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移民外国还能领取退休金吗
可以。
《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国籍后仍可享受退休待遇的规定》其中提到,“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国籍后,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的精神,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对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待遇。”
只要持有离退休证明以及相关单位开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就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国内待遇。
(1)国外离退休人员管理扩展阅读:
根据外交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领外函[2015]660号)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中国领事可根据海外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出具“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免收领事规费。
根据新规,当事人只须向中国领事提交如下书面材料,无须再提交离退休证明:
1、海外当事人亲自提交本人有效护照和居留证,并在中国领事面前填写上述资格审核表;
2、海外当事人如委托他人办理,除第1条材料外,代理人须提交有效护照、居留证及30天内办理的委托公证书或类似证明。
『贰』 在国内办理退休长期在国外居住的人员,可以怎么领取养老金呢
针对在中国办退休工作的人员,定居在境外,事实上是属于中国中国公民,一定要按照社保法的相关规定准时支付了社会养老保险,做到法律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在中国办理退休,养老保险金就按照中国退休职工的一样的形式计发,并没什么特别的相关规定。
在海外居住的地方中国退休职工较大的烦恼其实还是医保问题,针对在海外居住的地方退休职工,因为国内社会保障卡不可以在海外应用,因此个人帐户资产也只能是在中国应用,针对生活在海外退休职工,可以向离休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将每月退还到社保卡个人帐户资产,用现钱退还的方法,退还到本人社保卡的银行帐户,仅仅这类退还的方法再也不是每月退还,反而是依照每年一次退还到社会保障卡所绑定银行帐户上,这有点儿与国内办理异地就医办理备案操作处理方法同样。
总的来说,在中国退休工作人员长期性在海外居住的地方,其养老金派发方法还是跟在中国居住的地方退休职工发放方法一样,每月按规定日期准时打进自己指定银行帐户,或者社保卡绑定的银行帐户,但是需要按有关规定,每一年开展离休生存认证。
『叁』 我人在美国居住怎样可以由我弟弟代领我的中国退休金
把你的打工资的银行卡交给他,并且告诉密码,还需要能代替身份证的户籍证明。
『肆』 退休的公务员出国最新规定
公务员退休了可以出国吗?『伍』 检察机关退休人员出境管理规定
一、备案登记
本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实行备案审批制,全体在职人员以及仍在脱密期内的涉密离岗(离职)人员均纳入管理范围。
本院需纳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人员(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的范围为本院保密委员会、保密办公室全体人员以及院保密委确定的离退休但仍在脱密期内的涉密人员。登记备案人员情况发生变化的,政治部应及时更新报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二、审批程序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干警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分别如下:
1、县委管理的干部:县委管理的干部在准备出国前,由本人提出因私出国(境)申请(件1),说明去向、出国原因、在国(境)外停留的时间(需具体到日期),并提交相应时段请假条,经由分管院领导、政治部主任审批同意后,征求驻院纪检监察组、院保密委意见(件2),报经检察长审批同意后,依次报县纪委、县委政法委、县委组织部批准。县委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离退休不满两年的,因私出国(境),由本人向政治部提交申请(件1),经由政治部主任审批同意后,征求驻院纪检监察组、院保密委意见(件2),报经检察长审批同意后,依次报县纪委、县委政法委、县委组织部批准。
2、 本院管理的干部及其他在编在职干警:本院管理的干部及其他在编在职干警在准备出国前,由本人提出申请(件3),说明去向、出国原因、在国(境)外停留的时间(需具体到日期),经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部门负责人因私出国(境)的需分管院领导审批),由政治部征求驻院纪检监察组、院保密办意见,部门主要负责人报检察长审批;其他人员由政治部主任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应当主动接受保密教育,签署《因私出国(境)人员行前保密教育情况表》(件4)。在办理签证前5日内,携带《因私出国(境)人员行前保密教育情况表》复印件到政治部报备。
3、 县委组织部、本院已登记备案人员没有办理过出国(境)证件、港澳台签注的,在办理上述审批手续时,一并提交《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件5)。经审批同意后,登记备案人员携带《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出入境管理局窗口办理证件。
4、 司法雇员及其他聘用人员、院保密委确定的离退休但仍在脱密期内的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参照在编干警相关规定执行。
三、出国(境)相关要求
1、按照组织部门相关规定,县委管理的干部(含县委管理的离退休未满两年的干部)因私出国(境)原则上限定每两年一次,每次境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十天。
其他人员因私出国(境)原则上限定每年一次,每次境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十天。
2、人员因私出国(境)必须严格遵守审批程序,本人提前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才能办理出国(境)手续。禁止先确定行程后报批。已登记备案人员没有目的地先行申请办理证件的不予审批。
3、对下列人员审批时应当从严把关:(1)涉及管理人、财、物以及机要档案和涉密岗位的;(2)配偶已移居国(境)外;(3)没有配偶,且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4、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工作人员和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或有其他不宜出国(境)的情况,一律不批准出国(境)。
四、证件管理
1、市、县委管理的干部(含县委管理的离退休未满两年的干部),须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政治部转交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已经批准出国(境)的,应当于回国(境)7天内,将所持证件交由政治部转交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
2、本院管理的干部及其他干警、院保密委确定的离退休但仍在脱密期内的涉密人员已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须向政治部提交证件复印件,并在证件内容、效力发生变化时及时向政治部报备。
五、 强化责任监督
1、全体干警要切实加强自律,严格遵守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规定。经批准出国(境)的,在外期间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执行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不准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时间,不准擅自更改行程或在境外加签他国(地区)签证。
2、政治部牵头负责本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工作。明确专人做好登记、审查、备案、报批和证件管理等日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检查,确保本院人员因私出国(境)工作规范有序。
3、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意见。
4、院保密部门负责保密管理工作。严格对涉密人员的出国(境)管控,对出国(境)涉密人员进行行前保密教育。
5、各部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切实掌握人员情况,加强对人员的教育,慎重提出审核意见,强化源头管理。
6、对违反以下相关出国(境)相关管理规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1)违规办理出国(境)证件的;
(2)违规持有出国(境)证件的;
(3)瞒报持有出国(境)证件的;
(4)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的;
(5)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出国(境)行程、日期等、延长出国时间的;
(6)瞒报出国(境)情况的。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上级和主管部门如出台新规定,刚按新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由院政治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