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2022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补贴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财政金融)局,省烂棚直各部门、中央驻豫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22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月增加13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在上述基础上,再按本人2021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取暖补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的1%计算增加。
(三)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截至2021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2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3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4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50元;年满90周岁6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加强宣传解读,注重正面引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于7月31日前发放到位。同时,要通过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收支管理等措施,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各地落实情况请于2022年8月15日前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野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饥脊则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② 2023退休人员调资细则
2023辽宁企业退休涨工资细则如下:
一、调整对象
1、上年度在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2、上年度在我省参保缴费的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
二、资金渠道
1、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2、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嫌洞解决。
三、调整标准
1、定额调整。
2、挂钩调整。年限挂钩,与缴费年限挂钩,与养老金水平挂钩。
3、倾斜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统筹内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该水平。
③ 2022年山西退休人员调资细则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从2022年1月1日起,对2022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1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养老金。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1.1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其中本人养老金水平含单位发放的比照机关同类人员执行的退休生活补贴。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群体进行倾斜调整:
(1)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7元;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8元;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9元。
(2)一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303元的补到3303元。
山西省202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解读
山西养老金调整的最大特点是,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办法独树一帜,仍坚持近年来的一贯方针,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按不同标准调整,没有像今年已公布调整方案的其它地区那样彻底并轨。目前这样做的地区只有山西。山西的企退人员很幸运。
至于山西今年养老金调整的变化,可概括为“三降一增一减两持平”。
“三降”:指定额调整的水平,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的水平,与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的水平,和2022年的标准相比,均有所降低。
“一增”:指高龄倾斜年龄分档更精细,在2022年的基础上,今年增加了75岁和80岁两档,每档多涨1元钱。
“一减”:指与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比例增加养老金时,企退人员的取暖补贴不再包含在内。“两持平”:指向高龄人员倾斜的标准,和向艰苦边远地区倾斜的标准,基本与去年持平。
④ 退休工资十月份涨
2021年10月涨工资一般指在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工资,退休人员不在调资之内
如果是在2021年退休人员的情况下,当年是不能再涨工资的。因为退休金补调的工资方式呢,都是每年来进行调整,因为去年调整的就是已经退休的,去年退休以前的一些情况。所以呢,2021年退休的人员要等到2022年再进行调整
第1个变化,教师养老金超过5000元成为常态。
过去教师羡慕公务员,现在是公务员羡慕教师公务员待遇,表现在绩效,工资和年终奖两个方面的优势已经不在公务员,降薪和财新,成为部分地区一种常态,而教师随着事业单位身份的确立和教师作为公职人员人员身份的确定,绩效工资不降反增。一个高级职称教师年终奖和绩效工资合计总收入将超过5万元,已经超过了50%的比例。
第2个变化,教师养老金超过8000元或许要成为限高保低的重要人群。
养老金当中有最重要的区别就是养老金上涨到一定程度时候就不再上涨,比如说教师的养老金如果从中级职称6000元上升到高级职称8000元,再上升到正高级职称的1万元,就会不再上涨或停止上涨以及降低上涨的速度,这就叫做养老保险的控高,扩中,提低三原则。
第3个变化,高级职称贡献率体现在社保缴费方面。
高级职称的优势让教师绩效,工资和岗位工资,薪级工资,都表现出了绝对的综合优势,更重要的是高级职称,在教师退休金的养老方面,将体现在社保的缴费基数方面,10月份我国教师养老金将采用新的缴费基数和下半年调整后的缴费基数进行,也就是在2021年12月份养老金基数的基础上提高4%之后的新基数。
第4个变化,教师与公务员两种职业,收入差距无差别。
过去公务员收入可能是5000元,教师收入也是5000元,但是公务员的年终奖可能达到2万元以上,而教师没有年终奖,现在中小学教师待遇参照公务员之后,公务员年终奖可能是8000元,但是教师的年终奖可能会超过12,000元,这就是出现了教师职业和公务员职业在奖金和年终奖绩效工资方面的倒挂趋势。而且这种趋势越来越明显,还有不断提高的可能,10月份我国教师绩效工资和年终奖也会体现出调整的力度,加大在12月份就会兑现教师的年终奖和绩效工资30%奖励性部分。
第5个变化,10月份养老金迎来调整后的新标准。
2022年我国教师退休待遇在10月份,养老金将迎来两个方面的补发和调整,第1个是基础养老金,第2个是职业年金,第3个是中人过渡养老金。这三大途径和三大方式的补发,让10月份我国教师养老金迎来了快速增长期。很多人养老金可能在9月份要增加200元,在10月份要增加100元左右。
⑤ 2021年退休人员调资方案开始公布,哪些老人能调300元以上
依我看,能上300元的,多数是机关事业单位的老人,企业老人也有能上300元的,但很少。
以上海已公布的2021年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方案来看,养老金的增长,一是机关、企事业所有退休人员每人都涨70元;二是企业退休人员再以本人2020年的月养老金基数按3%的比例增加养老金,机关事业退休人员则再以同级别人员2020年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按3%增加养老金。
上海调整养老金领跑全国,继而各省市紧跟效仿,但估计除了北京、天津和少数发达省市外,其它省市退休老人能上调300元以上的,那就是极少极少的原企业领导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了。
⑥ 2023年退休人员加工资吗
2023年职工养老金大概率会继续上涨,实现19连涨。主要有三个信号已经释放。首先,我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其次养老基金收支有保障。根据人社部数据,2021年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65793亿元,基金支出60197亿元。基金运行总体平稳,整体上收大于支,参保人也还在持续增加。按照养老金调整尽力而为,量入为出的原则,养老金大概率会继续上涨。最后经济脊轿销发展、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等表现情况也比较乐观,都处于增长状态。所以种种迹象表明,2023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大概率还会继续调整。
1、调整范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
2、调整办法和标准。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5元养老金。
2、挂钩调整。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按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确定月增加额。
3、资金列支渠道。
一、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是什么?
调整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5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1、按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确定月增加额。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执行下述挂钩调整办法:
(1)企业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元确定月增加额。其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本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挂钩调整。根据职务层级不同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以31元为基数乘以不同的调整系数确定月增加额。各职务层级的具体调整系数,遵循衔接平衡原则,另行确定。
(三)适当倾斜。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樱游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元、30元和60元养老金。
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不同情况人员以往年度倾斜的养老金累计标准,对达到相应年龄的有关人员,分别补齐累计标准差额。其中,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90元、190元和360元,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70元、60元和120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80元和80元。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第三条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第四条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第五条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第六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帆搭,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第七条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第八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第九条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第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对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至本办法施行前死亡参保人员的遗属尚未享受遗属待遇的,由各省妥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