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天津社保退休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一、基本材料:
1、身份证;
2、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申报审批表(一)职工缴费情况表;
3、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申报审批表(二)退休审批表;
4、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
;5、天津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相关信息采集表
二、特殊材料:
1、《天津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2、《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表》;
3、《国有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提前退休审批表》;
4、注明伤残等级为1-4级的《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三)》和注明工伤发生时间为1996年9月30日以前的《2003年底前老工伤人员审核登记表》;
5、《劳动模范荣誉证书》(意外遗失证书的可由市总工会根据历年劳动模范花名册出具证明);
6、市人事局或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干部身份);持市劳动局或市劳动保障局或市人力社保局颁发的标注有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证书》(工人身份);
7、《军队转业干部登记表》或载明军衔(级别)登记的《履历书》、《复员干部改办转业审批表》、《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等军转干部身份证明;
8、《市属74家转制院所人员工龄补偿金和过渡期补贴审批表》
㈡ 谁有丹东市职工退休审批表样式给我发一份,谢谢!
更复杂的是,看到自己
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现社会化管理的操作方法
为了优化资本开发环境,支持健康发展非公有制企业,维护职工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退休人员,特别是制定本办法。
范围
长期非公有制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批准用人单位“)。以上单位依法设立的,城市的管理权,人事档案,区(县),中央集体的职业介绍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在北京备案的,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处理每月基本养老金待遇批(核)准手续的退休人员,可申请社会管理的实施。
申报材料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贡献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实行的社会管理的书面申请。
应用程序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实施社会管理中的应用。主要内容:描述的情况,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的性质,退休人员,文件的存储单元,申请社会管理人员的原因,以及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依赖亲属,单位联系电话;
(二)签署的,由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协议“(样式附后)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各保管了一个又一个的人事文件加载到退休人员;
(三)“北京市企业城镇职工退休审批表”或“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基本
(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一个副本的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认定审批表“(报纸);片(一)自然人的贡献;
/>(五)行政主管部门为工业,商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批准证书(A);
(六)“非公开的雇主在北京退休人员协会的章程中认可的单位通过社会转移名册(样式附以下简称为“移位寄存器”),在8份;
(七)享受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的退休工人带来好处,并须退休人员“工伤证”和“工伤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工作能力(一)鉴定结论的通知的复印件。
受理程序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用人单位的书面申请材料,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或社会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为“劳动服务中心”)负责的审计报告材料。
(二)用人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首次批准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批准,与副本有关区劳动服务中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和雇主人员档案委托保管单位。
退休再次为同一雇主批准程序转让的,用人单位必须持有原申报的方式首次批准材料(b)至(g)有关材料,办理各种手续的养老保险贡献和劳动服务中心或社会管理的区县服务的机构,县劳动服务中心发行的“北京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通过社会转移的通知”(风格的连接,简称为“转让通知”)。雇主举行一个“转让通知”和转印材料上,分别的退休人员,县劳动服务中心和社会保障退休人员的接收程序转移中心的位置。
(三)县劳动服务中心的通知后,用人单位支付的,雇主收到通知,县劳动服务中心,持有批准转让通知“,”转移名册“提取人事档案委托保管单位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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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转移的转移档案资料和社会保险关系的程序
1的程序,整理,传输档案材料
(1)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委托保管单位在转让之前,按照在存档人员的就业机构和人员的人事档案整理工作的通知“服务机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办公室组织19 [2009]),并列出目录中,并装订成册的卷宗,用人单位签署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人员实施社会管理协议“加载的文件用人单位验收合格后,县劳动服务中心的转移手续的有关规定,按照支付。
(2)用人单位的文件传输退休县第一次在支付领域,应举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准,并加盖县劳动服务中心社会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移位寄存器”和其他材料到区劳动服务中心处理程序的转移人事档案。同一雇主再次转移到退休人员的程序,必须举行第一次批准原来的“转让通知”和“转让名册材料,办理转移手续。
县劳动服务中心收到退休人员的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审核,审查和正确处理接收手续,并加盖被转移到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在收到转让通知“返回用人单位,及时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会保障”)。
(3)雇主退休居住在城市的工作人员,在其他县的转移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或社会服务机构转移退休人员支付人事档案及相关资料,及时审核,确认无误后,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密封,由用人单位持有人批准转让通知“,”移位寄存器“和其他有关材料到退休人员区县劳动服务中心的位置接收程序人事档案。
2,转移社会保障程序
雇主在支付领域的第一次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退休县,应持有至名册和其他材料,到县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同一雇主再次申请退休人员的程序转移的程序审批和转让,必须持有第一时间批准了原来的“转让通知”和“移位寄存器”和其他有关材料,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土地县社保中心处理程序。
(1)养老保险关系
雇主第一次移交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县社会保障中心“移位寄存器”,打印养老保险转移单在北京退休人员“(18%);同一雇主退休人员的程序,县社保中心的转移名册”,“北京退休福利批准表“,打印”北京转移到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表25)。
(2)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关系
县社保中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磨损程序,按照“转变注册“。
(二)档案资料和社会保险关系接收程序
1,接收,县劳动服务中心或社会服务管理机构是正确的,检查人员的人事档案和相关材料的转让通知“的雇主,并考虑转让的有关规定,按照收据上的签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
2,社会保险关系的接收器。
(1)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关系的接收:
持有的土地,县人力的雇主每月5-20天付款资源和社会安全局和转让的通知“的批准,”移位寄存器“,”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在北京转移单“(表18)及其他有关材料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县社会保障中心手柄养老,工伤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县社保中心根据县社会保障中心颁发的支付领域,“北京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转移单(表18)或”北京转移到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表25)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延续,在类的人认定为“集体人手,人才存档退休人员支付地区县社会保障中心”伤卡“,”工伤认定结论通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重大损害退休人员与工作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延续手续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关系,转移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安全性。
退休帐户的位置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是按照县社保中心的通知,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表1.1)在北京基金和工伤保险支付的每月报表,处理员工发行的治疗程序。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需要申请审查鉴定,更换配置辅助工具确认后,应举行“伤证”,“工伤认定结论的诊断,检查的通知”证书工伤保险和工作能力,按照北京和伤害门诊医疗记录和其他信息,识别相关政策,到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2)医疗保险关系的接收器
按照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占所在街道(乡,镇)的分类,土地款将在5-20天之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转让通知“,”移位寄存器“(一式两份),街道(乡镇)社会保障要接收一经确认,直接转发到每月批文(复印件)签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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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是根据“转移名册,进入个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医疗保险类指标确定为社会管理的退休项相关指标。街道(乡镇)社会保障的“转移登记册”和重建所需的形式和电子信息区社保中心为退休人员办理手续。
(c)帐户已迁往其他省份和城市,接收器和搬迁的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他们的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负责。
退休人员待遇
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及退休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享受。
6个市级备案
批准县劳动服务中心或社会服务管理机构批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并加盖县劳动服务中心或社会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移位寄存器”的报道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备案。
参考
㈢ 职工退休申请书
职工退休申请书的写法如下:
某县劳动局、社会保障部(或单位全称):
我叫×××,性别×,出生于×××年×月×日,×××年×月×日参加工作,现年60周岁。参加工作后,于×××年×月应征入伍,×××年由部队转入地方工作,现已调入某公司任某职务工作至今。家住某市某街。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某地工作。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某地工作。根据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本人符合正常退休,特写申请,请贵局领导给予批准!
办退休手续的注意事项
1、各单位于职工到龄前两个月提交其退休材料,材料包括:退休审批表一份、二寸照片一张、独生子女证复印件一张。
退休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产业的事业编制人员,其退休审批表必须盖资产经营管理处的公章;后勤的事业编制人员盖总务处公章)。退休审批表可至人事处劳资科网站下载。
2、退休审批表上的个人信息关系到教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请各单位相关负责人严格按照人事档案内容填写,不能由退休职工本人填写。其中填写的退休时间为其到龄月份的下一个月,退休证在其退休的当月下旬可领。
3、担任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
此类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请各单位在此类人员55周岁到龄前一个月上报相关材料:选择55周岁退休的上报相关退休材料,选择不退的需上报关于选择60周岁退休的个人意向说明,并由单位盖章。
㈣ 云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前退休审批表
您好,领学网解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精神,现就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审批作如下规定:
一、提前退休审批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全部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审批。
(二)审批对象
1、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规定,在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下简称“特殊工种”),且男年满55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0周岁、生产(工勤)岗位年满45周岁的人员。
2、原在全民所有制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已达到规定年限,现到其他类型企业工作或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
3、2000年12月31日前到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且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即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长期严重亏损,在岗职工的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男年满55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0周岁、生产(工勤)岗位年满45周岁的军转干部(包括在岗、下岗、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且现仍在职的复退军人(含内退、协议托管人员)。
4、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州、市级或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5、符合国有企业破产提前退休政策的国有企业职工。
6、符合国家和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有关规定的人员。
(三)审批程序
1、对符合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达到提前退休条件时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对次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且本人申请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经单位张榜公告相关资料、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审后,由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云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公示表》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电子版,邮箱:gongshi@在《云南劳动保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3、公示后无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职工由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由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填写《云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证发放花名册》(一式五份),经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中央和省属行业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4、经审查批准退休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退休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5、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发退休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云南省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通知书》。
(四)审批要求
1、用人单位或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为参保人员申报提前退休时,须带本人书面退休申请、装订成册的人事档案、养老保险缴费记载资料、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还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2、国有企业因破产申报职工提前退休时,须提供有关部门同意破产批复、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公告、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一次性缴纳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凭证等相关资料;破产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提供缴纳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凭证。
3、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特殊工种只能按国家劳动保障部及1985年3月4日至1993年7月3日之间国务院各部委下发的特殊工种文件认定的名录范围执行,不得跨行业(部门)参照执行。
4、参保人员人事档案中存在从事特殊工种记载不全、被涂改等问题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档案记载内容有疑义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有关单位补充原始资料,资料补充完备后方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
5、参保人员在职时从事过2个以上特殊工种类别的,应以其从事过的特殊工种中规定年限最高的一个作为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的计算标准。
6、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时,须提供州、市级或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相关的病历资料,鉴定结论与病历资料不相符或鉴定结论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不得提前退休。
7、根据云劳社〔2006〕11号文件的精神,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男年满50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45周岁、在生产(工勤)岗位年满40周岁的,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5年方可申请按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二、正常退休发证
(一)对职工正常退休,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实行审批,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退休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和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发证对象
1、男年满60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在生产(工勤)岗位年满50周岁的职工。
2、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三)发证程序
1、用人单位和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发证时,应提供养老保险缴费记载资料、《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证发放花名册》(一式二份)、《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登记表》(一式三份)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还应提供装订成册的人事档案;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还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2、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退休证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四)发证要求
1、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存在资料不全、被涂改等问题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档案记载内容有疑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或本人补充相关资料,资料补充完备后方可给予登记。
2、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退休登记工作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制度。
3、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发退休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云南省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通知书》。
三、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审查
(一)视同缴费起始时间认定
1、面向社会招收的人员视同缴费起始时间认定:(1)有招工表的按招工表确定;(2)招工表已无法查找的,按转正定级表确定;(3)以上两表都没有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查找招工时的原始资料(如公安部门的户口迁移资料、参加工作当年工资发放表等)后再上报。
2、依照劳动部(56)中劳配字第342号、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2002〕323号等文件的规定,1986年9月30日以前单位招收的临时工,应提供劳动人事等部门批准同意招收为临时工的原始依据,视同缴费年限以批准招收为临时工之日计算;未经批准的属于计划外用工,视同缴费年限应以劳动人事部门正式批准招收录用之日起计算。
3、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转军人、下乡知青、60年代精简、退职等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按相关政策执行。
4、从业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中断过的,按“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去掉中断缴费时间,把前后缴费年限累计相加往后类推,以类推出的年度作为享受退休待遇(含退休后调整待遇)的计算时间。
(二)出生年月认定
按劳社发〔1999〕8号文件规定,出生年月以本人档案盖有公章的第一张记载出生年月表格为准(体格检查表除外);第一张表格只记载了出生年份或年龄,但人事档案的其它资料所记载的出生年月与第一张表格是一致的,可按明确的出生年月认定;若人事档案的其它资料出现多个出生年月的,应由用人单位或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到公安部门查找其第一张表格之前的户口登记资料;查找不到户口登记资料的,其出生年月以第一张表格出生年份的12月份认定。
(三)岗位变动认定
职工的岗位发生变动时,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变更、鉴证和备案手续,其从事新岗位的时间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之日起计算。
(四)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认定
职工人事档案中记载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两个表格时间间隔超过三年以上的,须补充相关原始资料后,方可认定此时段已从事特殊工种工作。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64号和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8〕9号文件精神,用人单位或人事档案代管机构应认真清理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及时为达到退休年龄(含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和延伸缴费后年龄)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员超过退休年龄后无论是否缴纳养老保险费均不再继续计算为缴费年限;超过退休年龄后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份可退还本人。
(二)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未能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细则》第五条规定执行;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未及时申请退休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退休政策,因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虚假资料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或个人冒领的基本养老金除如数追回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四)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批、登记参保人员退休或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鉴证劳动合同时,若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所在用人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州(市)、县(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严格按政策审核职工退休资格,对不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审查职工提前退休资格或违反政策办理参保人员退休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在各类考评、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等方面作相应处理。
(六)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每月10日至20日审批退休,对提前退休人数较多的州、市或行业,在公示时间届满后,可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集中审批。州(市)、县(区市)对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人员的退休登记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
(七)用人单位和代管人事档案机构填写《云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登记表》时,参保人员的姓名应与本人身份证一致,因更改姓名导致人事档案姓名与本人身份证不一致的,本人应提供公安机关同意更改姓名证明材料。
(八)参保人员退休时间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或登记之月起计算,次月享受退休待遇。
(九)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录入数据库时,应按规定审查相关资料。对已入在职人员数据库后批准退休的,应于次月将有关数据转移到退休人员库。
(十)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制度的通知》(云劳社〔2002〕64号)同时废止。以前的退休审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㈤ 退休申请表怎么填写
抬头写明单位,正文本人某某,生于某年某月某日,于某年某月某日将届满60岁,符合国家几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根据本市有关职工退休的相关规定,申请退休。请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及本人的实际情况,为本人办理退休的相关手续。在正式退休前,本人将继续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直至正式退休。落款:申请人:本人名字。申请日期:某年某月某日。附:本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电话等基本信息。
办退休需要的手续有:参保人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携带本人证件照、身份证复印件到社保局填写《退休人员申请表》办理退休手续,延缴的参保人在缴费满年限的当月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符合本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因工致残退休,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㈥ 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
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统企业: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因病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09〕26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现将我市2009年度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病退名额使用
(一)今年省厅下达我市(不含省财政直管县)病退名额为1130个。各县(市)、区病退名额按上年度企业正常退休人数的5%掌握,省财政直管县(市)按照省厅下达名额进行控制操作。市参统企业病退名额按照省厅确定的分配原则统一调剂使用,并优先解决有名额企业的困难。对没有名额但确有符合病退条件人员的,由单位统一向我局提出申请。申报工作于2010年1月15日结束,过期不再受理。
(二)对部分困难较多的企业实行政策倾斜,可按其行业上一年正常退休人数的5%使用病退名额,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上报。
(三)对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企业军转干部,可不受名额限制,经本人自愿申请,由企业负责上报。
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由市、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进行,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达到因病退休(职)年龄的企业职工,方可办理因病退休(职)。
根据省厅要求,省财政直管县在省下达名额内,因病与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初审、鉴定,继续报市局办理。
三、工作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各县(市)、区、各企业于2009年12月31日前到我局养老保险处领取病退名额和《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市参统企业于2010年1月15日前组织申请病退职工到市第一人民医院(精神病科为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诊断,经审查符合病退条件并在企业公示后,于2010年1月15日前统一将下列材料:《鉴定表》(表上照片须是本人近期一寸彩色照片)、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医院检查诊断和近期治疗检查病历材料(包括原始病例及近一年的住院、门诊病例、X、CT、ECT、MIR片、B超、心、脑电图及病理报告书、化验单、其它体检资料等)、职工本人书面申请(其中精神病患者必须有其法定监护人签字的意见)、企业公示报告等材料报市局养老保险处;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统一组织所辖企业检查审核,于2010年1月15日前按照病退名额统一上报鉴定材料,过期不再受理。
(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时组织初鉴并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各单位根据通知领取鉴定结果和《同意办理病退通知书》。
(三)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同意病退的职工,其所在单位要携带以下材料办理病退待遇审批手续:《同意办理病退通知书》、企业职工退休公示情况报告、《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病退职工档案、缴费手册、职工本人病退申请、《鉴定表》,有特殊贡献需要提高退休待遇人员报批时,还应携带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市参统企业报市社会保险局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县(市)、区企业报同级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最后由市局统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批准后一律按2009年12月31日退休,2010年1月起纳入社会统筹。
四、鉴定费用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6〕20号)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400元,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五、关于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失业自谋职业后申请病退问题
对符合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基本养老金计发中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劳社〔2008〕30号)“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满10年以上,后因企业破产、改制失业后,按个体工商户政策继续缴费的,缴费期间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因病提前退休年龄,可由档案管理单位为其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规定条件、并按照政策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中企业改制、破产后自谋职业的人员原则上应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政策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可以向档案托管机构提出申请。档案托管机构负责审查把关,对申请人进行面试,在初步确认申请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社区或就业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病退名额。鉴定费400元由病退申请人负担。自谋职业人员被企业重新招工录用后一年内不得申请病退。
六、各县(市)、区、各单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本人自愿申请的原则,严格企业申报、公示等制度。要抓紧布置,严格把关,所有病退职工的病退材料一律由企业或档案管理单位负责上报,我局不受理个人上报的鉴定材料。凡发现由职工个人通过私人关系递送经企业盖章的病退材料,视为企业不负责任,一律拒收并停止该企业病退的申报鉴定工作。对把关不严出现明显弄虚作假报送假鉴定材料的,一经发现除取消申请人当年及下一年的申报资格外,企业名额作废不能改报他人顶替。
各县(市)、区、各单位在上报鉴定材料之前,首先要审核申请人的养老保险缴费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不符合的要及时按照政策规定补缴,凡今年将未按照政策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上报鉴定的,明年取消病退名额。其次要预审档案,档案没有按照规定装订、材料不全、记载不清以及有涂改的,一律不准上报。要及时排查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及时反馈有关情况,确保今年病退鉴定和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申报病退需报材料
1.《鉴定表》(表上照片须是本人近期一寸彩色照片)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指定医院检查诊断证明
4.病例本
5.近期治疗检查病历材料(包括原始病例及近一年的住院、门诊病例、X、CT、ECT、MIR片、B超、心、脑电图及病理报告书、化验单、其它体检资料等,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公章)
6.职工本人书面申请(其中精神病患者必须有其法定监护人签字的意见)
7.企业公示报告表和被公示人员花名册(每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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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怎么填写
法律分析:一、姓名:按居民身份证填写。
二、曾用名:个人档案记载的姓名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时,可在此栏备注,并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
三、社会保障号码:按居民身份证号码填写。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华侨等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按有关规定填写。
四、出生年月:按居民身份证填写。居民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的,以本人档案中的《招工(干)登记表》、《军人入伍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等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
五、申请退休年月:按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时间填写。经批准延期退休的,按到达批准延期退休的时间填写。
六、退休类别:按“正常、特殊工种、病残”等分类填写。
七、岗位或工种:按“干部、工人、其他”等分类填写。从事特殊工种申请提前退休的人员,按工种名称填写。
八、专业技术职称:按退休时的最高职称类别填写。
九、工人技术等级:按退休时的最高技术等级填写。
十、参加工作年月:按参保职工首次参加工作的时间填写。参加工作后有中断的,按国家规定填写。
十一、参保年月:按参保职工单位或个人首次缴费的起始时间填写。
十二、建立个人账户年月:按参保职工实际建立个人账户(含补建)的时间填写。
十三、累计缴费年限:按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填写。
十四、从事特殊工种类别:按“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动、井下、高温、有毒有害”等填写。年限:按实际从事特殊工种的累计年限填写。
十五、列为特殊工种的文号:按国家部委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具体文号填写。
十六、劳动能力鉴定时间、等级、文件号:按本人最后一次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等级及文件号填写。
十七、女干部或女职工从事生产或管理岗位连续起止时间:按女干部或女职工本人最后实际从事生产或管理岗位的起止时间填写。
十八、经批准延期退休的起止时间:按上级批准其延期退休的起止时间填写。
十九、工作简历:从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或参加工作时间填写。
二十、退休后居住地址:按退休后的家庭通讯地址填写。
二十一、邮政编码:按家庭所在地的邮政编码填写。
二十二、联系电话:按本人的联系电话(移动电话)填写。
法律依据:《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