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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人事科查阅退休人员的名单
2022年2月企业职工退休公示表里可以查看到。
❸ 江油2016年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名单公示了吗
已于5月20日就公示了,请看:
关于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申请提前退休人员初审情况公示
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申请提前退休人员初审情况公示
公示时间:2016年5月20日至5月29日
经初步审核,邓丽娟等173位同志从事特殊工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现将初审情况公示如下:
姓名
邓丽娟
邓全方
佘定华
李燕
王德昌
陈章富
黄邦贵
岳爱武
陈娟
陈孝全
汤国琼
钱明
蒋春梅
车小红
张晓妍
成艳杰
杨艳
巩建华
任德华
何蓉
黄天会
卢恩祥
何丽娟
邹开平
唐能
王贤顺
罗正财
李先明
张玉起
胡厚明
王建伟
周燕君
吴红
毛援喜
梁红英
李洪金
袁丹萍
李迎春
任文凯
杨中义
王秀藻
刘英
张海福
廖晓东
赵岺琴
鲁英
赵英贵
陈涛
刘明英
蒋全清
阮建林
段益洪
李云峰
胡顺清
张 宇
陈家富
汪志刚
王跃东
吕 敏
笪春蓉
刘 英
董巧云
赵 霞
杨金霞
杨琼
舒桂蓉
夏文君
李素琴
王 凯
刘积俊
许明章
霍齐明
钟波
韩宝生
张树奎
黄英豪
宋新更
马蓉
刘萍
赵惠蓉
冉春芬
王桂娟
冯欣
赵兴德
彭兴建
瞿春惠
许帮萍
李廷碧
张小红
陈桂芳
赖宏
许锦
李松蓉
刘建华
蒋琴
叶正云
唐胜友
张福成
滕惠
由贵江
吴怀恩
罗会友
雷廷全
杨桂青
李晓蓉
李峥
蔡月梅
欧莉
龙蓉
季建红
王翠莉
苏小红
屈国蓉
张帮艳
谢平
肖书敏
顾玉荣
张红彬
徐勤
洪玲
方冬秀
任春蓉
吴小会
胡兰
王慧清
陈丽
杨琴
薛莲
李艳
崔广琳
高晓艳
刘洪君
麻俐
向川保
董运梅
肖渊贵
邱志强
袁国芹
张春富
黄静平
薜晓华
朱连波
潘世海
王金乔
王进军
马景师
李齐来
祝立新
张丽红
毕春英
罗 蓉
冯米先
母春花
杨 萍
唐国玉
吴 凤
林振杰
赵洪菊
任华碧
高 霞
王玉红
周 萍
杨 婷
廖艳群
崔玉梅
瞿小俊
廖海燕
曹云兰
魏 静
陈 红
刘宏娟
代蓉梅
高静霞
❹ 潍坊市青州市2015年10月份企业拟特殊工种退休名单
关于对青州市2015年10月企业拟提前退休人员的公示公告
序
号 工作单位 姓名 性别 出生时间 退休类别 工种 从事工种时间 备注
1 青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杨光武 男 196010 特殊工种 瓦工 10年以上
2 青州石油机械厂有限公司 白恩芹 男 196010 特殊工种 热处理工 9年以上
3 山东捷远电气有限公司 岳保印 男 196002 特殊工种 电镀 8年以上
4 山东捷远电气有限公司 于海旺 男 196002 特殊工种 手工喷漆、刷漆、浸漆工 8年以上
5 山东鲁星钢管有限公司 李恒 男 196009 特殊工种 高炉上料、卷扬工、炉前工 9年以上 原益都铁厂
6 青州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劳动事务代理) 李光燕 女 197010 特殊工种 合成 8年以上 原山东海化盛兴化工有限公司
7 青州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劳动事务代理) 张家春 男 196010 特殊工种 供气、合成、净化 8年以上 原山东海化盛兴化工有限公司
8 青州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劳动事务代理) 高静 女 197010 特殊工种 双氧水 8年以上 原山东海化盛兴化工有限公司
9 青州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劳动事务代理) 康效梅 女 197007 特殊工种 热处理工 9年以上 原青州液压件厂、原山东润光液压、原瀚德液压
10 青州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劳动事务代理) 张红梅 女 197010 特殊工种 镀膜、镀铝纸、铝纸 8年以上 原青州市铝箔纸厂
11 青州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劳动事务代理) 张维政 男 196010 特殊工种 镀铝纸、铝纸 8年以上 原青州市铝箔纸厂
12 青州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劳动事务代理) 李华 女 197009 特殊工种 聚乙烯醇缩丁醛 8年以上 原青州市铝箔纸厂、原青州市化工二厂
13 山东禄禧置业有限公司 刘霞 女 197008 特殊工种 原料、炭黑制造 8年以上 原青州化工二厂
14 青州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劳动事务代理) 宗景龙 男 196008 特殊工种 CO尾气发电 8年以上 原青州市化工二厂
15 青州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劳动事务代理) 高庆梅 女 196903 特殊工种 修理 8年以上 原潍坊市汽车运输公司
16 青州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劳动事务代理) 刘学礼 男 195909 特殊工种 司机 15年以上 原青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17 青州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劳动事务代理) 王修菊 女 197010 特殊工种 塑料 8年以上 原青州塑料复合材料厂
18 青州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劳动事务代理) 李红霞 女 197010 特殊工种 铸工、铸钢 9年以上 原益都阀门厂
19 青州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劳动事务代理) 王虹 女 197010 特殊工种 硫酸制造工、氢钙、复肥 8年以上 原青州市德昌化工
20 青州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劳动事务代理) 王兆萍 女 197010 特殊工种 磷酸氢钙 8年以上 原青州市德昌化工
21 青州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劳动事务代理) 杨玉伦 男 196010 特殊工种 外线电工 10年以上 原青州市供电公司
22 青州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劳动事务代理) 王金玲 女 196510 女干部提前
❺ 安微省阜阳市企业退休死亡人员补助政策
企业死亡后的抚恤金应是20个月个人的月养老金和3个月退休平均工资的丧葬费!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家属死亡国家有补助政策
法律规定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民发〔2011〕192号)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枯滑派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没贺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物件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六)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让简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现国家层面没有统一规定,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各地规定不一。如四川省规定:丧葬费一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离休人员10个月、退休人员4个月计发;抚恤金以本人死亡时的养老金为基数,按离休人员10个月,退休人员8个月计发。湖北省规定:丧葬费和抚恤金分别按照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和10个月计发。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的具体支付标准,建议咨询当地人社局。不过,企业退休人员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机构会依法办理的,到时持死亡退休职工死亡证明书、火化证、申领人身份证、银行卡到社保局办理即可。
甘肃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配偶死亡国家有补助政策
需要以下材料:
1、供养者身份证影印件和死亡退休职工离退休登记表及火化证明、
2、户粮性质证明材料:即户口本影印件
3、如果是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建国前老工人,需要这类审批表影印件
4、供养关系
是子女的,且年满十八周岁的人员,需在校就读证明
是父母的,提供在其他单位未享受供养待遇的证明
是夫妻的,提供街道出具的无工资收入的证明
办理部门是:市总工会的保障部
一、 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专案
1. 城镇户口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在续存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以及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
2. 农村户口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在续存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3. 退职或领取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怃恤费。
二、死亡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或雇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一次性救济费的标准
1. 死亡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或雇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月计发基数,按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或雇工死亡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其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2. 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计发标准为:死亡人员供养1人的,为6个月;供养2人的,为9个月;供养3人及3人以上的,为12个月。
肯定会上涨的!2017年安徽省人社厅、财政厅正在按照5.5%左右的总体调整水平,为2016年12月底前已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上调养老金,并将实施细则于5月底前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后,预计在9月底前发放到位,并从2017年1月份起补发。
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且,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般提交以下资料:
一、死亡证明书;
二、火化证或者有关机关批准其它安葬形式的公文;
三、户籍登出证明;
四、申领人身份证明;
五、申领人和继承人与死者关系证明以及其它继承人授权文书;
六、丧葬费和抚恤金拟转入银行卡;
七、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的其它资料。
《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全国并不是统一的。各地有差异:(具体请咨询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山东烟台: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调整》(鲁人社办发【2012】74号)规定,烟台市从2012年7月起,遗属补助标准调整为: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高新区、牟平区、开发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为460元;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为410元;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执行460元标准。另外,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补助标准,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20%;遗属为孤寡一人的,提高10%;兼有上述两种情况的,提高30%。
二、浙江全省:
根据浙人社发〔2014〕53号档案精神,从2014年1月1日起,浙江省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的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一、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补助费由1400元调整为161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补助费由1180元调整为136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补助费由1070元调整为1230元。
(二)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补助费标准为:系非农业人口的,由680元调整为77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570元调整为640元。
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在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浙劳险〔1999〕333号档案、国务院令第375号和第586号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1,企业退休人员去世后,其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未使用完毕的,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可办理退账户手续
2,应当享受一次性丧葬抚恤金待遇,具体标准参照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的标准
3,其有法定义务抚养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其配偶在其退休时达到法定年龄且没有劳动力和固定收入的,都可以享受按月领取抚养费的待遇,其中,未成年人的待遇支付到18周岁,而配偶的待遇支付到其死亡
(1) 不论参公与否, 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勤人员(工人身份)有两类, 一类是固定制工人, 另一类是合同制工人,都是正式职工;在职时他们的基本工资都是由财政供养, 但后者按政策规定必须纳入社保范围, 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