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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企业退休干部殡葬费

发布时间:2024-06-02 03:20:03

『壹』 青岛市殡葬费

楼上不知从哪来的文件,更不知是针对谁的。楼主只要是青岛的,按去年社会平均工资计算,2380元X10个月=23800元。除了青岛市我就不清楚了。

『贰』 青岛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按什么标准领取丧葬费

青岛市退休人员死亡的,享有丧葬补助费1000元,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为上年度山东省职工平均工资,生前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460元。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死亡退休职工申领死亡待遇,应当向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

1、死亡证明书;

2、火化证;

3、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

4、继承人授权委托书(经公证)或者社区证明;

5、申请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还需要提供户口薄以及社区证明;

6、款项拟转入银行卡复印件。


(2)青岛企业退休干部殡葬费扩展阅读:

丧葬费立法规定:

1、《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1款规定:“在杀害的情形,赔偿义务人应向担负埋葬费的人赔偿埋葬费。”

2、《瑞士债务法》第45条第1项规定:“伤害致人死亡的,支付的赔偿金应当包括所支出的费用和丧葬费。”

3、《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94条第1款规定:“对受害人死亡负有责任的人,应向支付丧葬费的人赔偿必要的丧葬费。”

4、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92条第1款规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对于支出医疗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费用或殡葬费之人,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5、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注: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废止)第36条规定对丧葬费进行赔偿,并在第3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这也使得各地对丧葬费的实际赔偿标准上差异很大,如山东省每人为800元;重庆市每人为1500元;上海市每人为5000元;而广东省每人为4000元。虽然这考虑到了当地的生活状况,但这种差异太大的标准,还是显得有些不公正。

『叁』 企业退休人员去世火化安葬后有安葬费和抚恤金吗

企业退休人员去世火化安葬后有安葬费和抚恤金吗?按照社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需要更正的是,退休人员死亡以后领取的丧葬补助金金和抚恤金,不是安葬费。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第一,依法享受死亡待遇是社保法的规定。

只要是依法缴纳了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管你是企业的在岗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或是这些单位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在死亡以后,都可以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其家属可以到参保地的社保部门申请办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领取手续。

第二,因工死亡的待遇。

因工死亡是指因为工作的原因或是在工作岗位死亡。因工死亡需要通过工伤认定才能做出赔偿标准。如果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就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赔偿的内容包括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三个方面的内容。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三,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一般都是属于非因工死亡,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与因工死亡的待遇相比差距是非常巨大的,死亡待遇只包括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两个部分。丧葬补助金只要是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再划分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都是按照各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以后死亡的待遇标准执行,死亡待遇的支持渠道全部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再有原单位负责支付。

第四,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规定不统一。

由于现在全国都实行了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所以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都是由省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制定,由于各地经济 社会 发展不平衡,死亡待遇的差别也是非常巨大的。丧葬补助金大多数地方是按照退休人员死亡前一年全省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来补助的,一般为两个月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最高的有六个月的平均养老金,也有的地方是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来补助的;抚恤金最高的地方是按照全省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来计算,最高不超过全省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水平。

第五,办理渠道。

在办理渠道方面,目前既可以在线下申请,也可以在线上申请,申请的地点是在领取养老金或是参保地的县级社保部门办理。需要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等材料。没有火化证明的无法领取丧葬补助金,但是可以领取抚恤金。

综上所述,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火化安葬以后,要第一时间打电话告知当地的社保部门,并携带相关的资料,到退休地所在的社保部门办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申领手续。

退休人员去世后,不宜分机关、事业、企业,应该根据各自所在地区丧葬费用的普通标准,一律发给人人相同的丧葬费及怃恤金。这样,养老金低的赞成高的反对。

所以,我在此奉劝世人:以后请少在网上谈论上涨养老金时,应该向企退人员(或者养老金低的)倾斜,因为这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






去世后的抚恤金一个是四十个月+上年度的平均工资的两倍,一个是十二个月的。两种不同的单位性质就带来了两种不同的待遇。(当然,对于为党和国家牺牲和作出贡献的烈士,以及高级干部和劳模有此待遇),如果是一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员,一律给予此待遇,暂且不说企业职工,那么有贡献的特别是企业的老工人有何感想呢?

为祖国做出过特殊贡献者,去世后应给予优厚的代誉,活着养老时应给予特殊养老,我相信每个中国有良知的人都会替扬的,但是对事业单位所有人都是这种代誉我是反对的,难道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广大的劳动者对国家没做过一点贡献吗?难道他们都是后娘养的吗?

企业退休人员去世后,有安葬费和抚恤金吗?我们来看看国家是如何规定的。

2005年,国家社保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有这样的规定 :

1,因公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 : 因病4000元,因公5000元。

4,遗属困难补助 : 非农户一个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元;二人以上的150元。

作为企业的退休人员,不同地区情况不同,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会有一些差异,一般丧葬费是生前养老金3--6个月,而抚恤金是10--20个月的 社会 平均工资或者是本人养老金。

比如,河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去世,丧葬费是3个月的养老金,2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一次性抚恤金。

山东省,1000元丧葬费和10个月的 社会 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北京市,丧葬费是5000元,抚恤金是2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

如果退休人员去世较早,剩余的养老金个人账户退还给家属。

企业退休人员去世后,需要死者家属带着本人身份证到当地社保部门或者是民政部门抚恤金窗口进行办理。

家属要拿着死亡证明、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报表、火化证办理即可。

按国家有关规定都有安葬费和抚恤金,只是发放标准不同罢了!比如新疆,企业、事业单位的逝者抚恤标准是二十个月退休金,而行政机关的则是四十个月。

有啊!

根据《 社会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这样来看,退休人员在去世火化之后,是应该有丧葬费和抚恤金的。

1、安葬费待遇

一般来说,企业退休人员去世,火化以后,是可以申请丧葬费补贴的。现在全国各个省市在丧葬费补贴方面标准不是太一样,有的省份高一些,而有的省份可能低一些。

比如有的省份是规定2个月的平均工资,也有的省份高一些是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而有的省份是定额,比如有的省份规定是4000元,还有的省份可能会低一些。

因此,企业退休人员去世火化以后,是可以申请丧葬费补贴的,可以拿着相关证明等文件到自己单位退休管理部门申请就可以了,具体数额也是根据各省定好的标准来发放的。

2、抚恤金

企业退休人员去世火化以后,也是有抚恤金待遇的。一般来说,企业退休人员抚恤金也是各个省份自己指定的具体标准,有高一些的,也有低一些的。

有些省份比较高的,抚恤金标准大概是二十个月的平均工资,有些省份低一些,可能只有十几个月的平均工资,这个也是根据各个省份的具体规定来申请的。

如果企业退休人员去世火化以后,家属可以拿着相关的火化证明文件到单位退管办或者是社保部门申请抚恤金,而这些部门也会按照相关规定来具体办理的。

3、结论

综上所述,退休职工去世火化以后,是可以申请丧葬费补贴和抚恤金的,具体金额各个省份规定的都不太一样,而且也需要带齐相关的证明文件等到社保部门才能够成功申领。

根据地方政府规定了,上海2014年殡葬费是15800南京是15600根据各省市规宁,而不是全面统一价了

企业退休人员去世后丧葬费、抚恤金及各种补贴基本上都有,但和行政事业单位去世公务人员相比,将会少一半。这就是行政单位和企业的区别,也就是人们愿当公务员不愿当企业工人的原因。

都有的。

丧葬费和抚恤金,作为办理死者后事的费用,以及对死者亲属的慰问和抚恤补助,表达的是政府和 社会 对死者的一种敬仰之情、对生者的一份关爱之意。

虽然这一块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但根据《 社会 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各地都有。

以西部云南某地为例:

企业退休人员因病去世火化安葬后,其亲属(合法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可以在社保局领取到以下几笔钱:

1、死者养老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内的余额可以继承;

2、5000元的丧葬费;

3、死者最后一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标准10个月的一次性抚恤金;

4、死者爱人没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办理相关手续后,每个月可以在社保局领取到一份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补助费。

办理程序为:

当退休人员因病去世后,其直系亲属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带上死者的死亡通知书、火化证、身份证、退休证丶社保卡、领取安葬费和抚恤金的申请书,以及亲属的身份证明材料,到退休地社保局报告。社保局接到相关材料和申请后,首先会办理一个养老金停发,然后按照相关程序审核、清算、拨款。

『肆』 我想咨询下 青岛市事业单位的退休员工病故后的殡葬费和抚恤金怎么计算的!

民发[2007]64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退休)人员死亡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目前的最新标准是:死亡后被追认为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为生前月基本工资(离退休费)80个月、因公死亡的可补40个月、因病死亡的可补20个月。至于丧葬费,要实行火葬才能领取,具体标准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是一次性补助3个月基本工资(离退休费),包干使用,多不用退少也不补。
死者的遗属生活困难的可申请补助.这个遗属是指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上述范围的人员,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请的,如果是以死者工资或退休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内符合下面条件之一,才有资格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3、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4、死者的子女未满16周岁的,或者满16周岁但仍在大中小学就读的;
5、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0周岁的;
6、死者的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6周岁的;
7、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6周岁的。

『伍』 青岛退休职工丧葬费如何规定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社保部门要向其遗属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一般几千元左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如果是工伤死亡,按工伤保险赔偿,要赔偿死者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陆』 曾参加过解放战争,在青岛企业离休老干部的丧葬费及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及发放部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文件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老 干 部 局
鲁人社[2009]47号
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市委老干部局,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为落实离休干部待遇的有关规定,参照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民[2007]41号)精神,经研究,现就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从2004年10月1日起,离休人员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发给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因公牺牲的,发给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病故的,发给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一)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休费为基数计发。基本离休费为本人离休时计发的基本离休费和本人离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休费之和。
(二)200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已死亡,并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规定领取了一次性抚恤金的,应按本通知上述规定标准和计发办法重新计算离休人员死亡时的一次性抚恤金,差额部分应予补发。
三、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及应补发的差额部分所需费用,已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老 干 部 局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3〕5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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