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业退休人员如何移交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手续有哪些
1、企业将退休人员移交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需要向社保部门提交“申请移交函”,之后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退管办办理移交手续:
(1)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汇总表;
(2)退休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
(3)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
(4)退管活动资金;
(5)移交人员身份证、户口本(第一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6)企业与退休人员签订的移交协议书;
(7)移交人员档案;
(8)养老金存折账号复印件;
2,单位移交后,退休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理社会化管理手续,需要提交:
(1)退休证;
(2)身份证;
(3)企业退休人员联系单。
B. 社会化退休人员指哪些
社会化退休人员指的是拥有社会养老保险且已经到达了法定退休年龄,已经符合退休条件并提出退休申请,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人员。社会化退休人员在办理了退休手续之后,养老管理服务工作会跟原企业进行分离,移交到城市街道或者社区进行管理。C. 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采取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管理服务。 有的地方把符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也纳入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可以理解为充分社会化服务,家庭、社区作为管理服务的主要承担者。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的重要措施。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保障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的安定,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创造条件,加快实施步伐,务求取得应有成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D.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六个重点是什么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意见
为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加快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2〕157号)以及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南政〔2001〕综311号)精神,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改革、开放、稳定的大局,从有利于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实现政企分开、减轻企业负担的实际出发,按照“总体设计、分步实施、加强保障、属地管理、完善服务”的原则,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二、工作目标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其基本目标是:2003年内,我市企业退休人员80%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当前首先对破产企业、解体关闭企业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而后逐步扩大到其他企业。2005年底,100%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管理服务逐步转向由社会管理服务,达到减轻企业负担,有效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三、社会化管理的对象和条件
企业退休人员实现社会化管理的范围:在武夷山市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的退休人员,档案寄存在市职业介绍所的失业人员中的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实现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人员。
四、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内容
(一)实现基本养老金100%社会化发放,确保企业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要充分利用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分布广泛,服务设施完善的优势,委托其发放养老金。
(二)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过程中,落实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要通过合理配置社区医疗卫生资源,为退休人员提供便捷服务。
(三)重点做好破产、拍卖、兼并等企业主体消失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对孤寡、残疾、重病、高龄等特困退休人员,开展帮扶活动和互助互济。
(四)扎实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础工作。建立企业退休人员数据库,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工具,实现高效、科学的管理,不断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五)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科学文化知识、关心国家大事,提高政治思想觉悟,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六)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发挥专长为社会发展服务,鼓励企业退休人员在自愿和量力而行的情况下从事宣传教育、科学开发、政策咨询、生产经营和社会公益事业,为我市的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五、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为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武夷山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公室(简称退管办),退管办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备2名事业编制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规划、组织、指导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落实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等待遇。
(二)街道办事处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由1名党政班子成员任所长,配备文化素质较高并热心老人工作、具有奉献精神的同志为专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员,社区居委会设立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六、市退管办、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市退管办的主要职责:落实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及其调整情况;办理企业退休人员社保资料,指导协调街(居)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相关的工作;做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跟踪调查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定工作。
(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职责: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有关工作。其主要职责:负责办理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人事档案的接收、管理和转移。做好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工作,协助退休人员遗属申领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费、救济费等。组织退休人员开展各种文体娱乐和社会公益活动。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定期上报统计报表等有关信息。提供社会保障咨询、查询服务。协助落实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指导社区做好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承担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承办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社会保障事务。
(三)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职责:负责做好本社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基础工作,建档立卡、登记造册;接收退休人员死亡申报,对孤寡、残疾、重病、高龄等特困退休人员组织志愿人员进行帮扶;协助社保机构对养老保险金社会化发放进行跟踪调查,做好退休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组织退休人员学习和文化健身活动;协助死亡退休人员家属领取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津贴。
七、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经费来源
(一)市退管办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办公经费、专职人员经费、管理服务工作经费由财政定额补助。
(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根据其管理服务退休人员数量分别给予适当开办费,并从财政列支,具体拨付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三)社区居委会开展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经费由财政适当补助。
(四)企业退休人员活动经费的来源与筹集。
1、企业办理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时,首次在7个工作日之内,次年开始每年3月底前,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向市退管办缴交活动经费,市退管办按人每年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下拨活动经费;破产关闭企业在办理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时,在职工安置经费及改革成本中按每人一次性500元的标准测算预留,并向市退管办缴交退休人员活动经费。
2、档案寄存在市职业介绍所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的退休人员,在移交社区管理服务时,应缴纳的活动费由本人负担,可按年度缴纳每人每年50元或一次性按标准预交十年经费。
八、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活动场所
社区服务中的老人活动场所采取多渠道解决:
(一)政府列入规划,今后在城区进行住宅小区建设,应把退休人员服务活动场所纳入开发建设规划。
(二)退休人员多、居住相对集中的企业非经营性活动场所,由国资部门划拨给街道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管理和使用,或作为企业和社区共同使用场所。
(三)从解体企业拍卖厂房中划拨部分交通便利并适合老人活动的地点给社会服务管理机构统一安排活动场所。
(四)对街居已有的场所或闭置厂房进行改造利用。
九、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步骤
(一)组织人员开展调查研究,摸清破产企业、解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分布情况、待遇保障情况、开展活动情况以及家庭住址和身体状况等,并登记造册。
(二)市退管办与企业签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协议书》,明确相互间的责任。在具体办理移交手续时,市退管办原则上按退休人员居住地移交至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异地 退休人员,其居住地工商银行又无法通兑的,其基本养老金的非统筹待遇部分仍由企业发放,人员也暂由企业管理;破产企业、解体企业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社保公司负责管理和发放养老金。
今后企业职工退休时,应及时到市退管办办理社会化管理移交手续,在办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手续时,他们的党组织关系应同时移交。
(三)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制定工作计划和管理服务职责,建立管理服务网络,开展管理服务。
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工作,政府各部门要在各自职责中各负其责,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劳动保障、组织、人事编制、改革发展、财政、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街道办事处、卫生、建设、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和帮助,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保障社会保险待遇的落实。
(二)组织部门要加强街道和社区党建工作,指导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组织活动,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教育管理。
(三)人事、编制部门负责核定退管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
(四)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五)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工作,大力发展社区助老服务事业。
(六)财政部门负责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预算的落实。
(七)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等组织和机构要充分利用各自的管理服务网络,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和指导社会志愿者队伍和其他社会公益组织,为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为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提供义务服务,并在维护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七)街道办事处要为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提供一定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
(八)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合理配置社会医疗卫生资源,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退休人员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和健康教育等服务。
(九)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工作,把退管工作场所和退休人员活动场所建设列入当地城镇发展规划。
(十)文化、体育部门要加快社区文体设施建设,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健身活动。
E. 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以后感觉怎么样
退休后以自我管理为主,面对未来几十年的光阴,必须要有一颗强大的心脏,过去依赖组织的理念应该逐步舍弃,用最短的时间调整心态,实现自我调节、自我 娱乐 、自我取舍、自我安排、自我 健康 、自我赏识,踏遍青山人未老,风景这边独好,面对多彩的人生,相信每一位退休人员都能找到自己合适的坐标,善待自己,让生命不枉一次精彩的巡游。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 社会 化管理,推向社区负责实施,对退休人员来说,只有弊病,没有益处,也是对退休人员极不负责任的管理模式。首先公务员退休为什么不需要推向 社会 管理,难到退休公务员思想境界,高于退休的工人阶级?千万不要把退休的企业工人,作为“试验品”,应先由公务员做起。其次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每月由劳动社保公司发放外,没给企业增加额外经济负担。反而公务员退休,除机关社保公司,每月给予高额退休金外,每年不定期的给退休公务员,发放精神文明奖、文明单位奖、文明城市奖、单位绩效奖等等,似乎这些“奖”都是退休公务员的“贡献”,与企业退休人员,没任何的关系,更没有额外收入。其三企业退休人员推向 社会 管理,社区部门不了解退休人员具体的经济、 健康 等情况,也不利于管理,遇到问题,社区不好处理,最终还是推还原企业处理。众多退休人员来自各个企业,他们之间相互不了解,不好沟通,除“抱怨”,还是抱怨,不利于 社会 和谐,只会增加 社会 的矛盾和负面影响。其四把企业退休人员推向 社会 管理,实际上,没有管理,或是无负责任的管理。社区由于人力,物力,财力以及管理能力的局限,只能粗放式或放任自由的管理,退休人员遇到原有的工伤等问题,会出现社区与原企业相互推诿的现象,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只能激化矛盾。其五现在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已经由社保领取,企业负担不重,个别由于工伤等遗留问题,应由企业解决,社区也无能力解决。其六退休人员 社会 化管理,理应退休公务员当先,公务员有丰富的 社会 工作经验,文化素质较高,有能力协助社区的管理,活跃社区文化,增加社区活力。其七,如果政府部门认为退休人员推向 社会 化管理,有好处,那就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公务员与企业退休人员,同步推向 社会 化管理,不能任何改革让企业员工当先锋队,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今年福建宁德市被评为全国文明城市,己退休的公务员,宁德市财政,给每人又颁发“文明奖”5000元,据说年底还会发18000元左右,企业退休员工一分钱也得不到,这就是差别。
不知道将退休人员实行 社会 化管理的意义何在?因为现在的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已经是社保领取,不存在给单位增加负担的问题,而且原来的单位都是工作了若干年的单位,一般而言,大家都会有点亲近感,一个单位的同事之间也比较容易交流。有什么问题比较容易沟通,而实行 社会 化管理后,一个社区里,五湖四海的人都有,彼此之间难以做到很好的交流。这就会给社区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不如由原单位管理。除非原单位已经不再存在,那么可以把原来的退休人员交给所在居住地实行社区管理。
F.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通过根据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为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条例所指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政府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支持企业和员工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及其员工。
本条例规定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依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区内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员工。
企业及员工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第四条社会养老保险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共济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统一存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养老保险,严禁挪作它用。
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主管深圳市养老保险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市社保机构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集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收益、财政补贴及其它收入。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原有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及其它收入。
第八条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3%,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由企业缴纳。
第十条企业和员工应按月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代为扣缴。
第十一条养老保险费由企业的开户银行按月代收后,转入市社保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
第十二条市社保机构应将企业和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分别计入个人帐户和共济基金:
(一)员工个人帐户为缴费工资的11%;
(二)其余部分计入共济基金。
第十三条1992年7月31日前调入本市的员工,其1992年7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没有按市政府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年份除外),视为缴费年限。
第十四条1992年8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不再补交共济基金和个人帐户。
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调入本市的员工,已按市政府规定补交共济基金的,其补交的共济基金转入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其调入本市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超龄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超龄养老保险费由调入单位缴纳,计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其军龄(工龄)计算连续工龄的,视为缴费年限。但部队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90日内,应向市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
第十八条企业依法转让、合并或分立的,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由变更后的企业予以缴纳;企业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企业缴纳。
企业依法破产或解散的,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其滞纳金列入第一顺序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成本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取。
第二十条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全部转入员工个人帐户。
第二十一条市社保机构每年定期对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年检,并对年检合格的,发给社会保险年检证。
企业在办理用工、调工、调干手续时,应提供市社保机构颁发的社会保险年检证;企业在租、购微利房时,应提供社会保险年检证。
第二十二条市社保机构核查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时,企业应如实提供员工名册、工资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员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三)有本市户籍的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有本市户籍的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的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员工或失业人员,可向市社保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市社保机构核定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
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第二十七条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员工,在本条例实施以后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构成是:
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基本调节金
第二十八条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基本调节金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帐户养老金在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支取完毕后,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计发办法:
(一)基础性养老金:按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积累额的1/120计算;
(三)基本调节金:按本市1997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计算;
(四)过渡性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地方调节金、地方过渡性调节金、补充养老保险金、过渡性补贴和其他补贴。
(一)地方调节金:只计发给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在1999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300元减去基本调节金计算;
(二)地方过渡性调节金:只计发给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于2007年至2011年期间退休的人员,其中2007年退休的为250元/月,自2008年起每晚1年退休的递减50元;
(三)补充养老保险金、过渡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归侨员工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与地方补充养老待遇之和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每月加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5%的补助费。加发的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其享受待遇不按新的计发办法重新计算。
第三十二条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养老保险待遇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项条件,未到退休年龄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可以办理退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在本条例规定的的基础上,每提前一年退职,相应减发养老保险待遇的1%。
第三十四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比例根据本市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和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净增长情况予以核定,由市社保机构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六条有本市户籍的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积累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活费。
一次性生活费支付标准: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给该员工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七条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年限的非本市户籍的员工,以及退休前调出或辞工离开本市的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当地有社会保险机构的,积累额全部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不予接收的,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二)当地没有社会保险机构的,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第三十八条退休前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第三十九条员工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帐户积累额可以继承;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尚有剩余额,剩余额可以继承。无人继承的,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员工因工伤残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个人帐户积累额在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退还本人。
第四十条员工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
(一)丧葬补助费:支付标准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直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6倍;供养直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9倍;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12倍。
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退休人员在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应向市社保机构提供银行帐号。
市社保机构应依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
第四十二条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申报。
第四章养老保险监督
第四十三条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其他方面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中的政府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一。
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其章程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对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实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市审计机关每年应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定期审计,审计结果应向社会保险监督机构报告。
市社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市社保机构应当设置社会保险费查询系统,方便企业和员工查询缴费情况。
第四十五条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和员工有权向市社保机构查询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待遇给付情况。
第四十六条企业每半年应将养老保险费的缴交情况向员工公布一次。
员工对所在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和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十七条市社保机构每年应定期将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结存、运用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市社保机构应发出追缴通知书,企业须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滞纳养老保险费的2‰缴纳。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瞒报参保人数或缴费工资、不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市社保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企业处以50000元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对干扰、妨碍市社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逾期不申报造成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保机构追回多领取的金额,并处以多领金额等额的罚款。以欺诈手段多领养老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挤占养老保险基金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市社保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损公肥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企业、员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市社保机构作出的缴费通知书或者追缴通知书、处罚决定或者计发保险待遇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或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通知书或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通知书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市社保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额为准。
本条例所称缴费年限为员工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与视为缴费年限之和;本条例所称视为缴费年限,是指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入本市的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以前国家正式承认的原有连续工龄年限。
第五十六条企业及员工在缴纳养老保险费及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半年交费和计发的,按上二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半年交费和计发的,按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五十七条宝安、龙岗两区的养老保险参照本条例执行。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用人员的养老保险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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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是多少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可按年度或者一次性向企业收取。其收费标准各地不同:有分年度收取的,每位退休人员每年80-100元;有一次性收取的,每位退休人员800-1000元。对半停产的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减半收取;对实施破产的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免交。当地的具体标准和收法,可以直接去社保局询问。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采取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管理服务。
目前,有的地方把符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也纳入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
退管服务的意义:
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这是进一步保障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和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其次,这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其三,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另外,现在不少退休人员的子女不能在身边照料,也迫切希望社区组织给他们以更多的关心和照顾。
管理服务内容:
1.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2.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基本信息实行社会化管理。
3.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
4.企业退休人员中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
5.为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接转组织关系,组织他们参加街道(乡镇)、社区党组织活动。
6.提供社会保险查询服务。
7.掌握企业退休人员生存和流动状况,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
8.协助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9.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10.协助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领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
管理服务方式:
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将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大中城市和其他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地区,应主要采取这种形式。中央下放到地方管理的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应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由于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在一定时期内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些现实可行的管理服务形式。
1、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统一机构名称、统一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这类管理服务机构的指导和规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2、 在社区组织不够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对企业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部分地区经当地政府确定,由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的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充分利用现有的组织、人员及活动场所,继续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随着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逐步移交和当地社区建设的发展,这几种管理服务形式逐步过渡到由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
请问:提问的题目是否符合高质量要求,难道还需要回答者来把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