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在上海办理退休
我们知道相信很多人都是想到了一定年纪的时候就申请退休的,因为现在的工作压力也是比较大的,很多时候人们承受不起,那么办理退休的话需要什么手续呢?下面就由我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㈡ 上海企业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流程(2)
(3)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档案、养老保险手册、《退休人员审批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管部门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及缴纳退休人员活动经费;
(4)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部门复核,并办理支付养老金手续。
如何办理退职?
(1)职工办理退职手续前一个月,携带户口本、实际住址的房证到实际居住地社区填写《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由社区签字盖章后交企业填写其它部分;
(2)企业专管员持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个人帐户明细单、《因病、非因工鉴定结
论通知单》、《退职人员审批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遇核准部门审核并打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单;
(3)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档案、《退休人员审批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管部门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及缴纳退休人员活动经费;
(4)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部门复核,并办理支付养老金手续。
失业人员如何办理退休? (1)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15-24日,持《失业证》、《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两张一寸照片、《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到居住地居民委或社区领取),到市就业管理中心培训就业综合服务大厅退休申报窗口申请办理退休;户籍是甘井子的失业人员须自带档案(到甘井子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取本人档案)。
(2)提前退休、退职,除持上述证件外,同时须持《因病、非因工鉴定结论通知单》(一式三份)。
(3)特殊工种资格认定程序:从事过特殊工种的且累计干满规定年限的失业人员,距法定(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前两个月的11-15号,持《失业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到市就业管理中心培训就业综合服务大厅退休申报窗口申请特殊工种退休资格认定。特殊工种退休资格已认定的失业人员,持有关证件,按正常退休规定办理退休。 延长退休有关问题的解释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大劳险字[1997]274号)规定,自2012年9月起,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已满十五年的人员不允许继续参保缴费,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且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延长退休时间。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业务经办流程
(一)每月末,市社保中心根据系统记录的身份证信息对当期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已满十五年的用人单位职工增加系统限制,不能生成次月个人应缴账。
(二)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延长退休时间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聘书、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呈报表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职工延缓退休备案表》(可通过网报系统“表格下载”下载)到当地人社局审批备案。
(三)用人单位持经当地人社局审核的《用人单位职工延缓退休备案表》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基金征缴部门申请取消系统限制。取消系统限制业务办结后可以申请重新生成个人应缴账。
(四)不符合延长退休时间政策规定的人员应当办理退休,具体要求参照退休审批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其它要求
(一)用人单位如有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延长退休时间的人员,应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时办理审批备案,审批意见报送当地社保经办机构。逾期办理造成补缴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滞纳金,不能减免。
(二)因身份证号录入错误而添加标识的,请用人单位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基金征缴部门申请修改。
(三)当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需持审批意见(市内单位由退休待遇核准部负责审核,其它区县由当地人社局负责审核)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基金征缴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退休政策依据:
(1)1992之前,国办发[1978]104号/辽大发[1986]111号
(2)1993-1994,大劳发[1993]34号
(3)1994-1996,大政发[1993]85号
(4)1997-2001.06.30,大政办发[1997]99号
(5)2001.07.01-2017.12.31,大劳险字[2001]73号
(6)2017-今,大劳发[2017]138号
上海企业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流程 [篇3]
一、企业退休
(一)各类企业退休办理的条件
1、正常退休的条件: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㈢ 上海办理退休需要什么材料2022年上海退休年龄办理流程
即将要到退休年龄了,如何办理退休呢?办理退休需要什么流程和材料。编帮大家整理了关于上海办理退休的流程和所需材料的相关知识。
一、上海职工办理退休流程
一、关于退休(职)人员年龄的核定:
(一)凡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年满55周岁),并已符合退休(职)条件的(下同),可按有关法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二)女职工原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后因合同期满或其他工作需要又改为从事生产服务工作岗位的,经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后,可按其实际从事的岗位核定退休、退职年龄。
(三)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将聘任在技术岗位上的女性高级,本人自愿,且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年龄可按60周岁核定。
(四)少数职工确因工作需要,能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中心)备案后,也可适当延长其退休年龄。延长期限一般为1~5年。期满需要继续延长的,应按法规重新办理手续。
(五)高级需延长退休年龄的由单位填写〈高级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区、县和主管局提出建议,报主管部、委、办批准;无归口部、委、办的,经区、县和主管局批准 ,抄送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后,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的高级(高工、高经等)退休年龄可延长至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的高级,可延长至70周岁。
(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曾从事过这类工作,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人员,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七)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取、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连续病假一年以上,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符合相关法规条件的,经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后,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未满上述年龄的可办理退职手续。
(八)个别企业在按法律程序由人民法院正式宣告倒闭终结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工作年限满1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后,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二、关于退休(职)人员工作年限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