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特殊工种退休需要哪些材料
一、特殊工种退休需要哪些材料
1、特殊工种退休需要下列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公示证明;
(3)档案证明;
(4)户籍证明;
(5)二代身份证;
(6)养老手册;
(7)职工档案。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条件的,应该退休。
2、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二、特殊工种退休条件是什么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在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岗位工种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和高温工种岗位工作满9年。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工作满8年;
3、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0年,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
4、特殊工种的范围,严格按照本行业经劳动部门认可特殊工种名录执行,档案记载真实明确。
㈡ 特殊工种退休条件
法律分析: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㈢ 特殊工种解除劳动合同怎样退休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对于很多的普通劳动者,他们想要了解的就是 退休 的问题,因为现在我们国家关于 退休年龄 是不断的,正在改革当中,退休年龄的延长,实际上影响到他们 退休金 的发放,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特殊工种 解除劳动合同 怎样退休? 一、特殊工种解除劳动合同怎样退休?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时间)满15年。 企业职工只要同时符合以上年龄条件和缴费年限条件,就可以办理退休 二、特殊工种 工龄 折算的新规定 特殊工种 提前退休 人员在1995年底前在国有、集体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等特殊工种工作的时间,仍可按原规定折算工龄并换算缴费年限,但换算的缴费年限不得超过距离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提前年限。换算的缴费年限,只能作为计算过渡性 养老金 的缴费年限,不参与基础性养老金和平均缴费指数的计算。 特殊工种的政策依据和工龄折算 认定特殊工种的政策依据。在认定职工从事的工作是否符合特殊工种范围时,以国家劳动部统一规定的《特殊工种目录》为依据。原行业企业按照原行业部级颁布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应以职工档案原始记载为准,如果档案记载不规范的应出示相对应年度领取特殊工种岗位津贴明细表。 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辽政发[2001]24号文件规定:1992年7月1日前,所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时间实行工龄折算。即: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1年按1年3个月折算;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岗位工作的1年按1年6个月折算,折算增加的年限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最多不超过5年。1992年7月1日以后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时间的工龄不再折算。 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13号 对于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除特殊工种按《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提前退休的年限,不减发基本养老金外, 辽宁省劳动局辽劳字[1986]150号文件《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四个实施细则”中的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计划内的 临时工 在工作期间被本单位招收为 劳动合同 制工人后,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时间可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需补交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时间的全部 养老保险 费)。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之日算起。”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参加工作时间,指参保职工首次参加工作的时间。 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据1953年颁布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保险条例 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有关定义:“一般工龄”指工人职员以 工资 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而我们平时所在地说的“总的工龄”也可称为累计工作年限。而且本企业工作年限,则指工人或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 在这里,特殊工种,如果,如果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退休的话,那么只要符合法定退休年龄即可,目前为止规定的 女性退休年龄 是45周岁,男性的话是55周岁,除此之外,在这里也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了一下特殊工种工龄计算的方式。
㈣ 特殊工种55岁没退56岁能办理退休吗
由于退休年龄关系到我们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因此有关退休年龄方面的规定也一直备受关注,想必大家都知道,特殊工种的职工是可以提前退休的,但是现在很多特殊工种并不愿意提前退休,主要是因为在职时的收入会高一些,并且还可以享受社保、住房公积金待遇等,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目前我国男性正常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工人的正常退休年龄为50周岁,女干部正常退休年龄为55周岁。如果是符合条件的特殊工种,那么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据了解,根据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规定,我国的特殊工种主要分为三大类: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工作的职工,累计工作满10年,例如装卸工,泥水工等;
2、从事高温、井下工作的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满9年,例如锻造工、浇铸工;
3、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满8年,例如炼胶工、喷漆工。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工作年限满足相应的工作年限的职工,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社保缴费年限达15年,就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根据相关规定,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在与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选择在提前退休年龄和正常退休年龄之间办理退休手续,也就是说特殊工种的女性应该是可以在45-50周岁之间,男性是可以在55-60岁之间的任意时间办理退休手续的,可见特殊工种也是可以在正常年龄退休的。
特殊工种一般是可以按照正常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在与单位协商一致后,通常可以选择在提前退休年龄和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间办理退休手续。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法律依据:
国家对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才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㈤ 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是多少
您好,劳人护[1985]6号对审批提前退休工种标准和注意事项做了如下规定:(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办法提前退休: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③从事其他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2)高温作业,应当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当符合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高空作业,应当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堕落危险的。
(3)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 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 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人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六条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
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第七条 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 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
我国农业生产水平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必须严加控制。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
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当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一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
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过去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详细情况请咨询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