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处级干部退休年龄规定
一、处级干部退休年龄规定
1、处级干部退休年龄规定如下:
(1)男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龄一般是60周岁;
(2)女干部一般是55周岁,如果达到副处级(四级调研员、副高级职称)以上,则是60周岁;
(3)干部的职务、职称达到一定层级之后,法定退休年龄可以推迟;
(4)因病致残的规定和职工一样,有医院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前退休,男干部是50周岁,女干部是45周岁;
(5)因工致残的规定也和职工一样,有医院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直接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待遇。
2、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湖南退休干部过世补助规定是什么
1、湖南退休干部过世补助规定是什么如下:
(1)丧葬补助费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2)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3)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条件、支付办法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4)离休、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企业不再承担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㈡ 副处级退休待遇
法律分析:北上广等一线城市以及江浙、广东等沿海发达地区,这些地区的副处级公务员退休后拿个8000-10000之间,部分地区可能超过10000;江浙和广东境内相对落后的地市,山东、福建、重庆等省市,中西部二线城市比如成都、武汉、西安等城市,这些地区副处级公务员退休基本可以保持在8000上下水平;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的省会城市,这些地区的副处级公务员退休后基本上可以拿到6000-7000左右的工资待遇;其他中西部地区比如湖南、云南、贵州、广西、甘肃、宁夏、青海等地的三四五线城市,副处级公务员能够维持在5000上下。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
㈢ 副处级干部退休年龄
法律分析:
根据现行的退休制度,副处级干部的退休年龄男的为60周岁,女的为55周岁。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本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因工致残退休,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㈣ 副处级退休年龄
一、处级干部退休年龄规定
1、处级干部退休年龄规定如下:
(1)男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龄一般是60周岁;
(2)女干部一般是55周岁,如果达到副处级(四级调研员、副高级职称)以上,则是60周岁;
(3)干部的职务、职称达到一定层级之后,法定退休年龄可以推迟;
(4)因病致残的规定和职工一样,有医院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前退休,男干部是50周岁,女干部是45周岁;
二、二.副处级退休金每月多少
三、从整体来说,公务员退休金替代率仍然达到80%~100%之间,也就是说退休工资是在职工资的80%~100%之间,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副处级岗位在职工资是1万块钱,那么他的退休金差不多是在8000块钱到1万块钱之间。
四、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五、(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六、(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七、(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八、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㈤ 副处退休年龄
法律分析:目前我们国家省部级正职一般不超过65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岁,如果是女性的话那么女性的退休年纪还要早一点,一般是55岁,如果比较重要还可以延迟退休。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