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职工困难补助标准规定
法律分析:关于困难职工补助标准,《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1988年6月1日劳字(1988)51号)进行了相应的解释说明,但实际补助标准还需以各地政策为准。
法律依据:《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为了保障城镇低收入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下同)家庭的基本生活,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可以适当提高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对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困难补助标准的职工给予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困难补助的标准,各地可以在现行困难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参考本地区职工家计调查和职工家庭生活必需品消费支出中的人均最低生活费用水平,加以确定。鉴于当前财政困难,补助标准要从严掌握,不宜提高过多。原则上提高后的困难补助标准,特大城市大体上人均生活费收入每月不超过50元者(不包括国发〔1988〕23号文件规定的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下同),大中城市大体上不超过45元者,小城市和县镇大体上不超过40元者可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各地区提高困难补助标准的办法要在本地区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实行以后,再公布实施。
三、提高困难补助标准所增加的经费,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由福利费开支;离退休人员的由原渠道开支。企业单位在职职工的由职工福利基金解决,福利基金不足由企业其它自有资金解决,自有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可由营业外列支;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由原渠道开支。微利企业、政策性亏损企业自有资金负担确有困难的,同级财政部门可酌情予以补助。企业不能因此调整承包基数。
四、因提高职工困难补助标准影响财政收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五、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对低收入职工进行困难补助时,应由本人申请,领导批准,注意走群众路线,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六、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参照上述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② 走访退休人员,近期有无异常,是否需要帮助
需要。
慰问标准: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思想上尊重、生活上照顾离退休老同志的有关精神,规范走访、慰问、探望离退休人员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慰问采取不同形式和灵活多样的方法,对离、退休干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走访,深入离退休老同志中间,主动听取老同志对离退休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退休人员慰问制度。第三条坚持重大节日慰问走访。每年中秋节、春节对离、退休老干部和遗属进行走访慰问,具体形式和实施办法在节前由局长办公会议确定。第四条坚持住院慰问。对生病住院的离、退休干部,及时安排人员前往慰问,积极帮助老同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第五条坚持电话联络。电话了解询问离、退休干部近况,特别是关注身体状况差、年龄大、独居的老同志,涉及重要问题的要及时汇报。
困难离退休干部帮扶制度:第一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我局实际,家庭收入低,长期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和家庭意外变故等原因致贫、致困的离退休干部解决实际困难,特制定本办法。帮扶对象和范围。第二条:全局离退休干部,因下列原因生活确实存在特殊困难,列为困难离退休干部:(一)本人得重症,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部分超过两万元的。(二)配偶患重症,家庭负担医疗费用超过三万元的。(三)夫妻双方患病,生活不能自理,子女不在身边,或无子女,看病就医不方便,护理条件差的。(四)离退休干部去世,配偶无工作并久患重病,生活特殊困难的。将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特殊困难补贴范围,扩大到离退休干部无工作配偶中生活特殊困难及久病、重病的。(五)其他如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特困的。
③ 退休人员大病救助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退休职工申请大病救助,可以进行补助的疾病种类有:各类癌症、急、慢性肾衰、骨髓造血干细胞移植、肝功能衰竭、糖尿病晚期、系统性红斑狼疮、人工关节置换、脏搭桥术、肝功能衰竭、严重烧伤、眼角膜移植、心脏瓣膜置换手术、颅内手术、冠心病、心脏、肝、肾、胰腺移植等。其中,对于一些符合救助条件的退休人员,可以由本人申请救助申请,上报所在单位离退休办公室,并收集相关材料向上级进行提交。局离退休管理处将信息整理汇总之后会报局“三不让”帮扶救助工作办公室。另外,退休人员申请大病救助需要提交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要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适当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积极探索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救助。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④ 困难职工认定标准2022
困难职工认定标准:
一、认定标准
(一)深度困难职工认定标准: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突发事件等造成长期刚性支出,在提出申请之日前 3 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相对困难职工认定标准: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倍,或者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突发事件等造成长期刚性支出,在提出申请之日前 3 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倍。
(三)意外致困职工认定标准: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突发事件等造成一次性刚性支出,支出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总和。
注:困难职工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支出和实际生活状况。
二、申报条件
困难职工是指与我县行政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了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家庭人均收入等符合我县城乡低保认定标准、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支出性贫困家庭认定标准和困难职工认定标准的职工。(一)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加入工会组织的农民工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困难职工;(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符合认定标准的,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应当认定为困难职工;(三)居住在独立工矿区、企业集中生活区的离退休人员、病退人员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困难职工;(四)因公牺牲职工遗属和工亡职工家属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困难职工;(五)困难职工认定建档、帮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
三、家庭成员关系认定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场所内服刑的人员;
(三)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四)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家庭收入核算
下列项目计入家庭收入核算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收入资料或银行发放记录认定,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中的个人缴税或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认定。
(二)外出务工或灵活就业且无法提供收入情况的,以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难以确定务工地区的,按常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家中有劳动能力成员但无正当理由不务工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家庭拥有土地(草场、林地)的,按照实际拥有面积,结合当地上年度农作亩产产量和农作物价格标准(草场、林地收益),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
(五)对于赡(扶、抚)养人应承担的赡(扶、抚)养费, 一般按照司法、法院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没有相关法律文书的,按申请职工申报金额确定。赡(扶、抚)养人无赡(扶、抚)养能力的,需提供相关材料。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六)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等。
(七)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八)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和死亡职工的丧葬费。
(九)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政府其他奖励扶助资金。
(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十一)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十二)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十三)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十四)在职职工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十五)工会发放的专项帮扶资金及送温暖资金、慰问金。
(十六)社会捐赠款物中专项费用实际支出部分。
(十七)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五、家庭财产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股权、债权;
(五)其他财产。
六、不予认定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认定为困难职工:
(一)拒绝入户调查、拒绝在《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比对授权书》《社会救助个人诚信承诺书》上签字确认的。
(二)拥有非生活必须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代步车、家中有需要接送的长期病人或其他特殊原因购买的生产生活必须机动车辆除外)、工程机械及大型农机具的。
(三)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额超过共和县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 倍的。
(四)城镇户籍家庭拥有 2 套及以上商品房或安置房等房产的;农村户籍家庭房屋装潢高档或拥有 1 套及以上商品房或安置房的。
(五)家庭在县城、市区等地拥有、房屋租赁或非居住类商业铺面的。
(六)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系、专业就学,自费出国留学的。
(七)因赌博、吸毒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八)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我县城乡低收入家庭平均标准或提出申请前 6 个月内有大额财产(3 万元及以上)支出或消费行为,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
(九)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 3 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
(十)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认定程序
认定困难职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刚性支出凭证等相关材料。
(二)初审审议。单位工会接到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调查和集体研究,认为基本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标准的,在本单位张榜公示 7 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公章,连同劳动合同或工资发放凭证(收入证明)一并报送县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各基层工会要广泛宣传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申请流程和救助政策,确保把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全部纳入工会帮扶救助范围。
(二)严格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标准,把好申报审核关,确保申报审核工作的准确性,做到不重报、不漏报、不错报。各基层工会要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基层工会入户调查、公示等工作制度,并按季度向县总工会权益保障部报送复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十八条工会健全完善层次清晰、各有侧重、保障适度的困难职工长效帮扶机制,按困难程度分层分类纳入帮扶体系,实现精准动态管理和长效帮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给予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与工会建立协作机制,有效整合政策资源,通过制度保障帮助困难职工。
工会可以引入公益慈善、爱心企业、志愿服务、专业机构等各类社会资源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工作。
⑤ 工会补助困难职工标准
法律分析:凡会员关系隶属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的在职职工;夫妻双方均在中央国家机关工作的,只一方享受补助。 补助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职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当年累计在2万元—10万。
法律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条 帮扶资金帮扶对象包括: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三)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困难职工。
(四)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困难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