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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党委委员

发布时间:2024-01-24 17:50:37

❶ 退休党员可以担任离退休党委书记吗

好像是可以,不过得看你说的是担任什么单位的党委书记了,还有得看你是不是专一个合格的党员属,你在职的时候是不是真正的为人民服务,是不是真正好的共产党员了,如果是这样那不用你操心,自然会有人请你出来,为老百姓发光发热的,否则呢你也不用操心了!愿你是一个真正为人民服务的好共产党员!

❷ 新条例对党员干部退休后经商办企业如何规定

新条例对党和国家机关离退休干部不得创办商业企业,不得在商业企业中任职,不得从事商品交易中介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倒卖生产资料和稀缺商品,党和国家机关离退休干部不得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担任领导职务(包括荣誉职务)和其他管理职务,企业不得聘用。
拓展资料:
1、公务员退休后两年内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得经营与其原职务有关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担任县厅级以上领导成员或者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聘任。辞职后三年内不得聘用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其他公务员在辞职后两年内不得聘用,不得从事与原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2、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原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由原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劳动者在职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退还劳动者,并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被处罚人在接收单位的违法所得的一倍但不超过五倍。
3、根据公务员法,想要考公务员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中国国籍;至少18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操守;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 18 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操守;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具有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❸ 2022年退休党员党费最新规定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 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党费收缴标准最新或2022(历届)
通常在校生党费每月0.2元,一年共2.4元;但是如果你已经参加工作则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党费;下面是缴纳党费的国家规定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 党费收缴总则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 比例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 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 困难的党员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困难的党员可以少交或者免交。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 特殊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 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 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 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 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❹ 事业单位退休后兼职最新规定

关于包括事业单位人员在内的公职人员退休后在企业任职方面的文自八十年代就有,现行有效的、最权威的文件是中组部2013年印发的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大致意思是:1,退休去企业任职必审批,2,退休三年之内不得在退休前管辖范围内任职。3,退休三年内在管辖范围外、退休三年后在各类企业任职,须报批,须将关系转到企业,从此与公职机关一刀两断,不再是公职机关的退休干部。
从这些年从事清查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情况看,查出经商办企业的退休干部,没有一个选择把关系转到企业的,都选择退出企业保留公职单位退休干部身份。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任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 离) 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 任职) 。
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 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 任职) 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 任职) 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 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 任职) ,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 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 任职) 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 党组) 报告,由拟兼职( 任职) 企业出
具兼职( 任职) 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 党组) 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 人事) 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 任职) 。
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 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 任职) 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 党组) 报告,由拟兼职( 任职) 企业出具兼职( 任职) 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 党组) 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 人事) 部门备案。
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 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 周岁。
四、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 离) 休;在企业办理退( 离) 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五、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 任职) 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 党组) 。
六、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 任职) 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任职) 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 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 担任) 的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 个月内补办手续。兼职( 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七、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 任职) 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或审核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任职) 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 任职) ,按照本意见执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任职) 的规范管理。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这个文件认为党政机关包括事业单位,原文是"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把事业单位人员一网打尽了,包括事业单位在职、离休、退休人员,都不能去企业担任职务。
尽管是1986年的文件,但是中纪委认为仍然有效,这是中纪委网站对2018版党纪处分条例的解释,该文件居然还在引用范围内[捂脸][捂脸][捂脸]

❺ 企退军转干最新政策

一、军转企业干部退休最新政策是:
1.根据最新政策,今后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从批准退休次月起享受生活补贴和门诊医疗补贴。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生活补贴和门诊医疗补贴,经统筹地人事部门审核后,由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随同基本养老金一并按月发放;暂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生活补贴和门诊医疗补贴,经当地人事部门审核后,由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单位按月代发。
2.省部属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生活补贴和门诊医疗补贴,先由当地财政部门垫付,年度终了后,经当地人事部门审核,由各市财政部门汇总市本级及所属各县(市、区)实际垫付情况,向省财政结算。
3.地方政府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军转志愿兵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生活困难。
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补贴政策依据:
1、军人转业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凳雀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计侍判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一般情况下士兵转业由地方民政局、劳动局等部门负责安置。副团(不含)以下军官由地方人事局负责安置,副团以上军官由组织部负责安置。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补贴政策依据
从2012年1月1日起,部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达不到下列标准的(不计算今年的高龄、高级技术职称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增发部分),采取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予以补齐。原师职(包括专业技术6、7级,文职干部局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3189元;原团职(包括专业技术8、9级,文职干部处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755元;原营职(包括专业技术10、11级,文职干部科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449元;原连职(包括专业技术12级,文职干部1级科员)及其以下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342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不足上述标准的,采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据实补齐。
3、补贴
(1)补贴是由制造商或批发商传递给零售商并给予其销售职员用于主动性销售某种商品的费用。补贴一般用于新项目、较慢周转的项目或较高毛利差额的产品。它们经常被用来推动家具、服装、消费电器和化妆品的销售。
(2)综上所述,原师职(包括专业技术6、7级,文职干部局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3189元;原团职(包括专业技术8、9级,文职干部处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755元;原营职(包括专业技术10、11级,文职干部科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449元。
三、军转干部转业流程:
1、军转干部转业大致的流程可分为四个阶段:
(1)确定转业对象;
(2)整理移交档案;
(3)考核安置分配;
(4)办理手续报到。
第一步,转业意向摸底。一般在士官选改、老兵退伍结束后,各单位就会开始转业摸底。需要正确地将个人情况、个人诉求向组织如实反映;
第二步:批准转业干部枣谈早名单。各单位统筹单位建设发展及干部自身情况,研究确定及上报转业干部名单。
第三步:完善档案确认安置地及安置方式。一般为3月上旬,转业干部将结婚证、配偶户口本复印件,未婚的提供父母户口本复印件提交单位,补充到个人档案,作为地方军转部门判定转业安置地的依据。
第四步:参加安置考试。填报完安置地及安置方式后,转业干部基本可以离队,筹划安置考试的相关准备事宜了。
第五步:选岗及报到。根据考核安置办法确定选岗顺序,个人选择好岗位,至此军转安置基本结束。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程序将军转干部个人档案保存到单位内人事部门,适时通知军转干部报到。
四、补贴标准:
1、生活补贴:按转业时所任部队职务发放补贴。其中:原正师职职务(含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干部职务等级,下同)每月补贴500元;原副师职职务每月补贴450元;原正团职职务每月补贴400元;原副团职职务每月补贴360元;原营职职务每月补贴320元;原连、排职职务每月补贴300元。
2、门诊医疗补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发放30元门诊医疗补贴。
五、补助标准:
从2012年1月1日起,部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达不到下列标准的(不计算今年的.高龄、高级技术职称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增发部分),采取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予以补齐。
1、原师职(包括专业技术6、7级,文职干部局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3189元;
2、原团职(包括专业技术8、9级,文职干部处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755元;
3、原营职(包括专业技术10、11级,文职干部科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449元;
4、原连职(包括专业技术12级,文职干部1级科员)及其以下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342元。
5、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不足上述标准的,采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据实补文。
法律依据: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二、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的固定部分按照分配到机关的同等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7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单位对应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或职员职务工资档次;其津贴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四、军队转业干部的津贴、补贴、奖金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六、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认真落实。同时要注意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特别是先期转业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顾全大局,为国家的改革、发展、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❻ 退休党员能否担任委员职务

法律分析:担任党的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党员,在任期内离退休或因各种原因需要免除其委员职务的,一般应由委员会提出意见,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提交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免除其委员职务。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❼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是否可以认党委委员

退休前如果是普通党员的就不可以了。
如果在退休前就是党委委员的,组织关系移出原来所在单位,党内职务自然解除。如果退休后组织仍在原单位,党委也没有改选,其党内职务不能自然解除,只在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基础上,经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决定免去其党内职务。

❽ 退休的党委委员还参加党委会议吗

退休的党委委员在未换届前或虽换届仍为党委委员的就有资格参加党委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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