答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每月或者分摊到每月领取的年金,如果超出了参考工资征税标准,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通知》还对个人领取年金做了其它方面的规定,具体可以通过参考资料链接查看。
拓展资料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的“第二支柱”。在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又称为"企业退休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并且成为所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Ⅲ 企业年金退休了提取时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企业年金退休领取时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
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
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5、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3)退休返聘人员可以发过节费吗扩展阅读:
根据《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Ⅳ 聘用退休人员未享受过节费是否应补发
首先,退休人员仍就业的,不和单位成立成立劳动关系,而是成立劳务专关系,但属广义上仍应为单位的员工;
过节费从名称看,应属于单位支付给员工的一种福利(与必须发放的工资有一定的区别),发与不发,发多少,都可以由单位自己决定;
但,发放过节费还有一个发给谁,不发给谁的问题,这个问题因为涉及到员工的利益,单位不能太任性:1、有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按照规章制度明确的规定来发;2、没有规章制度,但单位有通知的或者可以推导出发放对象的,按照通知或者明确的发放对象确定标准来执行,上述两种情况,该发而领到的员工可以向单位主张。此时,退休还是未退休的员工区别不大。
还有一种可能,退休返聘的应当签订聘用协议或者劳务合同,看该协议中对工资和过节费有没有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即可:如规定退休人员不享受过节费,就不能主张了。
此外,争议产生之后,劳动关系下,可以走劳动争议仲裁等专门程序;而劳务人员无法协商的只能去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