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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贴

发布时间:2024-02-26 07:06:06

1. 退休领独生子女

领取步骤如下:
第一步: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一份,并在《光荣证》复印件上注明本人工号、所在单位、联系电话。
第二步:将《光荣证》复印件交到人事处薪酬管理办公室即可。
退休后独生子女补贴费发放方式
(1)有工作单位的退休人员,由你所在单位发给你独生子女补贴费。
(2)如果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会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你独生子女补贴费;如果属于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独生子女补贴费。
(3)如果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但是是无业人员,将由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补贴费。
(4)如果是农村居民,携带好相关证明,乡镇人民政府会发给独生子女补贴费。
退休时可以领取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依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一次性奖励。具体金额各地不同,一般不少于每人1000元。
领取的条件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禅指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世陆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独生子女费
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
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2、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包括农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迁安置中,对农村独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平方米)、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3、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给予补助。农村贫困家庭独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减免杂费。
4、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领取独生子女费条件
(1)工作期间按期缴纳养老保险并且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正常退休年龄男性满60周岁退休,女性满50周岁退休;在特殊岗位下退休年龄有所放宽,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45周岁;职工因病而提前退休的,经确认后,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即可病退。
(2)公司和职工必须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且缴纳的年限要达到15年以上才可领取。
每个地区独生子女费用发放是不同的,贫困家庭或农村家庭的补贴方式也是不同的,只要符合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的都需先提交材料,审核后就发放,以下是各个地区独生子女费发放的费用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贺返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第三十二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三十四条本章规定的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 社保退休独生子女费

法律分析:退休人员的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家庭,在退休时可享受到每人5000元合计1万元的补助,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在年满60岁以后双方均可领取每年720元的补助,但是一方为农村户口一方为城镇户口的家庭只能领取5000元的补助。以上条件必须为父母双方年满60岁。自己交社保和退休有独生子女是没什么关系的,两概念,独生子女当时是国家政策所定,现在退休后独生子女费是可以领的。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内容包括职工晚婚的、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 郑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有补贴政策

郑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住院的,子女每年享有不超过20日护理假,假期视作出勤;年满60岁的,由财政部门支付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奖励扶助金。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二)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二条 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
豫卫家庭〔2015〕2号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促进我省城乡人口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开始,在全省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扶助对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具有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三)年满60周岁;
(四)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和具体政策解释由省卫生计生委制定。
二、奖励扶助标准
(一)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标准参照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标准执行。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年满60周岁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城镇三无老人供养等惠民政策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三、奖励扶助资金来源
奖励扶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按基本标准的60%、20%、20%的比例分级负担;财政直管县按照省、县财政80%、20%的比例分级负担。
四、奖励扶助金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奖励扶助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卫生计生委确定的金融机构统一代理发放,以个人为单位,每年发放一次。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工作要求
实行城乡统一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是省委、省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各地卫生计生、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落实责任,让广大群众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政策内容,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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