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广州市怎样办理
1、提供填写完整的《广州市企业户籍员工转移社会保险金申请表》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转保证明(《申请表》或单位证明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专用章)。
2、出示深圳市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如是第二代公民身份证,还须双面复印)。
3、提交《广州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或《广州市劳动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
4、员工个人缴费清单1份(打印从员工参保第一个月到最后一个月的缴费纪录,可在所在区社保管理处打印或在个人服务中心商务中心打印)。
5、转入地社保机构接收函(接收函上须注明转入地社保机构的帐号户名、开户银行全称及开户帐号)。
6、受委托代办转保事宜者还须提供由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书上须有委托人的签名及指模),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 外省户口在广州退休社保规定
法律分析:到龄时在广州参保,并且在广州缴费至少满10年,其他城市交的+在广州交的养老保险至少满15年,可在广州办理退休手续;
到龄时不在广州参保,也不在户口所在地参保,而是在另一个城市A参保,但是他在A缴费不满10年,而广州是他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城市,那么就转到广州,然后在广州办理退休手续。
法律依据:《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第(五)项 退休人员不具有本市户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向其所在区的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机构移交相关资料,缴纳相关费用。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可以到户籍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后,到其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机构办理社会服务管理手续,登记有关个人信息。
3. 广州市聘用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离退休人员受聘再工作的管理,保证聘用者和受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离退休人员。第三条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退管委)负责退休人员待聘登记、介绍聘用、信息服务等工作。第四条凡身体健康,具有一技之长或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离退休人员,均可依本办法接受聘用。第五条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并按隶属关系到市退管委或县级市退管委办理聘用登记手续。第六条聘用合同必须有聘用期限(一般在一年内)、工作(劳动)时间、工种、工资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受聘人员、聘用单位各执一份,报退管委备案一份。
聘用合同由市退管委统一印制。第七条聘用合同期满需继续留用的,应续签聘用合同,并重新办理聘用登记手续。第八条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应以安排技术性、指导性工作为主,不得安排其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电工除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高空及其他直接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第九条聘用单位应加强劳动安全保护工作,保障受聘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如发生因工伤亡事故,聘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责调查、报告、分析、统计。第十条离退休人员受聘再工作期间,其离退休费(包括各项补贴)、医药费、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和救济费以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均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发给。
受聘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补助费、丧葬费、抚恤费等项劳动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按现行职工因工伤亡的有关规定负担全部费用。第十一条聘用单位招用离退休人员,应按分管权限,向市、县级市退管委缴纳退管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市劳动局会市物价局制定。
退管服务费主要用于退休人员集体福利事业和管理人员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第十二条离退休人员受聘从事退管、街道管理、治安巡逻、市容卫生等社会公益性工作的,聘用单位可免交退管活动费,但应按规定办理聘用登记手续。第十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监察机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签订聘用合同或不办理聘用登记手续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对聘用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按规定发给有关费用的,责令限期补发,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按时缴纳退管服务费的,责令限期补交,并对单位每逾期一日按应缴退管服务费总额加收2%的滞纳金。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市有关聘用离退休人员的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4. 社保转移到广州怎么办理
下面对社保转移到广州怎么办理问题的解答 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 办理依据 1、《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140号) 2、《转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粤社保函〔2021〕203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70号) 办理条件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规定参加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并领取医保卡的跨统筹区流动就业参保人,可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的转入;其中,申请将省内其他统筹区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的,应在广州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2、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应同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员备齐所需资料,到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各直属分局申请办理转入手续; 2、通过办事业务窗口验证资料后受理,制作《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于5个工作日内寄往参保人原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3、原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收资料后,办结转出手续,将《参保凭证》(第一、三联)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寄至相应的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直属分局; 4、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直属分局接收并验证资料后,15个工作日办结转入手续,将《参保凭证》(第三联)交回参保人; 5、原参保地有个人医疗帐户余额转入我市,在关系转入的基础上,于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实际到账15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到账资金注入申请人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卡。 所需材料 1、《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收原件,可于医保网下载或办理窗口填写); 2、个人身份证(由他人代办的,需核对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卡(正反面复印件); 4、在广州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同时出示已经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的《申请转入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表》原件并收取复印件;参加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或其他政策允许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出示相应证明; 5、参保人已在原参保地打印《参保凭证》的,应同时出示《参保凭证》(第三联)原件,收取复印件;已打印《参保凭证》(第一联)的,需收取原件。
5. 广州市医保局官网 退休办理
一、办理程序
1.退休人出生月份当月社保缴费后办理减员;
2.退休人出生月份当月减员后办理退休核定;
3.地税办理缴交过渡性一次性医保;
4.办理退管关系街区转移手续。
二、办理所需材料:
(一)、地税减员需提交的资料(退休人减员时间为出生月份当月社保缴费后办理,当月同时办理退休手续):
1.填报《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登记表》一式二份(附件一);
2.填报《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二份(附件二);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审查后退回);
4.单位社保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出具减员的证明;
5.本人出具委托南方人才市场办理退休的书面通知。
(二)、社保中心办理退休核定需提交的资料:(退休人减员时间为出生月份当月社保缴费后办理,当月同时办理退休手续)
1.填报《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二份(参保单位填写签章);
2.《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三,参保单位填写签章);
3.退休人员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及本人页A4纸复印)、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A4纸复印);
4.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5.《广州市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金发放银行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附件四,参保单位签章);
6.提供本市开户的工行、农行、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原件及印有帐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正反面A4纸复印件和银行卡开卡申请表(原件及A4纸复印件),若申请异地银行账户发放,请提供本人异地邮政储蓄存折原件及印有帐号的页面复印件;
7.已审核视同工龄的原固定工,还需提供《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8.已审核早期离开国有企业工龄的原固定工,还需提供《早期离开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9.已办理趸缴的参保人,还需提供相关审批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0.如有社保基金转入的,提供已转入的相关材料(如:养老保险转入缴费历史、转入确认材料);
11.有高级工程师证(国家承认)的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2.军转干部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及复印件;
13.相片八张(办理退休证及相关表格用);
14.本人出具委托南方人才市场办理退休的书面申请;
15.专户:另外需要提供社保登记证原件。
16.职工在办理完成退休手续后,必须把《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批表》或《离开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归档。
三、地税缴交过渡性医保材料
(一)、申报时间
办理退休手续当月内申请办理,如超时办理将无法享受医保待遇。
(二)、办理所需材料
1.SF089《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审批表》一式二份(附件五);
如属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女性满40岁,男性满50岁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需提交SF086《失业再就业人员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审批表》一式二份(附件六);
2.《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
4.参保人员个人医疗缴费历史数据的纸质资料(个人缴费历史);
5.本人出具委托南方人才办理一次性缴纳过渡医疗保险的书面申请(专户单位投保的不用提供);
6.如在省属单位办理退休的还要填写《省属单位退休人员参加医保申报表》(附件七,参保单位填写签章)。
四、办理退管关系街区转移
(一)、申请移交社会化管理批文程序
首先,到地税部门缴纳退休人员过渡性医疗保险。
其次,市属企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市退管办提交《关于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的请示》(附件八)及以下材料(省属企业向省劳动保障厅退管处申请,区、县级市属企业向企业所属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批文):
1、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的《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审批表》、地税局或银行划帐托收单(复印件)。
2、《关于原企业福利待遇问题的承诺书》(附件九,企业向市退管办作承诺,移交人员因原企业福利待遇方面引起纠纷由原企业负责解决)一份。
3、《企业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协议书》(附件十,移交后原企业统筹项目外福利待遇等方面如何处理的协议。企业、企业工会、退休职工,三方协议盖章签名,无工会组织应当注明。协议书一式四份,市退管办、企业、退休职工、个人档案各一份)。
4、转制、关闭、破产单位须提供企业投资主体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复印件)。
企业接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市退管办同意移交复函后,领取移交所需表格样板和退休职工管理手册。
(二)、办理移交手续
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区、县级市退管办办理移交手续(国外、市外定居的按单位所在区移交),并提交如下材料:
1、《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汇总表》(附件十一)一式五份(按户口所在地址分区、县级市街道做表及excel格式做3.5寸盘,备注栏注明属哪类特殊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伤残、孤寡、独居、精神病、伤残、80岁以上高龄、特困、重病、军转干部、退役军人、市外、境外定居地方、工种退休或病退)。
2、移交批文或复函(复印件一份)。
3、《广州市退休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附件十二)一式三份(单位意见栏注明房改时间、地点、面积、以及军转干部在原单位生活补贴发放起止时间,并加盖单位章,贴好相片)。
4、《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附件十三,一式两份,企业与区退管办签订)。
5、缴纳3000元/人退管活动资金(特殊人员每人加缴10.5万元的安置费)
6、移交人员身份证、户口本(第一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各一份。
7、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的《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审批表》(复印件一份)。
8、《关于原企业福利待遇问题的承诺书》(附件九,企业向市退管办作承诺,移交人员因原企业福利待遇方面引起纠纷由原企业负责解决)两份。
9、《企业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协议书》(附件十,移交后原企业统筹项目外福利待遇等方面如何处理的协议。企业、企业工会、退休职工,三方协议盖章签名,无工会组织应当注明。协议书一式四份,区退管办、企业、退休职工、个人档案各一份)。
10、移交人员档案[档案袋规格:长34cm、宽24.5cm、厚(折叠部分)2.5cm],填写《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转移档案材料清单》(附件十四),《档案移交明细表》(附件十五)一式三份(分街道填写)。
11、为发放慰问金每个人准备养老存折复印件一份,姓名页,写上原单位名称。
12、特殊人员需填写《特殊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十六)一式二份,《特殊人员承诺书》(附件十七)一式三份。
13、建国前老工人、军转干部、异地就医人员须将《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生活困难补贴审批表》、《广州市军转干部领取生活补贴资格确认表》、《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放入档案,并注明补贴在原企业发放起止时间。
14、退休职工管理手册(贴相片)盖印。(盖区、县级市退管办业务章)。
(三)、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凭区、县级市退管办盖章后的《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汇总表》和市退管办复函的复印件,于当月到社保基金中心办理退休人员转移手续。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所属街道党工委。
各区退管办联系电话:
越秀区退管办:83807386海珠区退管办:89222621荔湾区退管办:81034792
天河区退管办:87514071白云区退管办:26091970黄埔区退管办:82293992
开发区退管办:82111071南沙区退管办:84985421花都区退管办:86969335
番禺区退管办:84692958增城市退管办:82652199从化市退管办:87965460
退管表格下载网址:
五、退休死亡待遇申领
(一)、单位经办人员申办
1、《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附件二)。
2、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在境外死亡的,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死亡证明。外文证明须公证处公证出具中文版。
3、亲属申请一次性供养救济费的,按不同的供养对象提供如下资料:
(1)供养配偶
A、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证明。
B、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生活来源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社区居委会证明
(2)供养子女
A、未满16周岁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B、满16周岁后仍在读高中或职中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学生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在读学校证明。
C、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证明。
(3)供养父母
A、死者为独生子女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街、镇以上计生部门的证明。
B、死者为非独生子女的:提供供养人劳保卡(需加盖公章)或医疗费报销凭证。
(4)供养其他直系亲属的:提供供养人劳保卡(需加盖公章)或医疗费报销凭证。
(二)、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申办:
1、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在境外死亡的,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死亡证明。外文证明须公证处公证出具中文版。
2、提供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能证明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与死者关系的材料。
(1)户口簿可以证明申办人与死者的直系亲属关系及法定继承权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户口簿无法证明的,可提供公安、民政、镇街等政府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无法提供政府证明,须提供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公证书。
(3)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委托书,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行、农行、建行、中行通存通兑个人存折结算帐户原件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开卡申请表”(有加盖相关银行公章)原件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及“个人对账本”的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需正反面复印)。提供死者账户,如已注销的,提供法定继承人账户。
附件一:《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登记表》
附件二:《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
附件三:《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
附件四:《广州市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金发放银行信息登记表》
附件五:SF089《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审批表》
附件六:SF086《失业再就业人员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审批表》
附件七:《省属单位退休人员参加医保申报表》
附件八:《关于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的请示》
附件九:《关于原企业福利待遇问题的承诺书》
附件十:《企业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协议书》
附件十一:《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汇总表》
附件十二:《广州市退休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
附件十三:《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
附件十四:《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转移档案材料清单》
附件十五:《档案移交明细表》
附件十六:《特殊人员基本情况表》
附件十七:《特殊人员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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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办理退休手续流程 5个步骤就可以办完
法律分析:各个地方的退休政策是不同的,以广州市为例,制定移交方案;移交方案公示;三方协商;移交;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变更五个步骤。
法律依据:《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 用人单位移交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程序:
(一)制定移交方案。移交方案内容应当包含拟移交的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年龄、身体状况、居住地分布等;移交的步骤和时间安排;退休人员移交社会服务管理后原用人单位统筹项目外福利待遇的处理方法和应当继续承担的责任;各项移交经费的筹措及支付办法等。移交方案应当与退休人员充分协商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二)移交方案公示。用人单位应当召开退休人员移交大会公布移交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方案,或者通过内部办公系统或者厂务公开栏公布方案,公布时间不少于10日。
(三)三方协商。由用人单位方、工会方、退休人员代表方建立三方协商机制,就用人单位统筹项目外福利待遇等问题进行约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三方协商约定的内容与退休人员签订移交社会服务管理协议书。
(四)移交。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区的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机构签订移交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协议书,按照规定提供退休人员名册、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签订的移交社会服务管理协议书,移交人事档案等资料,缴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活动资金、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等经费。
(五)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变更。用人单位到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变更手续。退休人员不具有本市户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向其所在区的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机构移交相关资料,缴纳相关费用。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可以到户籍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后,到其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机构办理社会服务管理手续,登记有关个人信息。
7. 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促进退休人员社会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服务管理工作与原用人单位相分离,由其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第三条已依法参加本市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并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下列人员适用本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退休人员;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
(三)其他按照规定需要纳入社会服务管理的退休人员。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财政、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六条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健全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体系,参与拟订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参与指导、监督各区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的开展;负责本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调研、情况收集、分析和报告,并组织检查评估等;承担本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
区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区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业务工作,承接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机构交办的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业务,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监督落实,受理单位退休人员移交社会服务管理手续,负责集中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辖区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承担下列服务管理事项:
(一)办理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具体事务;
(二)提供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政策查询和咨询服务;
(三)提供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服务;
(四)帮助死亡退休人员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五)跟踪了解特殊退休人员生活状况,对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进行帮扶;
(六)提供健康教育和医疗保健服务;
(七)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八)指导退休人员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九)其他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事项。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机构开展上述服务管理事项。第八条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活动资金、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缴交,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活动资金由市、区财政予以保障。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活动资金、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的具体筹集、使用与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第九条经市、区政府批准关闭、停产、改制以及法院裁定破产的用人单位,其缴纳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活动资金和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可以从其关闭、停产、破产、改制的清理维护费、破产财产或者其他自有资金中依法列支。第十条用人单位移交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程序:
(一)制定移交方案。移交方案内容应当包含拟移交的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年龄、身体状况、居住地分布等;移交的步骤和时间安排;退休人员移交社会服务管理后原用人单位统筹项目外福利待遇的处理方法和应当继续承担的责任;各项移交经费的筹措及支付办法等。移交方案应当与退休人员充分协商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二)移交方案公示。用人单位应当召开退休人员移交大会公布移交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方案,或者通过内部办公系统或者厂务公开栏公布方案,公布时间不少于10日。
(三)三方协商。由用人单位方、工会方、退休人员代表方建立三方协商机制,就用人单位统筹项目外福利待遇等问题进行约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三方协商约定的内容与退休人员签订移交社会服务管理协议书。
(四)移交。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区的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机构签订移交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协议书,按照规定提供退休人员名册、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签订的移交社会服务管理协议书,移交人事档案等资料,缴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活动资金、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等经费。
(五)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变更。用人单位到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变更手续。
退休人员不具有本市户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向其所在区的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机构移交相关资料,缴纳相关费用。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可以到户籍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后,到其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机构办理社会服务管理手续,登记有关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